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地十四种判决完整归纳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新的观点——第十五个观点姓名:**学号:**********班级:工科试验班0967《洞穴奇案》读书报告——第十五个观点一.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简介:1.洞穴案件的介绍: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2.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及其结论:(1)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2)观点二: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3)观点三: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的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4)观点四:基恩法官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用法律条文,不应该参考个人的正义观念,应忠实的履行法官职责,并且论述了本案是不属于自我防卫的,并以此认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5)观点五:汉迪法官从法律应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建议运用常识去断案,以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的民意调查结果认为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被撤销。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寨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洽社会的法学素质。
彼得?萨伯《洞穴奇案》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洞穴奇案》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法的门前》:本书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本书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
本书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本书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本书曾在华夏出版社出版本书第8版中文本,倍受关注,多次加印。
本次申报的是原作者从已经出版的9版的内容中精心选择重新编撰的精华本。
由作者与本书的翻译者邓子滨重新整理,在获得作者重新授权后安排在北大出版社出版。
本书更新诸多图片,也克服了原版字数过多,篇幅过大的缺陷,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美国作家萨伯所著《洞穴奇案》的灵感来源于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书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该案例得出了不同的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长久以来学者们对此案件也始终争执不休,各持己见。
再读《洞穴奇案》引发深思,从该案例涉及的法律与人性出发,分析自身所想所悟。
人性使个体具备了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以便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
法律则是社会中明确规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手段,以确保秩序和公正。
然而司法判例却往往体现二者的差异与冲突,在洞穴奇案中其他四人基于人类存活的本性趋势,他们寻求自我保护和自身权益的维护便吃掉了威特摩尔,这一行为基于人性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书中第一种观点的提出者,特鲁派尼法官认为被告四人确实触犯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的法典,尽管同情被告,但不允许有例外,因此被告有罪。
在这一观点中,恰恰体现了法律通过法院和法律程序来保护了个体即威特摩尔的权益。
此时,同样拥有社会规范和秩序维护功能的人性与法律,出现了极大的矛盾点,在实例发生出现时,如何打破二者的对立,如何进行适用便成了值得讨论与深究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则体系,有时可能与个体的道德观念存在分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到社会多样性和不同文化背景的观点。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需要政府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介入,而人性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特质。
因此,法律和人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
法律面临的人性发起的第一个挑战就是道德困境与伦理冲突。
洞穴奇案法官判决意见书

因而,在此案件中,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判决这四人故意杀人罪成立,均判处死刑。
受害者撤出掷骰方案(就算撤出是不理性)也削弱选择程式的公平性,就如以肤色决定受害者一样,不公平性令紧急避险抗辩失败
考虑道德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法官不向人民负责,因此不应将决定建立于诸如道德及其他类似的替代品上,法官的角色是守护法律,尽管道德上他们做了大多数良善之人也会做的事,但无罪只源于同情及个人道德观,被告是有预谋有意图故意杀人。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构成人员,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权威颁布的正在实行的法律条文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四)
制造危害者不可受惠于紧急避险
从有带无线电得知他们有曾设想有山崩的危险,山洞探险是他们的自由选择辩不成立(五)
危机准备不足
就算没有预见山崩,他们也疏忽大意没带足够的食物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六)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力图解释谋杀制定法的精神是一种僭越
我们只需遵从如“故意的”这些字眼的一般含意,而非用最前线最精妙的理论去解释,因为制法者是不会想得将每一个可能包含在内。而此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明知会后果还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我们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去判定,而不是依据制定法的精神去判定。
多元化社会没有一种道德观被官方视为最优
学科:法理学班级:法学123姓名:何焱
“洞穴奇案”法官的判决意见书
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一)
不合理的确信
受害者欲再等一个星期,表明杀人并非十万火急,一个可挨饿多一星期的人去盗窃是不合理的
洞穴奇案判决书

关于《洞穴奇案》的判决意见书作为一名法官,我是一位实证主义法学的支持者。
前面14位法官从法理、道德以及案件的事实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大家各执一词,在我看来我的同事们把法律和道德混在一起,致使这件案件变成了他们口中的疑难案件,但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我会屏除道德的干扰,严格适用联邦法律,从法条中寻找依据做出判决。
对于这件案件,我认为应当作有罪判决,下面我将对我的观点展开论述。
是否存在新的社会契约对于这件案件,联邦法律能否适用,我的回答事肯定的。
