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以儒家和法家思想的角度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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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思想上,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发展影响深远。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界定也是众多纷纭,莫衷一是。
但仔细研究发现各自观点,发现他们之间是有相同因素、共同特征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在某些层面,儒家思想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了。
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如三纲五常,就是一种法律。
法律赋予家长管理的权利,将束缚人的思想行为从家庭开始。
不过,这与我们目前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法律应该让人民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必对臣民如家长般照顾。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如下特点:1.德行并施,以德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
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
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
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
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
刑法只能处罚己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
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
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己。
2.皇权一统,天下无双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运用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是中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有助于增强学生的道德意识,培养良好的品德和价值观。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伦理。
《大学》中有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运用中国传统文化,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并认同传统道德价值观,如诚实守信、孝道、忠诚、尊老敬老等。
教学中可以通过阅读经典文化名著、引用古代圣贤的箴言警句等方式,让学生在情感体验中学会思考和努力践行传统道德价值观。
通过这种方式的教学,可以增强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和社会责任感。
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人际关系与社交礼仪。
尊师重道、尊重他人、尊重传统、讲究礼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观。
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或角色扮演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和感受传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和社交礼仪。
在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分析古代文化中的礼仪规范,比如拜访长辈需要行拜礼、对待师长要有敬重之心等。
通过这样的教学,可以让学生明白尊重他人、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友善与礼貌。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仁爱与公义。
《论语》上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可以通过教材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反思仁爱与公义的具体实践。
在讨论“助人为乐”的话题时,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通过实际行动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并从中感受到善良与公义的概念。
通过这样的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同理心和关爱他人的意识,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要注意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的结合。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活的、发展的文化体系,应与时俱进,与现代社会相结合。
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可以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问题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情景教学,引导学生理解和运用传统文化的智慧和价值观。
在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运用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来处理现代社会的冲突与矛盾,如邻里纠纷、学校暴力等。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
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
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
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

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小谈“亲亲相隐”内容摘要:1.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2.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3.“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4.“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关键词:人情法治儒家亲亲相隐熟人社会封建社会伦理文化刑法人性人治道德价值正文➢文献综述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
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
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
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
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法制与人情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
①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
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法制与文化的关系

法制与文化的关系摘要:法制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彼此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文化的因素会对法制建设产生各种影响。
本文主要探讨了文化与法制的关系、文化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如何在法制建设中融入本土文化。
关键词:法制、文化、影响、本土化正文:法制与文化密不可分,文化对法制建设有着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紧密联系,文化的传承和演变有助于创新法律制度,并为法制建设注入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文化的因素会在各个方面进行影响。
