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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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风险:要加强自律,坚持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对客户的基本权益(合法权益、履约义务)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3. 合规管理风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尽量减少违反法律的风险。

4. 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的缔结、履行应当谨慎处理,防止违约风险。

5. 知识产权维护风险:要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客户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6. 个人和企业风险:要对客户的个人和企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 法律风险:要熟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于学习,及时掌握法律、政策变化。

8. 绩效风险:要经常检查工作情况,以确保对客户的服务达到约定的标准。

9. 风险控制:在一般情况下,要加强对执业环境的监控,避免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良风险。

10. 风险沟通:要建立良好的风险沟通机制,尽快发现并采取
有效措施应对风险。

成长99.9%的年轻律师都踩过哪些坑?附带实用建议

成长99.9%的年轻律师都踩过哪些坑?附带实用建议

成长99.9%的年轻律师都踩过哪些坑?附带实用建议本文归纳了实习律师期间最容易犯的错误,教你快速投入到律所的工作中。

职业态度01、千万不可带着「情绪」(包括对抗性情绪、消极抵触情绪等)去工作,一旦工作时带入了「情绪」,不仅可能会影响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而且这种「情绪」带来的负面后果还会反噬到自己身上,恶性循环下去。

工作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找到排解自己情绪的合理途径和方法。

02、要想进步得快,不能止步于完成合伙人交代的任务。

如果你的观点不成熟,纠正你就是你的进步,如果你的观点被采纳,梳理自信并被合伙人认可,机会就会越来越多,成长就会越来越快。

03、在实习期间,千万不要害怕犯错,尤其不要因为已发生的错误陷入过度的自我否定。

犯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犯错后不去归纳总结「如何避免下一次犯同类错误的经验与方法」。

04、除非遇到了真正愿意带你教你的师父,否则一定记住「律所不是学校,而是职场;发工资的叫老板,不叫老师」,尽管这么说有些扎心,但是大概率遇到的都是老板,而不是老师,所以要有一个心理预期。

05、职场同事就是同事,注意保持一定的距离。

06、实习期很难熬,不要随便换老师或者换所,时间才是最宝贵的。

留心观察,会发现每个律师身上都有我们学习的点,指导律师既然早执业几年或者几十年,你一年的实习期如果用来学习他的优点就不觉得漫长。

07、不要随意评价人,评价最好也往好的说。

单独跟老板在开车路途中,他们经常会问对某个同事的看法,尽量不发表看法,或者说同事值得自己学习的地方,老板经常借此机会观察你的为人处世。

08、实习期间几个重要意识:①心态真的很重要,要学会自我激励,积极暗示,不然会让自己工作很难受,遇到恶心客户和凶巴巴的人真的要积极自愈;②还有就是案源意识,前期专注搞业务,案源来了也下意识找合作,总要独立的,穷久了想搞钱,案源意识就来了;③要有学习意识,主要是自己不知道的法律领域之外的新知识,在闲暇时可以花时间了解下还是可以的,一来丰富自己知识结构,二来是未来业务保不准涉及,还用得着。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在外人眼中,律师雷厉风行、专业严谨。

但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当然也会犯错误。

有些错误可以理解,有些错却决不能犯!尤其是在法庭上,越简单的问题可能越容易被忽视。

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错误做了整理,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1、迟到零容忍准时是一种美德。

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

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

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

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

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

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2、遗忘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

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

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

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

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

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3、欠缺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

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

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

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

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4、跑神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

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

“律师会见”9大陷阱,步步惊心!

“律师会见”9大陷阱,步步惊心!

“律师会见”9大陷阱,步步惊心!▌1、律师:你好,我是某某律师,你大哥聘请我为你辩护。

嫌疑人:我大哥,我哪个大哥啊?我有好多大哥的,你把委托书让我看一下。

应对策略:一定要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查看是否具有委托权限,切忌为了及时收取费用而盲目签订授权委托书并介入案件。

那么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友的委托,但是建议尽量让近亲属委托。

▌2、嫌疑人:我在里面呆着不爽,你有什么办法把我弄出去,或者我写个条子,让我家人给你100万,你想办法给公安局长送50万,这样我能少在里面呆几天。

律师:沉默~既然你愿意花钱,我出去给你托人问问。

应对策略: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勿动歪念头,切勿为了钱违反法律规定,毁掉执业前途。

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这些钱,应及时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

▌3、嫌疑人:讯问我的警察告诉我,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取保候审?你什么时候能把我取保出去。

律师:你放心,我一定在侦查阶段把你取保出来。

应对策略:切勿盲目夸大承诺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结或者超越羁押期限的。

以上规定也只是说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具体要看办案人的意见,所以切勿盲目下结论,承诺后果。

