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财产,为了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信息,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能为公众所知悉,并对其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管理秘密、市场信息、客户资料等。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企业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确保企业的技术、知识以及市场信息不被竞争对手获取,从而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2. 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因为企业知道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可以安心投资和开发新的商业机会。
3. 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商业秘密保护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保护商业秘密能树立企业的形象,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并赢得客户、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三、1. 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和责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员工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加强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意识,教育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使其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规定。
3. 访客管理:企业应建立访客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审批,并限制其进入涉密区域。
特别是对于商业谈判和技术讨论等重要会议,企业应加强对访客的监控和筛选。
4. 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安全也成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方面。
企业应制定网络安全政策,设立防火墙、加密技术等网络安全设施,严格控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
5. 法律保护: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还需借助法律手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将商业秘密列为保密信息,并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协议中明确条款,一旦发生泄露,可以享受法律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权益。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概述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受到适当的保护,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1.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开发、获取或拥有的任何未公开的、对公司具有价值且不为一般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
2.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特征:a.未公开:商业秘密不应向公众或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实体泄露。
b.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对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c.保密措施: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标记和分类:公司应将商业秘密明确标记并分类,以便于员工识别和妥善处理。
2.保密协议:所有与公司接触并了解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都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对商业秘密泄露的违约责任等。
3.存储和访问控制:公司应采取适当的物理和电子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存储和访问,例如使用安全的文件柜、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等。
4.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和意识。
5.网络安全措施:公司应采取适当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四、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1.内部使用:员工在工作中可以使用商业秘密,但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并且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个人目的或未经授权的用途。
2.保密义务: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都有保持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地访问商业秘密。
3.团队合作:在项目合作中,员工可以分享商业秘密给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但必须事先获得公司的授权,并确保对方同意遵守保密协议。
4.法律合规: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请求或政府执法机构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
五、违约处罚1.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辞退等。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和维权手段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和维权手段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业竞争变得愈发激烈。
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了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措施和维权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和维权手段。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价值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客户清单、市场策略等。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可以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提高市场地位,增加利润。
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同时,法律法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手段,确保企业在商业秘密泄露和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 合同和保密协议的签订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合同和保密协议可以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规定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这样一来,一旦商业秘密泄露或侵权行为发生,企业就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
这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如加密、备份、访问权限管理等。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行为。
三、商业秘密维权的手段1. 司法救济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权益。
当商业秘密泄露或侵权行为发生时,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司法救济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手段,可以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
2. 行政救济除了司法救济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维护商业秘密权益。
如何保护你的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你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是指企业通过劳动或创意创造而获得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包括技术、数据、客户信息、市场策略、营销计划等一切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不但是企业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需。
商业秘密泄露后,企业将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知名度下降、客户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受泄露。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加强内部管理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有很多人掌握,而且他们掌握的内容不尽相同。
因此,加强内部管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之一。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权限制度,实现员工权限的分级管理,避免敏感信息泄露。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监管,发现及时制止内部不当行为,如恶意泄漏商业秘密、非法携带移动存储设备等。
二、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员工的安全意识是关乎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防范无意泄露、口误泄露、社交网络泄露等问题。
应该教育员工积极主动地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遏制恶意泄露。
三、加强信息技术保护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必备手段。
企业应该在网络技术和硬件设备方面不断提高保密防范能力,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控制技术,防止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的感染。
并且,应该为重要数据和资料建立高度可靠的备份系统,防止数据和资料丢失或损坏。
四、加强合同保护企业可以采用非竞业条款、保密协议等手段,要求员工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防止商业秘密在离职后被带走,出现有组织的泄露情况。
五、保持警惕企业需要不断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并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采取保护措施。
同时建立迅速有效的应急预案,减小损失。
总之,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需要企业从内部管理、安全教育、信息技术、合同保护、警觉性等多方面加以保护,以确保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竞争优势。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范本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企业全体员工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对任何可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应保持警惕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确定第五条商业秘密包括以下范围:(一)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操作方法、生产工艺等;(二)经营信息:如经营计划、市场策略、客户名单、销售数据等;(三)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六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确定如下:(一)一级秘密:对企业经营具有重大影响,泄露可能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信息;(二)二级秘密:对企业经营具有一定影响,泄露可能导致企业损失的信息;(三)三级秘密:对企业经营有一定影响,泄露可能导致企业受损的信息。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第七条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一)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明确保密期限和保密责任人;(二)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进行编号、加密,并限制查阅范围;(三)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设备、场所进行物理保护;(四)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防护;(五)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传输渠道进行加密保护;(六)对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和保密培训;(七)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对离职员工进行脱密处理,确保其不再拥有任何企业商业秘密;(九)对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追责。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泄露应对第八条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停止泄露行为,防止继续扩散;(二)调查泄露原因和责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四)对受影响的企业利益相关方进行告知和沟通。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合作伙伴及客户信息等。
