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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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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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是一宗同類相食案,並牽涉陷入絕境、抽籤、公眾同情、政治因素、緊急避險抗辯及赦免等事實,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下稱洞穴奇案一。

其後薩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個法官提出九種額外的法哲學觀點(下稱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此案曾被達瑪竇(Anthony D'Amato)稱為法理學經典。

目录∙ 1 洞穴奇案一∙ 1.1 案情∙ 1.2 法官的判詞∙ 1.3 法官的觀點∙ 2 洞穴奇案二∙ 2.1 案情∙ 2.2 法官的判詞∙ 3 外部連結洞穴奇案一案情∙五位探險隊員在洞穴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由於沒有按時回家,故營救幾乎是立即展開∙營救途中有十個營救人員死亡∙探險者只帶有勉強的食物∙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與他們取得無線電聯絡,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個小時後,被困者再問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問以抽籤的形式決定誰該死亡是否可行,包括醫學家、法官、政府官員、神學家在內的人都保持緘默∙之後他們自願關上了無線電∙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殺死吃掉∙被殺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大家曾反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在擲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即之後的被害者)撤出約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詢問他是否認為擲骰是公平,受害者並無異議,其他人替他擲骰,結果是對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審團作特別裁決,只證明事實,有罪與否留給法官斷定∙初審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並處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訴審∙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許自由裁量結局:由於法官意見不一,初審法院最終維持有罪判決和量刑,所有被告將被處死刑。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相关推荐《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7篇)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

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

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

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

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

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

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 纪元4299 年 5 月,纽卡斯国的 5 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4 人吃掉其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撤回了同意。不过其他 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救后,均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4 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纽卡斯国最高法院5 位大法官面对同样的案情,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其中2 票主张有罪,2 票主张无罪,1 人退出裁判,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原判。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在富勒发表“洞穴奇案”近50 年之后的1988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伯又续写了“洞穴奇案”的9 个判决意见,即假定若干年后“洞穴奇案”获得了翻案的机会,9 位大法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并对此发表了判决意见,4 票赞同有罪,4 票赞同无罪,1 人退出裁判,有罪与无罪意见相当,判决结论戏剧性地与50 年前的判决结论一样,仍然是维持原判。法律无外乎是一个价值判断,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其余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事实,已经构成谋杀罪,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是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很难预测普通人在那种特殊环境中的行为,有些人会同意而有些人会反对杀人,故不存在违法阻却性,因此我认为这四人有罪,但是可以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形减轻量刑。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美国作家萨伯所著《洞穴奇案》的灵感来源于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书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该案例得出了不同的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长久以来学者们对此案件也始终争执不休,各持己见。

再读《洞穴奇案》引发深思,从该案例涉及的法律与人性出发,分析自身所想所悟。

人性使个体具备了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以便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

法律则是社会中明确规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手段,以确保秩序和公正。

然而司法判例却往往体现二者的差异与冲突,在洞穴奇案中其他四人基于人类存活的本性趋势,他们寻求自我保护和自身权益的维护便吃掉了威特摩尔,这一行为基于人性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书中第一种观点的提出者,特鲁派尼法官认为被告四人确实触犯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的法典,尽管同情被告,但不允许有例外,因此被告有罪。

在这一观点中,恰恰体现了法律通过法院和法律程序来保护了个体即威特摩尔的权益。

此时,同样拥有社会规范和秩序维护功能的人性与法律,出现了极大的矛盾点,在实例发生出现时,如何打破二者的对立,如何进行适用便成了值得讨论与深究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则体系,有时可能与个体的道德观念存在分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到社会多样性和不同文化背景的观点。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需要政府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介入,而人性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特质。

因此,法律和人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

法律面临的人性发起的第一个挑战就是道德困境与伦理冲突。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一.本书背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本书简介《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

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

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书里讲的是一群人被困在洞穴里的故事。

他们没有东西吃,快要饿死了。

这时候,有人提出来,咱们抽签吧,抽中的人把自己的肉给大家吃,这样也许能多活几个人。

真的有人被抽中牺牲了,其他的人靠着他的肉活了下来。

当这些人被救出来后,却面临了一个大难题。

他们到底有没有做错事呢?有人觉得他们是杀人犯,毕竟他们杀了人。

可是又有人觉得,他们是为了活下去才这么做的呀。

这就像我们在玩游戏的时候,有时候会面临很艰难的选择。

比如说,在玩大富翁游戏的时候,如果走到一个地方,必须要放弃自己一半的钱才能继续走,那我们就会很纠结,到底是放弃钱还是不走了呢。

这些被困在洞穴里的人,他们也是在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做的决定。

我觉得这个故事让我想了很多。

如果是我在那个洞穴里,我可能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也许会害怕得哭起来。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生命都是很宝贵的,不管是谁的生命都不应该被轻易夺走。

就像我们看到小动物的生命也不能随便伤害一样。

我读这本书的时候,一会儿觉得这个人说得对,一会儿又觉得那个人说得也有道理。

这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讨论问题的时候,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想法。

有的同学说应该遵守规则,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杀人。

有的同学又说,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嘛。

这本书让我知道了,很多事情并不是只有对和错那么简单。

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就像看一幅画,从正面看是一个样子,从侧面看可能又是另一个样子。

这也让我在以后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会那么快就下结论,而是会多想想,多听听别人的意见。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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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穴奇案及法官陈词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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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纽卡斯国的法官,我也认为,与洞穴奇案发生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我所受到的法学教育与参与的法律实践亦有很大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阐述我的观点。

