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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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南审)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南审)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正方: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黑暗中的本能,鲜血的赌局,绝境中的求生。

洞穴里囚禁着两重思想的困境。

第一重困境,求生的本能能否逾越理性与文明的边界。

人类社会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人文背景下孕育出形式各异的法系。

但跨越差异的共同是对于生命的尊重与保障。

洞穴里,受害人威特莫尔从来没有在实质上侵犯过任何人,不存在任何被防卫致死的合理解释,却依旧遭到了残忍的杀害与分食,在任何法系都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即便是原文中的架空世界也依旧是先判有罪而后讨论是否推翻原判。

被告们饥饿吗?应该是吧,但自己的指头末梢、身体上冗余的脂肪在此时都可以提供坚持的理由,何以用他人的性命为自己续命,再以饥饿开脱。

被告们焦虑吗?应该是吧,但退却一万步,选择订立野蛮血腥的所谓契约,也应该风险自担,凭什么要拉着别人替自己分担风险?这毫无疑问是暴行,是谋杀,是自私驱使下的恶。

何以自言清白,又何以高呼无罪?第二重困境,人类社会对边界、对规则、对法律的信仰究竟应该坚守到何种程度。

我们曾对诸多事物萌发过信仰,对神秘的盲从催生了忍耐、压抑与禁欲,对金钱的痴迷诱发了享乐、贪婪与疯狂,但对法律的信仰,却推动了文明社会的进程。

维特摩尔最后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要不我们再等等。

他退出了那份野蛮的契约,在悬崖边上往文明的故乡退回了一步,退回到法律的框架下,退回到文明人的坚守上。

可然后呢,他被杀害分食,却无人因此有罪。

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

无罪判决却向社会宣示,为了保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

每个人都不过是天平上50g一枚的砝码,可以被随意累加或去除。

而人类亲手毁灭了关于正义关于公平的所有努力。

倘若法制之下的人民得不到保障,倘若肆意与残暴拥有了名曰紧急情况的烟幕。

这便是魔幻现实,是法的荒诞,好似文明的窗户被捅穿了洞眼,而蛮荒时代的风再次吹来。

在那时,法的门前不再有人驻守,法的脚下将从此布满荆棘。

作为法官,我方仍然要坚定的说出被告有罪。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资料一、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洞穴奇案 分析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浅析洞穴奇案的一种无罪观点

浅析洞穴奇案的一种无罪观点

浅析洞穴奇案的一种无罪观点作者:黄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1期摘要“洞穴奇案”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该案中的被告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宣判无罪。

首先,该案中的“吃人约定”符合当时情境下公平正义的需要;其次,被牺牲的利益应为被害者选择撤回同意而退出约定的权利,而非其生命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被害者被杀害是对约定的执行,而非紧急避险行为本身,而对一个公平正义约定的践行也应是正义的;最后,无罪判决在利益冲突上具有更好的可接受性。

因此,本文提出一种无罪观点,以期探讨。

关键词紧急避险公平正义限度可接受性作者简介:黄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1.109一、引言“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其案情可简述如下: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短期内无法获得救援。

水尽粮绝之时,威特莫尔提议掷骰子决定吃掉其中一人,并得到大家认可。

但在掷骰子之时,威特莫尔想撤回其同意的意思表示,遭到其余同伴的反对,但威特莫尔对由他人代替掷骰子的公平性没有异议。

最终,根据投掷结果,威特莫尔被吃掉。

在获救后,生还者被指控谋杀罪。

①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是:生还者是否有罪?在分析之前,必须要认识到这一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情境等,任何太多依赖具体法律条文的解说都将陷入无底洞,从而失去对该案件进行讨论的必要和乐趣,也将无法体会到法律推理的弹性。

本文试图在“吃人约定”的有效性及紧急避险的视角下提出一种无罪观点,以期探讨。

二、“吃人约定”的有效性分析必须承认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进行任意约定,因为生命具有无价性。

但该案建立在极其特殊的情境之下,即吃人是保证继续存活的唯一选择。

当威特莫尔通过无线电通讯对“吃人约定”的可行性进行询问时,法官、官员与神父的沉默便说明在那一刻,既有的法律、制度与宗教都选择了回避,又如何能在事后对约定的有效性指指点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观点一: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观点二: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观点三:不参与判决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法官用法律精神(或目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背这一前提的。

