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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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的意义
经济与法
刑 事诉讼 法修 改对人 权 的 意义
黄晓颖
( 沈 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3 )
【 摘
要】 法律体 系中, 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 宪法的基本法, 它被称 为小宪法.两次人代会审议 最终通过 , 对 于过去十六年 的法
律 进行 了意义深远 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 国 内外 的广泛议论 。 本文在 阐述新刑 事诉讼 法的基础上 , 结合 宪法人权等 内容 , 重点阐述新
传唤和拘 传中 , 总 是 受 到 不 公 的待 遇 不 让 吃 饭 不 让 睡 觉 , 不 仅 法定代理 人或近亲属提起 附带 民诉的权利, 保护 了被害人应有 是 肉体 上 的 折磨 也是 精 神 上 的折 磨 。 刑 诉法 吸取 了律 师 法 的规 的利益 同时减轻 了其家庭 的负担 。 并且可 以申请法院采取 保全 定, 第 三 十 三 条规 定 一 改 原 来 公 诉 案 件 中移 送 审查 起 诉 之 日起 措施 。查封扣押的财产 增加 了债券、 股票基金等 , 这些变化 是随
更加重视 了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 告的权利, 保证 了庭 审的公开公 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理念 。
正公平。
五、 保 证司法机 关权 力的实施 行政 机关在 执法和办案 的过程 中收集 的资料 可 以作为证
二、 保障律师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 回避 , 申请 复议 据使用 , 节省 了重复查找证据 的时间。第二 百条规 定在案件较 的权利。将行诉法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 长时 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下 , 可 以中止 审理 。同时除再 审 律师可以以辩护律师 的身份在侦查期间介入案情提供服务 。省 的时效没有增 / J n  ̄ ' l " 其他各个时效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 检察 院 去了身份转变的手续 。第三十) k N四十条 , 律师可 以主 动 申请 查阅案卷 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内等规定, 缓解现在案件 积压 的困 第二 百二 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 资料 。律师的 境的 同时也保障 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健康权和休息权 。 主动性增强 , 变被 动为主动 , 在实 际操 作中, 律师 的尊严 也得到 十五条规 定了二审法院不得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 , 大 量节约 了 了维护 。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 当听取 , 并且律师 的书 面意见 司法资源 , 一定程度上结束 了司法循环没完没了的困境 。 应当附案。移动案件 , 判决书送达的 同时 , 司法机关都应将其情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感想 (3)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感想 (3)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感想 (3)刑事诉讼法修正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司法保障,提高司法公正,优化诉讼程序,全面落实科学、公正、民主的司法理念。

修正稿对现实中不少司法实践中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涉及的条文非常多,覆盖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实中的各种问题,让刑事诉讼的形势更为完善,也更加有利于公正、民主的审判过程。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着重加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首先,强化了对讯问的规定和制约,保障了当事人在讯问中的隐私和自由。

其次,此次修正中规定被拘留、被逮捕的人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在构思人权法制上,本次修正中对于自首、认罪等情况的设立,既保障了犯罪人在法律中的权利,又分散了司法工作中的压力,对于推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新修订中,郑重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权责在诉讼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范畴,增加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加强了司法的正义性,进一步消除了人民的不信任感,以及对“哪个法官审理如何审,是不是想定下结论”的谣言的控诉。

总体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意义巨大,不仅顺应了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新修订符合经济发展上传来的新信号,加强司法公正,盖棺定论的法律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使人民公正的要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同时,新修正还将有助于缩小司法制度和社会实践的差距,加速司法步伐,为社会的发展和共进匯聚更多力量。

新修正将深刻影响未来,司法改革空间将变得更为广阔,人们获得司法的信任和依赖,刑事诉讼也将变得更加公正、民主和科学。

这次修正,无论是从更新观念,加强权利保障,还是防止违法犯罪,都很好地表现出了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样子。

它为实现权力清正、检察权过程的完美统一保驾护航。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摘要:我国原刑诉法自1979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有16个年头。

应当肯定地说, 16 年来,这部刑诉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诉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情况的变化,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这些因素,使刑诉法的修改成为必然。

而新的刑诉法的出现无疑在中国法制史的跨出了巨大的一步。

关键词:人权保障修正法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步加强。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加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恐惧心理以及侦查机关急于破案的心理等诸多原因,时常导致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人权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利走向恶政的有力武器,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识[1]。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这些权利如果行使不当,往往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

[2]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

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摘要:2012年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表决通过,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6年后特别是在经过“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后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条文有110条、修改之处有66处之多。

刑事诉讼法已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尤其是在人权保护问题上与国际有了接轨,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阐述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人权进步。

一是明确禁止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接轨。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警察与嫌犯有关“米兰达警告”的对话场景,经常出现在欧美和香港的警匪片中。

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国并没有沉默权规则。

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对这一条的理解,不少律师认为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

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是可以保持沉默的。

当然,如果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如实回答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规定,终于与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有了接轨。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确立的全世界公认的重要的人权宪章,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一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证:(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 刑事诉 讼法 》 是 与宪法 中公 民基本权 利关 系最密 切 的