▌4、嫌疑人:办案人员说我犯罪的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将来肯定要判刑。

律师:你先不要着急,我们是专业刑事律师,肯定会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把你弄出去。

应对策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安机关只有侦查权,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利。

律师不当执业的五种原因

律师不当执业的五种原因

律师不当执业的五种原因《律师不当执业的“五大坑”》咱都知道,律师这职业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有时候也会出现不当执业的情况,这里面的原因啊,就像一个个隐藏的小陷阱。

第一种原因就是被金钱迷了眼。

我听说有个律师,接手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

本来按照正常程序,他应该公正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可他看到对方当事人是个大老板,财大气粗,就动了歪心思。

他开始暗示大老板,如果给他一大笔钱,他就可以在一些证据上做手脚,让案件朝着对大老板有利的方向发展。

他就像一个守着宝藏的贪婪海盗,忘记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他心里可能想着,只要有了这笔钱,就能过上奢华的生活,买豪车、住豪宅。

可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那可就彻底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第二种情况是感情用事。

有个律师,他的好朋友被卷入了一场官司。

这个律师因为和朋友关系太好,在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盲目地为朋友辩护。

他在法庭上,不顾证据是否对朋友有利,一味地强词夺理。

就像一个护犊子的老母鸡,只想着保护自己的朋友,而忽略了法律的公正。

他可能觉得朋友之间就应该两肋插刀,可他忘了自己作为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说话,这样的感情用事最终可能不仅帮不了朋友,还会让自己陷入麻烦。

第三种原因是业务能力不足。

我见过一个年轻律师,刚从法学院毕业不久,就接了一个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

他在法庭上,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都很生疏。

在质证环节,他被对方律师问得哑口无言,因为他根本没有深入研究过相关的证据规则。

他就像一个还没学会走路就想跑步的小孩,在执业的道路上摔了个大跟头。

他可能是急于证明自己,想多接案子,可自身能力却还没跟上,这就导致了不当执业的发生。

第四种就是受到外界压力干扰。

有个律师在处理一个当地知名企业的案件时,当地的一些势力开始向他施压。

他们暗示律师,如果不按照他们的意思办事,就让律师在当地混不下去。

这个律师有点害怕了,就开始在案件中做出一些违背自己良心和法律的事情。

他就像一只被狼群包围的小羊,在压力下失去了方向。

律师执业常见风险

律师执业常见风险

律师执业常见风险
一、决策风险.
制定诉讼请求、确定诉讼方案或起诉金额的时候,应当充分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二、原件风险
千万要注意,不能收取或保管原件.
三、伪证风险.
如果因为办案需要,一定要调查,最好采取当事人自述的形式,尽量不要制作律师调查笔录.如果不得已要制作调查笔录,一定要在上面特别标明相关的免责条款.
四、代表风险.
尤其注意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时,不要轻易地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或要求,不要未经当事人书面确认,仅仅凭当事人的口头许可,就轻易与对方达成和解.
五、说话、承诺风险.
在办案的全过程当中,时刻警惕与对方的谈话内容,防止被对方录音,防止对方冒用委托人名义打电话询问办案策略和律师代理意见;不能向当事人做出任何承诺.
六、签收风险.
律师代表签收诉状、裁定书、判决书等,均会产生是否上诉等问题,最好要求当事人自己前往签署或者一同前往签署,不要轻易地签下自己的名字.。

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

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

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需要请律师帮助我们打官司。

然而,在请律师打官司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陷阱,以避免走入错误的道路。

下面是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陷阱一:选择不当的律师在请律师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先选择合适的律师。

合适的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与我们有效沟通。

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律师,可能会导致案件受损甚至败诉。

陷阱二:不了解法律程序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

如果我们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可能会错过一些关键的时间点或文件提交,从而影响案件的进展。

陷阱三:缺乏证据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我们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支持或判决结果不利。

陷阱四:缺乏案件准备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充分准备案件。

这包括整理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准备辩词等。

如果我们缺乏案件准备,可能会导致在法庭上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证明自己的合理性。

陷阱五:不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

只有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并争取自己的权益。

陷阱六:过于依赖律师请律师打官司是为了得到专业的帮助,但是我们不能过于依赖律师。

我们需要积极参与案件,并与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陷阱七:不了解法律风险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

只有了解法律风险,我们才能更好地评估案件的胜算,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陷阱八:不了解法律费用请律师打官司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

