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一二三)
简述科斯三大定律的含义

简述科斯三大定律的含义
科斯三大定律是古希腊科学家科斯在其《比例论》中阐述的理论,是动力学的基础理论之一。
它包含有力学第一定律、力学第二定律以及动量定律三大定律。
力学第一定律也称为哥白尼定律,它表明物体处于平衡状态时,物体的运动状态不会发生改变,也就是所谓的“物体守恒定律”,这一定律基于对宇宙的守恒定律。
力学第二定律也称为牛顿定律,它表明物体处于失衡状态时,它会受到其他力的作用而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是有定律的,这个定律就是F=ma(物体受力总等于力和物体质量的乘积)。
最后,动量定律是物理学中最重要的一条定律,它表明,物体的运动量是守恒的,即物理原理的守恒定律。
即mv=mv',其中m表示物体质量,v表示速度,v'表示改变后的速度。
科斯三大定律是动力学的基础理论,它们提出了客观宇宙中物理规律的存在。
科斯定律与现代科学研究息息相关,对人类物理学知识系统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具有空前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它在学术界长期受到尊重和引用的原因。
第三章科斯定理

图示说明
P MCA+MD MC A MD E F MRA
●G ●E
PA =140
0
Q** =3 Q* =9
●I
Q NMRA =MRA-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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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斯第二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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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
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 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
“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 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 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指产值最 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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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斯第一定理的含义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初始的产权制度安排对 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 如果初始的产权安排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言不是 最优的,市场机制也会无代价地改变这种安排,将 资源配置到需要的领域和最有用的人手里,实现资 源的最优配置。
例如:政府怎么知道外部性的大小,从而确定补贴或税收的标准?
政府干预的可能导致寻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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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
传统思路不一定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原因是传 统思路没有考虑到外部侵害问题具有相互性。 允许甲侵害乙,乙受到损害;禁止甲侵害乙,甲受 到损害。关键是避免严重的损害。
第四章 科斯定理

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 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 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 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 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 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 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 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 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 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 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 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 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 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 最经济的办法。
自由交换论角度
G.布坎南等人把科斯定理表述为:只要交易是自愿的,那 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有效性无关。换句话说, 即使权力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区清楚,且产权 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证,所以经济学研究 的重心应是产权界区和产权转让。根据对科斯定理的这种解 释,他们对科斯所举的案例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式:如果火 车被赋予排烟火权 (不讨论这种权利是否合理),只要这种权 利明确,且可以转让,那么,农场主便可出价购买这种权利, 使火车主同意不排烟火:相反,若农场主具有禁止火车排烟 火的权利(不论这种权利的授予是否合理),只要这种权利明 确,且可以转让,火车主便可购买这种权利,即以一定的赔 偿取得继续排放烟火的权利。显然,只要产权明晰,且可自 由转让,那么,初始权力配置即使不公正,结果也可实现资 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在于揭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即 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 易效率。 约瑟夫· 费尔德明确阐述了科斯第二定理的两个合理 推论: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从这一讲起,就从传统经济学领域进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
传统的经济学着重于关注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缺少了制度安排这重要的一环,这是因为忽略交易费用的存在——《交易费用》一讲已解释了广义的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
其实即使在前面的讲义中,交易费用已频频亮相,所以要把新制度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完全地割裂开来是不可能的,只是传统经济学一般将从这一讲开始的内容归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而已。
但另一方面,“现代”的经济学教科书往往都会在所谓的微观部分也涉及一些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却是把它划入“福利经济学”之内。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一讲的最后已经批判过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所在,在后面的具体分析中还会再次提到。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的名称来自于它关注制度安排,而所谓制度,说得更具体就是合约,因此所谓制度安排就是合约选择。
这样,广义地看,“合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同样广义地看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所以交易费用经济学也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还有一个“产权经济学”的范畴,则是专注于产权界定与保护。
产权有足够清晰的界定,并得到足够有效保护时,就可以使用价格准则来决定竞争的胜负,可以消除租值消散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增加。
当然,要界定与保护产权,也要付出交易费用的代价。
这样来看,“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或合约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个子集。
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是交易费用的概念,而在交易费用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其实有三个版本,教科书通常教授的是第三个版本。
下面逐一介绍。
第一个版本,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文章中提出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中国的经济学界在引入新制度经济学时曾有过一场争论:是先有产权界定、再有市场交易,还是先有市场交易、再有产权界定。
科斯三个定理