根据史料证实,在大螺旋之后的第一时期,剩余的幸存者集合到一起起草了一份政府宪章,这是一份大家同意的社会契约,我们的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遵循着这份契约,这份契约为我们遵守联邦法律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毋庸置疑,我们每个人都有遵守联邦法律的义务。
但是,我的同事福斯特法官认为:他们不是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的状态”1,所以他们放弃了最原始的契约,而重新制定了新的契约——通过掷骰子来决定谁先死亡。
或许福斯特法官以为当石头堵住洞口时或者幸存者被饥饿所威胁时他们就脱离了这个社会了。
但是我认为这一观点没有充分的尊重案件事实,从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幸存者们用无线电和洞外的营救人员联系,他们询问神父、医生等人的意见,正如邦德法官所说:在他们制定我们称为社会契约的那个章程时,他们通过无线电请求外面的人对他们的抽签计划给予法律评价,这表明他们愿意,甚至渴望遵循纽卡斯国的法律2。
很显然福特斯法官认为的他们脱离了社会重新制定新的社会契约的观点是完全站不脚的。
另外福斯特法官认为:联邦所颁布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他们裁决此案的是古典作家们所说的“自然法”3。
我认为这一点是荒谬的,如果以后出现任何的疑难案件,我们都去寻求所谓的“自然法”,那么我们联邦的法律将为一纸空文。
显然我的同事是一个的自然法支持者,他忘记了法官的义务——法官要忠实的适用法律条文,伯纳姆法官在这点上和我是相同,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作为实证主义的支持者,我认为根本不存在新的社会契约,对于此类案件,我会从联邦法典中寻求解决依据,而不会让道德来扰乱我的判断,特鲁派尼大法官提到的法典中的一个条文,为本案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我将会在下面详细阐述。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洞穴奇案原文及随文评论

洞穴奇案1、书评一说到人吃人,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旧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
但这里要讨论的是,并不是文学修辞,而是同类相食的现实案件。
无论旧社会还是新社会,都可能遭遇涉及人吃人的法律案件,那么当法律遇到人吃人案,该怎么办?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
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
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
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
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
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
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
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它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在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之上,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洞穴奇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南方某山区的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当地一个名叫“老鹰洞”的山洞口淹没,导致多名游客被困洞内。
救援人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游客在洞内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洞穴探险2009年某日,一个名叫张某的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了这个名为“老鹰洞”的山区进行探险。
老鹰洞是一处风景秀丽的天然洞穴,洞穴内有许多美丽的钟乳石和地下河流。
2. 洪水来袭在探险过程中,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洞穴口淹没,导致张某一家被困洞内。
幸运的是,洞穴内还有其他游客,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困境。
3. 救援行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救援行动。
经过多方努力,救援人员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小张因体力不支,在洞穴内死亡。
4. 法律争议小张的死亡引发了法律争议。
一方面,张某一家认为,是洪水导致了小张的死亡,救援人员没有及时施救,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救援人员认为,他们在救援过程中已经尽力,小张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一家认为救援人员存在过错,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救援人员不应承担因洪水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救援人员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为了保护其他游客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救援人员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小张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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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法律观】自然法【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
如法学院最经典的解释:谋杀需要“故意”,自我防卫出于人性本能不是“故意”。
这些人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深思熟虑后杀人的,是故意的。
3.有罪判决可能有威慑·效果(延缓几天)4.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联邦诉沃尔金(偷面包有罪)5.有罪判决又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
应当不指控他们【感觉以反驳为主,观点不明显】【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自我防卫的解释)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1.立法至上——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法官有义务忠实地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考虑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无关法官的;行政长官要不要赦免;这些人作为的对错善恶;判决结果你个人能不能接受2.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对立法进行司法改造以前是因为立法与行政的分离不明确……填补漏洞变成了立法的借口3.本案不是自我防卫的例外(1)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明确: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2)被杀的人没有威胁被告生命,既没有主动伤害他,甚至没有侵占(共享)他赖以生存的资源4.疑难案件的艰难判决有其意义:让人民认识到自己对自己创造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可以减轻他们的代表犯下的错误;而且这种判决带来的危害从长远看要小于法官随意篡改法令。
【法律观】典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实定主义(少考虑价值因素)五.汉迪:以常识判断(无罪)1.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1)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作为政府官员如何处置被告,人类智慧在现实中如何实践。
