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例分析——公司法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其对公司治理和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两类。
由于大股东拥有控制权,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权益分配,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东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通过这些规定,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的情况得以遏制,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质量。
此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这些法律措施有效地震慑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环境资源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促进市场竞争行业存在垄断现象,这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重组等市场行为,以增加市场竞争的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垄断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份额、要求出让产能等措施,增加市场竞争的多元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保护股东权益、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监管要求。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 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导致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2. 纠纷起因(1)股东之间股权纠纷:XX科技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之间在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
(2)劳动争议:公司员工对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不满,引发多起劳动争议。
(3)合同纠纷: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多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涉及货款支付、产品交付等方面。
(4)知识产权侵权:XX科技研发的一款产品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股权纠纷(1)法律依据:《公司法》(2)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股权,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股东之间因股权分配不均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依法判决,维护股东之间的公平。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劳动争议(1)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2)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员工对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不满,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法院应依法判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纠纷(1)法律依据:《合同法》(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
在本案中,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涉及货款支付、产品交付等方面。
法院应依法判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合同纠纷。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乙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丙持有公司30%的股权。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专注于技术研发,扩大市场份额;乙则主张公司应拓展业务领域,增加盈利点;丙则希望公司保持稳定发展,避免风险。
由于意见不合,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决策上难以达成一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下滑。
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发生激烈争吵,甲、乙两位股东遂向丙提出股权转让请求,要求丙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30%股权。
丙认为甲、乙两位股东的股权转让请求不合理,拒绝收购。
随后,甲、乙两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按照公司净资产值收购其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位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请求是否合理,以及丙是否应按照公司净资产值收购其股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位股东与丙之间形成的股权合作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和共同发展,但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在此背景下,甲、乙两位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法院认为,公司净资产值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
由于科技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盈利能力不稳定,且公司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故不宜直接以公司净资产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市场行情等因素,法院判决丙以公司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收购甲、乙两位股东持有的股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甲、乙两位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口碑。
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业的领导者之一、然而,近年来公司在管理层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决定进行一次重大的内部调整。
二、案例问题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但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解决公司的管理问题?2.在公司内部调整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三、案例分析1.《公司法》的作用在本案中,公司决定进行内部调整,正是基于对《公司法》的遵守与实施。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公司的内部调整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2.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分析尽管公司进行了内部调整,但在过程中存在一些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首先,公司在进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整时,没有充分尊重《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权力划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仅由少数几个高层人员决定进行调整,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
这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对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公司在内部调整过程中也存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
《公司法》明确规定,重大事项需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本案中,公司内部调整涉及到公司的战略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但未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决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三、案例建议为解决公司的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公司治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强化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确保公司内部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
2.注重依法经营。
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决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提升公司内部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公司内部调整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充分沟通和协调,才能确保调整能顺利进行。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ABC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ABC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李四和王五提出退出公司,引发了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1. 股权结构:ABC公司成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 纠纷起因: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逐渐独断专行,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决策方式不满,认为其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和王五决定退出公司。
3. 退出方式:李四和王五提出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共计300万元。
张三同意回购,但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公司欠其的债务100万元。
4. 争议焦点:李四和王五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张三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债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同意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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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
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2007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
另一家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
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
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
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
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项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
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
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 分公司的资产只有500万元。
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2008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
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
2009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
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
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和美国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3、总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王鹏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 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
纠纷发生时,李力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该技术已被转让。
李明是其唯一的继承人。
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人吗?为什么?5、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6、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7、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8、2009年7月,总经理王鹏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
对王鹏的行为该如何处理?9、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设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械厂出资200万元。
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械厂。
市机械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
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械厂承担债务?10、2009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5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分析如下:1、甲公司对于其损失可以要求美国公司赔偿。
因为美国公司与其进行磋商,并无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合同法》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美国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美国公司以贿赂方式取得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并卖给其竞争对手,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因合同不成立而免责,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明知美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取得、使用该技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美国公司和乙公司共同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对甲公司遭受的损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25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王鹏接受的贿赂应当收归甲公司所有,而且王鹏要对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贿赂。
因此,王鹏以其履行公司职务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法条】《公司法》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在纠纷发生时是该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人。
虽然订立合同时,李明无处分权,但李力去世后,李明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该项技术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甲公司依据合同取得了该项核心技术的权利。
【参考法条】《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不成立。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参考法条】《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不合适。
因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债转股应该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
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而此时,甲公司已经发生财务危机,因而不能发行新股。
此外,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参考法条】《证券法》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14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7、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法条】《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而王鹏的转让行为无效。
【参考法条】《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9、市机械厂的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本,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公司法》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0、工商局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公司法》215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