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浦府[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112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监察委、人事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街镇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街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功能区域和街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性资金范围街镇财政性资金主要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一)预算内资金。
依据财政管理体制,由新区财政结返的预算内财力资金。
主要包括当年预返财力、转移支付财力、上年财力清算款和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外资金。
街镇依法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的各类附加收入、统筹(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新区政府各部门(功能区域)及其他单位拨入、返还的各项专项资金等。
(三)其他资金。
街镇获得的各类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各类利息收入和捐赠资金、纳入街镇管理的其他资金等。
二、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禁将财政性资金转移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办[201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办〔2012〕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统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收支预算管理。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计划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审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整理复垦及占补平衡指标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浦府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3日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负责收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浦府[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7]15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高财力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浦东新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浦府〔2006〕53号)精神,结合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规定程序,采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相关标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效果、效益和效率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范围为新区财力安排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概算);(二)项目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工程合同文本;(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四)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五)工程审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与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重点抽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实现评价、建设管理评价和效益影响评价。
(一)目标实现评价是对立项文件中计划目标实现情况作出的评价;(二)建设管理评价是对项目实际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前期工作)作出的评价;(三)效益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建成后的功能使用、效益情况作出的评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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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浦府[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7]1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高依法、民主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全过程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财政预算编制前,有关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财经形势等,应当听取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财政预算编制时,有关预算收支框架和重点支出安排等情况,应当及时动态地向区人大、区政协汇报、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功能区域(含街道)预算编制工作,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传达区人大、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财政预算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支全貌。
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等财政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含功能区域预算、街道预算,下同)。
第七条财政预算应细化至主要收支事项,凡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包括基建投资项目),应当在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草案中具体反映;“其他支出”科目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
部门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凡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当在提交区人代会的预算中具体反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2•【字号】浦府[2004]158号•【施行日期】200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4]158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不断健全新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代建制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重要意义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减少投资损失,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已将代建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浦东新区作为全国经济开发区,承担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任务,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的要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
因此,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制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强化监管与考核,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代建行为,共同推进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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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主题词:国有土地出让预算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共印130份)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平衡和征收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
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由区政府依法向区人大报告。
第六条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落实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负责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审和资金核算,负责土地储备成本的控制等工作。
第七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和财力投资储备项目资金计划安排工作;涉及前期开发包干的,负责审定包干价格等工作。
第八条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廉租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等工作。
第九条浦东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新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审计工作。
第十条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包括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管委会)负责临港产业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临港产业范围内土地出让区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负责镇城范围内除开发区(园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项目编报和资金平衡;负责各镇土地出让所得收入的决算工作,并向镇人大报告;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上海市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浦东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即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负责黄浦江沿岸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负责所辖区域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项目的法律主体。
在开发过程中可由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和资金的筹措。
责任主体按照地块所在区域和出资方式分为三类,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
第三章收入范围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担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用);(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上海市征地动拆迁办法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项目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
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
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6〕11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第十六条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局会规土局及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浦江办、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参考新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地价水平等,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支出预算按以下资料编制:(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二)土地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标准;(三)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局对各部门会同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旅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的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按照第六章的资金结算方式,按地块、分主体办理资金结算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预算单位应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
第二十二条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成本的审计情况,六类经营性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予以预拨,工业和配套商品房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予以预拨。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完成后2个月内应送审计局进行审计。
发生的审计费用相应列入土地成本。
送审时间不迟于土地出让时间,储备中心将责任主体是否送审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规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政局,财政局将土地出让入库情况及时告知规土局。
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和要求,每季度末将报表报财政局、规土局,经财政局会规土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六章资金结算第二十七条按用地性质将出让地块分为工业用地、配套商品用房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三类。
第二十八条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区得收入),按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后,其余均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配套商品房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一)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二)15%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在区和镇之间按5:5比例分配;(三)70%部分全部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第三十条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六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一)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二)15%部分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出让地块属于镇域或开发区范围内的在和镇或开发区管委会之间按5:5比例分成;(三)70%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后,按审计后的成本最多不超过剩余部分结算给责任主体前期开发成本,其余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作为纯收益;(四)区级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8:2,其中区得纯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纳入土地储备基金专户,由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项目滚动开发;开发区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和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分配比例为4:2:4;镇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4:6.第三十一条综合保税区、临港产业区、临港新城主城区、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区域等出让土地所取得的区得收入中,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工业用地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其余由相应责任主体在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