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做好相应的预算。

陷阱九:不了解和尊重法庭程序在法庭上,我们需要遵守法庭程序,并尊重法庭。

如果我们不了解和尊重法庭程序,可能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合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陷阱十:不合理的期望请律师打官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胜。

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期望。

如果我们对胜诉抱有过高的期望,可能会导致失望和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职业中的错误与教训

律师职业中的错误与教训

律师职业中的错误与教训律师职业是一项具有很高社会声誉和责任的职业。

律师要负责维护公正,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律师也会面临一些错误和教训,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成长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律师职业中常见的错误,并从中学习教训。

第一,缺乏沟通与协调能力。

律师与客户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良好沟通至关重要。

律师应该在案件中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目标,并且能够清晰地向客户和其他相关方解释法律的复杂性。

在缺乏沟通和协调能力的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导致误解和失去案件。

因此,律师们需要不断培养他们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确保与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合作。

第二,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律师在从业前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和教育,这是为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律师可能会忽视继续学习和更新他们的知识。

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领域,新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不断涌现。

如果律师没有及时熟悉和了解这些变化,他们可能无法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因此,律师应该意识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并不断学习和更新。

第三,道德失范。

律师是法律职业中的各个方面的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代表。

然而,有时律师可能会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错误。

例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泄露客户机密信息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给律师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律师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并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底线。

诚信和透明是一个律师应该秉持的核心价值。

第四,忽视审阅和细节。

律师在处理法律文件和合同时,应该非常注重审阅和细节。

一个小小的错误或遗漏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损害客户的利益。

因此,律师应该养成仔细和耐心审阅的习惯,确保文件和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律师还应该善于处理法律条文和文件中的复杂细节,并清楚地向客户解释其中的法律条款。

第五,缺乏职业发展规划。

律师职业是一个需要持续发展和成长的职业。

然而,一些律师可能忽视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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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字号:小大2014-07-29 19:41我要评论(0)貌似前途一片光明的律师路上,其实只有律师自己才知道的无奈。

本文总结了律师路上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以作警示。

第1坑:取证证据乃诉讼之王,在法治社会里,打官司亦形象地被称为“打证据”。

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调查取证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然而,现行法律却“无意之间”给律师设置了取证陷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里的“同意”就是律师碰到的第一个陷阱。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当今中国人的普通人文哲学。

法律如此规定,等于给律师开了一张空头支票,收集证据有点象石缝里种庄稼——有种无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已经被法律降格为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等同了。

在如此规定之下,律师收集证据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与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阻力巨大的事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就实质得多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这一系列规定使得律师的取证,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律师的取证同公、检、法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位置。

有人会说,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但是,事实是律师连调查普通证人都得经过“同意”。

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又有几个人能得到“同意”呢?第2坑:伪证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证、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证和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条款被许多人评价为法律给予公诉机关的、高悬于律师头顶的尚方宝剑。

从这一形象的比拟就可以看出,伪证罪的设立成为了律师执业过程中又一个不可回避的陷阱。

不可否认,伪证罪的设立对少数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的不法律师起到了极大的惩治与威慑作用。

但是,伪证罪是一把锋利的“双韧剑”,此项立法已经使许多律师或身陷牢狱,或无端被抓,或被“双规”,或对刑事案件望而却步。

在事关被告人生命权或自由权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改造时被捕,其中多数都与所谓伪证罪有关。

如此伪证闹剧现在仍呈漫延之势。

第3坑: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证人拒绝作证与出庭率底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此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诉讼与律师执业的公正是以证人如实作证为前提的,证人拒绝作证或在作证过程中有所保留的话,整个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就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也对律师执业造成巨大的困难。

司法实践中证人陷阱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知情人不愿作证,许多知情者口头说说尚可,若要其在笔录上签名,往往都表示拒绝;请证人出庭作证更是难之又难。

好不容易证人同意出庭作证,又往往迫于对方当事人的压力放弃出庭。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证人往往只有书面证言,法庭上根本没办法做到既举证又质证。

由于缺乏充分质证,法官只能以此证人书面之证言定案。

第4坑:沉默权沉默是一种天生的人权,而非法定权利。

无论法律上是否规定了沉默权,是否在实践中对讯问保持沉默这一权利的行使都在犯罪嫌疑人的手中,即便是在可以刑讯逼供的年代,当事人也可能沉默不供,当然他可能要因此经受刑讯。

国外诉讼程序中有所谓沉默权一说。

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口供事实上仍然是主要的证据来源,偶尔有个别被告拒不交待案件,被司法机关的其他证据定罪量刑之后,新闻媒体亦会大加渲染。

