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
对环境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环境法的认识和理解环境法,顾名思义,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是现代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的一种体现,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人类对环境的行为,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出现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地沙漠化等。
这些环境问题不仅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法应运而生。
环境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法通过规范和管理人类对环境的行为,限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环境法还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环境法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类生活环境。
环境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的支持。
环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它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环境法的实施还需要依靠法治机制,包括法律的执行、监督和惩罚等,以确保环境法的有效执行和社会的遵守。
环境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法,企业负责依法生产和经营,公众负责积极参与和监督。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变化和社会的发展,环境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例如,应加强对新兴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如电子垃圾处理、气候变化等。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的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环境法的出现和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现代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的体现,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
环境资源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研发和应用绿色 技术,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和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 环境保护的双赢。
加强企业环保合作
推动企业之间在环保领域 的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 环境问题,促进可持续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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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 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 民主化。
生态补偿机制推广实施
生态补偿机制
通过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 的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保护者受益
生态受益者付费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使 生态受益者承担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 ,促进生态保护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
依证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证开展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依法 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05
挑战与机遇:新时代下环境资源法发展
面临挑战分析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 、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受到严重 破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 成巨大威胁。
资源紧张与浪费并
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激励其 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形成生态保护的 良性循环。
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企业排污许可制度
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对企事 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控制。
一证式管理
整合衔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治理和企业 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
科技创新推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为 环境资源法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环境保护法的演变与影响

环境保护法的演变与影响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和实施成为各国政府重要举措之一。
环境保护法的演变与影响深远而广泛,涉及到环境治理、人类健康、经济发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的演变过程和对社会的影响。
一、环境保护法的演变过程环境保护法的演变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工业化时期。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大规模的工厂和机械生产引发了许多环境问题,如污染、资源浪费等。
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开始出台一些早期的环境保护法规。
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环境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颁布环境保护法,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
这些法律主要着重于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管理,例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欧盟的《生态管理与环境稳定法》等。
进入21世纪,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各国深化环境法律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法规。
新的环境保护法注重全球合作、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将环境权利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环境保护法的影响1.环境治理能力提升环境保护法的推行使得各国在环境资源利用、污染控制等方面具备了更强的立法和执法能力。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使得环境管理体系得到完善,监察机构的建立和环境标准的制定有效地监督和约束了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2.环境污染治理成效显著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治理了一大批严重污染的企业,减少了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借助环境保护法的力量,各国能够追责违规企业,推动其消除环境污染,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
3.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倡导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倡导绿色生产与消费。
另一方面,它鼓励技术创新和绿色产业的发展,通过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税收等手段激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产品。