从“洞穴奇案”案例中提炼出如下几个关键词:陷入困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嫌疑人的供述。

并可抽象出几个法律问题: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险?抽签是否可以决定吃人或被吃?刑罚适用能否阻止人吃人?
一、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
在观点二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认为他们行为的地域并不在纽卡斯国联邦法律管辖下,而是处于一个自然状态,这种观点遭到了观点三即唐丁法官陈词的有力驳斥,也使我明白自然法的观点如果不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内,是万万不可作为法庭陈词部分的。

二、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难?
毫无疑问,根据五个犯罪嫌疑人们的供述,他们是杀人了,关键在于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故意的吗?有没有其他正当情形或免责事由。

故意,我们的观点理解为,主观上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

杀人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时间来讨论扔骰子的方法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图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人,维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杀害行为是掷骰子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

但是在这样一种情况杀人自食求得生存算不算犯罪意图呢?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认为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杀人别无选择,此时不杀,往后几天还是要杀的,提出探险者们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没有犯罪意图,只求自我保存。

我不知道纽卡斯联邦法官是否可以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作为自己陈词的理论基础,但我想,应该是值得支持的,只要能够证明它至少在某一领域普遍适用,而不与其他同等利益绝对冲突。

如果我们认为,只要到了艰难境地,就可以为了自己的生存可以罔顾法律去谋害他人的话,至少这种理论现在看来是符合这一案情的。

至于是否属于自我防卫与否,各位法官其实一早就排除了,要不然斯普林汉姆也至于提出自我保存,况且自我防卫要求防卫对象必须是侵害者本身,但维特莫尔还算不上侵害者,幸存探险者们本身的意图-----杀一个人作为食物,也跟自我防卫的目的差的十万八千里,只是杀谁的问题比较令他们苦恼。

后面又有几位法官提出紧急避难来证明他们行为的正当性,唯一绕不过的只是人的生命价值是否具有可比性的问题。

如果认为人的价值有限,并且可比,那一目了然,五个人的生命价值绝对大于一个人的,但这种主观的东西没有办法得到一个
绝对正确的结论。

这里我强调一下,我国貌似没有紧急避难这样一个说法,只有紧急避险,而一般认为,合法紧急避险不能危害第三人的生命。

毕竟因紧急避险失去的财产可以通过金钱弥补,作为财产的主体,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已。

三、抽签是否可以决定吃人或被吃?
抽签在这里面的犯罪是不起关键作用,它只是决定杀谁的问题,所有人都同意了这种抽签规则,也属于无效的表示。

也许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杀死自己朋友良心上的谴责,妄图以这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是万万不可能的,也许他们可以承诺先自杀者一些条件,直到有人愿意杀身取义,或实在没人愿意自杀,再通过抽签决定谁自杀,在这种情况吃已亡者尸体求生,绝对可以以紧急避难为由,而不必面对杀人指控。

四、刑罚适用能否阻止人吃人?
做出一个有罪判决是艰难的,因为许多人在这样的境地下,会想到吃人肉度过这难熬的时间,所以我们会同情,我也不认为在这样的境地下,吃人肉有什么错,但是为了自己存活,而杀了他人,这种行径无异于禽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道德谴责人吃人,但刑罚不能阻止有道德的人在这样的困境里不吃人肉,其在这样的境地下吃人肉,我们也不能认为他们对我们活着或死去的时候构成威胁。

按照纽卡斯联邦法律,故意杀人处死刑,唯一一条标准的话,而且故意杀人证据充分的话,幸存探险者们无疑是要上绞刑架的。

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杀人者在杀人之前有所顾虑,甚至因为害怕刑罚而放弃杀人,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避免有人被杀,因为人饥饿到极点,威慑是不起作用的,但是我们可以制定一条法律,说陷入绝对困境,可以做任何事,只要你可以生存下去。

我们的法律当然不会,在这种境地下,法律可以以紧急避难的方式宽恕你吃人肉的罪恶,但法律不会赋予任何人剥夺无辜者生命的权利。

法律是公平的,但法律只惩罚看的见的黑暗罪恶,法律一方面把我们导向不犯罪,另一方面却使我们把罪恶深深隐藏,在洞穴奇案中,五位探险者没有任何隐瞒,使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黑暗,也使我们争论不休,我的观点是在这样的境地,法律给不了我们什么指引,就像同样是作了恶,有的人选择出来忏悔,有的人选择隐藏。

五位探险者如果要隐藏的话也许永远没人知道,在这里,我非常敬佩五位探险者的勇气,他们本来可以藏着这个秘密直到坟墓,但他们敢于说出自己的罪恶,哪怕面对绞刑架,也许他们中的某个人的命早就应该留在那个黑暗的洞穴里,但现在活下来,这是维特莫尔的命换来的,维特莫尔虽不愿慷慨赴死,但是毕竟他的死挽救这些人的性命,如果再把这些人推向绞刑架,那么我们奋力救援又为何呢,不如让他们在洞穴自生自灭。

这不是什么法律问题,而是我们愿不愿意宽恕不宽恕的问题。

我支持有罪判决,并愿意向总统申请行政赦免。

五、洞穴奇案未涉及的问题
在十四位法官陈词中,一直在围绕有罪无罪的问题进行发言,更多的是理论上的争锋,对于事实,除了五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未见什么证据证实,支持有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也从没人谈起,由于案情陈述过于简略,我们无从得知当时的经过,但我们可以假设,提出更多的新问题,比如,五个幸存探险者们是否都参与杀人?如果有人没有参与杀人行为,只是吃了人肉,算不算共犯?抽签行为是不是杀人行为的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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