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节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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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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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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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0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02
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03
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04
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2
破产能力
3
破产原因
4
输入标题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2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
4
3
债权申报的规则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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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前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01.
02.
03.
04.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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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述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运行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概述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财产的分类及性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部分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思考:破产法的价值取向)破产的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及特点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①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
②认为破产法为商事特别法。
③认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实行民商合一,破产法当属民事特别法。
一般认为,破产法应属于独立的程序法,而不应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其次:破产程序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法上有许多特有的制度而这些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
3.我国破产法的特点①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②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③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④强化破产责任。
⑤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
三、破产法的效力1.破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2.破产法对地的效力。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各国立法有三种做法: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三是折中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破产法第一章

二、破产法
1 . 破产法的概念 广义: 广义: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 用破产或者和解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所有 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
狭义: 狭义:2006年08月27日颁布 《中华人 年 月 日颁布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06月01日 年 月 日 实施) 实施) 1986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试行) 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 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修改删 除)
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破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手段。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手段。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手段 2.存在多个债权人。 存在多个债权人。 存在多个债权人 3.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4.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三、破产制度的宗旨和功能
(一)宗旨 微观:为了公平、合理、及时、 微观:为了公平、合理、及时、有序地解决 债权债务关系 宏观:为了及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宏观: (二)功能 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2、解除债务人的负担 、 3、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 有利于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维护竞争秩 序和竞争规则。 序和竞争规则。 有利于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有利于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 平。 有利于理顺职工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活力。 有利于理顺职工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活力。 有利于调整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 有利于调整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 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 ❖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
程序的破产概念。 ❖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 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 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 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定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四)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完
善Hale Waihona Puke 破产法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标准。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1. 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英国破产法 ❖2. 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日本、德国、 法国等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 偿债务。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破产原因的双重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破产法概述——精选推荐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导语】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掌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
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
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
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
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
①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
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
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
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
破产法课件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 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 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后取 得的份额或转让应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
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
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 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 外来非法干涉; (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 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二)权利
1、确有需要可以经法院许可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破产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不受非法干 扰。
(三)义务
1、管理人应尽到勤勉忠实义务;
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 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第四章 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的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商事法学(下)
破 产 法
王 枫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 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 理程序。
破产法(修改版)汇总

一、破产原因概述
又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破产原因”与“导致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不 同。破产原因是基于债务人“破产”的客观经济 状态而由破产法或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启动破产 程序的具体法定要件。
民事执行只有到期债权人取得生效司法 裁判或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后才可提起,破 产程序中,未到期和未取得生效裁判的债权 人同样可以公平受偿。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 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 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 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破产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② 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 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可以进 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生劣汰的竞争机制,利 用破产的压力,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 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 品结构。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民事执行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 行使权力,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禁止破产程序中个 别债权人单独执行或违背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原则而对个别债权人自动履行。
破产法第一章.ppt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 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本书认为,我国的破产法应是主要兼具有民 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 具有以下特征:
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
展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新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于哪些主体,即其对人 的适用范围问题,体现为各国破产 法中对债务人破产能力的规定。
(一)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 定