这种促进方式有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的法律意义与措施

环境保护的法律意义与措施一、环境保护的法律意义环境保护是近年来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保护的法律意义在于从法治的角度来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的整体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以及地球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实施是现代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的需要。
环境保护法律也是对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进行约束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有着严格的法律框架,在国内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环保行为、预防环境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推进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具有积极的法律、社会和经济意义。
三、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及问题虽然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日趋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仍较为松散,无法真正形成威慑效应;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不同的做法,为执法和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对于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公众对于环保法律的知晓度和认可度不够,制约了我国环保法律的预防效应发挥。
四、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环境污染等破坏行为,要加大违法成本,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才能发挥法律约束的效应。
2、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
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推进执法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严明、高效。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对于环保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4、建立环保公民社会组织,促进环保问题的解决。
在加强政府主导下,积极扶持和推进环保公益组织的发展,让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成为监督环保的力量之一,共同推进环保运动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意义

《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意义关于《《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意义》,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环境保护法》的内涵《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以保护环境,防止人为破坏为主要目的,调节人类利用环境的一种法律规范的集合。
从字面意思看,环境保护法首先具有强烈的目的性。
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为了寻求快速发展,只能牺牲环境和资源,进而实现生产能力的飞跃。
那时候人类社会还没有意识到生态环境被破坏,资源被恶意消耗的严重弊端。
人类进入21世纪,自然灾害逐渐升级,人类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环境保护法,意在调节人类利用环境关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最后,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涵盖较多,集合了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方面。
环境保护法需要相关法律部门参与,更需要全人类的加入,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二、《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环保法主要是对一些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譬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都有了规范和保障。
自此以后,我国的立法者开始逐渐重视环境保护法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发展,直至2014年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的正式确立和实施,才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新《环保法》加强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也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范和限制;新《环境保护法》的确立和实施,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都归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协调人类活动和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是新《环保法》的初衷和目的,通过新《环境保护法》的确立,越来越多国民的环保意识开始觉醒,为我国的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探究《环境保护法》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一)提高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法设立的意义,就是为了减少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恶意消耗。
法学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法学中的环境法律问题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环境法律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逐渐成为研究和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工具。
环境法律问题涉及到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实际意义。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律的定义和发展历程环境法律是一门以调整和规范人与环境关系为目标的法律学科。
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环境法律的初步形成。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公约等方式,对环境问题逐渐进行法律规范。
例如,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以及《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颁布,都标志着环境法律研究的开始。
第二阶段是环境法律的立法和发展阶段。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例如,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成为中国环境法律发展的里程碑。
第三阶段是环境法律的国际化和全球化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际社会通过签订环境公约和协议等方式,加强了国际间的环境合作与协调。
例如,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地球峰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文件,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了规范和合作。
二、环境法律中的主要问题1. 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环境法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对其使用、开发和保护提出了挑战。
环境法律需要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平衡。
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法律需要对排放标准、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环境权益的保护环境法律还需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法基础知识

