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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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破产财产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十、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针对自然人破产
第三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一、大陆法系 (一)罗马法时期 (二)中世纪 (三)近现代 二、英美法系 (一)英国破产法 (二)美国破产法
三、中国 (一)古代 (二)近代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破产法改革 * 现代破产法的立法趋势: 1.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2.有罪破产转向无罪破产 3.单纯保护债权人到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 4.强调破产预防和拯救制度
* 破产法的性质分析: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 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 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 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法院 债务人 清偿 债权人 债权人 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N
债权3
8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算 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一 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适用范围) 二、自力救济主义和公力救济主义 三、受理开始主义和宣告开始主义 四、申请宣告主义和职权宣告主义
五、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再建主义又分再建前置和并列两种
我国的“破产前置主义”
六、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七、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破产程序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1997年5月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八、破产宣告的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清算程序。 D.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问题:解决无力偿债的途径只有清算吗?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10年破产法改革的成就: 1.初步实现了与市场经济接轨与国际接轨 2.实现了不分所有制的主体平等 3.建立了重整制度 4.实现了破产管理的中立化、专业化和全程化 5.强化了债权人主导地位 6.加强了破产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7.加强了破产制度对市场信用的维护 8.优化了破产程序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债务人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 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结果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种学说是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开 始,也可由债务人自行申请开始,有的国家立 法还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开始, 其间涉及债务人的清算,有关当事人民事权益 的实现等,与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事件均有所 不同,其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即在法 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与执行程 序。
企业困境问题 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普通规范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19章,8条; *1991年11月7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部分76条;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未来《破产法》要解决的课题: 破产能力?非法人企业?个人? 金融机构的破产? 非经营性社团的破产问题? 关联企业破产问题? 跨国界破产? 困境企业的早期拯救问题?
市 场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入口
企业 企业
企业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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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3.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 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4.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双重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
* 破产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破产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 由于法院的参与,使破产法具有了公法的 性质,又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使破产法具有私法的特点。
*破产法是民商法还是民诉法?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 本章分为四节: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第二种学说是非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理由是破产程序中债务 人可以申请破产宣告,而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 就自己的财产申请扣押执行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设 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专门机构,具有诉讼中 不具备的债权人自治性质的内容。破产债权的申报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请求法院裁判性质不同,而且在 破产程序中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 只是加以实现。破产人不仅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 权,人身自由与社会任职资格也受到许多限制,与民 事诉讼中的债务人的地位有所不同。据此,主张破产 是在法院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 行的财产清算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故其性质 应为非讼事件。
重整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破产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破产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A.黑字wk.baidu.com产 B.赤字破产
破产
2.破产程序 破产 破产 ①狭义:清算 ②广义: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 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 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 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 度的法律。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
*破产法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
第一种学说是诉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认为在破产程序 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申 请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保全,破产宣告则相当 于财产保全裁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相当于提起或 参加诉讼,破产债权的确认相当于确定权利义务 的判决,多数债权人间的关系则与诉讼中的共同 诉讼人类似,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也和对债 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基本相同,只是在执行财产 的范围与分配方式上有所区别,因此,破产程序 相当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判决和执行程序的 结合。破产与民事诉讼在具体程序上或有区别, 但目的都是为确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并予 以实现,所以应属诉讼程序。
* 归纳: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 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 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 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 破产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 破产清算程序:
申请 终结 债权申报 清算 破产宣告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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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终止 申请 债务人
受理
整顿 和解 申债 宣告 清算 终结
破产人
保全财产 破产财产
新得 追回 收回
法院
清算组
取回 抵消 别除 费用 优一 优二
分配
债权人
(会议)
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
五、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企业破产法》 (二)非国有法人企业: 《民诉法》→《企业破产法》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民诉法》和《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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