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洞穴奇案】共23页文档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是一宗同類相食案,並牽涉陷入絕境、抽籤、公眾同情、政治因素、緊急避險抗辯及赦免等事實,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下稱洞穴奇案一。
其後薩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個法官提出九種額外的法哲學觀點(下稱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此案曾被達瑪竇(Anthony D'Amato)稱為法理學經典。
目录∙ 1 洞穴奇案一∙ 1.1 案情∙ 1.2 法官的判詞∙ 1.3 法官的觀點∙ 2 洞穴奇案二∙ 2.1 案情∙ 2.2 法官的判詞∙ 3 外部連結洞穴奇案一案情∙五位探險隊員在洞穴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由於沒有按時回家,故營救幾乎是立即展開∙營救途中有十個營救人員死亡∙探險者只帶有勉強的食物∙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與他們取得無線電聯絡,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個小時後,被困者再問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問以抽籤的形式決定誰該死亡是否可行,包括醫學家、法官、政府官員、神學家在內的人都保持緘默∙之後他們自願關上了無線電∙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殺死吃掉∙被殺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大家曾反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在擲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即之後的被害者)撤出約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詢問他是否認為擲骰是公平,受害者並無異議,其他人替他擲骰,結果是對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審團作特別裁決,只證明事實,有罪與否留給法官斷定∙初審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並處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訴審∙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許自由裁量結局:由於法官意見不一,初審法院最終維持有罪判決和量刑,所有被告將被處死刑。
《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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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作者:
来源:《蓝盾》2013年第09期
作者:(美)彼得·萨伯
译者:陈福勇张世泰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6-01
平装: 171页
定价:18.00
内容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推荐进行时:
这一著名的公案已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名大法官
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名法官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洞穴奇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南方某山区的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当地一个名叫“老鹰洞”的山洞口淹没,导致多名游客被困洞内。
救援人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游客在洞内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洞穴探险2009年某日,一个名叫张某的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了这个名为“老鹰洞”的山区进行探险。
老鹰洞是一处风景秀丽的天然洞穴,洞穴内有许多美丽的钟乳石和地下河流。
2. 洪水来袭在探险过程中,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洞穴口淹没,导致张某一家被困洞内。
幸运的是,洞穴内还有其他游客,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困境。
3. 救援行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救援行动。
经过多方努力,救援人员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小张因体力不支,在洞穴内死亡。
4. 法律争议小张的死亡引发了法律争议。
一方面,张某一家认为,是洪水导致了小张的死亡,救援人员没有及时施救,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救援人员认为,他们在救援过程中已经尽力,小张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一家认为救援人员存在过错,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救援人员不应承担因洪水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救援人员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为了保护其他游客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救援人员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小张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洞穴奇案文档 (2)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这四名被告的做法是拯救了大家的生命,但问题是这样做是对的吗?这四个人应该定罪并处于绞刑吗?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要求司法官员慎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的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让人印象深刻。
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然而,希望——这一天赐物,往往在我们心中取代一切,它常常使人想入非非,吝啬和软弱所经常容许的不受处罚更加使它具有力量。
有人认为这四个人并不需要受到处罚,因为他们是为了生存和自己的利益而去杀人,这是可以让人理解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的精神”是一种绝对的“理性”,用大家熟知的话来说,就是“公平”、“正义”。
何谓公平正义?通俗地说就是“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受到别人的不法侵害”,“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过错得利”。
用康德的话说,“人非工具”,即每个人本身的尊严都应得到尊重,不应仅仅把人当做实现某一目标的工具,人类本身即是目的。
不管怎么说,法的精神是一种绝对的正误标准,只与人类理性有关,与人类本身有关,而不受历史条件、人类欲望的左右。
这种精神扩展到每一个单独的个体都任然存在。
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饥饿尚不能成为一个人盗窃的正当理由,更何况是杀人呢?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一个人有捍卫自己生命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能通过去剥夺别人的生命来实现。
洞穴奇案

判案的酌情权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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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责就是解释立法机关所设定的概念(回应伯纳姆) 前提:紧急避险就是指没有犯罪意图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一)合理的确信(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二)饥饿是一种紧急避险抗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三)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四)身处危险非被困者之过错(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五)食物缺乏非疏忽造成(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回应伯纳姆) 惩罚有违法律目的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赞成撤销判决
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 应考虑民意
• 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 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结局 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 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 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 刑。
后续
五十年后,因为洞穴中第六个参与者的出现, 法院对洞穴奇案进行了再一次审理。在这五十年 间,曾有人因洞穴奇案一案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 建议,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 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 自主判断的权力),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 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 没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 法条与五十年前一致。
结局 与五十年前一样,由于 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 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 量刑。
如果你是法官, 那么,问题又来了 你又会如何判决 呢?
