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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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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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

20万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32
-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5
-
不能清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债的性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6
-
三、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清算费用
债权人会议表决
7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破产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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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法概论PPT课件

为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社会问题,《企业破
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 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
实体性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 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 用等。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 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 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程序、破产程 序的终结等。
罚则与复权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等的处罚。
四、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 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 ➢ 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 的企业法人,而对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发布了《关于贯彻执 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 段以多种方式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 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 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 产品、产业结构等。破产法的这些重要作用是不容 忽视的,但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作用都是通过破 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实现的。

《法学破产法》课件

《法学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希腊、罗马时期已有相关法律条款。
2
现代破产法
现代破产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不断演变和完善至今。
3
国际合作
国际间的破产法合作和标准化也逐渐成为趋势,促进了全球贸易和投资。
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1 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 以公平和有序的方式获 取应得利益。
2 鼓励创新和风险承担 3 维护经济稳定
债务人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债务人必须符合法定的个人或企业破产资格条件,并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资产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资产清算程序包括评估资产、拍卖或销售资产以获得资金,并用于债务偿还。
破产法为个人和企业提 供了第二次机会,鼓励 创新和创业精神。
通过恢复债务人的偿还 能力,破产法有助于维 护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针对无法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采 取的一项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并导致企 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1
法院受理申请
2
法院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并决定是否
受理破产申请。
3
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 相关证据和文件。
债务人清算资产
债务人清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必须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申请程序包括填写 申请表格、提供证据及申请费用。
《法学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法是一门关于个人或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的法律体系。本课件将介绍破 产法的发展史、作用和意义、适用范围,以及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什么是破产法?
破产法是一项法律制度,用于处理个人或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它确保债权人能够以公平和有序的 方式追回应得的款项。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Hale Waihona Puke 。CHAPTER05
破产重整与和解
破产重整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重组计划,重新调整企业的资产 、债务结构,以便实现企业的再生。
详细描述
破产重整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 运营,但需遵守法院的限制性条件。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批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
总结词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是指某些债权在破产分配 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担保权则是指债 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
详细描述
在破产程序中,一些债权因为其特殊性而在 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 为优先权。例如,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可 能会享有优先权。而担保权则是指债权人通 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破 产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会优先
CHAPTER
06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由法院裁定其实施破产,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 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由法院裁定其 实施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在破产清算过 程中,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 管理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CHAPTER
03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总结词
明确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详细描述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它不仅包 括有形财产,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还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此外,破产 财产还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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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组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会 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第23页/共36页
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10页/共36页
➢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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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第8页/共36页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第9页/共36页
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破产法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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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债权
㈠ 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在破
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 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 依法申报确认, 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 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 务人清偿债务的, 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形成的 债权; 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 务人清偿债务的, 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形 成的债权;( ;(破产人的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 成的债权;(破产人的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 全部债权的除外) 全部债权的除外)
共益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 的下列债务: 的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 的债务; 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破产费用,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 履行破产程序时所发生的费用。 履行破产程序时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 以下几项: 以下几项: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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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 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 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后取 得的份额或转让应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
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
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 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 外来非法干涉; (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 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二)权利
1、确有需要可以经法院许可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破产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不受非法干 扰。
(三)义务
1、管理人应尽到勤勉忠实义务;
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 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第四章 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的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商事法学(下)
破 产 法
王 枫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 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 理程序。
2、破产的法律特征Fra bibliotek(1)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即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受理开始主义 将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作为破产 程序开始的标志,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最 终被宣告为破产。 宣告开始主义 将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视为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指破产程序开始时由债务人所有的财 产及财产权利所构成的财产性集合体。 大陆法一些国家称其为“破产财团”。 *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

在自然人被宣告破产时,各国法律一般 都规定,专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和为维护 破产人生计而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保 留财产,属于自由财团,由破产人自由 支配。
二、债务人的财产的范围
(二)受理法院的管辖权
1、对破产案件管辖的立法例:
(1)普通法院管辖,即对破产案件采 取与普通案件一样的管辖方式,如德国、 日本; (2)专门法院管辖,如美国、英国, 美国指定由联邦地区法院管辖,而英国 则指定由枢密庭管辖;
(3)商事法院或大程序法院管辖,典 型代表是法国,法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商 人或手工业者的破产由商事法院管辖, 其他由大程序法院管辖。
2、我国的规定 《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 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 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 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 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一)职责(25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 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 支;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2)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3)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应的 限制,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 的询问;
(4)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单独进 行清偿,亦不得接受债务人的清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视所有债权为到期债权,债权 人进行债权申报。 (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个别 清偿无效。
2、平等原则 (1)债务人的平等; (2)债权人的平等; (3)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
3、债权人自治原则
自力救济、公力救济
(1)程序自治;
(2)实体自治。
4、效率原则
三、我国破产法实施的概况
1、破产法律体系不健全;
2、行政力量在破产中作用重大;
3、部分破产债务人借破产逃债;
4、职工安置成难题。
《公司法》第67条:……重要的国有 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 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 请。……
1、破产管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它是依法成立的机构,而非根据当事 人的约定而设立; (2)它是破产程序中所特有的临时性的机 构;
(3)它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 评估、变现、分配;
(4)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从事活动, 并不附属于任何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破产管理人一般是 具备专门的知识与技能的自然人。专门知 识与技能主要是指法律、经济、会计、管 理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专业知识。
1、债权人的申请权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申请权

破产申请的提出,有的国家对特定的对 象作限制性规定。如美国破产法规定, 对农场主和非从事金融、经济及商业活 动的社团,不得提出非自愿破产。英国 立法规定,对未登记的公司,只能提出 非自愿破产申请。
4、对债务人诉讼的效力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 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 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 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 (3)新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 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5、对破产管理人的效力
(1)全面接管企业,代为参加诉讼或 仲裁;
(2)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清偿; (3)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履行未完成 的合同。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 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 的,视为解除合同。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 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 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 彻底清理,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 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 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二)破产法的概念
(3)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 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由 法院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 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 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其他情形。
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立法例
(1)法院选任,即在破产宣告之后, 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向 法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但债权人认 为破产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有重 大利害关系时,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破产 管理人。如日本。
(2)由行业协会选派,如英、美。
(3)债权人选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即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先由法院选任破产管 理人,另一方面为了体现债权人自治的 精神,还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来选任破产 管理人。德国即采用这样的立法形式。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 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 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 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为了对债务人的财 产实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 产的恶意处分,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 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专门机构。英 美法称其为受托人。
2、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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