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法学思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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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关于洞穴奇案及法官陈词的一些看法1720114187我不是纽卡斯国的法官,我也认为,与洞穴奇案发生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我所受到的法学教育与参与的法律实践亦有很大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阐述我的观点。

从“洞穴奇案”案例中提炼出如下几个关键词:陷入困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嫌疑人的供述。

并可抽象出几个法律问题: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险?抽签是否可以决定吃人或被吃?刑罚适用能否阻止人吃人?一、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在观点二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认为他们行为的地域并不在纽卡斯国联邦法律管辖下,而是处于一个自然状态,这种观点遭到了观点三即唐丁法官陈词的有力驳斥,也使我明白自然法的观点如果不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内,是万万不可作为法庭陈词部分的。

二、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难?毫无疑问,根据五个犯罪嫌疑人们的供述,他们是杀人了,关键在于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故意的吗?有没有其他正当情形或免责事由。

故意,我们的观点理解为,主观上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

杀人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时间来讨论扔骰子的方法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图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人,维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杀害行为是掷骰子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

但是在这样一种情况杀人自食求得生存算不算犯罪意图呢?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认为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杀人别无选择,此时不杀,往后几天还是要杀的,提出探险者们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没有犯罪意图,只求自我保存。

我不知道纽卡斯联邦法官是否可以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作为自己陈词的理论基础,但我想,应该是值得支持的,只要能够证明它至少在某一领域普遍适用,而不与其他同等利益绝对冲突。

“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反思

“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反思

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探索争鸣“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反思刘军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洞穴奇案是近代以来最大的一个根据真实案例虚构的法学难题,它构造了一个极致微妙与平衡的特殊案例,在此特定条件和环境中,法律与道德冲突达到极致,它让我们思考,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可以是什么?14位法学家的意见代表了全世界的14种法学主流学派来解答这个问题,这种法哲学原理、法理学思维、法律观点的交锋,令人叹为观止,这代表着世界主要法学流派,本作者对法学大家的观点不做评判,仅仅就自己对此的微小观点进行说理,如有不到之处,请海涵。

本文以“洞穴奇案”下的案件为论点,探讨在该种环境之下,是否构成国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必要遵守法律,生命的价值,原始的人性与社会的道德冲突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家构成;善法恶法;生命的价值;犯罪构成;生存利益最大化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008-03作者简介:刘军(1998-),男,汉族,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侧重刑法学犯罪方向及人工智能。

一、论国家构成及统治问题国家的必要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完整的主权、中央政府四要素构成。

那么本文在此提出一种观点:按照国家的构成要素,当时国家无法对自己的国民提供任何帮助,无法取得该领土的实际控制权,相当于在该特殊环境中,失去了对自己国民的庇护能力,视为放弃本国国民。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在该特殊时期,作为被迫放弃的居民,因而享有独立权、享有自我决定权,是否选择新的政府。

而实际控制权转移到了该五人手中(即完整的不受任何意志干涉的主权),他们拥有五个在此定居至死的居民,拥有确定的洞穴领土,而五人的决议,是否构成中央政府及其法律(希腊民主制度原型),照此看法,组成了一个极度萎缩的国家原型,假设这种说法你无法赞同,那么我们想象将该主体放大数百万倍,即这种情况:在某块领土内,拥有数百万人民,而自己的政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庇护自己的国民,也无法实际对该领土享有控制权,该领域内的人民遭受着饥饿、寒冷、战争、死亡威胁,失望至极下行使民族自觉权,独立为新的国家,并制定属于自己的法律,以谋求人类应该享有的、追求的幸福、安稳、生命保障等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合法的,根据国际法传统领土占有观点来看,完全合法。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富 勒这 桩假想 的洞 穴里 杀人 案 , 表面 看起 来是 很简 单 的“ 杀 从 而为人 类社 会赖 以存 在和 延续 提供 一种 基本 的秩序 。 因此 , 在 人 就有 罪” 之 判 定故 事 , 但 从法 律 、 社会 、 公义 、 人情、 道德 的观 点 法 律活动 中 , 对 确定性 的追求 是最 基本 的 , 没有 对法 律确 定性最 去探讨 是否 “ 罪 有应 得” 的 时候 , 问题 就变得 异常 复杂 起来 , 就 如 低 限度 的坚守 , 人类社 会将 陷入一 种无序 、 混乱 的 自然状 态 , 对自 同他虚 构的五位 大法 官 的判 决一样 , 他们各 自基 于不 同的法哲 学 由 、 平等、 幸 福 的追 求也 就 无从 谈起 。 立场 ,பைடு நூலகம்面 对 同样 的事 实 , 适用 相 同的法律 , 却 得 出截 然不 同但又 颇
洞 穴奇 案是 美 国著名法 理 学家 富勒在 《 哈佛法 学 评论》 上 发 表 的假 想 公案 , 其 简要 案情 是 , 纽卡 斯 国的五 名洞 穴探 险者被 困


