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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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破产程序开始时由债务人所有的财 产及财产权利所构成的财产性集合体。 大陆法一些国家称其为“破产财团”。 *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

在自然人被宣告破产时,各国法律一般 都规定,专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和为维护 破产人生计而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保 留财产,属于自由财团,由破产人自由 支配。
二、债务人的财产的范围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立法例
(1)法院选任,即在破产宣告之后, 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向 法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但债权人认 为破产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有重 大利害关系时,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破产 管理人。如日本。
(2)由行业协会选派,如英、美。
(3)债权人选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即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先由法院选任破产管 理人,另一方面为了体现债权人自治的 精神,还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来选任破产 管理人。德国即采用这样的立法形式。
事实上的破产障碍主要包括: (1)债务人企业人员、财产下落不明,无 法进行破产程序; (2)债务人企业财务、财产状况严重混乱, 难以查明企业财产状况; (3)由于存在某种原因,债务人企业破产 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震荡而不宜受理破 产案件。
2、通知债务人
3、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送达裁定 5、裁定的通知和公告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程序
1、审查
审查的内容中包括对破产障碍的审查, 破产障碍分为法律上的障碍和事实上的 障碍。
法律上的障碍主要有: (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系恶意申请, 如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 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 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 平竞争等; (2)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异议成立。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 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 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 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为了对债务人的财 产实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 产的恶意处分,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 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专门机构。英 美法称其为受托人。
4、对债务人诉讼的效力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 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 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 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 (3)新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 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5、对破产管理人的效力
(1)全面接管企业,代为参加诉讼或 仲裁;
商事法学(下)
破 产 法
王 枫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 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 理程序。
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即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
2、平等原则 (1)债务人的平等; (2)债权人的平等; (3)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
3、债权人自治原则
自力救济、公力救济
(1)程序自治;
(2)实体自治。
4、效率原则
三、我国破产法实施的概况
1、破产法律体系不健全;
2、行政力量在破产中作用重大;
3、部分破产债务人借破产逃债;
4、职工安置成难题。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 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 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 彻底清理,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 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 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二)破产法的概念
(二)受理法院的管辖权
1、对破产案件管辖的立法例:
(1)普通法院管辖,即对破产案件采 取与普通案件一样的管辖方式,如德国、 日本; (2)专门法院管辖,如美国、英国, 美国指定由联邦地区法院管辖,而英国 则指定由枢密庭管辖;
(3)商事法院或大程序法院管辖,典 型代表是法国,法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商 人或手工业者的破产由商事法院管辖, 其他由大程序法院管辖。
英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律师、会计 师资格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才可以充 当破产管理人,而且必须通过专业考试, 具备三年以上从事破产事务的经验,每 年接受至少50小时的培训,并向保险公 司投保责任险或提供担保书,以确保其 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1、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
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
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
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 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 外来非法干涉; (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 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公司法》第67条:……重要的国有 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 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 请。……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作 出此类决定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 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拟定和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 配方案; 10、辅助债务人进行重整; 11、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2、我国的规定 《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 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 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 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 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一)职责(25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 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 支;
1、破产管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它是依法成立的机构,而非根据当事 人的约定而设立; (2)它是破产程序中所特有的临时性的机 构;
(3)它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 评估、变现、分配;
(4)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从事活动, 并不附属于任何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破产管理人一般是 具备专门的知识与技能的自然人。专门知 识与技能主要是指法律、经济、会计、管 理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专业知识。
1、债权人的申请权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申请权

破产申请的提出,有的国家对特定的对 象作限制性规定。如美国破产法规定, 对农场主和非从事金融、经济及商业活 动的社团,不得提出非自愿破产。英国 立法规定,对未登记的公司,只能提出 非自愿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 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后取 得的份额或转让应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
(3)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 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由 法院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 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 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其他情形。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1、裁定的效力 (1)对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 产宣告前,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权利
1、确有需要可以经法院许可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破产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不受非法干 扰。
(三)义务
1、管理人应尽到勤勉忠实义务;
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 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第四章 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的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2、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破产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应说明的其他 事项等;
2、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 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受理开始主义 将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作为破产 程序开始的标志,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最 终被宣告为破产。 宣告开始主义 将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视为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 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2)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3)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应的 限制,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 的询问;
(4)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单独进 行清偿,亦不得接受债务人的清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视所有债权为到期债权,债权 人进行债权申报。 (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个别 清偿无效。
(2)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清偿; (3)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履行未完成 的合同。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 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 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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