观点五: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观点六:资产有罪判决的道德启示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七:无罪设身处地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但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抽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审判处以绞刑.对于这样的判决,法学界的观点自然也为此产生争议分为了主要的两派,有罪与无罪.1、第一派的观点是无罪推定.按照“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强奸案,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给了她一个选择.给这四人的选择类同:杀人或饿死.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但对于本案威慑并无作用.因为面临本就处于生死攸关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人们报复提供有序的解决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明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很明显,要惩治的杀人犯是有恶性目的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既然杀人者是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而且刑法的威慑与报复在此也毫无意义.那我们为何还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价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2、第二派的观点支持有罪判决.这是一种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饥饿同样也不能成为杀人为食的理由?或许对于最开始的立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法律,并忠实执行.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判决的道德启示.判决所影响的并不仅是这四个人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解决.确实,探索其杀人缘由,这四个人或许并没有犯罪意图,按照探究立法精神的原则,人们好像确实不应给予惩罚.但是,法律所要做的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并非对心灵进行探究,百家笔记网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带来的实际伤害.很明显,对心理免责事由的承认只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以后任何人犯罪只要找一个令人同情,迫不得已的理由就可以减轻罪行.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迫害.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论这个白纸黑字如何,我们都会形成一个所谓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如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或许还不够具体,甚至有些与实质的“法律”相去甚远.法律并不是主观人为规定出来的规则,比如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看见太阳就要处死”或者是“每年给国家上缴三千亿元”之类的法律,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没有意义,甚至阻碍社会,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门提出如此的法案,也会被推翻.可想而知,法律的条文并不是人为主观的随意规定.那便可以大胆推测,或许这个世界上会有一部所谓的“终极法典”,就好像所谓“终极物理法则”一样,它的本质极其简单,但却在万物的表现上又纷繁复杂.而人类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不断地通过不同立场的博弈,不断接近这部“终极法典”而这部“终极法典”是要有一个目的性的,一定是要符合为人服务的原则,或许按许多人的观念,这个目的性是维持公正,但更本质一些,应该是维护效率.毕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对意图探究来进行免责或许对这四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但对于整个法律界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降低判定意图的成本之前,或许都是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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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一、基本案情【事件·地点】公元4299, Newgarth联邦共和国.【被害人】洞穴探险爱好者Whetmore;【被告人】Whetmore的四个探险伙伴,被指控谋杀Whetmore【法律】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事实】Whetmore 和四个探险伙伴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地下大溶洞探险,发生山崩,洞穴出口被堵死。

——探险协会、联邦政府、医生、地质学家、工程师及工人营救,山崩再次发生,营救人员10人丧生。

——被困第20天,探险者和营救人员取得无线电联系。

他们的食物和水用尽,询问营救人员得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解救他们,询问医生得知他们活不过10天……再询问医生是否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人能活过10天,医生不情愿地做出肯定答复,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

——通讯中断——第32天,探险者获救,但Whetmore已被伙伴杀死并分食了。

“食人经过”:Whetmore提议食人,并建议用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其他人觉得过于残酷,开始不愿意,后经外界无线电联系后才同意。

然而,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轮到Whetmore时,一名被告人主动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就掷骰子的公正性表态。

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投掷骰子的结果对Whetmore不利,他随后就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有诸多例外。

我们不会认为根据死刑命令处死死刑罪犯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

同样,遭遇重大人身伤害进行自我防卫时杀死加害者不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战争状态下我们的士兵击毙敌军的行为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在某些地方施行安乐也不认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但是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这些都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我们严格按照字面执行法律,就会得出必须绞死执法者、自我防卫者、军人和医生的荒唐结论。

这些例外表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做必要的限缩解释。

所以,声称应该机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宣判的观点没有考虑案情本身的特殊性,对法律自身暗含的限制没有进行深入的权衡,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法具有规范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包括两种模式:授权性的可以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和义务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

(5)强制作用,是说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结合本案,探险者曾经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

法律在此丧失了指引的作用。

当然,法律在这里更加丧失了评价、预测和教育的作用。

普通民众对于他们的同情使得有罪判决不能反映社会的真实评价,极端环境下的非常选择也不能作为他们以及一般公众的日常选择。

同样,有罪判决也不能阻止今后在类似环境下的行为。

这种强制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证明,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

在本案中,法律完全不能发挥五个方面的功能,法律在此完全失去了效用,本案与前文提到的四种例外情况相同,应当视为法无明文规定,宣告无罪。

三、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无论我们对人性怀有多高的期待,我们都必须承认,在面临现实死亡威胁的情况下,一个人的死亡总好过五个人的死亡。

这是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的计算,但绝不能说不是一个道义上的正确决断。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就是道义。

比如这里一个人的死亡好过五个人的死亡。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这种情形规定了“最大最小值规则”。

“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指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

即使对于被杀的Whetmore来说,这也是他除此之外最优的结果。

我们可以想象,四人生存下来被营救后,出于道义或者出于责任,都会给予Whetmore 的家属一定的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的结局也比五名探险者全都饿死的结局好。

有人从人性的角度反对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

他们认为不可杀人是人性的基本要求,紧急避险不能危害到人身安全。

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我们认为人身相对于财产具有优先性,毕竟人身而非财产才是我们生存最优先的基础。

但是从来没有依据可以说明,不可杀人是人性的基本要求。

这只不过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我们这个温情脉脉的社会赐予我们的礼物,它可能是美酒,也可能是毒药。

