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职业健康和安全规范-中文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doc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本规定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局《项目管理手册》编制。
1.2 指导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以满足国家、地方政府和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实现施工安全目标。
1.3 项目应依据局《项目管理手册》及本规定形成《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书》,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和《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书》对现场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控制。
2 适用范围2.1 适用于※※※※※公司承接、施工的工程项目。
3 要求3.1 法律法规项目工程部应根据项目施工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情况,结合公司下发的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识别确认(增减)形成本项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3.2 危险因素识别及评价3.2.1 项目工程部门依据公司危险因素台帐,根据项目特点对项目全部活动(包括所有进行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设施,考虑七种风险类型进行风险确认或辨识,形成《项目风险因素台帐》。
3.2.2 对确定的《项目危险因素台帐》和公司下发的《重大危险因素清单》,组织确认、评价后形成《项目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3.2.3 实施中若因设计、施工工艺等变化导致涉及危险因素、重大危险因素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更新,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1份。
3.3 目标指标3.3.1 项目工程部组织制定与实施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目标指标,并在《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书》中明确。
3.3.2 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对各部门及分包方的考核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内容,每年及竣工时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3.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3.4.1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以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书》体现,项目工程部监督责任部门或人员实施,实施方案所需资金在资金计划中明确。
3.4.2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书》涉及的活动或法规要求发生变化后,项目工程部要及时评审与修订。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ppt培训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基本规定
5.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有效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 6.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 安全卫生要求。 7.各类设施、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8.停缓建工程项目应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复工前应进行检查 ,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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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 康通用规范》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一般规定
1.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 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 。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 示标识。 3.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 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 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盾构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量及同步注浆 等相协调。
安全管理
车辆伤害
1.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 2.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在特殊路段应设置反光柱、爆闪 灯、转角灯等设施,车辆行驶应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要求。 3.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 4.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降低行驶速度 。 5.施工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安全管理
物体打击
1.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或防坠 措施。 2.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卸的施工材料、机 具、构件、配件等,应送至地面,严禁抛掷。 3.施工作业平台物料堆放重量不应超过平台的容许承载力,物料堆放高 度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4.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高处坠物穿透的性 能。 5.预应力结构张拉、拆除时,预应力端头应采取防护措施,且轴线方向 不应有施工作业人员。无粘结预应力结构拆除时,应先解除预应力,再 拆除相应结构。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Ⅰ、概述1. 为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Ⅱ、工程安全1. 安全责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负责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负责人执行总监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承包商和施工单位负责项目部工时质量和施工工艺方面的指导,当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2. 施工现场准备a)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交通指示,颜色鲜明,安全标志标识清晰。
b)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稳定的门和围挡,并配备警示灯。
c) 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地面积相当的卫生间和洗手池。
d)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用火用电设备,并配备灭火器材。
3. 施工作业安全a) 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由鉴定合格的施工队伍进行。
b)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各种防护设备、工具及救生器材。
c) 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指导。
d) 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施工计划和标准施工程序,禁止越权操作。
4. 施工设备安全a) 所有施工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获得许可。
b) 施工设备的搬运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拆卸和改装设备。
