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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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观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当我打开《洞穴奇案》这部影片的一瞬间,我完全没想到自己将会经历一场如此刺激的探险之旅。

这部电影以其华丽的特效、扣人心弦的剧情和深入人心的角色描写,让我久久不能忘怀。

本文通过该影片中的情节、道德探讨以及角色刻画等方面,重点阐述了个人对《洞穴奇案》的观后感。

情节的扣人心弦
《洞穴奇案》讲述了一群探险者进入一个未知洞穴,却遇到了意外陷入其中,并面临生死考验的故事。

情节起伏跌宕,让我屏息连连。

从探险队员们在洞穴中遭遇突如其来的地震开始,紧张和危机感就一直贯穿整个影片。

尤其是在黑暗而狭窄的洞穴中,角色们身处绝境,探险任务变得对他们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每一次他们试图离开洞穴或找到出口的尝试都伴随着新的困难和隐患,这增加了影片的紧迫感和刺激性。

影片的情节设计独特而精彩,不仅令我屏息凝视,还让我对人性的探索和道德的边界进行了思考。

对道德的探讨
《洞穴奇案》中的人物角色代表着不同的道德观念,使观众能够思考他们在面临生死选择时的道德决策。

例如,团队领导者决定一起行动还是分头行动,不仅关系到他们生存的机会,更关系到他们互相之间的信任和团结。

一些角色可能会选择只为自己谋求生存,而另一些人则会把团队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种道德抉择成为影片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主题,引发了观众对于自私与无私、团队与个人之间冲突的思考。

此外,在片中还有一个关于道德的重要问题,即在绝境中是否有权把他人的生命看作是。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相关推荐《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7篇)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

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

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

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

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

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

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洞穴奇案》是一部吸引人、悬疑兼具的经典奇探小说,讲述了一名初出茅庐的侦探
福里博士以及他的故事。

由一连串的罪犯案例以及福里博士的摸索经历,构成了一个让读
者充满破案激情的侦探故事。

在书中,我最着迷的是案件本身,将福里博士带到一个破落的洞穴里去探究。

没有获
取正确的线索,只有依靠智慧和勇气去追寻确凿的真相,这一过程更增添了一份冒险及激
动感。

而当真相终于浮出台面,多方查证后,振聋发聩的真相终于曝光,破案的满意度也
让人欲罢不能,只想一次再来一遍的体验。

福里博士的经历可以说是全书的重头戏,他在重重阻碍之下仍然勇往直前,自由愉悦
的探究发现,以及无所畏惧的追查下去的态度,让人对他充满敬仰。

当然,在人类的智慧
之外,侦探类小说中还借助法医科学破案,细节的解读以及偶然收集的线索都成就了多少
不可思议的案件。

另外,在小说中,还展现了侦探与新闻记者之间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记者以追踪新
闻为主,侦探以破案为主,前者帮助揭露事实,后者拨云见日,真相才能够全被揭露出来,这也给书中人物塑造添上了新的色彩。

总之,《洞穴奇案》的悬疑内容和福里博士的勇敢精神感受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不仅让我体验到了一个精彩的破案故事,更让我感受到了侦探不被人理解,但仍在毅力
不屈中追求真相的力量,让我真正体会到了一种勇气。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篇惊悚短篇小说,它是托马斯·哈代的代表作之一。

小说中,两个小男孩偷偷地钻进了一条洞穴,结果却引发了意料之外的恐怖事件。

在阅读《洞穴奇案》之后,我深刻感受到了人类的探索精神和人性的脆弱。

我独自走在一条清幽的小路上,夕阳余晖把整个大地染成了金黄,微风吹拂,吹动着我内心已经被震撼的神经。

当我看到这本书时,我的好奇心被引起,立即把它拿出来阅读。

整篇小说通篇笼罩着一种神秘的氛围,我不由得被吸引了进去。

故事开始的时候,我被两个孩子无忧无虑的玩耍场景深深吸引了进去,在我思考他们的玩耍背后,产生了一丝微妙的不安。

但是,当两个孩子发现了那条洞穴以后,故事的氛围就变得不同了。

作者运用了各种暗示、意象、成语等修辞手法,生动的描绘了洞穴内部的画面,我仿佛置身其中,几乎感觉到了那些黑暗门洞内部的温度。

随着洞穴越来越深,我越来越不安,每一个细节都让我感受到洞穴里面的神秘。

两个孩子开始遇到越来越多的危险,而我则开始惊恐,随着故事的发展,在我内心深处激起了强烈的恐惧和紧张情绪。

此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人类探索和个体生命的思考。

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作者经常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的描绘,表达对生命本质的深刻思考。