环境法基础知识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环境法应运而生。
环境法是指用来规范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涵盖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境法的基础知识。
一、环境法的定义及意义环境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
它规定了环境的基本保护要求、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法的意义在于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平衡。
同时,环境法的实施也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环境法的主要内容1. 自然资源管理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法对其进行了管理和保护。
包括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恢复和修复。
2.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
环境法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如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
3. 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是当前面临的严重问题,环境法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要求各方主体加强控制和治理,减少排放和污染。
4. 环境与健康保护环境对人类健康具有直接影响,环境法也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
包括饮用水卫生、室内环境污染防治、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预防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 公益原则环境法以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为核心,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原则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提倡预防为主,减少环境治理的成本和难度。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限制和控制经济活动,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责任原则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污染者应承担治理和赔偿的责任。
四、环境法的执行机制为了保证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是指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
环境保护法律则是针对环境保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性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保护生态系统平衡: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可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2. 预防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法律可以规范和限制工业、农业等活动中的污染排放,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可以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维护居民健康: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可以保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二、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等。
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污染程度和环境质量的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标准、水质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等。
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并对相关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
2.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规定工业、农业、交通等活动中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大浓度或总量。
环境保护法律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要求企业和个人进行监测和报告。
3. 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法律要求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可以用于环境管理和决策。
4.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以减少新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5. 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法律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和保护机构,制定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三、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效果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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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侯佳儒2010-04-11 环境法理【按:吕师4月9日的课堂上专门对侯佳儒博士的学位论文中《后现代视野下环境法的兴起与当代民法转型》一章进行了介绍,并建议我们课后阅读。
该文将环境法发展阶段的不同角色分别用“流浪者”、“革命者”和“守望者”做出了诗意的概括,形象的描绘了环境法与传统法学之间的“恩怨情仇”。
西米按图索骥,在《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寻得本文,先粘贴于此,收藏拜读。
侯博士另有“革命者”和“守望者”之间的“发现者”隐喻,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及,因发表于以书代刊文集,暂未得见。
】内容提要:环境法的出现被称为“法学革命”。
环境法的兴起对当代法学具有具有多重意义:以“流浪者”为隐喻,分析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法发展构成的障碍,借以探讨“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以“革命者”为隐喻,试图论证“环境法革命”应当具有三重内涵,并即环境法的兴起在法学的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三个层面对传统法学做出“革命性”突破和改变;以“守望者”为隐喻,表明环境法在当代法学研究整体发生后现代转向的背景下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境法学自身的范式建构和调整。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革命法学范式重构环境法的兴起,被当作当代法学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
尽管产生时间晚,但环境法兴起引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尤其是有关“环境法革命”理论观点的提出,对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和价值观念形成强烈的影响和冲击,有关环境法学与与传统法学之间的紧张与对峙、冲突与沟通、连续与断裂的研究,一时成为热点。
那么,如何解读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的意义?——对此,本文提出三个隐喻,用来阐释新兴环境法在当代法学体系中扮演的“角色”:(1)以“流浪者”为隐喻,探讨传统法学与新兴环境法学之间的紧张、冲突和对峙,以此试图回答“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2)以“革命者”为隐喻,论证“环境法革命”应当具有三重内涵,并以此解读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做出的“革命性”突破和改变;(3)以“守望者”为隐喻,阐释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理论变革和发展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新的法学范式已在途中;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境法学自身的范式建构和调整。
