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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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中国自古就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圣经》中亦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主张,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似乎早已理所应当、达成共识。

但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却发现,对被指控谋杀的探险者们宣判死刑与无罪释放一样荒谬,在那个设想中的极端环境下,他们跨越了人性存亡的边界,同时也将法律逼到了绝境。

汉迪法官提出“这是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子之一”,这个说法我并不认同,非黑即白的思维在法学领域难以成立,法律更不可能摆脱全部影响因素而独善其身。

书中每一位法官的判决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展开,虽然富勒宣称“请勿对号入座”,但我们明显可以察觉到其中融合的几种学派的观点。

下面我将针对我印象最深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是允许对法律做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呢?这个问题由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出,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有对“故意”“紧急避险”等术语的扩展解读,才能为探险者们争得一线生机。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如基恩法官的“立法至上”原则,强调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但更多法官选择了自由裁量。

我认为,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当然应该被严格遵守,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有所疏漏或有些模糊,此时法官对法条作出自己的阐释无可厚非。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事实,部分词语含义的变动和扩充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其次,法官是否应该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该如何看待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

首席法官伯纳姆力主“撇开己见”,海伦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都赞同将道德融入审判,但基于对道德不同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法学院夏季学期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姓名:王研年级:2016专业:法律(法律非法学)方向:法学理论二零一七年七月标题: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案例分析报告[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审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评析]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分析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

在本案中,威特摩尔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结果却成了该案中的唯一一个受害人。

他虽然在抽签中收回了自己的意见,但我认为,他只是害怕自己被抽中而已,并非良心不安。

不得不说,他完美的印证了墨菲定律,即“凡是可能出错的事有很大几率会出错。

”他越是担心,厄运就越容易降临到他的头上。

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威特摩尔虽然是受害者,但提议出自他口。

正是他勾起了众人需要牺牲一个人来保住其他人的私心,即便不是他死,也会是其他的甲乙丙丁中的一个人,总之,从客观上来说,总有一个人会去死,以来保全其他四个人的生命。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我将从以下几个问题来阐述我对该案的想法。

(1)如果我是该案的法官,我该如何处理此案?我认为,我依旧会判四个人无罪,但几人仍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威特摩尔勾起了其他四人的“罪恶之心”,即想靠牺牲其中一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虽然自己也有五分之一的概率被抽中因此被吃掉,但无论用何种手段,大家最终的目的就是活下去,不愿放弃生命权。

其次,为了免于自己的生命权遭受恶劣环境的侵害,抽签吃人的其行为固然不可取,但如果众人在不知自己能否生还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性便是先杀死一个,而后便会杀死第二个,直到剩最后一人,活活被饿死。

洞穴奇案 分析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洞穴奇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南方某山区的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当地一个名叫“老鹰洞”的山洞口淹没,导致多名游客被困洞内。

救援人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游客在洞内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洞穴探险2009年某日,一个名叫张某的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了这个名为“老鹰洞”的山区进行探险。

老鹰洞是一处风景秀丽的天然洞穴,洞穴内有许多美丽的钟乳石和地下河流。

2. 洪水来袭在探险过程中,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洞穴口淹没,导致张某一家被困洞内。

幸运的是,洞穴内还有其他游客,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困境。

3. 救援行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救援行动。

经过多方努力,救援人员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小张因体力不支,在洞穴内死亡。

4. 法律争议小张的死亡引发了法律争议。

一方面,张某一家认为,是洪水导致了小张的死亡,救援人员没有及时施救,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救援人员认为,他们在救援过程中已经尽力,小张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一家认为救援人员存在过错,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救援人员不应承担因洪水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救援人员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为了保护其他游客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救援人员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小张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洞穴奇案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富勒)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总论点: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分论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特鲁派尼是一个法律的原教旨主义者。

如此判案快刀斩乱麻。

)福斯特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分论点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分论点二: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

否则你如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的牺牲?如何看待统计学上建造一千英里的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是啊,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我心里开始动摇。

