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五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合同法第5章

合同法第5章合同法第5章:责任和违约责任引言合同法第5章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章节,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第5章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5章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达成合同。
(二)信义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帮助,协助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三)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5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履行相应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等。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合同价款、利息、损失、利益、违约金、实际损失等。
四、合同法第5章的适用合同法第5章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通过违约责任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法第5章的启示合同法第5章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 全文

合同法全文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下面将为您提供合同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约自由】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订立合同的平等主体资格。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就成为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合同内容、订立方式等法律性质明显违背基本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适用外国法】与外国人、外国法人、外国组织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但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要约】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条【要约的效力】要约具备明确性,就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明确提出了对方接受的方式,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被要约人撤销,但是要约人以任何形式表示撤销的,要约即为失效。
第九条【要约的通知】要约的通知可以采用通告、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通信方式。
第十条【不得恶意撤销】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应当及时通知要约人。
通知应当采用与要约方式相同的通讯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接受,就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成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口头合同】订立的合同一方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补正;对方表示可以补正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第十三条【有限公司合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由劳动者提出。
第十五条【无竞业限制合同】无论竞业限制合同是否订立,在劳动者离职时,用户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全额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涉外合同和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确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十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延续履行。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财产。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第六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一条: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事实确定。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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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作了以下规定:
(1)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市场秩序,规定了全面履行原则;
(2) 为了治理三角债的顽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3) 为了防范欺诈,规定了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4) 为了保护债权,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
第一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这个权利可以冻结合同的效力,一旦特定情况解除,合同将恢复履行。
合同法规定了三类抗辩权,这三类抗辩权构成了合同法完整的抗辩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
1 概念
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2.1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产生互负债务
2.2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2.3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2.4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合格
2.5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 同时履行的三种情形
3.1 约定的同时履行
双方明确约定同时履行
3.2 推定的同时履行
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为同时履行
3.3 法定的同时履行
见合同法第161、263、379条
4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消灭
4.1 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被迫履行的,在这种情形下己方也应当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4.2 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不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己方可依照第94、95条相应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
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
二先履行抗辩权(第67条)
1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己方履行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2.1 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2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3 先履行债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4 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
(1) 先履行一方履行了,后履行一方也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后履行一方因此也必须履行;
(2) 后履行一方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了解除权;
(3) 后履行一方行使了留置权,被法院受理。
三不安抗辩权(第68条)
1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己方履行债务的权利。
2构成要件
2.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2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2.3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2.4 被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一方经通知后未能提供担保
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4 不安抗辩权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
(2)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
第六章合同解除制度
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类型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特点
(1) 合同的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2) 合同的解除发生终止合同的效力
(3)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4) 合同的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二节双方协商解除与单方约定解除
一概念
双方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同意终止合同关系的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可以通过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而消灭合同关系。
二双方协商解除与单方约定解除的区别
第三节单方法定解除
一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构成要件
(1)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
2 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
二预期违约
1 概念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
2 预期违约的类型
(1)明示的预期违约
(2)默示的预期违约
3 解除权的行使
(1)对于明示的预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2)对于默示的预期违约,债权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
4 预期违约的处理方法
(1)按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
(2)按第10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
1 概念(狭义)
指债务人对于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
2 构成要件
(1)履行是可能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3)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
3 解除权的行使
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解除权,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根本违约
1 概念
指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违约行为。
包括迟延履行债务和其他违约行为(如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不当)。
2 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
(2)因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解除权的行使
债权人不须催告,可直接行使解除权
4 迟延履行与根本违约的区别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单方解除权(第195条)
(2)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第232条)
(3) 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第268条)
(4) 货运合同托运人任意解除权(第308条)
(5) 委托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第410条)
(6) 标的物为数物时的买受人解除权(第165条)
(7) 标的物分批交货时的买受人解除权(第166条)
(8)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解除权(167条)
(9) 主从物的解除(第164条)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后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该法律后果包括一般法律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一一般法律效力
表现为终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特点如下:
1解除合同当事人将来履行的义务
2恢复原状视解除合同有无溯及力而定
3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注意】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3.1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有:
(1) 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2) 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3) 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3.2赔偿损失的范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即包括: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4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8条)
5合同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条件(适用单方解除)。
若对方有异议,可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二时间效力
1合同解除,向后发生效力
2合同解除后,溯及力视情况而定
关于溯及力问题须把握以下几点:
2.1 有无溯及力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而定
2.2有无溯及力应由解除权人视履行情况决定
2.3 合同解除若无溯及力,对已履行的不对等债务,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解决
2.4合同解除若有溯及力,须恢复原状
【注意】恢复原状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1)已经履行的,要返还财产,并补偿因返还所发生的费用;
(2)如果返还的财产是能够产生孶息的物,还应返还孶息;
(3)在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4)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或其他补救措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