部法律 , 与公 民的人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财产权
利 息息 相关 。社会 上 的每 个人 , 不管 是否 牵涉 到刑 事诉 讼 中, 在任 何时候 都在享 受《 刑事诉讼 法》 的保 护 , 这部分 权利 通常不被人 们注意 , 但非常重要 , 它们 主要体 现为《 刑事诉讼 法》 中对国家权 力 的限制 。例 如 , 国家 侦查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可 以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限制个人权利 , 但 国家 的这种权力不
杨 宇冠 , 兰卫东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2 0 1 2 年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刑事 诉 讼法修正 案》 , 此次修改 是在深入 总结 1 9 9 6 年 以来我 国刑 事司法 理论与 实践经 验的基础 上 , 遵循诉 讼规律 , 结合 现阶 段 国情 , 积 极吸 收刑事 司法改革 成果 , 参考 联合 国制定 的重 要文件 和公约 中有关 刑事司法 准则 的条文 , 经 多番研 究 、 论 证制定 而成 。修 改涉 及多方 面的 内容 , 包括将 “ 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纳入刑事诉讼任 务 , 扩 大辩 护人诉讼作用 , 确立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 修 正强制措 施适用 条件 , 规 范侦查讯 问 同步录
研 究> > 2 o o o 年第 7 期。
②参见A i b e r t o C o f a ,T h e S e m a n t i c T r a d i t i o n f r o m a n t t o
⑨《 荀子・ 大略》 。
论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理想与现实: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理想与现实: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理想与现实: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摘要】本文主要评述了最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在背景介绍了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原因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并预期能够加强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在正文中,分析了修改内容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困难,提出了改进建议,并评价了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实际效果。

在评估了修改后的影响,提出了完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司法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理想、现实、引言、正文、结论、背景介绍、修改的原因、预期效果、修改内容分析、实施困难分析、改进建议、现实情况评价、案例分析、修改后的影响、完善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规之一,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当前社会需求的问题,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相应的修改工作变得迫在眉睫。

本次修改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刑事犯罪形势日益复杂,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应对新型犯罪模式时显得力不从心。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刑事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法治意识增强相对应,社会对司法公正、效率和透明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司法需求,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是必然的选择。

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1.2 修改的原因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

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审判周期过长,影响司法效率;部分法律规定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符,无法顺应当下社会进步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引言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诉讼。

然而,正义的实现不能忽视对人权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犯罪处罚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平与正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采取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它确保了应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使犯罪分子得到公正的审判,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拘留。

然而,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也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

人权保护: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人权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例如,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有权得到律师的辩护并保留沉默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还应享有不受非人道或羞辱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确保司法公正,避免任意拘留以及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被充分尊重。

平衡犯罪处罚与人权保护平衡犯罪处罚与人权保护是刑事诉讼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一方面,保障社会安全,惩治犯罪行为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

然而,在追求犯罪处罚的过程中,不可忽视被告人的人权。

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在于,它避免了司法滥权和错误判决,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审判结果。

诉讼程序的改革与人权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一些国家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

例如,引入代理人制度使被告人享有合适的辩护,并提高了表达能力不足的被告人的法律地位。

另外,法律界对早期释放和对罪犯的教育机会给予了更多关注,以避免过度惩罚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

国际人权标准与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的话题中,国际人权标准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民事权和政治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益,包括合理期限审判权、沉默权和自由权。

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结论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护密不可分。

在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应有处罚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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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的意义
【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被害人;律师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候,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实践中,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和拘传中,总是受到不公的待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仅是肉体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折磨。

刑诉法吸取了律师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改原来公诉案件中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更加重视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权利,保证了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师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

将行诉法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律师可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在侦查期间介入案情提供服务。

省去了身份转变的手续。

第三十八到四十条,律师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资料。

律师的主动性增强,变被动为
主动,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尊严也得到了维护。

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且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案。

移动案件,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司法机关都应将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受重视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得到保障。

三、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
援引民诉的制度,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了相关其他案外人的权利,商业秘密得到合理保护。

在对待没收财产上,法院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证人的在守法义务之外还规定了应当出庭的条件,以及其他人报复证人及家属的保护措施,证人的经费是单独从司级政府支出。

并且在询问证人的地点上,证人有权提出新的地点。

在原来监视居住的情况外,新增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这条在中国司法制度上迈进了一大步,说明我国立法者开始重视我国古老诉讼制度中精华的部分。

南北朝时期的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四、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需要原来必备的证人目录等,节省了不少司法资源,同时最大最快程度的保障了被害人利益。

在被害人
没有或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附带民诉的权利,保护了被害人应有的利益同时减轻了其家庭的负担。

并且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的财产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等,这些变化是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同步更新的。

从以上措施不难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是有所增强的,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五、保证司法机关权力的实施
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办案的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节省了重复查找证据的时间。

第二百条规定在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审理。

同时除再审的时效没有增加外其他各个时效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内等规定,缓解现在案件积压的困境的同时也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健康权和休息权。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不得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大量节约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循环没完没了的困境。

综上所述,笔者在通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深感我国对基本法修改的重视,风风雨雨这么多的修正案,最终十六年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外国的经验融合在修正案中。

法律是建立在社会基础之上的产物。

社会不断在变化,信息革命,数字现代化的更新,法律需跟上脚步才能作为良法。

就像杰斐逊说过的,“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新修订的刑诉法在条文上去粗取精,整合了很多其他相关的法律,又
增加了处理现实遇到的新情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是一部集大成者。

作为法律人笔者期待将来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参考资料
[1][美]罗斯科·庞德著,余履雪译.法理学(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美]唐纳利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美]约翰·罗尔斯著,姚大志译.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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