多数律师涉嫌伪证罪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有关,公、检、法好不容易得来的口供(多数还是威逼收集的)现在一下子没有了,不牵怒律师才怪。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保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他知情人似乎都有沉默权,律师取证必须经其同意,如果这些知情人一定要沉默,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规定该沉默的不能沉默,不该沉默的倒是都可以沉默,律师面对沉默陷阱也只能摇头叹息,同时还得多加小心喽。

第5坑:当事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作虚假陈述或买通他人作伪证,一旦东窗事发,相关人员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有时全将责任归究到律师的明示或暗示上来,司法机关往往在未经过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先将律师抓起来再说,待事实弄清楚时,律师已经被莫明其妙地关了一年半载。

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居然将律师说话录音,用律师随口托付的话回来指证律师如何如何。

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造就了更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同时也造就了更加“聪明”的当事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不对当事人设置种种陷阱。

同时,对于“聪明”的当事人给律师们可能留下的难题,各位律师也得多留心才是。

第6坑:公、检、法专断我国在法条上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诸如此类,已经确立了一些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制度。

而第一百四十条则要求,检察在审查案件中可以要求公安提供证据和有关补侦的规定等条款,实际上都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应依法办案,破除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虽然大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已经逐步做到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仍有部分工作人员总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似乎只有被抓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才算完成了使命。

正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使得他们不能容忍律师的不同观点,尤其是当律师指出这两部门的违法操作时,专断的司法行为就会出现,律师难免成为牺牲品。

更加严重的是部分法官也始终坚持其有罪推定的逻辑,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进退,同律师对抗。

因此,部分公、检、法工作人员的专断行为陷阱,律师不得不防。

不然,轻则被取消律师辩护权利,重则涉嫌犯罪,不能自保。

第7坑:司法不公公正效益本来是司法过程中的核心目标。

由于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义务轻权利、重刑轻民、德主刑辅、轻诉避讼、重官轻民、重人治轻法治,可以说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缺乏权威性。

新中国成立后延续的根据地时期主要依靠政策的司法模式也是传统文化影响所致。

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老百姓之间强调以和为贵,司法中重法治民,宽典待吏,自然形成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变态法律意识。

事实上,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政治素养有待提高;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切向钱看,为了捞钱置法律于不顾,滥用特权,以经费不足、工资不高为借口,搞权钱交易。

由于法官权力太大,又缺乏有效监督,枉法裁判时有发生。

利用所谓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公正被扭曲时“打官司”就演变成了“打关系”,甚至有些当事人找律师直截了当问其与法官关系如何,有些法官甚至更露骨的告诉当事人找自己就行,何必花钱找律师。

如此一来,律师中间也出现了“公关型”的明星人物,许多关系能力不强的律师也就慢慢落伍了,大势所趋下“逼良为娼”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公关明星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更增加的律师工作的难度。

第8坑: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似乎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人都可以干律师同样的工作。

因此,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恐怕在世界上都是为数不多的。

学过法律的有一技之长的有之,对法律一知半解者有之,公、检、法退休人员有之,政府退休人员有之,公、检、法现职人员亲属(专靠关系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有之,打官司“久打成师”者有之,正规律师有之,投机取巧之人亦有之。

可以说三教九流的各色人群都想在法律服务市场分杯羹。

河南郑州一个号称“中原第一律师”的任务,其实就是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冒牌货。

在闹剧收场以前,此人也曾靠行贿受贿办成过名震一方的大案。

行业中的混乱,不正当竞争现象广泛存在,使得许多正规律师事务所、许多正规律师的形象和业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上对律师的负面评价很多都源于这种不正当竞争。

第9坑:万能律师中国律师的分工不明确,除少数大城市里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工相对明确外,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万能”律师,不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来者不惧;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一律承办。

接案之后,不仅律师自己辛苦,而且还很难保证办案质量,许多案件,律师走过场现象严重,只是当事人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矛盾被掩盖过去罢了。

万能律师现象如果不能尽快克服,律师在这一陷阱里只会越陷越深。

自身素质的提高、整体能力的加强也只能是痴人说梦。

第10坑:散兵游勇律师被称为自由职业者。

现在的自由度确实很高,许多律师事务所人员变动极为频繁,有的律师几乎每一年都可能换所,律师事务所似乎像自由市场,进出不太严谨,有的律师也乐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律师缺少严密的组织性,也很难开展统一的活动,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也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进行维权。

每个人似乎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很少有人将律师作为整体来看,散兵游勇似的活动同律师这种智勇的人群显得极不相乘。

有人说律协不是组织吗?要知道,这种半官方的组织关键时候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律师事业要发展,还得有更严谨的自己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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