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中国自古就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圣经》中亦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主张,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似乎早已理所应当、达成共识。
但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却发现,对被指控谋杀的探险者们宣判死刑与无罪释放一样荒谬,在那个设想中的极端环境下,他们跨越了人性存亡的边界,同时也将法律逼到了绝境。
汉迪法官提出“这是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子之一”,这个说法我并不认同,非黑即白的思维在法学领域难以成立,法律更不可能摆脱全部影响因素而独善其身。
书中每一位法官的判决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展开,虽然富勒宣称“请勿对号入座”,但我们明显可以察觉到其中融合的几种学派的观点。
下面我将针对我印象最深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是允许对法律做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呢?这个问题由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出,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有对“故意”“紧急避险”等术语的扩展解读,才能为探险者们争得一线生机。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如基恩法官的“立法至上”原则,强调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但更多法官选择了自由裁量。
我认为,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当然应该被严格遵守,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有所疏漏或有些模糊,此时法官对法条作出自己的阐释无可厚非。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事实,部分词语含义的变动和扩充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其次,法官是否应该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该如何看待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
首席法官伯纳姆力主“撇开己见”,海伦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都赞同将道德融入审判,但基于对道德不同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魏元栋 《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课题报告题目《洞穴奇案》案例分析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经济学组名我们都是祖国一枝花指导老师刘炜报告写作魏元栋201213432报告排版雷凤钗201213430PPT制作雷凤钗201213430演讲成员魏元栋201213432肖大云201213417其他成员李丹丹刘小雅彭荣华孔维锦严硕目录第1章案情简介 (1)1.1案情概况 (1)1.2案情分析 (1)第2章案情的争议点 (2)2.1 案情争议点的发展 (2)2.2 案情争议点的汇总 (2)第3章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逻辑推导 (3)3.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3)3.2 立法至上 (3)3.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3)第4章其他法官的推理漏洞 (4)4.1四位法官意见的梳理 (4)4.2 福斯特法官—探究立法精神—被告无罪 (4)4.3 唐丁法官——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与审理本案 (5)4.4汉迪法官——以常识来判断—被告无辜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5)第5章总结 (6)参考文献 (7)第1章案情简介1.1案情概况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在付出了大量财力和牺牲了十名营救队员后,仍未救出,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医疗专家和工程专家取得联系,确切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色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却在掷色子之前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色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他们应该判有罪吗?1.2案情分析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富勒在这个案例中借用了大量的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紧急避乱的抗辩性、夹杂着政治因素的追述、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法学院夏季学期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姓名:王研年级:2016专业:法律(法律非法学)方向:法学理论二零一七年七月标题: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案例分析报告[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审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评析]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分析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
在本案中,威特摩尔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结果却成了该案中的唯一一个受害人。
他虽然在抽签中收回了自己的意见,但我认为,他只是害怕自己被抽中而已,并非良心不安。
不得不说,他完美的印证了墨菲定律,即“凡是可能出错的事有很大几率会出错。
”他越是担心,厄运就越容易降临到他的头上。
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威特摩尔虽然是受害者,但提议出自他口。
正是他勾起了众人需要牺牲一个人来保住其他人的私心,即便不是他死,也会是其他的甲乙丙丁中的一个人,总之,从客观上来说,总有一个人会去死,以来保全其他四个人的生命。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我将从以下几个问题来阐述我对该案的想法。
(1)如果我是该案的法官,我该如何处理此案?我认为,我依旧会判四个人无罪,但几人仍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威特摩尔勾起了其他四人的“罪恶之心”,即想靠牺牲其中一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虽然自己也有五分之一的概率被抽中因此被吃掉,但无论用何种手段,大家最终的目的就是活下去,不愿放弃生命权。
其次,为了免于自己的生命权遭受恶劣环境的侵害,抽签吃人的其行为固然不可取,但如果众人在不知自己能否生还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性便是先杀死一个,而后便会杀死第二个,直到剩最后一人,活活被饿死。
规则主义视角下洞穴奇案论文

规则主义视角下的洞穴奇案摘要:洞穴奇案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也为我们设下了一个永远无法解决的迷穴。
在法律的天空中,我们信仰法律,然而更多时候往往会面临法理与情理、法律与道德的交错,如何抉择,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艰难的考验与痛苦的选择。
关键词:洞穴奇案;利益;损失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9-02一、案例基本情况在2000多年以后的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因山崩而受困于山洞之中,且缺乏足够的食物补给,营救工作极其艰难,有十名营救人员在营救过程中死亡。
五名探险人的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根本无法支撑到营救工作完成的那一天。
后来,五名探险人之一的威特摩尔提议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其中一人以救活其他四人,但在抽签前他又反悔了,收回提议。
但另外四人仍坚持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之后,这四人因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依法判处绞刑。
二、法律、道德、人情的交错每个人在第一次读到这个案例时,可能会感到一种恐惧,因害怕这种绝望的境地而恐惧,如果有一天面临这样一种境地,不知道自己将会如何抉择。
同时,也深感无奈,在那样的绝境中,或许这四人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最好的选择了,而且为了营救他们已经牺牲10个人,如果再判他们死刑,那所有的牺牲也就白费了。
况且,死刑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十恶不赦之人,很显然,这些探险者都并非十恶不赦之人。
然而,除去这种朴素的情理,我们也坚信,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一个人把自己的同类当成食物,即使是达成合意之后的选择,吃自己的同类来保全自己的行为仍然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残忍的、违背人性的行为。
显然,面对这样的境况,法律、道德、人情的纵横交错把我们推向了一个难以抉择的艰难境地。
三、规则主义视角下的审视(一)历史上案例的启发富勒虚拟的洞穴奇案参考了历史上两个类似案例,即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两起海难事件。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洞穴奇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南方某山区的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当地一个名叫“老鹰洞”的山洞口淹没,导致多名游客被困洞内。
救援人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游客在洞内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洞穴探险2009年某日,一个名叫张某的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了这个名为“老鹰洞”的山区进行探险。
老鹰洞是一处风景秀丽的天然洞穴,洞穴内有许多美丽的钟乳石和地下河流。
2. 洪水来袭在探险过程中,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洞穴口淹没,导致张某一家被困洞内。
幸运的是,洞穴内还有其他游客,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困境。
3. 救援行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救援行动。
经过多方努力,救援人员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小张因体力不支,在洞穴内死亡。
4. 法律争议小张的死亡引发了法律争议。
一方面,张某一家认为,是洪水导致了小张的死亡,救援人员没有及时施救,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救援人员认为,他们在救援过程中已经尽力,小张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一家认为救援人员存在过错,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救援人员不应承担因洪水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救援人员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为了保护其他游客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救援人员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小张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