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相关法规介绍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2013-1-1施行)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三條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第四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第五條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第六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
第七條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第八條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利申請權之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但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二、因繼承而變更名義者,其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第九條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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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3年4月23日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根据我局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文),对台胞向我局申请专利手续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办法:一、我国台湾法人或者个人向我局申请专利时,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是通过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的,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也可受理;但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接到我局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期满未办理的或委托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我国台湾法人或者个人从大陆以外直接向我局邮寄申请文件的,或者帮助其办理申请手续的大陆单位或个人无确切通讯地址的,不予受理。
二、在上条第一款情况下,我局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由帮助申请人办理手续的原个人或单位转送;在上条第二款情况下,不予受理的申请由我局委托有关机构退还申请人。
三、我国台湾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可以由本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
由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全权委托书,在其中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亲友代为签章。
四、我国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时,应当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柳沈知识产权公司办理。
中国大陆与台湾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探究

中国大陆与台湾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操武斌张宪涛摘要:大陆与台湾同属大中华法域,同时也是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交汇融合和冲撞的板块,本文对二法域知识产权发展与变革、定义与制度、侵权与救济、冲突与协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比较研究,以便更好地协调两地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中国大陆、台湾、法域、知识产权、比较大陆、台湾地区作为大中华法域组成部分,在其各自管领的地域内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二法域沿着不同的轨迹发展,从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二法域知识产权主要制度作一比较。
一、法律发展与变革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或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IPR(台湾地区称为智慧财产权)。
其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1),在我国,1899年(光绪24年)总理衙门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规》为最早的知识产权法规,1906年(光绪32年)清光绪皇帝颁布《奖给商勋章程》、1904年(光绪29年)11月24日《商会简明章程》订有专利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注2)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注3),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11年12月12日由民国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著作权法》,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1944年南京政府颁布《专利法》。
大陆于1949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了一个废除六法全书的文告,宣布废除国民政府的各种法律。
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3年颁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
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决定,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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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保护期限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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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随着两岸交流的发展,已经有很多人都想知道一些关于台湾的信息,今天咱们的主题是台湾专利保护期限多长,请大家仔细阅读。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说一说台湾专利保护期限多长吧。
台湾地区目前推行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
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
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
只是称谓上有不同。
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
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称作新式样专利。
根据台湾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20年,但根据第52条的规定,对药品及生产药品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2到5年,这个地方与大陆是不同的。
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申请日起10年,和大陆一样。
新式样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12年,比大陆多2年。
且规定联合新式样时,即使联。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3.03.29•【文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9日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台湾的专利种类

台湾的专利种类台湾是一个技术发达的地区,在这样一个充满创新的环境中,专利对于保护技术成果和促进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台湾的专利种类多样,涵盖了各行各业的技术领域。
本文将对台湾的专利种类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台湾的专利制度。
一、基本概念在进入专利种类的介绍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者的技术成果给予的一种权利保护,通过授予专利,国家鼓励和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了保护。
发明专利是对于新的、有突破性的技术发明给予的保护,具有创造性和实施可能性,可以通过专利申请进行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于新的技术方案或者对现有产品结构的改进给予的保护,具有业务性和实施可能性,同样可以通过专利申请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于产品的外观(包括形状、图案、颜色等)给予的保护,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保护。