在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必须考虑民间文化的特点和民间文化认知模式的转化。
在自治区、省、市、县等地方行政区域内,则必须拓展地方文化的属性、力量和特色。
在需要考虑国际性与全球性的问题领域,还需要考虑多元文化的存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知差异及影响也应该被充分考虑。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与中华文化的演化和发展紧密结合的。
例如我们的宪法庄严宣示捍卫国家主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这些目标的实现贯穿了中华文化的许多原则。
民法典则通过现代法的形式,融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与道德,实现了多元文明的共存路径。
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注重本土文化的融入也是重要的一步。
法制的建设必须考虑到本土文化的特点和文化传统的保护,不能单纯地套入外国法律制度。
唯有尊重民族文化,促进文化多样性,才能在法制建设中实现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统一,真正推动文化与法制的融合,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推动全面现代化进程。
案例:《大堡礁保护管理条例》《大堡礁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是澳大利亚政府为保护大堡礁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这个法律的制定不仅考虑了科学和环保的因素,而且注重了当地原住民澳洲土著文化的特点和对大堡礁的文化认知。
该法规下的惩罚机制甚至融入了土著文化中的“公民教育和互相尊重”的概念,以此实现对大堡礁生态环境的保护。
结语:文化对于法制的影响作用巨大,为法制建设注入了深厚的思想源泉。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意义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意义1.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像是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铺上了厚厚的基石。
咱老祖宗那时候就讲究“无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意识啊,其实就是法治意识的雏形。
你想啊,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基本的规矩概念,那法治道路还怎么顺利走下去呢?就好比盖房子,没有稳固的地基,房子能盖得起来吗?肯定不行啊。
2.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里的“仁、义、礼、智、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深远意义。
拿“信”来说吧,人要是不讲信用,社会就乱套了。
在法治里也是一样,诚信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大家都像那些老赖一样,签了合同不算数,那法治社会的契约精神不就被破坏了吗?这就像在一条路上,有人故意挖坑,那这路还能让大家好好走吗?3. 传承传统文化能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我有个朋友,他之前老是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
后来他读了些古代关于公正执法的故事,像狄仁杰断案。
他就明白了,从古至今,公正都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这就好比给了他一副眼镜,让他看清了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道路就需要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看到它的意义,就像我们需要眼睛看清道路一样。
4.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种滋养。
在一个社区里,大家都和谐相处,有矛盾了也能按照合理的方式解决,这就是法治追求的目标之一。
就像古代邻里之间有了纠纷,会找德高望重的人来调解。
这和现在的法治调解机制有点像,都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如果没有这种和谐的理念在,法治道路上就会充满争吵和矛盾,就像车子在颠簸的路上行驶。
5. 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看似和法治有点距离,其实关系大着呢。
家族里长辈教导晚辈要遵守家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培养规则意识。
我记得小时候,爷爷总是跟我说,家族里的规矩不能破。
这就像法治社会里,法律不能随意违反。
要是家族里的人都不把家规当回事,那家族就乱了。
同样,要是公民都不把法律当回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怎么向前呢?6.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自省精神,对法治道路的发展很有帮助。
中国传统文化融入《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措施与方法

中国传统文化融入《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措施与方法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承载着丰富的智慧和价值观念。
在当今社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尤其是在教育领域,道德与法治教育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但如何让传统文化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成为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传统文化融入《道德与法治》课堂,意味着在教育中注入传统文化的精髓,让学生在学习道德与法治的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
这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文化修养,增强他们的文化自信,还可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
如何有效地将中国传统文化融入《道德与法治》课堂,成为当前教育界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就是从这个问题出发。
1.2 问题意义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基,是历史与文化的结晶,承载着深厚的民族精神和道德观念。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侵蚀。
在当今社会,随着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传统文化的淡化,一些学生的道德观念开始出现偏差,法治意识不足,甚至出现一些不良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将传统文化融入《道德与法治》课堂,对于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培养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传统文化的教育,可以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心,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文化自豪感。
开设相关课程,引入传统文化书籍,组织文化活动,可以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传统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观念,从而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
加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文化融合,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更可以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教育实践中,将传统文化融入《道德与法治》课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2. 正文2.1 借助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价值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教育价值,可以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传统法文化对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文化对法治的影响作者:胡静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01期摘要: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从而成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传统并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的法律系统。
