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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的4%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季提取,由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定期报表,年底结算。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纳入补充保险基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帐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划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次、诊疗工程目次、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尺度肯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50%。

二)退休职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用度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60%,个人负担40%。

三)职工和退休职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尺度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用度和恶性肿瘤放射医治和化学医治、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用度,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70%。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职员医疗用度的最高数额为3万元。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特定办公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为员工购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两部分。

基本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补充保险由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

第五条存在和社会保险机构相冲突的规定,以及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相同的保险额度的保险条款,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章条款约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特殊疾病费用。

第七条基本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补充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范围进行报销。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自付比例为20%。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由公司按照员工薪资水平和保险费用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进行说明。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调整前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申请报销流程为员工在就诊后收集相关发票和报销材料,填写报销申请表,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员工不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由公司负责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在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如有欺诈、虚假申报等行为,将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员工事先同意外,不得泄露。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目的是: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内容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 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2. 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3. 支付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4. 提供职工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费用报销等相关制度,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待遇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2. 对职工发生的特殊疾病、罕见病等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3. 对职工及其家属发生的紧急医疗救治费用,给予临时补助;4. 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监督第十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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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 目的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4.3.1 人事部门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

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5.1.4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费年度。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与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与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有关书面文件并阅读有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与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与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有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与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与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早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与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与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与接收,而且务必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

公司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 基本要求1.1 为保障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关于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财社[2002]8号《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互助制度相衔接;补充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公司效益情况及承受能力相适应,体现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

1.3 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1.4 下列人员凡已参加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1) 公司在职及退休职工;2) 原在公司参保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3) 自愿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的参保员工。

1.5 新入公司职工,应从起薪当月起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从享受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互助待遇起同步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 职责2.1 人力资源处负责制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及补充医疗待遇审核。

2.2 财务资产处负责设立补充医疗保险专用账户;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2.3 各单位负责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3.1.1 公司人力资源处社会保险办公室在公司财务资产处设立补充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公司社保办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及补充医疗待遇审核,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

3.1.2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提取。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将根据国家政策、总部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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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 目的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4.3.1 人事部门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

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5.1.4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费年度。

5.2 资金支付5.2.1 支付范围5.2.1.1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外且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核销。

5.2.1.2 参保人员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属地社保机构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批证明、属地社保机构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单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销费用。

5.2.1.3 参保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单或其他能直接或间接显示统筹自付金额的单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等资料。

5.2.1.4 参保人员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确因病情所迫转诊治疗的,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机构审核批准的转诊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确因急症或急救转院治疗的,可先口头通知本单位人事部门,并在三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未经转诊审批或未按要求转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2.1.5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的住院起付标准,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核销范围予以核销。

5.2.1.6 因异地就医或转外就医,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降低核销比例部分,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核销范围予以核销。

5.2.1.7 在一个计费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核销后,自付部分每累计达到5000元,可向本单位人事部门申请核销。

5.2.2 支付标准5.2.2.1 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被保险人患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注:未开展大病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85%比例核销,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90%比例核销。

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化疗、危及生命的器官移植后服排异药等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报销医疗费。

5.2.2.2 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a)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5%比例核销;b)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内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90%的比例予以核销。

5.2.2.3 女职工由于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5.2.2.2执行。

5.2.2.4 一般门诊补助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个参保年度300元,凭工作地或轮休地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据每年核销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5.2.2.5 退休人员在5.2.2.1、5.2.2.2规定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5.2.3 支付管理5.2.3.1 除特殊情况外,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每年12月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费单据的收集、整理、审核,编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表,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核销支付。

5.2.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a) 被保险人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b)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的;c)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饮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以及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刑入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d) 在中国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探亲、开会、洽谈、考察、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突发急性病除外)。

e) 其他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部分。

5.2.3.3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a) 冒用他人之名就诊的。

b) 伪造、涂改、先诊治后补医疗费收据、病例记录、处方、检查报告,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c) 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审批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d)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5.3 参保人员管理5.3.1 新增人员在参保当月起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调出公司时,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生效之日停止享受待遇。

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参保人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随本人转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连续计算。

5.3.2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本单位参保人员资格,每月向人事处报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情况台账》。

5.4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每年向公司人事处上报一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台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

5.5 监督检查5.5.1 人事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并接受财务、审计、工会、监察部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5.2 人事处对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核销的费用追回,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及通报批评。

5.5.3 所属各单位留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以备参保人员查询。

6 流程暂无7 相关文件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7.1.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8 记录8.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台账8.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台账8.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8.4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情况表8.5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台账年(月报)填报单位(章):单位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所属各单位在每月25日前上报。

2、“单位名称”是指员工所在部门或站(队);“序号”指填写本表参保人员(增减人员)的顺序号。

3、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性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填内容填写。

4、员工类别:按合同化、退休(病退)、市场化人员等。

5、门诊特殊疾病名称:指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鉴定的疾病,要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一致。

6、参保时间:指参保人员登记参保补充医疗保险的日期,新增加人员以增加时间为准。

7、 ERP员工编号:指人力资源系统中的员工个人编号。

8、增减原因中,“增加”指“新增”、“恢复”、“调入”(系统内或外)等情形;“减少”指“死亡”、“出国”、“调出”(系统内或外)、“中断”等情形。

8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台账年(年报)单位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9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年(年报)单位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1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表年(年报)单位名称(章):单位:元人事部门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1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转院审批单备注:⑴转外地就医只能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不予支付。

⑵转外地就医需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机构审批、本单位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⑶参保人员联系电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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