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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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公通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该篇文件中有关收容教育内容,已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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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不小心触犯法律的边缘,而被行政拘留。

可能会不小心触犯法律的边缘,而被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如今社会中比较常见的处罚方式了,但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那,可以提前结束拘留吗?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前结束拘留,下面就来看看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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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不小心触犯法律的边缘,而被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如今社会中比较常见的处罚方式了,但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可以提前结束拘留吗?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前结束拘留,下面就来看看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件。

一、行政拘留停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拘留的定义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新密市公安局、吕雪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密市公安局、吕雪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密市公安局、吕雪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军胜徐滢张启【审理法官】赵军胜徐滢张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密市公安局;吕雪;龙红杰【当事人】新密市公安局吕雪龙红杰【当事人-个人】吕雪龙红杰【当事人-公司】新密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双林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双林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双林【代理律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密市公安局;龙红杰【被告】吕雪【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吕雪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上诉人新密市公安局依据该规定对被上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其情节严重缺乏证据证明,故新密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拘留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雪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上诉人新密市公安局依据该规定对被上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其情节严重缺乏证据证明,故新密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密市公安局负担。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行政拘留决定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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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决定书大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行政拘留决定书,供大家参考!行政拘留决定书范文篇一****公司:被处罚人:****公司地址: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xx)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灯塔市公安局、刘振富二审行政判决书

灯塔市公安局、刘振富二审行政判决书

灯塔市公安局、刘振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辽10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大钧印明大马伯乐【审理法官】刘大钧印明大马伯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灯塔市公安局;刘振富;那瑾【当事人】灯塔市公安局刘振富那瑾【当事人-个人】刘振富那瑾【当事人-公司】灯塔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灯塔市公安局;那瑾【被告】刘振富【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刘振富起诉要求判决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履行对第三人那瑾作出《处罚决定》,即对那瑾执行拘留10日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滞纳金。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据不足撤诉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撤销了“建议停止执行拘留复函”,执行了对第三人那瑾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振富起诉要求判决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履行对第三人那瑾作出《处罚决定》,即对那瑾执行拘留10日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滞纳金。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履行了对第三人执行拘留的职责,但被上诉人不申请撤诉,且《处罚决定》的滞纳金尚未追缴。

故对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履行对第三人执行拘留的职责情形已不存在,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上诉人对第三人追缴滞纳金的请求,上诉人应予履行。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3行初1号行政判决;二、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于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履行追缴滞纳金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三章收拘第四章管理第五章生活卫生第六章通信、会见、询问第七章请假出所第八章教育第九章解除拘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概览受案后,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案民警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要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投案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先行处置,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单位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传唤证》,进行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规定》第五十三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办案单位向被侵害人、证人了解案情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规定》第五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第五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规定》第六十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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