即“中华法系”。
因此,概括地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急剧变革的近现代中国社会所遇到的挑战和命运,进而揭示传统中国法文化的转型与发展趋势,应当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任务。
20世纪是中国试图重建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的世纪。
自晚清“新政”改革傳统法制引进西方法律制度以来,近百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历程可谓艰难曲折。
本文从文化入手,通过对文化、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递进式的分析。
进而揭示了中国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关键字:文化:中国传统法文化:权利;道德一、中国传统法文化概述文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文化指文学艺术;广义的文化指除过政治、经济以外的一切社会生活。
这种广义的文化包括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哲学、宗教,这是社会的最高指导思想:第二个层次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等,它受哲学、宗教的指导,同时也是哲学的基础和表现: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心理,其中包括风俗习惯和一般人的思想意识。
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在中国古代典型的农业文明基础上形成的。
先秦时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时期,秦、汉、唐宋、明清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流变时期。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在特质是:天下本位、家族伦理主义、民本主义、大一统的君主主义、中庸主义、礼治主义六个方面。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表现形式是德主刑辅、诸法合体;其价值取向是和谐无讼;其特质是伦理法:立法的道德化、司法的道德化以及实现法律价值手段的道德化。
当前我国存在的法的合法性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我国法制进程中,现代法制观念与传统法文化的关系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虽然,中国传统法文化在西方法文化的冲击下早已解体,但仍以其独有的伦理型特点为今天的世界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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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__________北京大学《法律导论》课程期中作业论文题目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摘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首次被列入专题来讨论,可见当今的中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
从商鞅变法到唐律,中国的律法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其对当今法律的贡献却微乎其微。
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德治、人治,重视“人情”关系密切。
而这些文化传统,直到今天,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
本文试图从传统文化与法治的比较,分析两者间的矛盾与解决之道。
【关键词】现代法治、中国传统文化、人治一、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矛盾德治,人治,还是法治人之初,性本善,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历史上,性善论最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孟子的《滕文公上》。
它开篇即写到“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
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
”虽然近几年港台儒学界有向善和性善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子在总结人生哲学时已明确指出人生来便有具有良知,这也是人和禽兽最基本的差别,1即“人禽之辨”。
在孟子生活的年代,他的学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
然而当儒学逐渐在中国确立其统治地位时,这种思想逐渐在统治阶级的执政理念中根深蒂固。
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仁政”一直是整个社会最高的政治理想。
在这个中国式的“乌托邦”中,统治者应该以民为本,以德治国,给予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
应该说,从百姓利益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思想是好的,因为它强调统治阶级不应过度剥削人民。
然而以德治国,强调以民为本,却是建立在人民皆“性本善”的基础认知上。
这样的治国方针不可避免的将导致法治观念的缺失。
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法家”这样的思想和众多的律法,但它们根本思想并不是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而是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即被统治者的行为,从而巩固统治者的权力。
于是,中国古代的律法逐渐成了统治者剥削人民的工具。
就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拿离我们最近的大清律例来说,整部律例最显著的一个特征便是每条律例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阶级而制订的。
比如旗人犯罪要怎么处置,蒙古人犯罪要怎么处置,知县以上的官犯罪要怎么处置,为官的汉人犯了罪要怎么处置,等等。
这样的法律只是一种统治工具,与今天的法治观念大相径庭。
而反观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西方,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律法的重要性由原罪论不证自明。
人们生来皆有罪,从而必须遵从律法。
而且越是位高权重,比如主教或教皇,越是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
人情与法的冲突人情的解释有许多种。
亲情(如孝)是人情,友情是人情,恻隐、不忍之心皆人情,除了比较极端的法家对人情道德的彻底抛弃而将“功利”作为检验一切的标尺外,古时的主流思想对人情的看法还是褒大于贬。
它最主要是指一种从社会人际出发的价值判断标准,强调“均衡”、“和谐”。
2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在被古代中国统治者视为“圣经”的儒家学说中,道德和礼才应该是统治的方法。
而所谓的伦理道德,无非就是以上所说的人情。
在西汉,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即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更是把人情之治推向了高峰。
在古代,孝子为报杀父之仇杀人,是可以被主流思想所原谅,甚至颂扬的。
然而这仅仅属于“法外开恩”的例子。
若是当人情变成“法外施刑”的借口,后果将不堪设想。
比如文字狱,便是建立在“统治者威严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个判断标准之上,而无确切律法根据。
今天我们所说的中国的“人情”,其实就源自于中国的传统文化。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理念,可在今天却仍时常成为法治建设的阻碍。
中国人如此重视亲情,轻者至于违法者因亲情犯法,例如官员因子女或父母而贪赃,重者至于执法者因亲情无视法律,例如法官受人之托不案法律断案。
