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中涉及的内容。
一、背景人民调解是指由调解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
它既可以解决民间纠纷,也可以解决行政争议。
人民调解的优点在于速度快、程序简单、费用低、保密性强等。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等。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显得格外重要。
二、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明确调解员的条件、调解程序、调解费用的收取、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接下来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10年颁布的一项文件,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和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这项文件的颁布,对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主要用来规范人民调解的办理程序。
其中包括调解员的任命、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双方当事人的出席、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形式和签署、调解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项规定实现了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具普遍性和可行性。
3、《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则主要规定了调解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调解费的减免和豁免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章制度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人民调解的便捷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和争议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司法所工作职能(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七)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岗位责任制度(一)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四)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六)司法所干警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司法所所长职责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主持召开所务会议和调委会主任月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二)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所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四个服务"和社会效益为立所之本,确保本所事业健康发展。
(三)负责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按照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市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五)依据本所各项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
调解室工作制度(五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制度(二)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2、人民调解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
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设立纠纷登记簿,标准调
解文书,及时准确记载各类已受理的民间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为调解
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调解纠纷一般在三十日内调解结束;
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
8、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调
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9、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人民调解五项制度

《人民调解五项制度》摘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档案资料要齐全,目录、页号、封面填写清楚,便于查阅,调解文书、档案应一事一卷,装订成册,按年度归档人民调解五项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社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1、人民调解组织应加强对街道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实施。
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情况作为人民调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社情民意分析制度1、每月20日召开一次社情民意分析会;2、社情民意分析会由全体调委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村社干部参加;3、社情民意分析会内容:剖析当前社情、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分析不稳定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4、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随时召开社情民意分析会,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2、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上级人民调解委员通报请示。
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化解社会各类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
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村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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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
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
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
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
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
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
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
5、对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疑难纠纷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专项矛盾纠纷排
查调解制度
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区域、领域和人群(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工作指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指导,真正做到从深层次、源头上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
1、重点区域主要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行政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重点领域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医疗机构、劳动部门、环保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交通部门等;重点人群(员)主要是指易发多发劳务、家庭等纠纷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弱势群体、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
2、要摸清底数。
司法所要深入社区搞好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切实摸清本辖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底数,掌握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具体时段、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全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健全调解组织。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要有三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有条件的地方最好配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以逐步实现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
5、及时发现掌握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各种矛盾纠纷并及时进行调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反馈制度
1、以社区为单位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小组,力争在城市楼楼都有信息员;企业的车间、事业单位的科(室)都有信息员。
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深入群众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依法收集、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向调解组织反馈。
2、对于信息员收集、反馈的重要矛盾纠纷信息,调解组织要及时向司法所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传递、报告。
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派人协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传递信息。
3、信息传递可采取以下形式:即口头传递、书面传递、电话传递、传真传递等方式。
4、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司法所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进行登记备案、疏理分类、分析研究,总结其规律特点,以便今后更好地指导工作。
5、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年司法所至少要结合本地发生矛盾纠纷的实际,组织一次信息员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识别、判断矛盾纠纷的能力,保持信息的传递和反馈渠道畅通。
五、矛盾纠纷调解督办制度
1、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发生的特大矛盾纠纷调解案件的督办(社区)
2、负责矛盾纠纷督办的部门或单位以“以矛盾纠纷督办单”的方式进行督办,注明督办机关、督办事项、督办时间等等。
3、接到督办单的单位或调解组织要立即制定调解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在限定的时间内做好调解工作。
4、对已经办结的调解案件,负责办理的单位和调解组织原则上应将调解处理情况在一周内向督办单位书面报告。
5、因排查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督办单位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督促相关调解组织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查督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