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洞穴奇案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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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观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当我打开《洞穴奇案》这部影片的一瞬间,我完全没想到自己将会经历一场如此刺激的探险之旅。

这部电影以其华丽的特效、扣人心弦的剧情和深入人心的角色描写,让我久久不能忘怀。

本文通过该影片中的情节、道德探讨以及角色刻画等方面,重点阐述了个人对《洞穴奇案》的观后感。

情节的扣人心弦
《洞穴奇案》讲述了一群探险者进入一个未知洞穴,却遇到了意外陷入其中,并面临生死考验的故事。

情节起伏跌宕,让我屏息连连。

从探险队员们在洞穴中遭遇突如其来的地震开始,紧张和危机感就一直贯穿整个影片。

尤其是在黑暗而狭窄的洞穴中,角色们身处绝境,探险任务变得对他们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每一次他们试图离开洞穴或找到出口的尝试都伴随着新的困难和隐患,这增加了影片的紧迫感和刺激性。

影片的情节设计独特而精彩,不仅令我屏息凝视,还让我对人性的探索和道德的边界进行了思考。

对道德的探讨
《洞穴奇案》中的人物角色代表着不同的道德观念,使观众能够思考他们在面临生死选择时的道德决策。

例如,团队领导者决定一起行动还是分头行动,不仅关系到他们生存的机会,更关系到他们互相之间的信任和团结。

一些角色可能会选择只为自己谋求生存,而另一些人则会把团队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种道德抉择成为影片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主题,引发了观众对于自私与无私、团队与个人之间冲突的思考。

此外,在片中还有一个关于道德的重要问题,即在绝境中是否有权把他人的生命看作是。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读后感最近有幸阅读了著名法律学者富勒所著的《洞穴奇案》一书,对于书中所述法理哲学,深深拜服。

现就该虚拟案例,将自己所读所思所想写出,以供自娱自乐:一、案例回顾洞穴奇案是一个虚拟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他们该被判有罪吗?(注:有兴趣的读者可在百度上搜索本案例)二、个人观点及依据案例中,富勒假想了五位主审法官的判决意见,代表了当时法律界五种不同的法律哲学思考。

笔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也未曾学过法律专业知识,仅从个人爱好及所看法律书籍角度出发,假设自己为主审法官之一,支持判处被告有罪。

具体判决理由如下:(一)道德永远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共同生活的人们为了规范彼此的社会行为,把大家理应共同遵守的部分规则形成法律条文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法律产生之前,人们更多的是依靠道德来约束自身行为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

法律相对于道德而言,其所包含的内容要小得多,一些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道德观点并未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如乘车要给老弱病残让座、尊老爱幼等等。

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既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又是道德上无需言明的必然规则。

所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石,在面临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或法律不能解决的事宜上,就要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去对自身予以要求。

本案中有法官提出被困者处于一个封闭空间内,他们可以脱离所处的现实社会,自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由所有成员共同决定所有事宜,包括生死在内。

在此笔者认为,就算被困人员共同组成一个小社会,其在共同研究制定社会的共同准则或宪法时,也不应将人的生命权予以随意剥夺。

因为如果人的生命权可以随意剥夺,没有保障,人也就不能称着为人了,社会也必将陷入混乱。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相关推荐《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7篇)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

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

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

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

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

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

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美国作家萨伯所著《洞穴奇案》的灵感来源于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书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该案例得出了不同的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长久以来学者们对此案件也始终争执不休,各持己见。

再读《洞穴奇案》引发深思,从该案例涉及的法律与人性出发,分析自身所想所悟。

人性使个体具备了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以便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

法律则是社会中明确规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手段,以确保秩序和公正。

然而司法判例却往往体现二者的差异与冲突,在洞穴奇案中其他四人基于人类存活的本性趋势,他们寻求自我保护和自身权益的维护便吃掉了威特摩尔,这一行为基于人性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书中第一种观点的提出者,特鲁派尼法官认为被告四人确实触犯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的法典,尽管同情被告,但不允许有例外,因此被告有罪。

在这一观点中,恰恰体现了法律通过法院和法律程序来保护了个体即威特摩尔的权益。

此时,同样拥有社会规范和秩序维护功能的人性与法律,出现了极大的矛盾点,在实例发生出现时,如何打破二者的对立,如何进行适用便成了值得讨论与深究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则体系,有时可能与个体的道德观念存在分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到社会多样性和不同文化背景的观点。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需要政府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介入,而人性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特质。

因此,法律和人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

法律面临的人性发起的第一个挑战就是道德困境与伦理冲突。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书里讲的是一群人被困在洞穴里的故事。