二、台湾的专利种类1. 发明专利台湾的发明专利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TIPO)负责审查和颁发的,主要适用于对新的技术发明进行保护。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经过审查和公开后,如果符合发明专利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发明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保护范围包括发明专利权人对于所申请专利所规定之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
2. 实用新型专利台湾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于新的技术方案或者对现有产品结构的改进进行保护的专利。
和发明专利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也需要提交详细的实用新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经过审查和公开后,如果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3. 外观设计专利台湾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于产品的外观(包括形状、图案、颜色等)进行保护的专利。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交详细的外观设计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经过审查和公开后,如果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2024年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1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两岸1.2 知识产权1.3 合作备忘录第二条合作范围2.1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交流2.2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调研与分析2.3 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经验分享2.4 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合作2.5 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第三条组织机构3.1 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3.2 定期会议3.3 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3.4 报告与反馈第四条信息共享4.1 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建设4.2 知识产权案例与趋势的分享4.3 最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通报第五条联合培训与教育5.1 知识产权培训课程的开发5.2 师资力量的共享5.3 联合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与论坛第六条知识产权案件协助6.1 案件咨询与指导6.2 证据收集与交换6.3 案件处理结果的相互通报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与推广7.1 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7.2 宣传材料的制作与分发7.3 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第八条技术与交流8.1 知识产权技术的交流与合作8.2 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8.3 共同研发与创新第九条知识产权交易与许可9.1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与推广9.2 知识产权许可机制的完善9.3 交易与许可经验的分享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解决10.1 争端解决的机制与程序10.2 争端解决专家库的建立10.3 争端解决经验的交流与分享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变更程序12.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的方式13.2 仲裁机构的选定13.3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四条一般条款14.1 适用法律14.2 合同的解释14.3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两岸本合同所称“两岸”指的是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8、台湾的专利制度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
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
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
只是称谓上有不同。
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
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叫新式样专利。
台湾专利制度的特点:1、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不保护的客体有:动植物新品种、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不保护、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不保护。
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来看,两岸应当说相差不多。
只是大陆明确原子能核变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而台湾没有明确。
但根据“台湾原子能法”的规定,对涉及原子能的专利技术合作和转让,也是控制的。
另外,台湾发明专利除保护产品和方法以外,方法专利和大陆一样,同样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
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
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
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
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
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中国台湾的专利申请
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地区,自古就是中国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香港一样,拥有自己的专利体系。
在台湾,专利申请通常由经济部智慧财产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PO)负责管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在台湾进行专利申请的一些关键信息:
1. 专利类型:台湾的专利制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申请程序:专利申请程序包括递交申请、审查和授予专利权。
在审查过程中,智慧财产局可能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
3. 申请语言: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通常,如果使用英文,需要在递交申请时提供中文翻译。
4. 国际专利合作:台湾也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签约国,因此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PCT流程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并在适当时机选择进入台湾国家阶段。
5. 专利费用:申请和维持专利权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费用取决于申请类型、申请人身份等因素。
6. 专利持续时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5年。
7. 专利检索:在递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专利检索是很重要的一步,以确保申请的内容在技术上是新颖的。
8. 专利维权:专利权的维护和维权需要申请人在专利权期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监测市场、发现侵权行为,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在台湾进行专利申请的一些要点。
具体的法规和程序可能会有变化,建议在申请专利之前详细了解智慧财产局的规定或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中国台湾专利申请指南
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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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专利申请指南
在台湾,授权的专利有三种:发明、新型和新式样,它们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2年和
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对于发明专利,智慧财产局进行考察发明专利性的实质审查;新型专利实行登录制,申请时同步形式审查;新式样专利实行实审制并于申请时同步实审。
台湾的专利申请要求使用繁体字提出。
发明/新型的申请应包括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及