而在孝之外,朋友情,师生情,同学情等等,在今天的中国社会织成了一张巨大而复杂的关系网。
因为人情,中国人更加信奉有事找熟人,而往往忽视了法律的存在,或者不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应该说,我们的社会需要人情,更需要伦理道德。
然而在法治社会中,这样的人情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若是我们以人情为判断标准,便等于我们将最后的判断权还给了人,从而又倒退回了人治社会。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的影响人治的现象依旧普遍十八大四中全会上首次强调了依法治国,可是正如周旺生老师在课上所说,在依法治国中,并没有切实的理清党与法的关系。
这是从最高领导层的角度来看人治与法治。
今天的中国仍旧强调一个领导人或者一个领导小组的权威与地位,2刘珂《人情与法——以古代中国传统为背景》每当领导人有什么重要的指导思想或者执政理论,便要引发全社会广泛的讨论和学习。
这样固然有利于整个政府的高效运行,然而一旦领导集团无视法律,他们的权力便会成为破坏法治魔鬼。
比如文革的发生,便和当时整个社会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不无关系。
除此之外,人治的另一个最大的弊端便是它缺乏延续性。
若是我们总是以每一届政府,或者每一届领导人的执政理念为治理社会的原则,那么就无法实现根本的法治。
这一届领导人强调了法治,并不能保证下一届领导人还强调法治。
法律的地位应该写进白纸黑字的宪法中,是“死”的,而不能是“活”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能够真正起到约束领导人的作用。
而由于“上行下效”的缘故,高层的人治之风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基层执政者的执政理念。
甚至,因为缺乏媒体与舆论的关注,基层与地方的人治现象更加的普遍。
1996年在内蒙古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发现被害人遗体的小伙子呼格吉勒图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凶手,并于仅仅60天后被执行了枪决。
而负责此案的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则因此立下二等功,今天已升迁到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
令人愤慨与不解的是,早在2005年,因为另一案件落网的惯犯赵志红便已交代了呼格案的真相,承认自己才是呼格案的真凶。
可这一案件却尘封了九年,一直拖到今日才开始重申。
可以想象,在今天的中国,这样的冤案数不胜数,能够被报道出来的仅仅是冰山一角。
它们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治之风的盛行。
无论是执政者,还是执法者,都认定自己的判断就是标准,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人民法制意识的缺乏中国人的传统是以和为贵。
在处理纠纷时,国人往往不愿意对簿公堂,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在国内,每逢有些人要打“一块钱”官司,便会引来旁观者们的热评如潮。
他们或是质疑,怀疑那是作秀;或是摇头,认为没有必要打官司。
不得不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民缺乏法制意识。
如果说民事纠纷是用和解还是诉讼来解决并无大碍的话,那么真正该让我们警醒的则是中国人在行政诉讼上的怯弱。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三从四德、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愚昧思想如今仍时时刻刻阻碍着国人法制观念的进步。
富士康事件里,员工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就不合理的制度诉讼工厂,然而他们却最终选择了跳楼轻生。
同样的,当公民的利益被政府侵犯,或是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儿童受到侵害,他们大多都会选择忍气吞声。
一方面,这样的行为使受害人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这样的容忍更助长了利益集团的气焰,使他们更加的无视法律,从而阻碍中国的法制建设。
当今中国,行政审判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量比民事刑事法官整体要低 10 倍左右,3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我们的法律到底是在为谁服务。
三、完善法治建设待解决的矛盾正如笔者在前文论证的,在中国,一个传统文化中缺少法治元素的国家,要实现法治,必要先解决好法治与传统文化间的矛盾。
要完善法治建设,必须做到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
而这三方面的问题,正好对应前文所论述的三3《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江必新个主要矛盾。
要完善立法,必须先摒弃人治的观念,先回答法是为何而立的问题。
在一个人治的上层建筑下,再完善的立法也只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保障领导集团的统治。
注意这里和法律的定义并不相矛盾。
按照当代我们对法律的解释——“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们的法律确实要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
可是统治阶级并不几个特定的领导人,也不是一个领导集体。
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统治阶级应该是全体人民。
所以只有当我们摒弃人治,真正的把立法权交还给人民,才能够制定出约束领导集体的法律,从而实现法治。
其次,要做到严格执法,则必须要解决人情与法的冲突。
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制度上完善,比如提高执法者的薪酬和地位,完善对执法者的职业素养教育。
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全民的意识教育入手,在社会上倡导“法律高于一切”,“法不容情”这样的理念,淡薄人民的人情观念。
而要大力普法,则必须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这必须从教育上入手,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观照的传统文化在处理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时,我们必须要意识到,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其实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要避免的是把传统文化立于法的精神之上,或者把传统文化中的意识形态当做立法的根据。
但我们完全可以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将其作为我们今天推动法治建设的借鉴。
所以用“观照”这个词,来处理两者的关系,非常合适。
在2011年的司法改革中,有一条非常引人关注,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用“亲亲相隐”来代替“大义灭亲”。
具体条文如下: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事实上,即使在西化的民国法典中,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所受到的罪罚也较轻。
但新中国的刑事立法将“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摒弃了,推崇“大义灭亲”,使许多人在法律义务与亲情人伦之间处于两难境地。
而此次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这一状况,向传统的法文化以及人伦精神复归,与中国儒家传统伦理相契合。
4应该说,在法律中体现人文关怀,可以提高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性,从而推动普法教育的实行。
一百年前,梁启超晚年游历西洋后给当时青年人的几句建议,非常值得我们今天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借鉴。
他说,要发扬中华文化传统,第一步是,要人人存一个尊重爱护本国文化的诚意;第二步,要用那西洋人研究学问的方法去研究他,得他的真相;第三步,把自己的文化综合起来,还拿别人的补助他,叫他起一种化合作用,成了一个新文化系统;第四步,把这新系统往外扩充,叫人类全体都得着他好处。
54傅达林:《司法让步给人伦更多空间》5梁启超:《欧游心影录节录》,载《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三》钟震信息科学技术学院1300012886布谷、布谷长鸣、农业百科、布谷新闻 T2DA2Wh8p8XI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