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合集下载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新的观点——第十五个观点姓名:**学号:**********班级:工科试验班0967《洞穴奇案》读书报告——第十五个观点一.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简介:1.洞穴案件的介绍: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2.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及其结论:(1)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2)观点二: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3)观点三: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的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4)观点四:基恩法官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用法律条文,不应该参考个人的正义观念,应忠实的履行法官职责,并且论述了本案是不属于自我防卫的,并以此认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5)观点五:汉迪法官从法律应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建议运用常识去断案,以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的民意调查结果认为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被撤销。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但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抽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审判处以绞刑.对于这样的判决,法学界的观点自然也为此产生争议分为了主要的两派,有罪与无罪.1、第一派的观点是无罪推定.按照“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强奸案,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给了她一个选择.给这四人的选择类同:杀人或饿死.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但对于本案威慑并无作用.因为面临本就处于生死攸关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人们报复提供有序的解决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明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很明显,要惩治的杀人犯是有恶性目的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既然杀人者是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而且刑法的威慑与报复在此也毫无意义.那我们为何还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价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2、第二派的观点支持有罪判决.这是一种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饥饿同样也不能成为杀人为食的理由?或许对于最开始的立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法律,并忠实执行.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判决的道德启示.判决所影响的并不仅是这四个人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解决.确实,探索其杀人缘由,这四个人或许并没有犯罪意图,按照探究立法精神的原则,人们好像确实不应给予惩罚.但是,法律所要做的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并非对心灵进行探究,百家笔记网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带来的实际伤害.很明显,对心理免责事由的承认只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以后任何人犯罪只要找一个令人同情,迫不得已的理由就可以减轻罪行.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迫害.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论这个白纸黑字如何,我们都会形成一个所谓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如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或许还不够具体,甚至有些与实质的“法律”相去甚远.法律并不是主观人为规定出来的规则,比如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看见太阳就要处死”或者是“每年给国家上缴三千亿元”之类的法律,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没有意义,甚至阻碍社会,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门提出如此的法案,也会被推翻.可想而知,法律的条文并不是人为主观的随意规定.那便可以大胆推测,或许这个世界上会有一部所谓的“终极法典”,就好像所谓“终极物理法则”一样,它的本质极其简单,但却在万物的表现上又纷繁复杂.而人类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不断地通过不同立场的博弈,不断接近这部“终极法典”而这部“终极法典”是要有一个目的性的,一定是要符合为人服务的原则,或许按许多人的观念,这个目的性是维持公正,但更本质一些,应该是维护效率.毕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对意图探究来进行免责或许对这四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但对于整个法律界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降低判定意图的成本之前,或许都是如此吧.。

洞穴奇案以及十四观点

洞穴奇案以及十四观点

洞穴奇案以及关于它的14种观点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维持法制传统。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识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

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观点六:撇开己见。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洞穴奇案-五位大法官的观点总结

洞穴奇案-五位大法官的观点总结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Truepenny CJ.)①尊重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例外。

②判决有罪,但是应请求行政赦免。

③“唯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福斯特法官(Foster J.)①“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②实定法缺乏管辖权,本案裁决应依据自然法。

③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④实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根本指向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⑤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应适用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生死协定)。

⑥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的本身。

⑦刑事立法的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罪。

⑧法院受法律的约束,它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立法者的意志。

唐丁法官(Tatting J.)①质疑自然法的管辖权何时产生。

②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无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③所确立的自然法内容颠倒是非。

④合同法比刑法具有更高效力。

⑤被害人无反抗权。

⑥刑法包括威慑、报复、矫正多种目的,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⑦饥饿不是盗窃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借口。

⑧判决是一种两难,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论证缺乏知性的健全。

基恩法官(Keen J.)(一)司法与行政: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

(二)司法与立法: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立法至上原则引申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三)“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

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
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
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观点三:不参与判决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
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法官用法律精神(或目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背这一前提的。

观点五: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观点六:资产有罪
判决的道德启示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七:无罪
设身处地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