《洞穴奇案》是有关过程的小说。

通过童年游戏将女性气质和野性紧密结合,使故事情节扑朔迷离,巧妙的将人类本质的复杂性体现出来。

这也是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地思考人类所面对的挑战,人类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时候,其丰富的、多样化的思考和反应方式,以及其生命力的脆弱性。

此书也对文学探究产生了启示性的影响。

通过这篇小说,我们能够思考文学创新的思维方式。

作者的胆识和创造力令人惊叹,在文学传统中,小说本身就是展现人类生命的方法。

在托马斯·哈代的笔下,他的创新思路让这篇小说成为了进一步反映儿童生命内核和人性本质的高峰。

总之,《洞穴奇案》是一篇非常好的文学作品,它给了读者极大的启发和启示。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洞穴奇案"本是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1949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该案例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

这一个简短的案例,汇集了众多法学流派的见解,并且时至今日仍然可以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值得每个人深思研究。

1 ·。

总论富勒这桩假想的洞穴里杀人案,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是否有罪"的判定故事,但从法律、社会、公义、人情、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时候,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就如同他虚构的五位大法官的判决一样,他们各自基于不同的法理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所展示的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其所关注的也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结论,理论上在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上是可以无限争论下去的,就如同萨伯教授,在富勒原有的五个观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并且同富勒一样,巧妙的将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设置为平局,我们不难相信会有更多的关于此案的观点涌现出来,因为理论总是在无限发展的。

因此,我认为,洞穴奇案的意旨主要是想通过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来展现各种法律理论的交锋对话,展现法律价值追求的多样性,从而揭示出人类法律生活的真实样态:即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始终处于一种冲突对立的立场上,这种立场就是追求公正秩序与追求社会正义天然就存在的内在紧张与冲突。

正如,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法律与司法应该是确定的,以保证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总企求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应该具有合理性,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文。

这种矛盾其实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我们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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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洞穴奇案》有感作者:晁芸芸"洞穴奇案"本是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1949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该案例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

这一个简短的案例,汇集了众多法学流派的见解,并且时至今日仍然可以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值得每个人深思研究。

1 ·。

总论富勒这桩假想的洞穴里杀人案,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是否有罪"的判定故事,但从法律、社会、公义、人情、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时候,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就如同他虚构的五位大法官的判决一样,他们各自基于不同的法理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所展示的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其所关注的也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结论,理论上在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上是可以无限争论下去的,就如同萨伯教授,在富勒原有的五个观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并且同富勒一样,巧妙的将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设置为平局,我们不难相信会有更多的关于此案的观点涌现出来,因为理论总是在无限发展的。

因此,我认为,洞穴奇案的意旨主要是想通过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来展现各种法律理论的交锋对话,展现法律价值追求的多样性,从而揭示出人类法律生活的真实样态:即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始终处于一种冲突对立的立场上,这种立场就是追求公正秩序与追求社会正义天然就存在的内在紧张与冲突。

正如,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法律与司法应该是确定的,以保证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总企求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应该具有合理性,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文。

这种矛盾其实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我们法律人。

以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来看待这一件虚拟奇案,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2 ·。

法律与道德秩序之争议法律从诞生之日起,承载的就是人们对于正义、道德、公正、秩序……这一切美好的向往,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永远不可能满足全社会所有人的期望,于是人们总是在法律之上寄托自己朴素的道德观念、正义理念,只有体现正义理念的司法判决,也才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是以公序良俗为依归的,因此,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是法律、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

用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来说,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而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呈现出一种开放结构,即它总是与公义、道德、人情、社会、文化等因素纠结在一起,总是承载着某种价值追求和担当。

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势必导致秩序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尤其是在像洞穴奇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或两可案件中。

有时为了坚守法律的确定性,则可能失去了合理性,即为了秩序而委屈了正义;反之,为了实现法律的合理性,则又不可避免地丢失法律的确定性,即为了实现正义,而薄待了秩序。

那什么才是能够实现道德与法律秩序并存的法律呢?笔者认为,只有体现正义理念的司法判决,才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才是足够让人们信仰的法律。

立足道德的角度,为自保而杀人、食人的行为——至少在笔者心中——是让人难以容忍的,很难有道义上的正当性的行为。

就像身体的饥饿并不能理所应当的成为抢夺或者盗窃他人食物的借口一样,饥饿难忍也不能成为四人杀死威特莫尔并食其血肉的正当性根据。

即使认为被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也不足以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

道德讲求真、善、美,这是一个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一个稍有品德的人难道不应该听取威特莫尔的意见再等几天,而不是在感知自己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暴露出人性的丑恶而实施杀人行为。

或许正是由于威特莫尔以及其他几名被告明知剥夺他人生命并食其血肉这种行为是违反道德的,才会以抽签这种在形式上看似公平的手段来实现杀人、食人以自保的目的,或许可以减轻食人者内心道德谴责的痛苦。

