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舟政办函[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函【200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在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有32个项目列入首批中央新增投资计划,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为加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是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更是我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成立了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的中央检查组开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从中央检查组对我市专项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总体情况较好,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进展缓慢甚至未能开工等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认真落实中央新增投资计划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通力协作,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我市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有力、有序、有效;保促进、保质量、保安全、保廉洁”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要建立长效的监管体系,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市本级项目的责任单位,并确定一名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各县(区)也要明确相应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舟政办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优化营商环境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效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域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坚持“互联网+招投标”的理念,做到交易内容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管理制度统一。
住建、交通、水利、港航等部门系统要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统一、开评标办法统一的要求,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标准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五条由市属行政监督部门(市属经济功能区)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由各县(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决算审核、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计划管理(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步意见,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编制设立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安排前期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前期计划内选取,由市发改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舟山市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监督现状及对策探讨

・ 4 ・
适 索 技 术
20 0 6年 第 l期 ( 第 2 9期 ) 总 6
舟 山 市 国家 投 资 项 目管理 监 督 现 状及 对 策 探 讨
刘 辉 英
( 江省 舟 山 市审 计 局 , 浙 浙江 舟 山 3 6 0 ) 1 0 0
探讨 。
在 的 问题 着 手 , 财政 性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为 例 , 如 何 提 以 就 高 国 家投 资 建 设 项 目效 益 和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进 行 了 系列
探 讨。
主 题 词 国 家
项 目管 理
审 计
l 前 言
近年 来 , 国坚 持实行 积极 的 财政政 策 , 年 国 我 每 家财政 都 要拿 出上 千亿 的资金 用于 各种 建设项 目的 投资 。舟 山市市 政 府 也 根据 经 济 发 展情 况 , 出 了 提 “ 六六 决策 ” 及经 济发展 目标 , 在舟 山港 口开 发 、 市 城 生态环 境 、 游 资源 开 发 、 岛 基 础设 施 、 用 事 业 旅 海 公 建 设 等方面 投入 了大量 财政 性 资金 。如何 充分发 挥 财 政性 投 资资金 的作用 , 高财政 性 资金 的效益 , 提 成 为我市 社会 各界关 注 的热点 。这 也是 我市 审计机关 监 督的 一项重 要 内容 。 19 9 9年 以来 , 市审计 机 关 根据 市 委 市政 府及 我
但 在实践 中, 政性 资金 的管理 存在重 分配 轻监督 , 财
提 要 本 文 从 国 家投 资 建 设 项 目管 理 监 督 中存
在 资金支 出的监 督 中重 数 量 轻 效益 , 使 这 些 国家 致 财政 性投 资在运 行 中出现 了不少 问题 。 本文 仅 以我 市 财政 性 投 资项 目审计 为 例 , 提 对 高 国家投 资建设 项 目效 益 和如何 加强管 理监督进 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 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舟政发〔2020〕3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舟政发〔2020〕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9日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根据市委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舟山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五)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财政决算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七)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八)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九)确定或者变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市树、市花等;(十)同国内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云工程建设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云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舟政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云工程建设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务云是电子政务的升级和创新工程,通过运用云计算技术,全面整合部门信息化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及应用业务,提升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水平。
去年以来,我市围绕“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网络、统一管理”四个统一的要求,全面启动政务云工程建设,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完成全市信息化资源调研,基本掌握了各部门的机房、网络、硬件、应用系统建设等情况;完成云平台及网络规划设计,政务云平台一期(外网云)建成投用;建立部门信息数据清单,基础数据库建设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拓展平台应用,加大信息化资源整合力度,深入推进政务云工程建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坚持低成本、集约化、见实效的原则,着眼于发展模式创新服务能力强化和运营绩效提升,以解决信息资源共享利用问题为突破口,着力构建全市一体化的电子政务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基础设施统一保障、基础数据统一布局、数据分析统一支撑跨部门应用体系统一构建”的发展格局,促进电子政务从粗放式、自建自用的模式向集约化、整体化发展模式转变。
(二)2015年工作目标。
外网云平台功能更加完善,运行规范有序,为市级部门及县(区)新建应用系统统一提供按需、可扩展的基础设施服务,部署在外网(含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专网)的应用系统基本迁移至外网云平台;建成适度规模内网云平台,实现一批内网(含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专网)应用系统部署或迁移。
建成人口、法人基础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提升地理信息库的综合应用。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舟财建[2014]24号文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利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预算的编制原则、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二)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数、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舟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舟政发(200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舟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四日舟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解决“十一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本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是《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和《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本规划期限为2006-2010年,是我市“十一五”时期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一)“十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实施“六六决策”,不断深化和推进改革,在“九五”期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微观主体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善,政府职能转变进展顺利,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坚实保障。
1.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
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全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到“十五”期末,全市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已达到应改面的99%。
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
2.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商品和专业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人才、技术、土地等要素市场建设步伐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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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云计算和智慧城市建设趋势,统筹安排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不含新建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或改建(含迁移)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已包含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软硬件购置和日常的运行维护。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注重实效;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经信
委做好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查工作;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含)及部、省配套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由市发改委按照《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组织、审批和计划、监督管理。
在报批立项时,需附上市经信委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设方案报市经信委。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项目需求分析、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对系统是否部署于海洋云平台以及形成的信息资源是否开放共享提出明确意见,如认为不能在海洋云平台部署或不能开放信息资源供部门间共享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市经信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的信息化项
目进行汇总,组织专家对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
属国家规定应该保密的项目按保密要求另行处理。
评审的主要标准:
(一)是否符合舟山市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集约建设、信息共享的要求。
(三)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五)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是否合理。
第九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信息化资金规模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预算。
第十条项目资金预算按有关程序经人大批准后,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向项目业主单位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计划、项目批文、项目审查意见等内容应当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二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专项补助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经信委备案。
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分别向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和配套资金申请。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本地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硬件产品、信息安全装备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均应达到安全可控要求。
第十四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项目业主单位应优先选择本市有相应管理能力的企业代建。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对信息化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业主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收回资金、一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等相应的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凡属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合同文件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试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在信息化项目全部建成并经3个月试运行后,总体运行情况稳定、正常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5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市经信委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组织审计、财政、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业主单位要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项目业主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信息化项目资金,并追究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后一个月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舟山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
求(提纲)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
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制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编制要求(提纲)
第一章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建设方案编制单位
4.建设方案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效益及风险
7.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现状、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1.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需求分析。
对本项目的应用需求进行分析,包括业务流程分析,必要的信息传输、存储量预测、数据结构分析,管理与决策支持需求,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和系统性能需求。
第三章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四章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共享信息目录(对信息资源是否开放共享提出明确意见,如认为不能开放信息资源供部门间共享的说明理由。
)
4.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5.应用系统设计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7.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8.网络系统设计
9.安全系统设计
10.备份系统设计
11.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12.其它系统设计
13.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4.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15.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对系统是否部署于海洋云平台提出明确意见,如认为不能在海洋云平台部署的说明理由。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运行维护机构
3.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计划
2.人员培训.方案
第七章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章初步设计概算
第九章风险及效益分析
1.风险分析及对策
2.效益分析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附图:
1.系统网络拓扑图
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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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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