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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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动火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动火规范

一、概述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如焊接、切割、烘烤等。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火灾爆炸危险,为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二、动火作业审批1. 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分为三级审批:(1)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单位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2. 动火作业审批内容包括:(1)动火作业地点、时间、范围、内容;(2)动火作业负责人、监护人;(3)消防安全措施;(4)应急处理措施。

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确保作业过程中消防安全。

3.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4.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6. 高空动火不得有火花四处飞溅。

四、动火作业现场消防设施1.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桶等。

2.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3. 消防水源应充足,确保消防用水需求。

五、动火作业现场用电安全1. 动火作业现场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防止触电事故。

2. 电线应穿管敷设,不得裸露。

3. 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六、特殊情况处理1. 在冬春季节,施工现场火灾防范措施必须加强。

2. 在八小时以外的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程值守。

3. 加强危化品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动火作业规范

动火作业规范

动火作业规范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工程建设、维修、维护等活动中,采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设备和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规范,否则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管理者必须对动火作业进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而细致的准备工作,以避免因工作错误导致意外事故。

首先,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确认动火作业前的条件和环境是否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其次,必须检查动火作业设备和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如:防爆门、防爆灯、防爆开关,等等。

同时,必须完成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如撤离现场、测试电缆和工具的接地装置、确认用火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清除易燃和易爆物品等。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

首先,必须指定专职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的技术负责人,并负责制定动火作业计划和验收作业现场及设备的安全性。

其次,必须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同时,对动火作业进一步细分,如果需要进行的动火作业只是简单的人员操作,则只需要前往现场指导;如果是相对复杂的操作,则需要一位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操作进行实时监控。

最后,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工作票进行记录,做好资料归档,以备不时之需。

三、人员安全教育除了制定具体的动火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外,还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首先,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其次,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和约束,控制操作人员的人为失误。

最后,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动火作业。

四、安全保障除了进行安全控制和人员培训外,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保障。

首先,必须在现场设置防爆按扭、紧急停止按钮、防爆灯和远程控制器等设备,以便在危险情况下能够立刻停止动火作业的进行。

其次,必须进行现场安全监测,如氧气浓度、瓦斯浓度和温度等指标。

最后,必须在应急方案中详细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处理措施,如紧急撤离、报警及现场扑灭等。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一、引言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等火源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操作规范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人员。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烤、点燃等。

三、准备工作1. 动火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须进行妥善处理。

2. 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周围没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3. 准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安全防护装备,如灭火器、防护面罩、防护手套等。

四、动火操作规范1.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 执行动火作业前,应先进行火源试点。

试点过程中要观察是否有可燃气体或易燃物质,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火源,确保火源稳定且不产生危险。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如用防火屏障、防火帘等隔离可燃物。

5. 严禁在燃气、油气管道附近进行动火作业,以免引发爆炸事故。

6.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关闭相关设备和阀门,彻底消除隐患。

五、应急处置1.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或火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包括报警、撤离、灭火等。

2.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安全注意事项1. 严禁在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周围进行动火作业,以免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2. 动火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工作安全。

3. 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吸烟,以免引发火灾。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留人监控一段时间,确保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现场。

七、总结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至关重要。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行为的发生。

只有确保安全,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动火作业类型分类、作业审批流程及作业规范

动火作业类型分类、作业审批流程及作业规范

动火作业类型分类、作业审批流程及作业规范一、动火作业类型分类:特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有限空间区域等重要部门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甲、乙类火灾区域内、有限空间区域周边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作业以外,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管理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至少提前3天上报属地镇街备案,并在第三方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全程安全监护下实施。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企业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审批,报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在现场监护人监护下实施。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三、动火作业规范:1、《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护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

2、动火负责人由作业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3、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5、《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6、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动火证》上签字,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动火作业的规范

动火作业的规范

动火作业的规范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
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
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接作业,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未采
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二、动火中的“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
苗条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时,要及时扑灭。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丰华农机站。

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文

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文

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文一、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工程施工、维修、拆解、清理等过程中所进行的火焰、电火花等具有火灾或者爆炸隐患的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安全规范,对动火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动火前准备、动火操作、动火后整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

二、动火前准备1. 动火计划编制: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方式、动火费用等相关内容。

动火计划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审批,并向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通知。

2. 动火人员安排:动火作业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同时还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门负责安全监控的人员。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并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3. 动火设备准备:动火作业需要使用专门的动火设备,包括火焰喷枪、气瓶、消防器材等。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和安全可靠性。

4. 动火环境检查: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周围环境是否有易燃物质等。

如果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5. 安全防护设施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毯、防火板、防火器材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动火区域的警示标志,并向周围的人员进行警示和排除。

三、动火操作1. 个人防护措施:进行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耐火服、安全帽、护目镜、耳塞等。

动火作业时,严禁穿戴易燃服装和鞋子,严禁携带易燃物品。

2. 动火操作规范: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动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严禁擅自改变动火器材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

动火作业规范

动火作业规范

动火作业规范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三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一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动火审批程序: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扩展资料: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一、目的为了确保车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等可能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三、基本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操作证。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3.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动火前准备1. 检查动火作业区域,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作业区域内无火灾隐患。

2. 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3. 确认动火作业区域的通风条件良好,以防有害气体或烟尘积聚。

五、动火作业操作1. 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严格遵守动火作业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更改作业方法或使用非标准的设备。

六、动火后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遗留火种。

2. 检查作业区域是否有余火或灼热物品,确保所有火源已完全熄灭。

3. 动火许可证应在作业结束后交回,并做好记录。

七、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用现场消防器材进行初步灭火。

2. 同时,迅速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组织人员疏散。

3. 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

八、奖励与处罚1. 对于在动火作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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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

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九条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仓库、车库;(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按规定不允许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动火为特殊动火。

第三章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第一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申请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审核过的《工业动火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乙方单位自行负责动火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乙方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一十二条油气生产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所属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送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及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审查,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票》。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

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工业动火作业票》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

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基层生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批准,报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由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票》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票》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十三条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

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现场确认措施落实,审查合格并由厂主管领导审批签认后,方可动火作业,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特殊动火,必须经厂领导、厂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四章安全职责第一十四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3)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第一十五条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1)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批准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组织施工;(2)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3)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4)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5)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一十六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1)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4)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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