所 谓秩序 , 是指在 自然进 程和 社会进 程中都 存在着 的某种程
于洞 穴之 中 , 并得 知无 法在 短期 内获 救。为 了维 生 以待救援 , 五 度 的一 致 性 、连 续性 和确 定性 。如 同 自然 界 中太 阳每天 东升 西 人约定 以掷骰 子 的方式选 出一名牺 牲者 , 让另 外四人 杀后 吃掉他 降 、四季 循环往 复 一般 。法 律 的确 定性作 为法 律 的一种 内在属 的血 肉。 成员 之一 的威特 莫 尔是 当初最 早提 出此 一建议 的 人 , 掷 性 , 是 法律 之为法 律 的根本 属 性 。 法 律作 为 一种使 人类 行为 服从 骰子 前却 决 定撤 回同意 。 但 另外 四人仍 执意 掷骰 子 , 并且恰 好选 规 则治理 的事 业, 作为 一种 普遍 稳 定的规 范 , 它 对人类 的意 义和 中威 特 莫尔 作为牺 牲者 。 获救 后 , 此 四人 以谋 杀罪被 起诉 。 他们 价值 或者 说主 要功 用 ,就 在于 它能 给人类 的行 为提供 确定 的指 该判 有 罪吗 ? 引, 为 人类 生活提 供合 理 的预期 , 使 人类 免遭 任意 、 恣肆 的摆 布 ,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寨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洽社会的法学素质。

彼得?萨伯《洞穴奇案》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洞穴奇案》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法的门前》:本书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本书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

本书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本书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本书曾在华夏出版社出版本书第8版中文本,倍受关注,多次加印。

本次申报的是原作者从已经出版的9版的内容中精心选择重新编撰的精华本。

由作者与本书的翻译者邓子滨重新整理,在获得作者重新授权后安排在北大出版社出版。

本书更新诸多图片,也克服了原版字数过多,篇幅过大的缺陷,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以刑法视角再议洞穴奇案

以刑法视角再议洞穴奇案

以刑法视角再议洞穴奇案2013级法学学术实验班陈萍(2013041122)摘要: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五位法官分别从墨守法律原文、遵循自然法、理性判决法律与道德出现的冲突、倾向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解读,然而,当我们单单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似乎还有更多的突破点。

关键词:刑法、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一、洞穴奇案再回顾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探险者只带有少量食物。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联络,尚有至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她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的。

八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害的人——维特摩尔——是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维特摩尔)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子是公平的,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营救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成功。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初审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紧急避险的抗辩回顾案件的经过后,我们可以发现,被告在洞穴中被困,面临十天的生死难关的情况下,才与同伴(包括被害人)达成一致,并最后杀死了被害人。

显而易见地,被告们都是为了保护自身以及剩余其他伙伴的生命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饿死的危险,才迫不得已做出牺牲一名伙伴的决定。

从过程中看来,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与主观上都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以下从不同立意和角度写3篇读书的分享:1.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探索》读书分享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本极具思想深度的法学著作——《洞穴奇案》。

这本书通过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案,巧妙地引出了法律、道德、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

在书中,富勒设计了一个极端情境:五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面临食物短缺的绝境。

为了生存,他们投票决定牺牲其中一名体弱者以保存其余四人的生命。

案件被带回文明社会后,法官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抉择。

从法律角度看,这无疑是一起谋杀案,应受法律制裁。

但深入思考,这些探险者在绝境中做出的选择,又似乎带着一种“必要恶”的意味。

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当法律与人性、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更有趣的是,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多样性。

这启示我们,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道德观念进行灵活解读与适用的工具。

《洞穴奇案》不仅是对法律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人性、道德与社会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洞穴奇案:法律、自由意志与生存哲学的碰撞》读书分享各位书友,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洞穴奇案》中法律、自由意志与生存哲学之间的微妙关系。

在这本书中,洞穴探险者的绝境求生,不仅是对生存意志的考验,更是对自由意志与法律关系的深刻探讨。

在极端环境下,探险者们做出的牺牲决定,是否可以被视为自由意志的体现?还是在绝境中的无奈之举?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体现了对自由意志的不同理解。

一些法官认为,即使在绝境中,人的选择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代表着社会秩序与公正。

而另一些法官则强调,在极端情境下,人的生存意志应高于法律,因为生存是人类的本能与最高追求。

这种讨论,实际上触及了生存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在极端环境下,人类的价值观、道德观乃至法律体系,是否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又该如何在尊重自由意志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洞穴奇案》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人类自由意志、生存哲学与法律关系的思想盛宴。

