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洞穴奇案6.撇开己见7.判案的酌情权8.一命换多命对于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尤其道德动机:他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使用自己的的到的观点依照法律,被告有罪法律无关同情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五名探险者,只不过做了大多数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这五个人的勇气和决心从道德上看,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看,简单会导致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
这种同情情感是非常普遍的,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法律,他并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选择被告人有欠公平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如果我们不顾法律而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我们就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么每个人的个体理想多达成的诸多妥协紧急避难抗辩在内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紧急避难抗辩成立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本案中的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当时情形下的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在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中,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是决定性的,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无关紧要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3.法律和道德的两难2.探究立法精神1.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说到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中国自古就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圣经》中亦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主张,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似乎早已理所应当、达成共识。
但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却发现,对被指控谋杀的探险者们宣判死刑与无罪释放一样荒谬,在那个设想中的极端环境下,他们跨越了人性存亡的边界,同时也将法律逼到了绝境。
汉迪法官提出“这是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子之一”,这个说法我并不认同,非黑即白的思维在法学领域难以成立,法律更不可能摆脱全部影响因素而独善其身。
书中每一位法官的判决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展开,虽然富勒宣称“请勿对号入座”,但我们明显可以察觉到其中融合的几种学派的观点。
下面我将针对我印象最深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是允许对法律做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呢?这个问题由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出,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有对“故意”“紧急避险”等术语的扩展解读,才能为探险者们争得一线生机。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如基恩法官的“立法至上”原则,强调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但更多法官选择了自由裁量。
我认为,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当然应该被严格遵守,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有所疏漏或有些模糊,此时法官对法条作出自己的阐释无可厚非。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事实,部分词语含义的变动和扩充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其次,法官是否应该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该如何看待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
首席法官伯纳姆力主“撇开己见”,海伦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都赞同将道德融入审判,但基于对道德不同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读后感最近有幸阅读了著名法律学者富勒所著的《洞穴奇案》一书,对于书中所述法理哲学,深深拜服。
现就该虚拟案例,将自己所读所思所想写出,以供自娱自乐:一、案例回顾洞穴奇案是一个虚拟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他们该被判有罪吗?(注:有兴趣的读者可在百度上搜索本案例)二、个人观点及依据案例中,富勒假想了五位主审法官的判决意见,代表了当时法律界五种不同的法律哲学思考。
笔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也未曾学过法律专业知识,仅从个人爱好及所看法律书籍角度出发,假设自己为主审法官之一,支持判处被告有罪。
具体判决理由如下:(一)道德永远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共同生活的人们为了规范彼此的社会行为,把大家理应共同遵守的部分规则形成法律条文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法律产生之前,人们更多的是依靠道德来约束自身行为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
法律相对于道德而言,其所包含的内容要小得多,一些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道德观点并未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如乘车要给老弱病残让座、尊老爱幼等等。
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既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又是道德上无需言明的必然规则。
所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石,在面临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或法律不能解决的事宜上,就要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去对自身予以要求。
本案中有法官提出被困者处于一个封闭空间内,他们可以脱离所处的现实社会,自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由所有成员共同决定所有事宜,包括生死在内。
在此笔者认为,就算被困人员共同组成一个小社会,其在共同研究制定社会的共同准则或宪法时,也不应将人的生命权予以随意剥夺。
因为如果人的生命权可以随意剥夺,没有保障,人也就不能称着为人了,社会也必将陷入混乱。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相关推荐《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7篇)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
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
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
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
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
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