(3.8) (3.9)
养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2)养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此 情况下,由农夫进行赔偿并承担交易费用。 这时,农夫和养牛者的利润函数变为:
π 1= P1Q1 − C1 (Q1 , Q2 ) − r (Q2 ) − t1 (Q2 )
π 2 = P2Q2 − C2 (Q2 ) + r (Q2 )
π 1 = P1Q1 − C1 (Q1 , Q2 ) + q (Q2 )
π2 = PQ2 −C2(Q2) −q(Q2) −t2(Q2) 2
这时农夫和养牛者通过市场交易的结果就可 表示为求解如下数学模型:
Max Q1 , Q 2 π
2
π 1 = P1 Q 1 − C 1 ( Q 1 , Q 2 ) + q ( Q 2 )
从这一目标函数出发它会选择一个对其自身来说最优的h使得我们称满足目标函数h为最优均衡量但是由于h对于居民有外在性如果这种外在性是负的则从社会最优化得角度来看max0即h对于居民具有负的外在性从上式可知表示h的量对于居民产生的负担这实际上是h所导致的边际社会成本这种边际成本随h上升是递增的
科斯的三个定理
*2 2)Biblioteka (3.11) (3.12)
* * * ∂C1 (Q1*2 , Q2 2 ) ∂C2 (Q2 2 ) ∂t1 (Q2 2 ) P2 = + + ∂Q2 ∂Q2 ∂Q2
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两种产权界定方式产生的资源最优 配置条件已不再相同,主要体现在(3.9) (3.12)式的不 (3.9)与(3.12) (3.9) (3.12) 同上。由于农夫和养牛者间信息的不对等不完全,他们的 交易费用分布情况也是不相同的, t1 (Q2 ) ≠ t 2 (Q2 ) * * 由线性齐次假定, ∂t 2 (Q2 1 ) / ∂Q2 ≠ ∂t1 (Q2 2 ) / ∂Q2 所以,两种产权界定下的资源配置结果是不同的:
公共经济学重要定理

科斯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产权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0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因此政府不能随意界定产权与某一特定活动相连的外部效应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政府以税收和补贴形式进行干预。
借助于政府其它形式的帮助,受到影响的有关方面之间就能够也曾经设计出对外部性情形的帕累托最优解决办法,而且这一结果的性质是独立于最初产权安排的。
科斯本人并没有陈述和证明任何定理,只是以例子来阐述其论点,后来的经济学家将其论文的主要结论称之为科斯定理,这一定理可表述如下:在不存在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的条件下,受外部性影响的各方将会就资源配置达成一致意见,使这种资源配置既是帕累托最优的,又独立于任何事先的产权安排。
科斯定理说明了庇古观点的片面与错误,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无需政府的干涉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初始配置如何,当事人都能通过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换句话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法律制度不会影响资源配置(但会影响收入分配)。
再换一种说法,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只要权利界定清楚,市场机制就能实现效率最大化(但不一定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
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2、试比较对污染的管制、征庇古税和排污权交易三种方式的优劣(简答题)管制是最不市场化的方法,其最大的问题是不能合理的确认管制的最优水平,因为不能通过市场确定污染的最大社会允许排放量,,,,同时管制也易产生寻租行为;征收庇古税能够给政府带来一定的收益,通过市场化的方法起到了遏制污染的作用,但问题也是在于无法准确地确定企业的边际成本和社会的边际成本的差额,也无法确认最优的污染排放水平;排放权交易是最市场化的方法,其使得社会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来降低污染程度,同时形成社会最优的排放水平,但问题在于有效率的市场如何构建在三种方法中,直接管制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对遏制污染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是最不市场化的方法。
科斯定理