)分论点三: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却有正当防卫的免责,这正说明法律精神(或目的)重于法律文字。

洞穴奇案:从极端伦理困境中展开的一场跨越百年的法哲学对话

洞穴奇案:从极端伦理困境中展开的一场跨越百年的法哲学对话

洞穴奇案:从极端伦理困境中展开的一场跨越百年的法哲学对话《洞穴奇案》始于一个令人揪心的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因山体塌方被困洞穴,食材耗尽,陷入绝境,为了维持生存,决定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其余四人吃掉他的血肉以存活。

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撤回同意,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他。

最终,四人获救,威特摩尔被“牺牲”。

获救后,四名幸存者被检察机关指控杀人罪。

这是20世纪法理学大家朗·富勒于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案件,他还虚构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该案件发表以后,引起轰动。

因涉及法律与道德的衡平、正义与情理的取舍等法哲学的基本命题,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50年后,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法学家萨博延续了富勒的逻辑游戏,在这个案例的基础上,又虚构了9名大法官的思辨和探索,展开了一场长达半个世纪的两代大法官穿越时空的法哲学对话,并将20世纪下半叶法哲学主流思潮囊括其中,向读者展示了当代法哲学波澜壮阔又无限奥秘的历史长河,是法学院学生必读经典之一。

正如萨博在序言中所写,这个案例不是富勒抛出的“一个案例”,而是他抛出的“一个问题”,其最大的贡献是——将这个问题抛给读者,让一代代的读者不停地去思考和论证,不断去追寻自己的答案,在此过程中体会思辨的妙趣,培养多元的视角,拓宽思维的视野,掌握法律的奥妙。

读完这14份大法官的判决,读者仿佛也经历严酷的法律思想拷问和道德情感的历险,就如穿行在法哲学历史的长河中,并在不断的思索中,体悟着法律的幽微奥义。

作为法学院毕业生,我读罢全书,掩卷长思:如果我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又将如何“自圆其说”?在给出我的答案前,先带大家去赴一场20世纪法哲学的极致盛宴。

虚构的案例,一代代法律人的不懈思索,在法哲学历史长河里挖出了一个“永恒的洞穴”法学院的学生最早接触的逻辑推理游戏就是“三段论”,即大前提(法律)→小前提(事实)→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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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永恒命题的探讨:相互独立还是包含融合
问题与讨论
10
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一个虚构故事: 有四个小孩在一条通车的铁轨 上面玩耍,还有一个小孩在另 一条废弃很久的铁轨上玩。

法律规定:生命的平等性

道德具有功利性 法定义务:多命换一命
一列高速行驶的火车正在驶向 那四个小孩,而此时刹车的手 闸失灵了。 如果你是列车司机,现在有迅 速变道的能力,你是否会改变 线路选择杀死一个孩子而去挽 救那四个孩子的生命呢?
案件审理
3
第12条A款 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初审

被控谋杀 陪审团特别裁决确认事实 法庭裁定事实与罪名相符,罪名成立并判处绞刑 陪审团成员、法官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减轻刑罚为6个月 最高法院5位法官……

