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险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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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述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实施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关于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损失、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情况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车辆损失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损失、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情况时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全车盗抢险承担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时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划痕损失险承担被保险车辆车身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划痕损失;玻璃单独破碎险承担被保险车辆车窗或挡风玻璃因意外破碎需要更换时的费用。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一些特定情况免除赔偿责任,如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未投保发动机涉水自燃等。

此外,车辆损失险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等责任也予免除。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同时,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投保,应办理续保手续。

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保障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损失、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情况时提供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度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度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四、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牢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四、两轮及轻便摩托牢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编号:YB-HT-290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Motor vehicle insurance claus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停车场安全保险制度范本

停车场安全保险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提高停车场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险范围1. 停车场内所有停放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 停车场内所有工作人员。

三、保险责任1. 对停放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对停车场内因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保险期满后,如需续保,应提前一个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五、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停车场规模、车辆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由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2. 保险费用可按月、季、年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六、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

2. 保险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尽快作出理赔决定。

3. 理赔过程中,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

(3)停车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4.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所有证明材料后30日内完成理赔。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确保合同有效。

2. 保险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保险合同到期后,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与保险公司协商续保事宜。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停车场安全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停车场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为停车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概述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我国保险行业针对机动车辆损失、责任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责任进行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指的保险标的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责任进行赔偿的责任范围。

如车辆损失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抢等造成的损失。

3.责任免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未投保的附加险等。

4.保险期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

5.保险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责任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额度。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磨损、锈蚀、故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承担赔偿责任。

3.未投保的附加险: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未投保的附加险承担赔偿责任。

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等情况: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车辆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期间等相关内容。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范本一、保险合同的受理与生效条件:1. 被保险人必须是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机动车辆的合法所有人。

2. 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文件。

3. 车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未发生重大事故,无重大保险索赔记录。

4. 被保险人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1.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自然损失、碰撞损失或被盗抢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2.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1.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存在的损伤、缺陷或潜在问题,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车辆在被保险期间内未进行定期检测或维护,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

4. 车辆用于非法活动或非法竞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理赔程序: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理赔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3. 根据理赔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赔偿。

五、保险费用及缴费方式:1. 保险费用根据车辆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并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缴纳。

2. 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不可分期支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3. 保险公司提前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七、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1. 出现保险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 由于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被保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以上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范本,具体保险条款内容及费用等应根据具体合同而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法律顾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车主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赔偿方式等内容。

2. 保险范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部分进行赔偿,包括修理费用、零部件更换费用等。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将对因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扩展险种:根据车主的需求,可以选择购买其他附加险种,如盗抢险、自燃险等。

3. 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对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一般按照事故车辆的市场价值和修理费用比例来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因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程度来确定。

•扩展险种责任:根据车主选择的扩展险种,保险公司将在相应情况下对车辆和第三方进行赔偿。

4. 责任免除机动车辆保险中存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 赔偿方式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直付制度: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直接理赔,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车主或修理厂。

•货币赔偿: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货币赔偿。

•维修理赔:车辆损坏后,车主可以选择将车辆送至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并由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用。

6.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的范围和责任,避免发生理赔纠纷。

•选择适合的保险附加险种: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附加险种,例如盗抢险、自燃险等。

停车场责任险保障范围案例

停车场责任险保障范围案例
停车场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停车场经营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因停车场经营活动而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和责任。

保险公司
通常会根据具体的保单条款和投保人的需求来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以下是一些停车场责任险可能涵盖的保障范围和相关案例:
1. 第三者财产损失,停车场责任险通常会包括对第三者财产损
失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在停车过程中不慎损
坏了客户的汽车,责任险可以承担赔偿客户修复损坏的费用。

2. 第三者人身伤害,停车场责任险也可能包括对第三者因在停
车场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
如果有客户在停车场摔倒受伤,责任险可以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诉讼费用,如果因停车场经营活动引发法律诉讼,责任
险可能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

比如,停车场因管理不
善导致客户的车辆被盗,客户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责任险可以
帮助支付诉讼费用和赔偿金。

4. 其他可能的责任范围,具体的停车场责任险保障范围还可能
涉及其他方面,比如停车场设施损坏、管理疏忽导致的损失等。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单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障范围。

总之,停车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停车场经营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帮助他们在面对意外损失和责任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保障范围。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 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所有者或使用人对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
亡造成的赔偿责任。

2.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内的驾驶员和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
的赔偿责任。

3. 盗抢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被盗抢而导致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和被盗财物损失。

4. 玻璃破碎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玻璃窗户、镜子等部位的破碎损失。

5. 涉水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擎进水等。

6. 自燃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自燃造成的损失。

7. 车损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造成的车辆损失。

8. 第三者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对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造成的赔偿责任。

请注意,具体的保险条款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有所不同,以上条款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确保了解自己购买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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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行驶及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坏;(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二)车辆使用人自身的疏忽过失;(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裂、山崩等自然灾害;(五)受本车货物撞击;(六)因被保险场所的周边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场所的火灾、爆炸责任;(七)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机动车未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内;(八)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九)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借的机动车的损毁或丢失;(二)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三)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四)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五)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六)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八)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人身伤亡;(十二)本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每车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人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合同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及管理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发生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第三者)及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需提供:(一)书面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四)事故经过说明;(五)相关职权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车辆遭盗抢时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六)受害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七)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八)车辆行驶证、车辆出入记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中每辆机动车损失的赔偿,应先扣减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并且每辆机动车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车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或由合同载明的根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数量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车位数,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车位数与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数量之比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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