无关理论。
(2)政府不应该被抽象地理论统治,统治者要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实行仁治,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的情感保持一致,否则社会濒临毁灭(3)怎么做:把程式和原则作为工具,从可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适用于案情2.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3.反驳司法一定要尊徐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4.反驳有罪判决后再请求行政长官赦免:建立在留言上,不确定【法律观】类似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法学【解释方法】功能主义(考虑当今社会现实)、规范主义;六.首席法官伯纳姆:撇开己见(有罪)1.不能仅考虑道德处境,必须看法律的要求,两者冲突时,必须维护法律。
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结论。
2.法律无关同情3.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1)滥用紧急避难破坏法治紧急避难的严格限制:A对紧急避难的确信是真切而笃诚的 B这种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维特莫尔同样挨饿,但他愿意退出多等一会,说明没到十万火急,说明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的想法并不合理【为什么必须真诚+合理:否则就要原谅癫狂者怀抱错误无稽但的确真诚的紧急避难确信去触犯刑律】(2)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同唐丁法官,出自沃尔金案(3)减轻饥饿不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应该尝试一切办法减轻情况的紧迫性有替代选择:A等罪衰弱者自然死亡再吃掉 B吃自己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 C尝试恢复无线电联络 D再等几天(4)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他们有预料到山崩的违宪,但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中,说明那种危险是他们自愿面对的(5)被告应对危机的准备不足如:带的食物太少(6)选择被害人有失公平维特莫尔的撤回4.法律不能依照个人好恶来解释(1)有分歧就表明法律目的是不完全清晰的,就无法采用目的解释,必须接受条文的明确规定(2)除了词句对于语言的一般使用者来说所具有的通常含义之外,一部法律条文不能表达别的意思(3)尊重立法5.守护法律是法官职责对于立法机关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道德原则是立法的基础;对司法机关,二者相互独立,法官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不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观点。
法官之所以与政治隔绝(终身任职,不用选举不向人民附则——不必将决策建立在人民喜欢的政策或有吸引力的道德、正义上),就是为了可以严格遵守法律行事。
在一个多元社会,如果法官不顾法律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和我们不同的人。
(而这些竞争的观点没有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原因是:我们承认社会多元;我们实行选举制,任何一种数量上的少数都有可能变成多数而变成暂时的主导)法律是代表多数的代表制定的,追求法律外的正义是精英主义、是颠覆民主制度上有缓解法律严苛的办法(行政赦免),但与法官无关,法官只要承担法官的责任。
“如果你想研习正义,应该离开法学院去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因为法律体现的是特定时刻特定民族统一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和道德分离【法律解释】实定主义七.斯普林汉姆:判案的酌情权(无罪)表态:是疑难案件,但又不能以自由裁量来回避法律的复杂性;应当考察法律的要求,同事注意对原则的细微差异保持敏感1.没有犯谋杀罪1)谋杀罪需要“故意”2)“故意”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或“犯罪故意”的要求例证:缺乏必要心理状态的被告(如小孩闹着玩,低能儿,精神障碍者,由于怒气等情绪难以自控的成年人)应当被判无罪或者减轻罪行3)被告只有预谋而不存在恶意,没有犯罪意图A动机是植根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正如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算“故意”一样【机智:没有说它就是自我防卫,因为前面有反驳了,而是借助自我防卫的逻辑说明“不故意”这点】B他们不这样做没有别的合理选择,而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选择,法律要求他去那么做,而不是杀人换言之:紧急避难使得犯罪意图不存在——why紧急避难成立?(下文)例如:实施安乐死是有预谋的却不是恶意的4)既然“故意”中的内涵有的满足有的不满足,合理怀疑得不到排除,根据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刑法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2.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回应伯纳姆)(1)合理避难的确信合理他们的决定没有建立在自己对生命的预期上,而是根据专家(问了……)意见作出的,比维特莫尔可能存在的一己之见的乐观想法要更为合理(而且他不一定是乐观,可以理解为不安或恐惧)(2)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不能类比沃尔金案:沃尔金没有一直挨饿,也不知饥饿程度如何沃尔金没有专家意见来证明其确信合理沃尔金除了偷窃还有其他选择(拥有充分选择机会)——这些都与本案被告不同(3)杀人是当时生存的唯一选择(没有反驳等待第一个人死亡再吃,尽管那时候不一定有力气)专家意见至少需要十天,吃点心肯定不行,必须要吃掉实质性部分(如手臂或腿),在没有麻醉药的情况下忍受一周乃至更长时间的痛苦,更有可能会折磨致死不是迫不得已谁愿意吃掉自己同伴?而且还冒着自己可能被吃掉的风险?应该考虑的是一个处境危险的人合理相信的,而不是一个检察官事后诸葛之见所认为合理的(在他们的处境来看,他们觉得只有这个选择,那就是“唯一的”)(4)身处危险不是被困者的过错只是选择去探险(一项危险的运动,如冲浪),没有选择被山崩埋在地下,而且被埋也不是处于疏忽的极端例子:租木屋火灾逃生损毁主人物品需不需要负责?(5)食物匮乏不是疏忽大意已经让六个人在山崩后存活了23天和其他准备工作一样,做的好了就说他们预见了风险,做的不好就说是疏忽大意,两边便宜都占了,就是紧急避难永远不可能成立?(6)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谋杀罪不考察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才是决定性的典型例子:自我防卫中(7)就算紧急避难抗辩的理由不够强大,基于上述分析,反对它的理由也不够充分,根据疑罪从无3.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目的无法确定是哪种目的不要紧,因为任何一种意图都没有为惩罚本案被告提供正当理由(存在问题:枚举不尽?)【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内)【法律解释】文义解释(故意),目的解释八.塔利:一命换多命(无罪)1.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1)在某些场合,某人不得不死,且让他去死比让其他人去死更合理(以自我防卫为例)(2)珍视生命:一命换多命是划算的。
(如:为防止谋杀犯再次杀人处他死刑;战争)(3)本案中杀人是预防性的,是为了避免六个人都死亡,选择杀人好于等待死亡2.反驳“等待第一个人死亡再吃”:不需要,也不应该等到第一个人死亡(1)如果同样健康,第一个人死亡时其他人也处于死亡边缘(2)精力不相同,吃掉因衰弱而先死的人,和把杀人目标确定在最虚弱、最多病或受伤最严重的人身上没有差别,这是不公平的,甚至不如公平的抽签,那会回归到不存在法律时强者支配弱者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