一、作为“流浪者”出场:环境法兴起之初的处境(一)环境法之为“流浪者”美国学者B•G•常对“流浪者”一词有个解释:“流浪者四海为家而永不在家,对他而言,无家存在。
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称其为家。
” R •法尔克对“流浪者”的注释是:“所谓流浪者,是指为了寻找美好的、神圣的家园,坚持探索,永不满足的人。
”[1]结合二者,这里的“流浪者”隐喻试图说明环境法兴起之初面临的这样一种生存境遇:渴望归属,但生来无家可归——在传统法学帝国的疆域,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就被传统法学范畴所拒斥,被传统法学价值理念所放逐,身居“边缘之境”。
环境法迄今尚属性不清、地位不明,这是环境法身处“流浪者”处境的最好说明。
凡新型法律规范产生,须借助传统法学范畴来明确其属性、描述其特征以使其纳入既有法学范式,环境法自不例外;而按通常思路,这一工作的具体内容就是明确环境法之公法、私法属性并确定其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但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公法、私法理论还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都无法使环境法地位得到合理解释。
首先,从公法、私法划分理论来看,尽管用公法、私法概念界分法律部门性质并非公法、私法理论的主要价值,也非这一理论的目的和初衷,但它却是目前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学术传统。
但以这种研究方法解读环境法,目前至少有三种观点:(1)环境法是公法[2];(2)环境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3];(3)环境法是社会法。
可见,借助公法、私法概念,无法给予环境法确切定位。
原因在于:有关公法、私法划分问题本身就众说纷纭,悬而未决[4],而“社会法”一词更是涵义多变[5],它的出现不但未使公法、私法划分问题明晰,反而使其更加扑朔迷离——“社会法”概念就像一个筐,我们只是在这个筐里塞进公法、私法划分理论的困惑和悬疑问题再贴上“社会法”的标签而已。
因此,即使把环境法理解为“社会法”,也只是用“社会法”概念包揽了公法、私法理论解释环境法时的难题,但并未解决这些难题。
其次,从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来看,按学界通识,“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总和——所谓“划分标准”,系以社会关系为首要标准,辅以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调整方式为补充。
[6]依照这种理论,抛开环境法调整对象问题的争议不论[7],单说调整方法,环境法综合运用上述种法律调整手段,规范体系中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并存,这显然不符合“部门法”划分标准。
因此,关于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样存有争议:多数学者认定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原因未有明确解释;少数学者则认为环境法不具部门法地位,国外有学者称其为“法律规范混合体”。
由于对前两种观点不能满意,也有学者另起炉灶,提出“部门法”和“专题法”两分理论并由此认定环境法是“专题法”:“立法围绕具体的专题进行,从而形成一个与特定专题联系在一起的融合数种部门法规范的专题法”。
[8]显然,无论是公法、私法概念还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环境法很难纳入既有的法律体系。
用传统法学范畴和法学方法研究方法,同样面临困境,正如后文所揭示,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在世界图景、价值趋向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环境法无法通过简单套用传统法学范畴而轻易纳入传统法学研究范式——“语言是存在的家”(海德格尔语),环境法在兴起之初就无法在传统法学范畴和话语体系下得到妥善安置,而成为被传统法学所放逐的“流浪者”。
(二)“在边缘”在传统法学帝国中,环境法无家可归;面对新的时代背景,环境法也没有可“栖居”的理论话语形态:环境法自产生之日起,实际上就置身一种“边缘之境”。
对这样一种“边缘”境遇,最直观的理解来自对当代法学研究背景下环境法发展状况的考察。
尽管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学术研究,环境法的发展成就显著;但在发展过程中,环境法却一直不缺少被怀疑、被声讨和被“边缘化”的危险。
这其中有来自传统法学的漠视和抵抗,也有来自环境法学内部的质疑和抨击。
这种处境,既是环境法的,也是环境法学的,更是环境法学者面对的。
究其原因,一方面,就环境法自身而论,的确有诸多理论难题尚不明确、未有定论、有待证实;另一方面,正如后文提到的,环境法兴起即示人以“革命者”的形象,这难免招致其他部门法学的不解和偏见;尤其是近来有关“环境法调整对象论”、“环境法革命论”和方法论上的“后现代主义”偏好,总给人一种“时髦!太时髦”的感觉,因此有关当前的环境法学研究——是不是华而不实的学术虚构,或者,是不是少数前卫学者的理论狂欢——这种怀疑和困惑已经成为其他部门法学者的一种通常心态。
新兴环境法身处“边缘”境遇,感受着一种置身边缘的“存在性震撼”——借用考夫曼的话来说,“当人置身于此在的…边缘状态‟之前时,存在性震撼侵袭着他。
这类情势,人既不能逾越也不能改变,依傍他们,人(或社会乃至整个人类)体验着此在的边缘,感受着自身时刻牵挂着的世界的非定局性……意识到这种边缘状态,发觉自身软弱无力”[9]——这正是环境法兴起之初的经历和体验,新兴环境法时刻感受着这样一种处境,依山傍路、所居非家。
困境迫人思考。
面对这种“边缘状态”,如艾皮克泰特所言,“迫使人去表明立场,去追问人之此在的意义”[10],对于新兴的环境法而言,这种“边缘处境”也迫使它追问自身何以由来、所向何处,迫使环境法寻找自身存在的依据和意义——“环境法革命”理论也由是而生:“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需要一场变革,并且是一次全面的变革”[11];也正是这样,“边缘状态”不但带给环境法“惊诧”、“怀疑”和“震撼”,给环境法“创造了兴奋和活跃,也创造了紧张、不安全、困惑甚至恐慌感”,也带给环境法“一个改变精神状态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一个开放但却麻烦的未来。
”[12]二、作为“革命者”亮相: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冲击作为一种理论思潮,“环境法革命”的发展迄今历经三个阶段,表现为三种紧密联系但有区别的研究倾向:( 1 )第一个阶段,“环境法革命”理论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标准,致力于对传统法学价值选择和制度设计的检讨,既为自身理论建构清理根基,又对传统部门法律制度完善提出“绿化”的建议;( 2 )第二个阶段,“环境法革命”理论关注环境法兴起对法学一般理论观念方面的影响,对构成传统法学理论基础的“前见”、“前理解”进行批判,同时还对构成传统法学“前见”、“前理解”的知识体系、基本信条进行了批判和重建的尝试;[13](3)而最近的一种“环境法革命”研究倾向,明确提出要“致力于一场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全方位改写”[14],要致力于“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15]。
作为一种理论主张,“环境法革命”理论事实上是以批判和解构传统法学为基本理论取向,并在否定传统法学理论的同时,凸现传统法学含蕴的文化逻辑、预设观念,以此来实现对传统法学范式的超越和重构。
这种法学范式意义上的“革命”,具体表现在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在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和方法论三个层面的解构和重建。
(一)传统法学世界图景的改观环境法的兴起改变了传统法学对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和人与世界等关系的理解,具体而言:第一,环境法兴起引起大自然在人类视野中的图景改观。
哲学思维模式影响着自然界在人类视野中的形象:远古时代人类用神话解释世界,自然界代表着神秘而不可知的力量,人类拜伏在大自然面前,对自然充满恐惧、敬畏;进入文明社会,理性觉醒,大自然也脱掉神秘面纱而成为人类意图把握和认识的对象;进入近代社会,人类崇信理性的地位至高无上,人类确信自身可“为自然立法”,大自然在人类视野中渐渐沦为被征服、被掠夺的对象。
受到近代哲学思维方式影响,近代法学视野中的大自然,也一直作为与人对峙的形象呈现于人类视野。
环境法兴起于所谓“后”之现代,环境法对自然界的理解深深烙有后现代主义的色彩。
后现代主义者如普利高京、格里芬等都把生态学视为后现代科学的中心,他们不再将自然仅视为一种死的机器,而寻求在人类与自然世界之间建立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并且认为“克服人类和自然世界间的严重对立是新科学关键任务之一”[16]。
与之密切相关,环境法学理论也认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协调自然与人类和谐共处、保护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重要使命——按普利高津和斯坦杰斯的说法,“自然以千万种声音来说话,而我们仅仅才开始聆听”——而法学正是借助环境法第一次倾听自然的声音,但从此也将开启法学图示自然的新一页。
第二,环境法兴起引起动物在人类视野中的图像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