(二)破产法关于破产能力的一般 理论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新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 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表明 新破产法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它将旧 破产法中列在立法宗旨首位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 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 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 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等与破产法无 关的其他社会干扰目标全部删除。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破产法
(第二版) 主编 王欣新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王欣新 韩长印 赵芬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关键术语
破产 破产法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诉讼事件说 非诉讼事件说 特殊程序说
破产原因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 破产域外效力
对境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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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破产法概述【导语】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掌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
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
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
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
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
1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
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
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
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
破产指的是债务人基本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的状态。
2“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
首先,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
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协商找出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例如,延期偿还),或者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
其次,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可以寻求通过再建型程序(如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理债务。
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无力偿债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
所以,倒闭清算并不是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
现代“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
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破产法,采用重整程序,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陷于债务困境的企业予以拯救。
与此相适应,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也在内涵上发生显著的变化。
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除此之外,法庭外的协商解决(workout)也是处理无力偿债的重要手段。
它实际上是当事人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涉及债的变更、(部分)免除的协议。
在当代的许多国家,协商解决在治理企业困境的社会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工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在破产法上,“破产”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而且,它的内涵是随着破产法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
因此,没有包罗无余和凝固不变的“破产”定义。
对于破产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
而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可能结果。
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现代破产法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的法律政策。
2.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
按照现代的破产概念,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的适用;但破产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的适用。
在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的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的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
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法上的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是再建型的程序(如重整、和解)还是清算型的程序。
而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是传统破产概念的延续。
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破产法是为了解决债务人财务困境的一种法律机制,故其总体目标应是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但是这样一种法律机制将涉及各方的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有担保债权人、债务担保人、雇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因此必然涉及各项具体目标,如拯救陷入财务的困境的企业、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就业、鼓励企业家阶层的发展等。
各国破产立法的具体目标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有的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承认和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和商业交易,并且使债权人比债务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运作享有更多的控制权;有的倾向于保护债务人,规定债务人对程序享有更多的控制权;而有的则寻求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有些法律更加重视对债务人实行清算,目的在于将效率和能力低下的市场参与者清除出局,而有些法律则倾向于重整。
有些法律特别强调在破产中保护雇员和维护就业,而有些法律则规定企业可以裁员,对雇员有较少的保护。
一般而言,传统破产法的立法的具体目标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债权人利益至上;但是现代破产法的具体目标趋向多元化,破产法不仅必须在总体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之间保持平衡,而且在这些利害关系方不同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同时必须在这些利益和有关社会、政治和其他政策方面的考虑之间保持平衡,以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的方式划分破产的风险。
3同时破产法应当是一种有效和高效率的法律机制。
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提出了确定有效力和高效率的破产法的9个关键目标供各国在制定和审查破产法时作为参考: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2.资产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5.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7.确保制定有透明度和可可预见性的破产法,为收集和传递信息提供激励;8.承认原有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晰的规则;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
破产法应当兼顾各项关键目标。
三、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一)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1. 破产法与债务清偿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首先是债务清偿法。
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所谓债务清偿法,就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
也就是说,破产法的首要任务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清偿债权和了结债务的公平秩序。
债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和桥梁。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就是无数债的关系的总3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和。
市场的运行就是千千万万的债不断地发生和消灭的过程。
对于市场的正常运行来说,债的消灭与债的发生同样地重要。
在经济生活中,旧债的消灭往往是新债成立的前提条件;大量的到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常常使当事人无法订立和履行新的合同。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所谓“三角债”现象,就是大量债务长期积淀的结果,这种情况导致许多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
总的说来,破产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债务清偿的秩序。
而这种秩序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说明:首先,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清偿意味着合同实现,而合同实现也就是人们所预期的经济流转的实现。
卖方交货,买方付款,赁房交租,借债还钱,都是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实现着商品流通和资源配置。
其次,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债务清偿意味着依法成立的给付义务的履行。
只有在法律秩序保证这种义务得以履行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信赖其对于义务履行的合理预期。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信赖,是市场信用的基础。
在现代,信用是市场效率的源泉;高效率的市场是靠信用建立和运行的。
因此,一个国家的债务清偿秩序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它的市场运行和经济效率。
再次,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现代经济是金融主导的经济;金融的浮沉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盛衰。
在许多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是影响金融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金融资产的质量又直接受呆坏帐数量的制约。
如果一国的法律秩序不能有效地保障债权实现和促成债务清偿,就会形成大量银行呆帐坏帐,从而侵蚀该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基础。
2. 破产法与企业法。
现代的商事主体,主要为企业。
现代企业,尤其是公司,是产权社会化、交易集合化和财产人格化的产物。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是最重要的资源拥有者和交易主体。
企业具有前所未有的经营规模和财富创造能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本质上讲,企业是有组织财产的集合体;企业的生命系于其财产。
当一个企业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时,按照债务清偿秩序的要求,它的全部财产就应当成为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标的。
而一旦企业(尤其是公司)失去其赖以生存的财产,它的法律人格即无法存续。
所以,从企业法的角度讲,破产法是一种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一般说来,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陷入困境不一定是因为其技术落后或经营不善;外来的因素如市场波动、经济萧条或其他意外风险也可能使一些素质优良的企业陷入债务困境。
另一方面,当这些企业被清算时,往往会伴随着巨大的财产流失(高额的清算费用,一部分财产难以变现或者只能低价变现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拯救企业往往成为理智的选择。
为此,现代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等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所以,从企业法的角度看,破产法也是一种企业解困复兴的机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3. 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
就企业破产而论,破产法担负着双重的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
总的说来,这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