2. 员工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公司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义务1.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也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四、保密措施1. 公司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保密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对于发现泄密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商业秘密的转移1. 员工在离职前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带走相关资料。
2. 公司是否同意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保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八、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1. 对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保密制度的解释权公司保留对本保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公司领导组织制定并征得大多数员工的同意。
十、附则本保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或修订应当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任何与本保密制度相违背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就是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 将商业秘密明确定义:清楚地定义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哪些信息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2. 签署保密协议:与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3. 限制访问权限:仅将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限制在必要的人员范围内,并建立相应的访问控制措施,例如密码保护、身份验证等。
4. 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并教授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佳实践。
5. 物理安全措施:采取适当的物理安全措施,如视频监控、防火墙和闸门等,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商业秘密存储区域。
6. 数字安全措施:使用加密技术确保商业秘密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并采取防止网络攻击的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7. 控制文件和数据的复制和传输:限制员工将商业秘密复制到外部设备或通过非安全渠道传输的行为,并建立相关的监控和审计机制。
8. 审查合同和协议:定期审查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合同和协议,确保其中包含了必要的保密条款,并与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
9. 监测和响应威胁:建立监测和响应威胁的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泄漏商业秘密的威胁。
10. 法律保护: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通过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
请注意,以上措施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的保护措施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
在制定和执行保护措施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和IT安全专家的意见。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竞争优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员工、合作伙伴等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相关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商务信息等。
第四条本公司及其员工、合作伙伴等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五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将商业秘密分级保护,确保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七条本公司应为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购买适当的安全设备和软件,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九条本公司应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了解到商业秘密时,应当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商业秘密,不得随意存储、传输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在离职之后,应继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人员,本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的人员,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组织或国家的情况,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报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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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概述1、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何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规定: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首先,招投标中的标的是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关于标书内容,对于投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往往会有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配方等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如业绩、客户资料等。
如涉及商业秘密,建议投标人应当作出标注,并要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保密。
对于招标方,如需对外公布投标文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内容(比如招标过程的的质疑、异议、投诉),建议先征求投标人的同意。
(3)客户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说明:如何界定客户名单符合哪些条件才会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上述规定,不仅要有名称地址电话还要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的客户信息,因为了解这些客户的交易特点等信息,才容易与这些客户进行交易,获取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作为企业的员工,容易在日常工作中知悉、了解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4、特别提示,具备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类型。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了细化: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可应用性: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采取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1、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说明:出现以下情形,该信息即不构成商业秘密了)(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说明:就是界定一定级别的资料只有几个具体的人员可以知悉)(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说明:包括钥匙锁,也包括电子锁、密码锁等)(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说明:在资料上标志保密、机密等)(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说明:比如原料配方,不具体写出配方名称,而用1号、2号、3号或其他代码表示)(五)签订保密协议;(说明:对内保密协议是指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管理人员等。
对外保密协议是指对于对企业外业务中,需要提供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的,应在协议中签订保密条款或另行订立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说明:加强安保措施、对来访者签订保密协议或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说明:该条为兜底条款,由于企业情况不同,各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保密措施。
但企业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密措施,不能都不采取措施,否则不仅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也导致泄露的信息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四、商业秘密保护是否要支付报酬法律并未规定企业要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给员工支付报酬或对价,对此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第十三条保密义务不以义务人是否同意或权利人是否支付对价为前提。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说明:第一、业务关系中对外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由于对方是合法手段取得的,如果没有特别的保密约定或要求,则对方没有保密义务。
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中应有保密条款。
第二、一般我们可能会认为这类情形并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泄密,对企业的影响或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在合同中订立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是必要的。
3、《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刑法》第219条规定:(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案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金额并不高,造成损失金额达到50万元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损失额达到250万元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七、商业秘密的公开信息公开后就丧失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公开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1、自愿公开:(说明:企业在网页中、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在展会上展示、在论文、书籍中发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加强对外宣传资料、对外发表文章、参加展会的内容审查,避免导致商业秘密公开);2、申请专利并经公告3、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4、保密措施明显不当第二、第三人公开1、侵权性公开2、反向工程合法公开八、采用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1、产生方式不同专利经申请,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2、受保护的期限不同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
3、保护方式也不同专利是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
商业秘密则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4、专利申请及保护均需缴纳费用,商业秘密保护不需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