本大于0 本大于0,那么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 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B、结论 要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 、结论:要降低交易费用, 源的配置效率, 源的配置效交易费用为0时,只要权利 (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并允许当事人 产权)初始界定清晰, 进行自由谈判交易, 进行自由谈判交易,就可以导致资源的 有效率配置或社会产值最大化的安 科斯定理( 排。——科斯定理(第一) 科斯定理 第一)
(3)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
A、内容:一旦考虑到进行交易的成 、内容:
科斯在其《 社会成本问题》 ( 1 ) 科斯在其 《 社会成本问题 》 一文提出庇古税方案有错误: 一文提出庇古税方案有错误: A 、 这种方案忽视了外在性问题 相互性” 的“相互性”; B 、 这种方案没有从社会总产值 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这个角度去思 考问题。 考问题。
解决方案——界定产权 (2)解决方案 界定产权
第三章-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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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牛者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 情况下,养牛者没有权利让牛群损害农夫谷 物,如发生损害,则养牛者必须向农夫赔偿 谷物的损失。
根据表3-1的数字,如果牛的市场价格为每 头140元,养牛者会将牛群数目增加到3头, 因为第3头牛的私人边际成本80元加上外部 损害60元正好是140元。
A
MCp
Px
E** E*
d=MR
B
C
0
Q**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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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
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 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益之间的 “缔约”过程。
即使政府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干预经济活动, 但由于下列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干预失效。 政府干预不是没有成本的。 外部性的多样性。 政府干预的另一个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 能产生寻租活动。
第三章 科斯定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外部性 及其解 决思路
科斯定 理的构 成与证
明
科斯定 理遭到 的批评 及评价
科斯定 理的意
义
学习目标
• 掌握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其评价 • 熟悉科斯第一、二、三定理及其推论 • 了解从谈判力量、财富分配角度对科斯
定理的批评 • 懂得科斯定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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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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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定理的说明
假设一个农夫和一位养牛者在两块相邻的土地上经 营,由于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太高,因而两块土 地之间没有栅栏相隔,结果,养牛者所养的牛群常 跑到农夫的农地里去吃谷物。养牛者得利,而农夫 则遭受了损失,这就是负外部性。由于交易费用为 零,农夫和养牛者都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他们是谷 物价格和牛肉价格的接受者。现假设谷物价格为每 斤1元,每头牛的价格为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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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第一定理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科斯定理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雷托最优)。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
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
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
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
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
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
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
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
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
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
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
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
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
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
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
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
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
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
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
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
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
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
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第二定理
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才是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部分。
“科斯第二定理”把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直接对应了起来,使人们认识到权利(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
科斯第二定理有三层含义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
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在于揭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即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易效率。
约瑟夫·费尔德明确阐述了科斯第二定理的两个合理推论:
第一,在选择把全部可交易权利界定给一方或者另一方时,政府应该把权利界定给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的一方;
第二,一旦初始权利得以界定,仍然有可能通过产权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帕累托改进)科斯第二定理强调的是交易成本会对产权配置下的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即如果交易成本为正,不同的产权界定必然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必然会影响经济效率。
推而广之,不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
"科斯第一定理"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反衬和铺垫,"科斯第二定理"将权利安排、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结合起来,使社会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即依赖政府的力量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产权得到清晰界定,并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在社会经济实践活动中,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
市场交易一般都需要通过讨价还价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通常是要花费成本的。
所以,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成本,产权关系的界定与归属必然会对资源配置及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进一步指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
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交易成本会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
这被后人称为"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三定理
概括地说,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
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
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产权初始界定清晰的假设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宽了这一假定,指出了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科斯第三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科斯还认为,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
他认为,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
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
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
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题,也是科斯定理组的核心部分,
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对科斯第二定理的补充。
科斯第三定理所要解决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