附图;对于新式样申请,设计图片要有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最好有阴影线表现,也可用照片代替,如果是照片应提供一式4套,还可提供说明产品内容与特点的简要文字说明。
除此申请文件外,提出台湾专利申请还需要以下文件:
1.宣誓书:由发明人或制作人签名、盖章,表明此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制作不是剽窃他人成果;多位发明人可共签一张;
2.委托书:给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由申请人签章,每一申请签署两份;
3.国籍证明: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等复印件,并经公证,一份国籍证明适用于同一申请的所有申请案,但有效期为三年;
4.法人证明: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经公证。
*上述(2)-(4)项的文件可在申请日之后60天内补交
详情请咨询本公司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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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發:係指提供下列服務之一者: (1) 提供產品或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所需要之專用技術、軟體、系統 架構或系統整合等相關服務。 (2) 提供產品或技術商品化或量產化階段的研究開發服務。 (3) 提供創新或創業育成服務,係指提供技術擁有者、擬創新轉型 公司或新創公司有關研發設施、創意商品化顧問諮詢服務、產 品或技術應用顧問諮詢服務、營運規劃服務、研發策略顧問諮 詢服務、技術移轉顧問諮詢服務或生產製造顧問諮詢服務等至 少四項服務。 4 設計:係指提供產品開發有關之產品設計服務,包含產品機構設 計、造型設計、功能設計或工業包裝設計。 5 實驗、模擬或檢測:係指提供研發階段有關之實驗、模擬或檢測 等服務。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 業部分獎勵辦法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 獎勵辦法 2011 年 03 月 11 日廢止! 第 1 條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 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 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 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 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 依下列規定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 一、營利事業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 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台灣知識產權服務業 相關法律建制規範
知識產權技術交易服務業依其服務內容分為 智慧財產管理業、技術經紀業、技術事業化 服務業、技術交易專門職業。 服務機構依其服務內容提供技術交易相關之 法律契約諮詢服務,並以定點、定時方式提 供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技術經紀、技術事 業化、技術交易法務、技術交易稅務、智權 申請,以及面談等口頭諮詢服務。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
第 16 條 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 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而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 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 。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 程序、核定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條 為促進企業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及管理制度。 第 15 條 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
一、智慧財產管理業
‧智財管理 ‧專利資料庫/檢索 ‧專利地圖 ‧智財侵權分析 二、技術經紀業 ‧技術仲介 ‧技術行銷 ‧技術鑑價 ‧協商談判
三、技術事業化服務業
‧ 創業投資 ‧創業育成 ‧產業/市場分析 ‧營運計劃 ‧技術商品化輔導 四、技術交易專門職業(律師/會計師/智權代理人) ‧技術交易法務 ‧技術交易稅務 ‧智權申請代理
產業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 第 12 條 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蒐集及管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資訊, 並建立資訊服務系統。 政府應協助保護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並就具產業發展 關鍵影響之技術或研究發展成果等無形資產之運用或輸出限 制,予以規範。 第 13 條 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邀集產、官、學代表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評價服務基準。 二、建立評價資料庫。 三、培訓評價人員。 四、建立評價示範案例。 五、辦理評價推廣應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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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十限度內, 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額;其每一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 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 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抵減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隔 二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第一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 、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 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 表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4 四 辦理公司申請適用「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之審查程序 如下: 1 審查申請公司提出之營運資料表,經核屬從事「智慧財產技術服務 」或「研發服務」業務後,由經濟部核發符合「智慧財產技術服務 」及「研發服務」資格之專案核准函。營運資料表其格式如附件一 。 2 公司經專案核准後,申請業務範圍之適用範圍核准函,應由經濟部 工業局審查公司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認定符合本要點服務內容, 始核發符合智慧財產技術服務或研發服務適用範圍核准函。投資計 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3 經濟部工業局應逐案審查獲准核發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於投資計 畫進行期間提送承接之執行計畫書及與客戶簽訂之合約書影本是否 符合適用範圍核准函之業務內容,經認定符合後核發計畫認定函。 執行計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三。 5 五 辦理前點審查時,如申請公司檢附之書件有應補正者,應訂定期限通 知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
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認定實施要點 (2002 年 07 月 01 日
發布 ) 1 一 經濟部為審理公司申請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 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目及第十二目所稱「智 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之業務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智慧財產技術服務業務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 提供智慧財產管理服務:係指提供智慧財產檢索、智慧財產趨勢分 析、智慧財產開發、智慧財產布局與策略分析、智慧財產侵權分析 或建立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制度等相關服務。 (二) 提供智慧財產事業化服務:係指提供智慧財產行銷、智慧財產交易 、智慧財產鑑價、智慧財產授權、智慧財產組合或智慧財產獲利模 式規劃等相關服務。
3 三 研發服務業務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 提供研究服務:以知識或研究計畫提供各項產業分析研究等相關服 務業務,包含市場評析、產業發展與應用趨勢分析等服務。 (二) 提供研發技術服務:以知識或技術提供技術預測、投資評估、研發 、設計、實驗、模擬或檢測等相關服務業務。 1 技術預測:係指為客戶進行特定技術、產品或服務項目之研發策略 規劃及研發可行性等預測分析服務。 2 投資評估:係指為客戶進行特定技術、產品或服務項目之研發與生 產投資及成立新創公司等可行性分析評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