洞穴奇案 分析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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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法学思辩
作者:李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
摘要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原本应根据法律要求,用最具有说服力和富有逻辑的论证结果,来对此案作出判决,遗憾的是,此案并非如此简单。

作者彼得·萨伯用简短的篇幅,通过14份“虚拟大法官”的法律意见书,呈现出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激烈而生动的对话场面,使我们了解不同的法律哲学如何影响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解读。

在众多争锋相对的辩论中,引发了我们对在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道德公正
作者简介:李玮,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67-02
洞穴奇案已然成为挑战人们法律思想力的一个坐标,不管是谁,只要阅读了这一假想公案,就不免陷入各种思辨之中左右为难。

书中14位法官都发表了他们各自的判词,在各种不同法学流派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各自的理论,充分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等问题,其中涌现的众多判决观点很值得我们深思。

一、基本案情
威特莫尔等五位成员在一次探险中,由于山崩而被困洞口附近等待救援。

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仅剩食物后,是威特莫尔率先提议通过抓阉来决定吃掉某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余四位。

然而在开始投掷之前,威特莫尔反悔了,可队友坚持继续投掷,并且在代替威特莫尔投掷时取得了他的默许,不幸的是最后掷骰子的结果恰是将威特莫尔作为牺牲的对象。

文中,作者跳出了自己的立场,站在另一个高度向我们呈现法哲学流派的纷繁和精华。

面对法理和情理、法律和道德的交错该如何抉择,对我们来说是一场艰难的考验。

二、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生命权的放弃,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受困的探险者们用抓阄的方式来决定吃掉哪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余四位,即同意让他人通过这种方式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然而此种被害人承诺放弃自己生命权的行为无效。

另外,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也不容忽视。

威特莫尔提议抽签,但在掷骰子前撤回了同
意,威特莫尔的不同意遭到了轻视、忽略和蹂躏,他不被看做平等的一方,最后大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被害人威特莫尔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构成有效的被害人承诺,且威特莫尔也无权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作出承诺。

众所周知,死刑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十恶不赦之人,很显然,这些探险者并非为十恶不赦之人,然而,除去这种朴素的情理,我们也坚信,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一个人把自己的同类当成食物,即使是达成合意之后的选择,以同类的生命来换取自身的生存同样是违背人性、残忍、让人难以接受的行为。

结合刑法知识,就生命法益来说,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能因被害人承诺而排除。

就这一点,国外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因为生命这种法益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性,所以必须要违反法律主体本身的意愿进行保护。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但刑法理论上已经广泛认可“受嘱托杀人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被害人承诺原理,最本质的核心是承认个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放弃某种利益且以何种方式放弃的自由,刑法保护这种自己决定法益的自由,但生命作为这种自由的物质基础或存在前提,剥夺他人生命实际上就是剥夺他们自己决定自由的物质基础或存在前提,如此则违反了刑法保护个人自己决定自由的宗旨,因而,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也应对其进行刑法处罚。

(二)紧急避险无法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界定,但紧急避险在此是否适用呢?法官试图从功利的角度为被告开脱,认为一死换四生总好于五人全部死亡,何况之前的救援行动中已经有十名英勇的救援人员牺牲。

在作出一个判断和决定的时候,会进行利益的比较,以此来作出更合理的决策,对于洞穴案,如果一个持规则主义的理性人来裁判的话,可能会把维持原判所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与推翻原判、判决生还者无罪所带来的得失进行比较,以此来作出合理的判断。

然而让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并不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关,而是与产生行为的动机有关,与意志的好坏有关,与行为的意图有关,即出于正义感或是职责。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大于所避免的损害,因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被视为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不应小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四位获救者为使自己继续存活下去,避免危险,杀害并吃掉了一个同伴,但问题是,被吃掉的同伴的生命权就真的小于四位获救者的生命权吗?不同的生命之间,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之间,少数人的生命与多数人的生命之间,并没有孰轻孰重之分。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力,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法律正是为了平等和正义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四位获救者罪名成立,应该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三)法官审判独立而非依赖于民意
汉迪法官从法律现实主义的角度进行论证,回避了对国家正当性的讨论,将事实上享有审判权利的主体从国家转换成了社会,转换成了在社会中的大众,民众的意见使他无需再求助于国家的力量。

司法审判活动的依据只有法律和证据,但民意只能作为一种考量因素,并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是凭着良心和对法律的理解而作出的自由裁量,法官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以依据一国的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而非依赖于民意。

尽管司法民主要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时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尊重并反映民意,但这同时又需要法院坚持司法独立并把握好民意干预的度,进而通过民意对司法的有效监督,更好的推动公民政治参与、促进民主政治进步。

只有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出健康的民意,但是,民意始终只能是一种参考,而不能代替法官独立、负责的审判。

(四)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唐丁法官基于法律理智和道德情感的两难便自行决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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