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程简介
破产法第一讲共30页

1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概述
2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破产申请
3 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
4
破产管理人
5 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概述
❖ 什么是破产?——破产是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财务困境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法律意义上 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 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程序以及就 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 清算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用来清偿全部负债。
❖ 再建主义: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 通过一定的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 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
❖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全球性破产法改革运动中提出。 当今破产法改革的趋势是强调再建主义,但并不否定清 算程序。
❖ 2019年5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30届会议通过《跨 国界破产示范法》5章32条。我国作为36个成员之一, 出席了本次会议。
➢ 返回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 Nhomakorabea产申请❖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所应 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破产能力的资格要件、 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条件以及决定破产程序开始 的其他要件。
❖ 狭义的破产——广义的破产,反映出破产法的发 展趋势。
❖ 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破产和解程序: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
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 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 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程序性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 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 参与下,进行营业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 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 序。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学习教案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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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 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 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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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抵销 权、取回权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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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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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㈠ 破产受理的概念
破产受理是指破产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审 查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作 出破产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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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破产清偿顺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 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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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 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破产法课件课件
会计学
1
一、破产的含义和意义
㈠ 破产的含义
法学含义当债务人不
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 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 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 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 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经济学含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 严重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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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破产的意义
对于债权人
破产法讲义

•
•
(一)破产和解程序
• 3、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3)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 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 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 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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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 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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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 2、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 (1)并非所有遭遇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该直接退 出市场而被进行破产清算。 • (2)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3)有利于稳定就业、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权益。 • #案例:广东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 • (4)有利于维护股东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案例:全国首例破产重整案(北京仙琚医院有限公司从 被强制执行到申请破产清算到申请破产重整) • 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破产重整 坏事变好事
商法二
COMMERCIAL LAW
破产法讲义 xxx
1
破产法
• 一、教材和参考书 • 1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 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 • 2 王欣新著:《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 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9月第二版。 • 3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教程》,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编:《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6年9月第1版。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 ❖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
程序的破产概念。 ❖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 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 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 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定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四)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完
善Hale Waihona Puke 破产法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标准。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1. 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英国破产法 ❖2. 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日本、德国、 法国等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 偿债务。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破产原因的双重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财 产依法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01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 人存在未被发现的财产,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02
追加分配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2年内提出。
追加分配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中未 受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监督
企业重整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制 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而企业和解则没有法院的直 接监督。
自主性
企业重整更强调自主性,主要由债务人自行制定 重整计划并执行,而企业和解则需要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达成协议。
效果
企业重整可以调整企业的业务、资产、债务等, 有助于恢复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而企业和解 则主要是对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偿还,可能无法 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
受理的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 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不得 再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
包括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破产原因 、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并 通知申请人及债务人。
THANKS.
破产管理人的任期与破产程序持续时 间相关。
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士组成,如律师 、会计师等。
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严重失 职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解任破 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其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识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领会)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破产申请人(领会) 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实务培训方案
破产实务培训方案1. 破产概述破产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并且无法继续经营时,被法院宣告破产,将企业财产清算并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清算破产,另一种是重整破产。
清算破产是指企业财产被清算,清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如清偿不了,则剩余部分由债权人分取。
重整破产则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得以有序地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重整措施,从而让企业得以重生。
企业面临破产正在接触其存续,负责的企业管理者、高级财务人员和股东需及时了解和掌握破产程序。
2. 破产实务课程本破产实务培训课程主要围绕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财务、管理等核心内容,为企业管理者、高级财务人员和股东提供深入、全面的破产实务课程。
2.1 破产法律课程破产实务培训必要包括破产法律课程。
它主要包括破产的法律定义,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债务重组等重要内容。
破产法律课程适合企业有关人员、法务人员、企业律师参加。
2.2 破产财务课程破产实务培训也必要包括破产财务课程。
它主要介绍破产程序中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破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经营措施。
同时,它还重点介绍破产财政管理及流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破产财务课程适合企业财务人员、财务总监、会计师、审计人员、评估师等从事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参加。
2.3 破产管理课程破产实务培训中需要包括破产管理课程。
破产重新组织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在考虑破产重整时,企业管理层需要掌握相应的管理工具和策略。
破产管理课程将聚焦于帮助企业管理层了解关键的企业重组问题、治理和财务的管理措施。
破产管理课程适合企业管理者、高管和企业顾问参加。
3. 破产实务培训时间和地点本破产实务培训课程包括破产法律课程、破产财务课程和破产管理课程,每一课程为期2-3天,共计6-9天。
课程时间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到正规的破产培训机构参加。
4. 实务培训后的收获经过本破产实务培训的学习,相信你将能够掌握破产实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实用的破产管理技巧,成为企业破产解决方案的重要工具人。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 (二)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法适用所有的企业法人,实现了 企业法人在使用破产法上的统一。该法同时规定,其他法 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 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七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
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七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 (二)破产分配方案 • 破产分配方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可
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应参加分配的各项破产财产的 数额以及法定的破产顺序,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
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在 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 二、和解
• (二)和解申请 •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直接向人民
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没有和解申 请权。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二、和解
• (三)和解协议 1. 和解协议的内容 2. 和解协议的通过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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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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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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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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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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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12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从破产法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经济的角 度探讨了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从理论和立法角度 分析了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分析了不同主体在 其中的定位。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02.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本节关键词
立法目的;破产程序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13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15
商
法
第四节
COMMERCIAL LAW
《企业破产法 (试行)》与新 《企业破产法》 的制定颁布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16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介绍了我国破产法制定的原因、立法进程、 制度框架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而分析了重新 制定破产法的意义及期望。
本节知识点
01.《企业破产法(试行)》 02.《企业破产法》的重新制定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 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 产法》的制定颁布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3
商
法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破产的概念 与破产法律 制度的构成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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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概念 1. 破产法的概念 2.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 3.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4.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5. 各国破产立法演变和发展的共同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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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课程简介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中英文) 学时 学分 先修课程
推荐修
读学期
破产法 Bankruptcy law 36 2 民法、民事
诉讼法
课程简介:
本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
论,熟悉有关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并训练学生应用破产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
能力。
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破产法基本制度中的破产申请和与破产案件受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财团与破产财产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制度、债权人
会议制度、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破产法律责任制度。本课程中
教师会根据内容的需要安排课堂案例分析讨论。
This course will consist of three parts: the introduction to bankruptcy law, bankruptcy
procedure law and bankruptcy substantial law.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bankruptcy, legislative
models and purpose of bankruptcy law, bankruptcy conditions and jurisdiction of bankruptcy case
will be studied and discussed in the first part. And the initiation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announcement of bankruptcy, in the second part; Some special systems such as insolvent
properties, recall right, set-off right, recovery right, bankruptcy crime and so on will be the themes
researched in the third part. As the course goes on, some typical cases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class.
撰写人:韩长印 院(系)公章:
院(系)教学主管签字(盖章):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