科幻作家刘慈欣写作的《三体》中,人类失去地球家园后,幸存的人类感叹“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当然这里的“人性”是被过分美化的人性。

最近看到很多爱狗者的报道,对于吃狗肉或者他们认为是侵犯狗的行径,动辄声讨,甚至发展到拦路堵车和人身骚扰。

这样的行为在高度发达的西方人看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很多人看来纯粹是没事找事,人权尚未声张,何谈狗权维护?所以我们一般而言的人性是被美化的,而真正根植于我们内心的对于生存的渴望才是真正的人性。

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三部分的第七命题说的很对: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

对于人类,竭力生存才是最本质的人性。

对于极端情况下的人类而言,吃人从来不是人性的障碍。

历史上有很多这样我们不愿面对但又不得不面对的惨淡现实。

所以,在极端的情况下,选择紧急避险的四位被告有充分的理由,应该宣告无罪。

有些意见认为紧急避险的适用可能导致以后类似情景下的滥用,从而对社会的秩序造成危害,并引用饥饿不可盗窃食物的判例来佐证。

我认为这完全没有类似之处。

在我们正常的文明社会中,一个人的饥饿从来与本案中五位遇险者面临的现实而不可避免的威胁不相类似。

一方面饥饿从来都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可以或凭借自己的劳动或依靠政府、慈善机关的救济甚至向人乞讨而解决;另一方面紧急避险的适用本身就是排除了其他可能的选项,只要有其他的可能性,就不会允许紧急避险,更不要说是以生命为代价的紧急避险。

四、回归自然状态考虑到五位遇险者被深闭在地下的洞穴中,联邦政府无法营救,而遇险者向法官、牧师的咨询均得到沉默的回应,联邦的法律甚至现存的宗教都无法给予他们正确的指引,联邦的法律的效力就无法到达。

五名遇险者实际上退回到了最初的自然状态。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弱肉强食可能是最简单的解决方式。

弱肉强食包括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五人混战,最先落败者被食,这是最血腥的方式。

另一种是静待体质最弱者死亡,其余四人分尸而食。

后一种看似温情脉脉,其实与前者本质雷同。

作为从文明社会中退回来的理性人,五位探险者采取了最为公正的方式,他们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通过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甚至被杀者Whetmore还是最先的提议者。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a)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b)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我们依照这两条原则来审查五位遇险者的契约。

按照抽签或者掷骰子的方式,五位遇险者享有平等的生存机会,不因体质或者其他任何人为方式而有所差别。

对于被杀者而言,最后的结局都是死亡,一个人的死亡能够换来四个人的生存,甚或还有生存后的四人对于被杀者的补偿。

在本案中,尚有一个关键细节不能忽视,即Whetmore虽然最先提出了食人及抽签决定,但是“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

”Whetmore撤回了自己的同意,虽然最后又以值得怀疑的默认方式同意这种安排,但这种同意终究还是值得怀疑的。

那么我们需要讨论,在达成社会契约或者说在作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下,何时才能够撤回我们的同意?《正义论》在阐述自然义务原则的时候认为,最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

这个义务有两个部分:第一,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我们的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我们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至少在对我们来说代价不很大就能做到这一点的时候要如此。

因此,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那么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去做要求他做的事情的自然义务。

每个人都负有这种义务,不管他自愿与否。

在五名遇险者达成至少是现在看来最为妥善的制度安排时,Whetmore是无权撤回自己的同意的。

所以,即使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而言,四位被告的行为也是正当的,应该宣告无罪。

五、生存不是童话发表完对于本案的意见,我还希望对于生存和人性的问题多说几句。

六十多年前,当富勒第一次提出洞穴奇案的时候,人类在原子弹的蘑菇云中结束二战不过数年,尽管战争的破坏史无前例,但人类似乎仍然对族类的生存没有忧虑。

仅仅三年之后,第一颗氢弹在马绍尔群岛爆炸,之后数大国相继拥有,东西方阵营在核战争的阴霾下对峙数十年,人类的整体命运从来没有像这样被质疑。

再数十年之后,中国的科幻作家刘慈欣以那个年代的中国作为开端,撰写了一部科幻小说《三体》,以天马行空的恢弘和近乎决绝的冷静虚构了人类之后一百八十多万年的历史,直到我们这个宇宙的尽头。

有一句话我认为是对整本书中人类历史的最好概括: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而对于宇宙,有一句话也可以概括得很好:宇宙不是童话。

对于宇宙中的我们来说,生存更不是童话。

本案中,五名遇险者在封闭的洞穴中经历生死考验,这似乎预示着未来某一天我们人类在宇宙中的命运。

也许某一天我们就会面临这样的考验,我们不得不牺牲一部分人来保证族群的继续繁衍,不得不挑战我们越来越高的人性底线。

真到了那个时候,我们还能对四名被告的有罪判决表示赞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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