看完了那群法官的判决,我的心情其实非常的沉重。 从道德上来讲,四个犯人的行为的确情有可原,毕竟 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四条生命比一条生命有价值,我 真的很想判犯人无罪。 但从法律来讲,这不是意味承认“在某种特殊的情况 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允许了”,意味着杀人能 够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为。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 更何况判他们无罪,如何去面对被害人和 被害人的亲属。 所以,我认为应该判那四个犯人死刑。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本书最大的特点,大概就在于它像一个悖论或囚徒困境一样,能够引起人的思考和讨论,此外,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
显然,法律不是真理,而是实用的工具,无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降低社会成本的工具。
但无论是什么工具,尊重法律、执行法律是基本的常识,即使依照法律会得出不道德或法官不情愿的判决,比如挥泪斩马谡。
当然,道德也不是真理,比如三从四德什么的。
从法理上考虑,类似本案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强迫的,另一种情况是自愿的。
其实即使是强迫的弱肉强食的情况,也是自然界的公理,算不上不道德。
如果是弱肉强食的强迫的情况,那显然是涉及刑法了。
如果是自愿的,就意味着食者与被食者之间达成了协议,这就是一个民事问题。
这需要认定生命是否具有特殊性,说白了就是生命是不是无价的,或者说生命的价格是不是+∞。
此外,这个问题是一个四个人吃一个人的问题,如果生命不具有特殊性,不是+∞,这个问题就可以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就是一个民主问题,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一个民主暴力的问题。
法理经典案例:漂流的公正永恒的洞穴

法理经典案例:漂流的公正永恒的洞穴20世纪美国法理学家富勒(Lon Fuller)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
该案的简要案情如下。
纪元4299年5月上旬,5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认。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4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4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
后4人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富勒在1949年的原始版本故事中,虚构了4300年5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五份判决意见:两票有罪,两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退出裁判,结果是维持原判。
富勒去世半个世纪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彼得·萨伯(Peter Suber)以富勒的原始版本为基础,假设50年后洞穴探险者案因遗漏的第5名罪犯归案被审判(假设实际上有6名洞穴探险者)而有机会翻案,虚构了4350年另外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9份判决意见:4票有罪,4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回避裁判,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三联书店2012年出版的《洞穴奇案》,由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和张世泰译,是集合富勒原文和萨伯所续的共计]4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或称“陈词”)的法哲学著作。
透过这14份“虚拟大法官”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哲学如何影响法官对法律与事实的解读。
我们更可以在简短而生动的篇幅中,看到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怎样生动而激烈地进行对话。
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文敏推荐该书为“任何对法学研究有兴趣的人士一生必读的著作”,我个人认为此言非虚。
洞穴杀人案,貌似“杀人者死”的简单判定,背后却潜含着法理情的剧烈冲突,14位大法官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足以说明,该案无疑属于疑难案件。
面对疑难案件,审慎的法官不得不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往往会辗转反侧、犹豫再三以致顾虑重重、如履薄冰,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身陷绝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