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洞穴奇案6.撇开己见7.判案的酌情权8.一命换多命对于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尤其道德动机:他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使用自己的的到的观点依照法律,被告有罪法律无关同情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五名探险者,只不过做了大多数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这五个人的勇气和决心从道德上看,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看,简单会导致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
这种同情情感是非常普遍的,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法律,他并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选择被告人有欠公平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如果我们不顾法律而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我们就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么每个人的个体理想多达成的诸多妥协紧急避难抗辩在内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紧急避难抗辩成立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本案中的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当时情形下的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在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中,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无关紧要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3.法律和道德的两难2.探究立法精神1.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说到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中国自古就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圣经》中亦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主张,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似乎早已理所应当、达成共识。
但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却发现,对被指控谋杀的探险者们宣判死刑与无罪释放一样荒谬,在那个设想中的极端环境下,他们跨越了人性存亡的边界,同时也将法律逼到了绝境。
汉迪法官提出“这是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子之一”,这个说法我并不认同,非黑即白的思维在法学领域难以成立,法律更不可能摆脱全部影响因素而独善其身。
书中每一位法官的判决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展开,虽然富勒宣称“请勿对号入座”,但我们明显可以察觉到其中融合的几种学派的观点。
下面我将针对我印象最深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是允许对法律做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呢?这个问题由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出,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有对“故意”“紧急避险”等术语的扩展解读,才能为探险者们争得一线生机。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如基恩法官的“立法至上”原则,强调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但更多法官选择了自由裁量。
我认为,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当然应该被严格遵守,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有所疏漏或有些模糊,此时法官对法条作出自己的阐释无可厚非。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事实,部分词语含义的变动和扩充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其次,法官是否应该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该如何看待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
首席法官伯纳姆力主“撇开己见”,海伦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都赞同将道德融入审判,但基于对道德不同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问题1:你如何理解《洞穴奇案》中出现十四个不同的观点这种现象?对于不同观点,我们正确的态度是什么?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理,对同一种现象,不同的人因为自身不同的人生经历、不同的三观、不同的思维模式或者其他各方面林林总总的的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观点看法。
面对不同的观点和看法,首先我们要有一种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它,我们应该允许并且欢迎不同观点的存在,其理由在于:第一,通过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对一个论题不断的填充丰富,才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充分地对论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开拓出一条走向真理的道路。
打个比方,一条小河很难顺顺利利汇入大海,因为可能在半道她就干涸了,但是无数条河流汇聚在一起,才有可能真正通往宽阔的大海;第二,我一直认为,人类最伟大的一项技能就是创造,从无到有,从有到新。
而这种突破很大程度上是不同想法碰撞的结果。
我以前经常会听到很多企业打广告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不评价企业本身,就这句话而言,吾深以为然;第三,每个人应该都是自由的,无论你是否同意他的观点,别人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观点的权利。
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是对自由精神的认可。
其次,有选择的吸收借鉴不同的观点,为己所用。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发现很多东西,尤其是对事物的观点评价都没有办法单纯用对或者错来评价它,因为它本身其实没有对错之分,可能只是说这种观点在某种特定的设置条件下更加匹配适合的问题。
我们可以对这些观点进行消化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自己相同立场的观点可以不断丰富踏实自己的论据,不同立场的观点可以开拓新的思路,或者从对立面上为自己的想法寻找新的论据。
当然,对于一些错的一目了然完全没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可以直接pass掉。
最后,通过不断思考梳理,整理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筛选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一种下定结论。
不能一味听取别人的意见,你自己总是有自己思考的方式。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篇惊悚短篇小说,它是托马斯·哈代的代表作之一。
小说中,两个小男孩偷偷地钻进了一条洞穴,结果却引发了意料之外的恐怖事件。
在阅读《洞穴奇案》之后,我深刻感受到了人类的探索精神和人性的脆弱。
我独自走在一条清幽的小路上,夕阳余晖把整个大地染成了金黄,微风吹拂,吹动着我内心已经被震撼的神经。
当我看到这本书时,我的好奇心被引起,立即把它拿出来阅读。
整篇小说通篇笼罩着一种神秘的氛围,我不由得被吸引了进去。
故事开始的时候,我被两个孩子无忧无虑的玩耍场景深深吸引了进去,在我思考他们的玩耍背后,产生了一丝微妙的不安。
但是,当两个孩子发现了那条洞穴以后,故事的氛围就变得不同了。
作者运用了各种暗示、意象、成语等修辞手法,生动的描绘了洞穴内部的画面,我仿佛置身其中,几乎感觉到了那些黑暗门洞内部的温度。
随着洞穴越来越深,我越来越不安,每一个细节都让我感受到洞穴里面的神秘。
两个孩子开始遇到越来越多的危险,而我则开始惊恐,随着故事的发展,在我内心深处激起了强烈的恐惧和紧张情绪。
此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人类探索和个体生命的思考。
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作者经常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的描绘,表达对生命本质的深刻思考。
《洞穴奇案》是有关过程的小说。
通过童年游戏将女性气质和野性紧密结合,使故事情节扑朔迷离,巧妙的将人类本质的复杂性体现出来。
这也是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地思考人类所面对的挑战,人类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时候,其丰富的、多样化的思考和反应方式,以及其生命力的脆弱性。
此书也对文学探究产生了启示性的影响。
通过这篇小说,我们能够思考文学创新的思维方式。
作者的胆识和创造力令人惊叹,在文学传统中,小说本身就是展现人类生命的方法。
在托马斯·哈代的笔下,他的创新思路让这篇小说成为了进一步反映儿童生命内核和人性本质的高峰。
总之,《洞穴奇案》是一篇非常好的文学作品,它给了读者极大的启发和启示。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律学者富勒教授虚构的一个案例:五名山洞探险者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在营救期间,被困者面临着重大生死考验。