c) 施工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操作,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 施工现场安全巡查a) 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b) 施工人员需上报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c) 工程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 事故报告和处理a) 发生施工现场事故后,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b) 事故调查组应迅速组成,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
c) 各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Ⅲ、职业健康安全管理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a)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全面实施。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施工安全 (3)3.1 物体打击 (3)3.2 高处坠落 (3)3.3 机械伤害 (4)3.4 起重伤害 (4)3.5 冒顶片帮 (5)3.6 车辆伤害 (5)3.7 中毒和窒息 (5)3.8 坍塌 (6)3.9 触电 (7)3.10 爆炸 (7)3.11 爆破 (8)3.12 透水 (9)3.13 淹溺 (9)3.14 灼烫 (9)4 施工现场环境 (10)5 卫生 (11)6 职业健康 (12)1 总则1.0.1为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与市政工程中的施工安全、现场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的施工安全、现场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底线要求。
当建筑与市政工程中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的所采取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建筑与市政工程中的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进行安全分析,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防御或保护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特点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编制重要危险源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0.3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2.0.4各类设施、机械、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2.0.5施工单位应在重要及风险系数较高的区域或者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应根据工程进度实时调整监控点位。
2.0.6停缓建复工项目应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并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1、场地布置及临时设施建设(1)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或农民工夜校培训室)吸烟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
(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
(3)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现场布置消防栓,及时发现并消灭工人动火作业所造成的火灾隐患。
2、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1)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
和企业标识,按规定应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公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包括领导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及常用急救电话等内容。
(2)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及施工季节、气候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达到文明安全施工条件。
施工现场应按照XX市具体要求实施,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3、职业健康(1)施工现场应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
(2)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着装,并佩戴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对施工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刺激性气味可被人体吸入的粉尘、纤维,以及进行强噪声、强光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如护目镜、面罩、耳塞等)。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国标11651)规定。
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卫生措施、辅助用室及设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等。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按照“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劳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地方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接触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理职业病。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建筑工程职业健康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职业健康管理规范
1.背景
建筑工程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员工容易受到各种职业健
康问题的影响。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制
定本职业健康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2.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并提供必要的管理指导和措施,以降低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率。
3.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 建设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
理人员,负责工地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 工地应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站,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 职工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以及研究相关的职业
健康知识。
- 建筑工程现场应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通风换气、
防尘等。
- 建筑工程职工应穿戴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健康事故应急管理
- 建设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在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紧急
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理。
- 经过职业健康事故的工地,应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以
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5.职业健康监管与评估
- 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确
保相关规定的合理执行。
- 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并向职工公示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本规范为建筑工程行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定,希
望能够促进该行业的职业健康水平的提高,减少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保障施工现场工作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益,规范施工管理行为,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规范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下属全部施工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2.全部在施工现场工作、管理的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1.本企业负责人为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最高责任人。