他们没有东西吃,快要饿死了。

这时候,有人提出来,咱们抽签吧,抽中的人把自己的肉给大家吃,这样也许能多活几个人。

真的有人被抽中牺牲了,其他的人靠着他的肉活了下来。

当这些人被救出来后,却面临了一个大难题。

他们到底有没有做错事呢?有人觉得他们是杀人犯,毕竟他们杀了人。

可是又有人觉得,他们是为了活下去才这么做的呀。

这就像我们在玩游戏的时候,有时候会面临很艰难的选择。

比如说,在玩大富翁游戏的时候,如果走到一个地方,必须要放弃自己一半的钱才能继续走,那我们就会很纠结,到底是放弃钱还是不走了呢。

这些被困在洞穴里的人,他们也是在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做的决定。

我觉得这个故事让我想了很多。

如果是我在那个洞穴里,我可能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也许会害怕得哭起来。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生命都是很宝贵的,不管是谁的生命都不应该被轻易夺走。

就像我们看到小动物的生命也不能随便伤害一样。

我读这本书的时候,一会儿觉得这个人说得对,一会儿又觉得那个人说得也有道理。

这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讨论问题的时候,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想法。

有的同学说应该遵守规则,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杀人。

有的同学又说,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嘛。

这本书让我知道了,很多事情并不是只有对和错那么简单。

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就像看一幅画,从正面看是一个样子,从侧面看可能又是另一个样子。

这也让我在以后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会那么快就下结论,而是会多想想,多听听别人的意见。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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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审判实务课堂案例再思考
一、洞穴奇案
案例1:“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观点:我认为该案中被起诉的四个人应该判决有罪。

原因:生命是无价的,每个人都有自由活下来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任何形式去剥夺它,即使是自己也不能。

生命的价值无法用计量单位来进行计算,因为它是无价的,一个人的生命是生命,二个人的生命也是生命,四个人的生命同样是生命,此时一等于二,也等于三,也等于千千万万,生命的价值不能用数量的多寡来压倒另外的生命。

法秩序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手段,因此通常情况下杀死其中一个而保全其他人的做法仍然是违法的。

但是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在洞穴奇案的境况下,如果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那么换来将是五个人全都饿死,那也就是说我们在呼吁珍视生命的同时反而坑害了更多人的生命。

要活一起活,要死一起死,这是种极端的做法。

如果在此种境遇下,我们不允许以一个人的生命拯救四个人的话,那很难得到国民的接受。

杀害其中一个人然后吃掉他,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放在一般情况下,这是典型的犯罪同时也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但如果在非得牺牲一个人而保全多数人生命的窘况下且他又是自愿的情况下而杀人取食的这种做法应该得到允许,此时应该按照超法规的紧急避险处理,但其条件应该更加的严格。

在本案中,维特摩尔在抽签前已经反悔通过抽签决定杀谁的决定,此时可以看出,他担心被抽中,他并不想死,而其他四个人却执意为之,这就违背了维特摩尔本人的意愿,其余四个人没有任何理由去剥夺一个无辜的生命从而来维持自己的生命,这对维特摩尔是不公平的。

剩下的四个人应该被判决为有罪接受刑事处罚。

案例2:甲在公交车上安防了定时炸弹,被警方抓获后逼说出定时炸弹安防哪一辆公交车上。

甲之后起诉警方存在刑讯逼供而使得他招供。

观点:我认为该案例中警方的做法并不构成刑讯逼供。

原因: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甲在公交车上了安防了定时炸弹,这一行为危害着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其社会危害极其紧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采取非常手段就要危害法益),而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安全的警方对甲实施紧逼,其手段不管达到什么程度,这都不为过(因为本案的保护的法益之大),理应按照正当防卫处理。

但若安防的定时炸弹是虚假的信息,那么由于不存在现实的危险,警方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警方的做法应该负相应的责任,但也不能说就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是故意(犯罪),而这里警方的做法是出于保护公众安全而对不法分子做出的的手段异常的行为,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的刑讯逼供罪的故意的责任要素,即便是炸弹是假,但仍然不能认为警方的做法就是刑讯逼供行为。

但是警方在明知炸弹是假等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则警方的行为可能
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或者根据严重程度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警方的紧逼甲的行为区别于刑讯逼供之逼取口供的行为。

警方的行为是一种正当的排出不法侵害的非常手段,其也没有逼取口供的主观故意,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在于对法益已经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迫害之后的非正当的逼供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并且是刑法所不允许的恶性,是一种社会危害行为。

因此该案例中的警方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行为,即便是假的炸弹等情形下,也不是刑讯逼供,更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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