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
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三十二天,他们获得了营救。
然而,人们在洞穴中只发现四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已经死了;更不幸的是,威特莫尔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的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
据称,威特莫尔先生率先提出抽签,但后来他又反悔没有参加抽签。
看完这本书后,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假如我们真的身处洞穴,濒临生死绝境,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自身的生存需要,将同样面临生命威胁的他人,经过集体的“抽签”决议,作为食物吃掉。
这样做的坏处是有人必须死去,而好处却是可以避免更多的人死去。
富勒教授这个“洞穴困境”其实是法律和生命权之间的较量。
在远古的人类蒙昧时代,一个人为了自己生存而杀死同伴,可能不至于受到惩罚。
但人类进化到文明时代,无论道德、礼仪、习俗,还是法律,均明令禁止杀人。
社会越发达,人类越发重视生命的价值并且文明社会中,每一个生命的价值都是平等的。
“洞穴困境”中,陷入生存危机的探险者们采用抽签这个看起来带有机会性的行为貌似无奈之举,但是这个抽签本身却允许抽到“活签”的人杀死抽到“死签”的威特莫尔先生,也就相当于在一场较量中,让赢的人杀死输的人。
因而在结果上,“抽签”就是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谋杀,是“洞穴困境”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生命的侵害和平等价值的扭曲。
法律追求正义。
即使五位探险者处于“洞穴困境”中,也应遵守法律,将自己的生命权置于与他人一样的地位。
这个虚构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
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成立,被判处绞刑。
富勒教授这个“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件”,其实有着相当深刻和清晰的隐喻,那就是即使深处洞穴困境,也仍应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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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一.本书背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本书简介《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
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
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四。
主要内容简述第一位特鲁派尼: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福斯特法官: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被告完全无罪。
具体理由有二: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唐丁法官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基恩法官维持原告有罪,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用法律条文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
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
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汉迪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
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洞穴第六人出现,与他四个朋友一样吃了威特摩尔,但至今才被发现。
第六位:伯纳姆法官认为被告有罪。
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
而司法机关无关乎同情,司法机关与道德是独立的。
对于所谓“紧急避难”即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杀人的,同样认为不成立:第一,假若紧急避难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会辩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
第二,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
第三,有其他方法减轻饥饿,比如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多等几天都可以。
第四,对造成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第五,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
第六,抽签的选择并不公平。
总而言之,法律并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变,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不能徇私。
第七位: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因为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
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
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
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第八位:塔利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对方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
也就是这种方式可以让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
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而从紧急避难上来说,被告也完全符合。
第九位:海伦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
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的邪恶杀人行为处于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的存在。
第十位:特朗派特法官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认为被告有罪。
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
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
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十一位:戈德法官从法律契约论的观点出发,综合上述各种观点进行契约论的分析,然后提出无罪判决将会导致悲剧的重复发生,认为本案应该判被告有罪;并且认为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
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责事由,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二位:法兰克法官认为被告无罪。
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
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得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十三位:雷肯法官从判决的意义上出发,认为被告有罪。
因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
再者,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
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邦德法官回避判决。
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
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
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
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
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五.重点问题感悟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问题四:契约的神圣性。
在我看来,契约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这契约是自愿达成的,无论这些契约达成的是些什么内容当然了,也不管他们身处何地,都无所谓,这些契约都是有效的。
本案中维特莫尔提出达成那个契约,虽然中途要退出但最终还是默许了。
所以它是有效的!问题五:人的生命的价值。
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谬论,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
相反的,有时候少数人的生命会比多数人的生命重要,斯大林曾经说过一句话,“一个人得死是悲伤的,一百万人的死只是在统计数字”。
并不能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判断人的生命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