2.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施工现场人员应自发遵守本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第二章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安全人员配置1.本企业在施工现场配备充分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人员应熟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标准,具备管理和应急处理本领。
3.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引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与培训1.全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包含雇员、外包人员、临时工等都要接受必需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2.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含安全操作规程、不安全源识别与防范、紧急救援等。
3.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培训料子的准备。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明确、醒目。
2.施工区域应合理划分,设置围挡、警示线、临时通道等。
3.高空作业、爆破、拆除等特殊工作必需采取必需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劳动者个人防护1.全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依照规定佩戴相关个人防护用品。
2.个人防护用品包含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口罩、耳塞等。
3.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急管理1.施工现场应订立应急预案,包含事故报告、紧急疏散、伤员救治等措施。
2.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并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点。
3.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第九条施工现场安全巡查与检测1.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除去隐患。
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规程
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规程一.职业健康安全施工规程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1.1 管理方针我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
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建立科学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依靠先进的管理方法,保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1.2 管理目标项目部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是: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责权明确,信息流畅通;相关人员依法、依据明确的管理程序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使所有影响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类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1)监控指标:工伤事故率<4‰,其中重伤事故率<1‰,无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率<5%,无重大交通事故。
机电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率<0.5‰,无重大机电事故。
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率<1元/人(年,无重大火灾事故。
)无因劳保设施与用具引起的职业健康事故。
(2)安全管理目标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100%。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隐患整改率>95%,重大隐患整改率100%。
尘、毒、噪声治理合格率100%。
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
事故处理结案率100%。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2.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项目部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质量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部、工程技术部、机电物资部、综合办公室等负责人组成。
质量安全部为施工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和监察;各施工作业厂、队和部室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保证全面执行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负直接领导责任。
工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地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我单位工地施工的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工地施工安全、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工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3. 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组织处理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5.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2. 设备部门: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4. 物流部门:负责施工材料的运输和储存安全;5. 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知识。
第九条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操作规程执行到位。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救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总结和通报。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测与防护第十五条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健康问题,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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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职业健康和安全规范带压作业RAB 25 最新更新日期:2003年11月12日翻译版本-只有德文版本才具权威性德国RAB规范(施工工地职业健康和安全规范,以下指RAB),为施工工地中进行的所有工作提供了安全和健康指导。
这些规范由施工工地安全和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定期进行更新。
德国RAB由联邦经济和劳工部在联邦劳工公报(BArbBI)上发表。
RAB25规范包含带压作业规范的进一步建议以及关于带压作业规范经常问到的问题的解答。
内容第一部分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12章第一节给予免除的建议第二部分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18章第二节签署合格证书第三部分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21章第一节及附件2,在压缩空气下工作后带氧气减压附件A 带压作业潜水员的工作记录样表附件B 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18章第二节合格证书申请表样本附件C 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18章第二节申请合格证书工作报告样本附件D 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18章第二节合格证书样本附录常问问题及就规范应用方面的问题解答第一部分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12章第一节给予免除的建议内容1 序言2 应用范围3 现场员工的职责3.1 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3.11职责3.1.2 资质3.2 待命医生或医疗顾问3.2.1职责3.2.2 资质3.3 人闸陪护员3.3.1职责3.3.2 资质3.4 有经验的工人3.4.1 职责3.4.2 资质4 申请免除的具体要求5 带压作业记录说明在下面的规范,建议和附件中“带压作业规范”或“规范”指德国“Druckluftverordnung”或“Druck LV”1 序言根据规范中第12章第1节第2条,每一个压缩空气承包人必须确保他的每一个带压作业员工在超过2.0bar压力下作业时,总要有一名按照规范第12章钟指定的医生或雇佣的医疗顾问进行监督,并且该医生或医疗顾问能够执行规范中第12章所要求的工作。
