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破产法笔记
破产法学习笔记

破产法学习笔记一、破产原因:(破产法第2条,司法解释一第1条)1、债务不能清偿,并且2、 1)资不抵债或2)明显欠缺清偿能力。
很显然,由于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状况,一般会以明显欠缺清偿能力来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不能清偿的标准及明显欠缺清偿能力的标准均可如下之二、三进行判断;而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可适用资不抵债的标准。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即债务不能清偿,实际就是停止支付的标准):(司法解释第2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资不抵债的标准(解释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标准(解释第4条)(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债权人申请破产或重整的依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解释第6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申请破产与宣告破产的标准并不一样,宣告破产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而申请破产应是申请人有债务人应破产的初步证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债权人因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申请债务人破产,此时债务人只能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和解而异议,否则法院应受理债务人破产。
有担保物权人可否申请破产,通说认为可以。
(破产法学,范健,法律出版社,P63)自然债权人不具有破产申请权;公法债权人具有破产申请权。
(同上书,P64)六、债务人申请破产或和解的依据(第2条、第7条第1款)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因此,如果有职工未安置的企业要破产,最好是通过债权人申请)七、债务人(包括破产程序中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重整的依据(第2条、第7条第1款、第70条)申请和解和破产的,就可申请重整;以及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企业破产法-破产法概说)【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三编企业破产法第一章破产法概说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本质是一种债务解决程序。
(2)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下,强制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3)狭义上理解,破产的概念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但在现代通常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4)早期的破产概念具有明显的社会贬义,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破产法律制度在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预防破产、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5)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法中最基本的制度。
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破产清算制度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都是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程序,两者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法律程序。
a.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如重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债务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只能适用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
b.在破产程序中,个别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为法律所禁止。
但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
②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强调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a.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而破产具有概括性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执行程序的性质。
b.破产具有优先于一般债务清偿程序适用的排他性。
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或清偿行为都应当停止;设有物权担保和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的执行程序除外;破产程序的启动还应具有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的效力。
③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
a.在债务人为自然人时,破产宣告将使其丧失一些社会任职资格;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破产宣告还将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德国破产法导论》札记

《德国破产法导论》读书笔记目录一、德国破产法概述 (3)1.1 德国破产法的立法体系 (4)1.1.1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法律 (5)1.1.2 相关配套法律 (6)1.2 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8)1.2.1 早期的破产法律和实践 (9)1.2.2 破产法的现代化改革 (10)二、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1)2.1 破产程序的启动 (12)2.1.1 破产申请的条件 (13)2.1.2 破产申请的程序 (14)2.2 债权人保护 (15)2.2.1 债权人的权利 (16)2.2.2 债权人的义务 (17)2.3 破产管理人 (19)2.3.1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1)2.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22)三、德国破产法的实践 (23)3.1 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25)3.1.1 受理程序 (26)3.1.2 审理程序 (27)3.2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28)3.2.1 清算程序 (30)3.2.2 分配程序 (31)3.3 破产救济措施 (33)3.3.1 债务人保护令 (34)3.3.2 破产重整与和解 (36)四、德国破产法的特色与创新 (37)4.1 德国破产法的国际化趋势 (38)4.1.1 国际条约的影响 (40)4.1.2 国际合作的实践 (41)4.2 数字化技术在破产法中的应用 (42)4.2.1 电子诉讼的推广 (44)4.2.2 大数据在破产预测中的作用 (46)4.3 绿色破产制度的发展 (47)4.3.1 环境保护与破产程序的结合 (48)4.3.2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破产法中的体现 (50)五、总结与展望 (51)5.1 《德国破产法导论》的核心内容总结 (52)5.2 对德国破产法未来发展的展望 (53)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作为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被分为债务清偿法和破产法两大部分,债务清偿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程序,而破产法则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破产法背诵要点

《破产法》背诵要点1.破产原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一般原因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资不抵债(债务人因素);②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清偿乏力(债务人因素)。
——清偿乏力的认定:“人走,财无,执行难,扭亏难”(2)除上述一般原因外,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条仅仅针对重整)。
2.关于破产程序的提起①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②清算义务人只能提清算,不能提和解和重整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能提清算转重整3.破产程序的相互转化①清算可以主动向和解、重整转化(消极可以主动申请转为积极);和解重整彼此不转;和解重整失败直接转清算(积极则只能被动转为消极)。
②出资人的两个特殊之处——出资额须达注册资本1/10以上,只能提转换程序(清算转重整)③转化程序只能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旦破产宣告,则无法逆转。
4.重整或者和解方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不过,或者法院不批准,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将宣告破产(换言之,三个条件都满足,才会执行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否则,将宣告破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这是终局的兜底解决方案)。
5.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去留报酬法院定(22条、28条2款、29条),聘用员工法院批(28条1款);列席会议受监督(23条1款、2款),职务执行双报告(23条2款、3款)。
6.管理人责任:(1)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债务人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债权的种类是否不同、到期与否,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2讲 破产法基础知识

第12讲破产法基础知识第六章破产法基础知识一、企业解散 VS破产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进入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应申请宣告其破产。
二、破产法学习脉络三、资不抵债 VS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是否一定资不抵债?——当然不是!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四、破产财产 VS破产债权五、债权申报 VS债权确认六、破产抵销权 VS破产撤销权 VS 破产取回权1.破产抵销权: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受理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到期,均享有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举例】A公司被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受理前5个月时,A公司将5辆轿车送给董事长的女朋友。
该行为就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一般由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
3.破产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举例】A公司被申请破产,A公司曾租用B公司的设备一台,B公司有权利要求取回。
*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
七、破产清算 VS重整二者都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区别在于:1.适用情形不同。
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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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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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破产法笔记
一、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下两种交易方式,即时和信用。
信用多了,欠款就多了,加上合同关系债权的私密性,导致债务大于资产,出现了破产原因。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字有误。
破不是目的,拯救才是原则。
三个程序有2个是拯救,因此应叫企业拯救法。
三、破产法概述:2007年6月1日施行,12章,136个条文,“总申请人(的)财产”,“费用债务申报会议”,“三个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外加责任和附则”。
按照过程记忆:一个企业有了破产原因(1+2或1+1)被债务人或债权人等送到法院,主刀大夫管理人开始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然后再进行三种药方的救治,重大救治方案必须经院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
治病救命的钱的随时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破产法程序设计: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两个活一个死)。
体现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理念。
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
大厅是公用部分,1-7章和11章,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
8,9,10章。
各个房间能否打通?活与活不能通,其他互通。
分界线(阴阳界)是宣告破产。
破产受理的法律意义?;宣告破产
的法律意义?
破产法的程序本质属性:概括执行。
因此,始终要有执行程序的理念。
比如法院只能下裁定书,决定书,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直接判决等。
五、几个重点概念:
1、破产原因:破法第二条
2、债务人财产。
动态的。
理念是只能增加不能违法减少。
管理人伸手去往里抓,其他权利人伸手往外拉。
增加: 5种办法,(1)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1年,6个月);(2)破产前的无效行为;(3)欠缴出资的缴纳(4)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5)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减少:4种情况(1)权利人财产的取回(2)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和交付(3)破产抵销权(4)别除权。
注: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权,优先性(留置权优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优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回权,抵销权是在大厅里统一使用,别除权在各个房间不同使用。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说了算的人的钱和主刀大夫的钱不能耽误。
共益债务: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对债务人有利的债,不能耽误。
六、实践中,最关键的牛鼻子是: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是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两个基本点是一是债权
申报,二是制定破产分配方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