3 ·。

我国法学理论的分析(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虽然具体说法有所区别,但本案争议的首要焦点问题就是几位被告能否成立正当防卫(自我保护)与紧急避险。

首先,我们可以先看,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部分大法官在陈述审判意见时都主张紧急避险和自我防卫抗辩成立。

如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将探险 4 人的行为确立为紧急避险合情合理,不应当进行谴责。

塔利法官、纳姆法官则认为,紧急避险可以作为排除违法性事由,但不是免责事由。

海伦法官则以所谓的自我防卫理论的最新变体为由,主张成立自我防卫。

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旦紧急避险成立将使加害者摆脱刑事责任,在认定之时必须慎之又慎。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均不能成立,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当时几人被困山洞中,符合危险正在发生这一条件(但没有不法侵害);其二,被告几人当时是为挽救自己的生命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正当避险/防卫意图;其三,被困者们得知 10 日内不能获救并且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可能会死亡,但是在几日之内(没有明确)他们是没有生命危险的,因此几人虽面临危险,但是这样的危险不能算作紧迫,其杀人行为就不应当属于法律所要求的"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其四,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均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是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一命换一命这件事并没有达到以损害较小法益为代价保护更大法益的法律目的;其五,我国特别规定的防卫过当事由只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被困者显然不处于这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境。

所以不难得几位被告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的答案——至少在我国是这样的。

(二)威特摩尔是否同意14位大法官在处理这件案件时似乎都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有伯纳姆和戈德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有所涉及,在纽斯特国,似乎只要被害人同意,那么杀人并食之就成为一项合理的行为了,这不仅让人感到荒谬。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本案的被害人威特莫尔虽然默认了其他5人掷骰子的行为,但最多达到默认了掷骰子的公正性的程度,而不是默认选择杀掉自己的公正性,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为谋杀罪的抗辩理由,生命不能出让和转移,以生命权为标的的契约是不应该被承认的。

再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受害人同意,同样也是不能阻却被告刑事责任承担的。

因为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被告的主观心态才是决定犯罪与否的最主要因素,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并没有被纳入犯罪认定体系来。

这里可以举例说明,患有肾脏病的公民不能杀掉一个拥有合适肾脏的人,让自己可以移植肾脏,这是同样的道理,但可惜只有戈德法官完整的提出的这一见解。

如果将受害人同意认定为免责事由,那么未来极有可能发展出器官买卖这样的产业,可能一个有合适肾脏的人,家里十分贫困,他可以卖掉自己的肾脏给一个超级大富豪来换取自己的家人生活幸福?更甚者如果是需要卖心呢?这和买卖人的生命有什么区别?(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洞穴奇案中,法官到底应否享有自由裁量权也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雷肯、伯纳姆等人认为法律与同情不能混为一谈,二者产生冲突时必须以法律为准,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判决;而福斯特、邦德等法官则坚持自由裁量权不可减少。

但是从今天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从制定之日起就落后于社会",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部纳入其体制之中,必然会有所遗漏。

且语言的含义千变万化,同一条文不同的认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如果法官不能拥有自由裁量和解释的法律,法律将会很快僵化,从而走向死亡。

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救济个别正义是必要且合理的,尤其是对于疑难案件的司法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尤为重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是那个维持法律秩序与社会道德的平衡点。

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审慎,要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使,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依照当时纽卡斯国的法律做出有罪判决不管是否合适,但确实是忠于法条的,只是这种极端情况让人们心中难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此时如果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可以的范围内为几位被告减刑,未必不能达到法律与道德双赢的结局。

4 ·。

结语毫无疑问,"洞穴奇案"是法理学上非常重要的假想案例之一,这种并未阐述多么高深的法学理论,但却教会人们一种法学思维的思考方式的书目,无疑非常适宜非法学专业人士阅读,尽管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在本科阶段接受过法理学教育,但大部分只停留在浅显的了解层面,而专业的法理学书记往往深奥难懂,《洞穴奇案》恰好可以填补这样的缺憾。

十四位虚拟法官在法律与道德、公正与民意、坚守法律与自由裁量之间、生命权和功利主义之间运用自己的法理学思想独立思考,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娓娓道来每一个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通过互相反驳,促进每一派观点不断完善进步。

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在阅读此书时,时常会不自觉的出声反驳某位法官的意见,但其实寻找"正确答案"并不是作者的意图,否则作者也不必煞费苦心保持案件的平局结果。

我们需要做的是理解每位法官判词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学思想,去寻找每一思想的奥妙和不足之所在,在阅读中不断的发现自我,为自己的思维和想法找出最合适的解释,我们不必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而不快,因为这个奇妙案例的真正意义在于讨论和思考,也许今天的思考就是未来法学进步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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