在例外情况下,负责的当局能够免除压缩空气承包人确保有一个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在场的要求,只要压缩空气承包人能够证明患减压病的潜水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急救措施。
按施工工地安全和健康委员会的意见,描述这些措施是非常有利的,这样给施工工地的经理和承包商一套在计划、招标和成本核算方面有益的指导。
2 适用范围本规则描述了如果压缩空气承包商的员工在工作仓内压力高于2.0bar但低于3.6bar时作业,想要获取施工项目免除规范中的要求,所要采取的措施及符合的要求。
在取得免除的情况下,将制定工地所有应受照顾的员工以及对患减压病员工进行的治疗的建议的必备的条件;此外,免除申请和带压作业记录的内容要详细。
免除只能延伸到要求有一个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永驻现场。
压缩空气承包人负责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有合适而足够的采取措施的安排。
免除不能更改压缩空气承包人遵守规范第12章其他条款的责任。
3 现场员工的责任按本规范的目的,现场员工应该包括如下:指定医生或医疗顾问,人闸陪护员,所有监督人员/助手和所有待命医生3.1 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压缩空气承包商必须确保医生或医疗顾问符合规范中第13章的规定,并按照规范中的第12章给予书面指定。
3.1.1 职责根据规范中第11,12章,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负责监督所有与压缩空气下作业相关的健康方面的问题。
现场紧急护理将由合适的救护车和紧急服务提供;这不是指定医生的责任在具体的情况下,(例如工作仓内高压条件下出现事故,不能在正常的条件下把工人撤离出来),“紧急情况”和“一般的压缩空气护理”负责的领域可以交迭。
必须建立这样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如应急预案。
当班时,医生或医疗顾问在工人工作和待命时必须总能联系到;医生必须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到现场。
如果有必要治疗一个以上加压的员工,那么压缩空气承包商负责确保所有待命的医生有必要的资质并且能够完成证书上所阐明的能够胜任此工作。
3.1.2 资质指定的医生必须符合规范中第13章的规定。
他/她必须有与高压条件下工作相关的健康方面的专业知识,如:通过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并且必须能够提供这样专业培训的证明。
还要求医生提供一个健康证书声明他/她适合此类工作。
3.2 待命医生或医疗顾问在规范中没有规定待命医生或医疗顾问的职责和资质。
如果指定的医生不能总在现场,指定的医生可以要求待命医生根据规范第12章对任何在压缩空气下工作而患急病的人员开始实施治疗。
由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选择待命的医生并分配此工作;然而,待命医生不需要按照规范中第13章进行指定。
待命医生不能代替指定的医生。
3.2.1 职责在指定医生的指示下,待命医生负责对任何在压缩空气下工作而患急病的人员开始实施治疗,直到指定的医生到达现场。
待命医生必须能够通过简短的通知联系到,而且必须在现场报警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
3.2.2 资质指定的医生负责保证待命医生持有所有必要的资质并适合此职责。
指定医生也必须向待命医生简要的介绍如何实施检查工作,由带压工作所引起的急病所需要的治疗方式,当地的情况及压缩空气承包商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解释医疗闸的功能。
指定的医生将确定给什么样的指导,怎样进行指导及指导的时间。
3.3 人闸陪护员人闸陪护员负责让工人进出工作仓。
3.3.1 职责人闸陪护员的职责详见规范附件3。
3.3.2 资质人闸陪护员的资质符合规范中第18章第6节的规定,包括在压缩空气下工作时物理作用的知识,知道在对工人进行加、减压时不遵守正确步骤的含意,并且能够识别由带压作业所引起的急病的症状。
医疗仓的操作员也必须进行培训和授权才能进行操作。
根据规范中第18章第1节,指定的医生将确定给什么样的指导,怎样进行指导及指导的时间。
3.4 有经验的工人有经验的工人应该是工地雇佣的人员;在带压作业时出现紧急情况或急病时,此人必须能够提供急救。
3.4.1 职责除了根据规范第18章第1节第6条,在出现紧急事故的时候提供急救,在出现带压工作引起的急病的情况下,有经验的工人还有以下职责:--协助指定的医生或待命医生提供减压病的治疗--操作医疗仓--开始给医疗仓加压有经验的工人在负责医生的指令下执行这些指责3.4.2 资质除了符合规范第18章第8节的资质要求之外,有经验的工人必须能够给由于带压工作而产生的急病的任何人员提供急救,以及能够操作气闸。
指定的医生将确定给什么样的指导,怎样进行指导及指导的时间。
4 申请免除的具体要求压缩空气承包商可以书面申请免除根据规范第12章第1节第2条要求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在场的要求。
申请必须给出请求免除的原因以及必须附带以下文件,证明在治疗由带压作业所引起的急病时可以提供急救和紧急护理:1 指定的医生或医疗顾问1.1 姓名和地址1.2 指定合格证1.3 定期参加适当培训班的文件1.4 健康合格证及适合给带压作业工人提供健康护理1.5 更换医生后,医生到达现场所需的准确时间(例如一张图表或地图)2 待命医生的详细情况,如有2.1 姓名和地址2.2 资质证书2.3更换医生后,医生到达现场所需的准确时间(例如一张图表或地图)3 符合规范第18章第1节第6条的助手3.1 姓名3.2 资质证书5 带压作业记录规范中附件1第1.14条所要求的气闸日志必须包括RAB 25附件A中所要求的详细资料第二部分依照带压作业规范中第18章第二节签署合格证书内容1 序言2 申请3 专家的职责4 申请5 获取合格证书的要求6 考试7 检查委员会8 合格证书1 序言根据规范第18章第1节第1条,压缩空气承包商必须指定一个专家和一个永久的代表始终监督带压作业及监视工作仓的操作。
专家和其永久的代表必须持有由有关当局签署的符合规范第18章第2节的合格证书。
工地安全和健康委员会已起草了一份带压作业的技能和实际经验的详细清单,每个申请人都必须有此清单,以便取得符合规范第18章第1节第1条的合格证书。
所需技能的清单将作为签署此证书的一个基准,并要使带压作业的管理和监督更安全。
2 申请本段概述了要取得符合规范第18章第1节第1条作为专家的合格证书的带压作业技能和实践经验3 专家的职责除了其他可能由压缩空气承包商分配给的责任之外,由规范中所规定的专家的职责:--持续监督带压作业,监视工作仓的操作(规范中18章第1节第1条)--协助准备向有关当局的带压作业通知(规范中的第3章)--协助准备免除申请(规范中的第6章)--安排检查员或技术人员进行检验(规范中的第7章)--防止未授权或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从事带压作业(规范中的第9,10,11,14章)--与指定的医生合作(规范中的第11,12,14章)--管理健康记录(规范中的第16章)--帮助配备医疗仓,恢复室和卫生设施(规范中的第17章)--协助指定的专家,人闸陪护员和有经验的工人(规范中的第18章)--指导员工(规范中的第20章)--确保对工人正确加压减压(规范中的第21章)4 申请申请合格证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的机关阐述。
申请表的样本附在本文之后作为本文件的附件B,C5获取合格证书的要求合格证书的要求如下:--建筑行业完整的学徒身份或同等资质--监督职位--具有带压作业丰富的实践经验(通常来说,申请人必须完成了至少50个带压任务;必须有记录的复印件以及由监督专家签字的这些任务的鉴定清单支持)--对于带压作业存在的潜在危险有足够的掌握,并且知道如何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危险的发生根据第6段,在考试时必须提交符合这些要求的证据。
根据第7段,此考试将由考试委员会监视。
6 考试申请人将参加一次考试,在考试中必须展现足够的知识:带压作业的健康危险,例如:--氮气和氧气的特殊影响--带压作业所产生疾病的症状--带压作业所引起的疾病--突然减压的危险●压缩空气施工工地的技术特点,例如:--气闸、工作仓和所有设施以及需要操作的设备的设计和功能,医疗仓、恢复室、更衣室、烘干室和所有卫生设施--带压作业的危险,以及如何控制这些危险,例如:因高压空气、带氧减压、焊接、切割、压缩空气中的危险材料所引起的较大火灾。
●在压缩空气中作业的组织要求,例如:--衣服和人员的保护设备--在气闸内的转移程序,包括如何处理操作故障(如氧气设备出现故障)--工作仓内的表现,在气闸内转移之前及在转移过程中的表现,如果突然出现压力损失的情况下怎么做--人闸陪护员的指导●掌握带压作业管理规范7 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将至少由如下各项组成:--负责当局的一位代表作为主席--法定事故保险公司的一位代表作为审核员--按规范第13章中指定的一位医生作为审核员8 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合格证书签署的3年内,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按照规范第18章第1条中规定的以专家的身份工作,那么可以不通过考试而延长有效期。
根据压力以及以前带压作业的时间,证书可以限制到特定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