上诉审

欣赏《弟子规》歌曲《亲仁》
同是人 果仁者 能亲仁 不亲仁
汉迪(Handy):无罪。用常识来判断。
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既然民众大多数都认为 无罪,那么我们应该遵从民意。
最终判决
最高法院两票赞成、两票反对、一票弃权,无法做出有效判决。初审法 院有罪判据和量刑被维持,幸存的四位探险队员被执行绞刑。
法官 特鲁派尼 判案原则 墨守原文 法学与道德取舍 法律应考虑道德 定罪 法律上有罪,请求行政长官赦 免 要记得法律的目标,无罪
福斯特 唐丁
自然法
法律与道德是纠 结在一起 法律与道德出现 衡突,无法解决 法律与道德是独 立的 法律即道德
理性判决与道德出现 冲突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跟道德简直无法共存了, 弃权 朴素地解读法律条文,有罪
基恩
汉迪
法律现实主义
按照常识与公众意见,无罪
思考:
9
生命权的平等性: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程序的正当性:多数决的民主与暴政
类不齐 人多畏 无限好 无限害
流俗众 言不讳 德日进 小人进
仁者希 色不媚 过日少 百事坏
富勒先生假设了五位联邦法院大法官的 判决 :
特鲁派尼(Truepenny):有罪。
法官应该遵照法律条文宣判。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既然 法律规定了故意伤人罪,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
7
唐丁(Tatting):弃权。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一样。 因此,我们的法律并没有也永远不会规定基于饥饿而盗窃可以免罪,当然也不会允 许他们基于保护饥饿而杀人。但是我们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 刑,显得更加荒谬。此案已经超出法律可以解决的范围之外,因此无法判决。
基恩(Keen):有罪。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
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如果我们以道德来考虑罪行,必然导致法律无法得 到有效执行。而每个人的道德观都不一样,如果在审判中掺入过多的个人感情,必 然导致不同的法院在面对同样的问题时作出不同的判决,届时法律的公平将无从实 现。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游戏。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案件溯源
洞穴奇案:被称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 、法理学的史上的“永恒的洞穴”。
2
Day 1.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Day X.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Day 20.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 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 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Day 23. 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 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 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Day 32.其他探险者获救。
福斯特(Foster) :无罪。
法律不是机械的按照字面解释,要探究立法 精神。
我们设立的法律是基于文明社会的环境来要 求。案件发生在可控范围以外,案发时他们处于 自然状态。正如我们不会用今天文明的法律来苛 求奴隶时代吃人的法律一样,所有的法律都是建 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因此,我们不应该 用文明的法律,来要求处在生死关头的人。
谢谢大家!
问题与讨论
程序的正当性:多数决原则
多数决原则是民主的工具,也是民主的基本含义
洗碗事件
自由民主
民 主 民粹民主 多数人自由:少数服从多数 多数人的暴政
每个人自由:多数尊重少数
多数决的民主
本案:被害者撤回意志,被强加多数决结果。程序并非正当!
如果本案中最后没有撤回意志,同意了抽签结果,那是帮助自杀问题。 《非诚勿扰2》:秦奋帮助李香山自杀。 帮助自杀:法律构罪,道德无罪。
道德
问题与讨论
危险命题: 道德法律化主张内隐着两个子命题:
善的合法化和恶的非法化 道德标准的绝对化
道德约束手段的刚性化
道德约束的不道德化 和强权化
案例:舆论道德干预司法 药家鑫案、唐慧案
后记
真实案例:
1883年,澳大利亚人杜德利驾驶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 前往悉尼,不幸在途中沉没。船长杜德利和3名船员跳到一艘救生艇上勉强 逃生。在吃掉仅存两瓶芜菁罐头,并捕获了一头海龟后,他们再也没有找 到食物。最终,年龄最小的船员帕克被杀害,成为其他人的救命粮。 获救后,杜德利等人也被送上了法庭。法官宣告被告杜德利等人罪名 成立,判处绞刑。在宣判后,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被告的刑罚,这就是英 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据说,女王的赦免是为了顺应 当时舆论对此案的呼声。 后来这个案例被改编成了电影《少年Pi的奇幻漂流》。 在五十年后,彼得· 萨伯假设了本案例的第二季,以法学界最新的理论, 又虚拟了九篇优秀判决,涉及紧急避险、道德永恒命题的探讨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共性:同源、目的一致、共同要素……
责任建制化 道德能否介入法律审判? 认知确定性 道德法律化
区别
问题与讨论
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
虚假命题:
合法的不道德 合法 合法的道德
不道德
非法的不道德 案例:海宁--父亲抢银行救儿案 小悦悦案 相邻权、新加坡道德入法问题 实质:所谓的道德法律化,事实上是法理学中的“法的法律化”,或 者叫“法的实体化”。 非法 非法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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