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一.本书背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本书简介《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
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
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书里讲的是一群人被困在洞穴里的故事。
他们没有东西吃,快要饿死了。
这时候,有人提出来,咱们抽签吧,抽中的人把自己的肉给大家吃,这样也许能多活几个人。
真的有人被抽中牺牲了,其他的人靠着他的肉活了下来。
当这些人被救出来后,却面临了一个大难题。
他们到底有没有做错事呢?有人觉得他们是杀人犯,毕竟他们杀了人。
可是又有人觉得,他们是为了活下去才这么做的呀。
这就像我们在玩游戏的时候,有时候会面临很艰难的选择。
比如说,在玩大富翁游戏的时候,如果走到一个地方,必须要放弃自己一半的钱才能继续走,那我们就会很纠结,到底是放弃钱还是不走了呢。
这些被困在洞穴里的人,他们也是在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做的决定。
我觉得这个故事让我想了很多。
如果是我在那个洞穴里,我可能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也许会害怕得哭起来。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生命都是很宝贵的,不管是谁的生命都不应该被轻易夺走。
就像我们看到小动物的生命也不能随便伤害一样。
我读这本书的时候,一会儿觉得这个人说得对,一会儿又觉得那个人说得也有道理。
这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讨论问题的时候,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想法。
有的同学说应该遵守规则,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杀人。
有的同学又说,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嘛。
这本书让我知道了,很多事情并不是只有对和错那么简单。
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就像看一幅画,从正面看是一个样子,从侧面看可能又是另一个样子。
这也让我在以后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会那么快就下结论,而是会多想想,多听听别人的意见。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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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陈洁琳法学1101 1103110113书名:洞穴奇案作者:(美)彼得.萨伯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出版者: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版次: 2012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笔记:(开始时间:20140410)1.书的类型:论说性书,法学案例分析2.整本书的内容:通过对一个虚拟的案例的讨论,用不同的虚拟法官发表不同的意见,来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学说。
3.全书的架构: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写的,给出了虚拟的案例,还有5位虚拟法官的讨论情况。
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新增加的对该虚拟案例的延伸观点的讨论。
各个法官的意见之间基本上相互独立,但是后面的法官会对前面法官的意见进行评述。
4.作者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的虚拟案例的分析,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其思考过程和依据,表明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至于读者接受哪个学说,哪个学说最有说服力,由读者自行决定。
读者应该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
5.全书的关键语句:通过案例传达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平衡。
6.法官观点摘要与个人感想: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无罪(感觉有一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A.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属于自然法管辖观点(下一个唐丁法官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我个人也同意唐丁的观点。
)B.在洞穴里被困人制订了新的“政府宪章”(福特斯法官在叙述这个观点的时候完全忽略了被害者意愿这一项,到底五个人之间的契约是否成立,还有待商讨。
)C.价值讨论:1个人与4个人价值(个人觉得用价值论来讨论生命权简直就是在扯谈,一个人的生命难道比4个人的价值来的低吗?如果陷入价值判断的漩涡简直就是在侮辱人性。
)D.法律精神(立法目的)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对于立法目的作为无罪理由唐丁法官也进行了批判,我个人同意唐丁法官的观点。
)E.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后文唐丁法官也反驳道如果适用4个人是正当防卫,那么如果被吃掉的威特莫尔进行暴力杀死他们防止自己被吃掉,那么他就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免责,他将构成谋杀,多么荒谬的逻辑啊!)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唐丁法官弃权A.首先否定了福斯特的观点,证明其观点逻辑荒谬①福斯特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荒谬,法官身处在联邦法中怎能适用自然法②暴力建立契约(我不赞同,这里契约是否已经成立有待商榷。
)③刑法立法目的多源(同意,怎能已个人观点揣测立法者目的。
)④自我防卫逻辑荒谬(前文已述。
)B.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C.最后价值讨论,10个死去的救援人员的价值(和福斯特犯了同样的错误,陷入了对于生命权的价值讨论,荒谬!)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
基恩法官有罪A.行政赦免法院无法指示行政机关,不然会造成只能混乱。
B.目的解释不等于自由立法,不然会造成法律的混乱(到底是法律约束法官还是法官创造法律。
)C.立法至上D.目的解释,可是目的何在(那么法律中的漏洞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更加不存在所谓的漏洞。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无罪(个人觉得这个法官是个社会法学派)A.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并建议法庭应该考虑民意,而9成以上民意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者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根据社会的稳定来决定个人观点。
)B.运用常识断案(结合社会经验,社会风俗,典型的社会法学派。
)总结: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五十年后,萨伯添加九大法官观点观点六:撇开己见。
首席法官伯纳姆有罪基本同意基恩法官的观点四,并作了进一步阐述。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道德与法理相互独立。
法官不应以道德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道德与法律,原因有三:1,法官与整治过程完全隔绝,不向人民负责,职责就是遵守法律行事;2,当法官以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法律时,有史可鉴,会带来极大的恶果;3,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导致不存在一致的道德或者正义,如果不顾法律去实施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就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
伯纳姆提到一个古老的法律专业笑话:如果你想研习正义,那你应该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
(我想到另外一个笑话,应用技术的尽头是基础学科,基础学科的尽头是哲学,哲学的尽头是神学,神学的尽头是精神病院。
)观点七:判案的斟酌权。
斯普林汉姆法官赞成撤销判决抛开抽象的正义,理性,常识或者道德观念,从技术上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此外,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目的并不清晰,是阻止未来的犯罪?对没有学会控制自己性的公民实施强制性改造提供正当依据?发泄人类的天然报复需求?但无论哪一种意图都没有为惩罚被告提供正当理由。
最后,任何拒绝减轻情节的法律条文都明显是对被告人基本公平权利的侵害,或者是对法律正当程序的违反,法官需要能灵活地采用与罪行相符的刑罚。
(态度有点暧昧,没有明确说无罪。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塔利法官无罪(典型的功利主义,陷入错误的价值判断)A.更多的人活下来总比更少的人活下来好。
(生命权不能价值判断,完全不同意这个法官观点。
)B.塔利法官还认为,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为适用,理由有三:1,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内;2,紧急避难抗辩不仅仁慈而且公正;3,紧急避难是法律,行政赦免超越于应得的惩罚之外的礼物,如果因为法律过于严厉而宽恕,这无异于无根据的怜悯。
(个人觉得不适用紧急避难,根据案例的环境描述,其他4个人当时不吃掉威特莫尔并不会立刻死掉。
相对于紧急避难,还不如行政赦免。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
海伦法官无罪A.强奸案的警示:强奸案受害者的顺从并不是真正的同意。
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
B.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C.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根本不构成紧急避险。
)D.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对于因饥饿而盗窃违法的案例,认为这是带有偏见的判决,应该推翻。
(个人觉得两个案例确实不能放在一起比较。
前者还有其他选择余地,而探险者们没有其他选择余地了。
)E.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
特朗派法官有罪,但将案件发回重审。
对紧急避难抗辩的争论毫无意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一样珍贵,所以塔利法官观点八的计算方式不成立。
附带一提,也因为生命如此珍贵,特朗派法官同时也反对强制死刑。
(这位法官是个稀罕的圣徒,后出场的戈德法官讽刺说:“如果探险者们具有特朗派法官痴心妄想的天赋,那他们就永远不会产生饥饿感”,觉得这个法官适用道德在约束和审判。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
戈德法官有罪A.契约并没有成立。
(我同意)B.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C.否认紧急避难,受害者有权保卫自己,这与被告出于紧急避难杀害被害者相矛盾。
D.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E.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开:没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
理性、情感和法律一样,都是文化的产物。
不能只根据理性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
弗兰克法官无罪表示不能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
(最短的判词)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
雷肯法官有罪(社会法学派,从预防犯罪的角度)A.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B.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C.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
D.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根据囚徒困境理论,必须提高背叛者的成本,才能减少背叛,是博弈双方合作。
惩罚犯罪就是提高了犯罪的成本,促使人们守法。
E.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F.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法官应该把自己的日常行为和职业行为清晰的分开。
(我没看出来道德启示,而且感觉这个判决适用到其他案子也适用,分析的太笼统,不太赞成这种广大的分析观点。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邦德法官弃权A.回避理由:审理过一种电压变专利的案子,这种电压表用于探险者携带的无线电。
B.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应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竭尽全力去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负责任的运用它,并不会必然变成自由裁量权的冒用。
自由裁量权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改造”法律,让不确定的边缘地带也变得确定。
借助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法律适用于某种尚未预见的案件的方案,就可确定下来了,而不是相反。
C.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
被告通过无线电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无线电中断随后即掷骰子杀人了。
由于跟无线电的电池有关,法官N选择回避(我觉得这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很纠结,挖空心思终于找到了可以逃避问题的无线电专利案件,使他可以回避判决此案。
)7.对于书中问题的个人思考:A.到底是法律约束法官还是法官创造法律?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对其他的问题,比如说自然法用与实定法的问题,比如说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作出解答。
我的回答: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在本案中,故意(willfully)这个词的意义明确吗?我觉得这个词的意义可能并不像我们以为的那样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在我看来,法官们尝试着对这个词作出自己的解释我认为是合适的。
所以,法官应该在这两者中间寻求一种平衡点,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完全肯定。
B.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于法官个人法律素养具有很高的要求,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出现了上述的一个案子多种判决的情况。
对于美国这种陪审团和联邦法律制度来说,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公正公平。
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不适合给法官们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首先法官的个人素质没有美国法官那么高,其次法律制度不适合过多的自由裁量。
C.生命权的价值判断问题。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哈佛公开课的一个问题:有一群小朋友在两条铁轨附近玩耍,一条铁轨还在使用,一条已经停用;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已停用的铁轨上玩,其它的小朋友都在仍在使用的铁轨上玩。
这时火车来了,而你正站在铁轨的切换器旁。
让火车停下来已经不可能了,但你能让火车转往停用的铁轨,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救了大多数的小朋友。
但是,那也意味着那个在已停用铁轨上玩的孤独小朋友将被牺牲掉。
你该怎么办?或者就让火车开过去吗(你不采取任何动作)?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扯淡,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