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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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计发[2006]61号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4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以文印发了《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机构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大中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布局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环境保护、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必要的附件、附表与附图等。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文件资料汇编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编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4.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5.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6.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7.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8.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9.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簏细则》的通知10.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将《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OO六年四月十日附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机构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1•【文号】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下发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方案)。

但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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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局建设项目的管理,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透明度,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林业局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森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

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企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的经济发展龙头项目。

包括林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是:营造林、种苗工程、森林保护、防火、公安、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给排水等)和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林区开发建设、林产工业、林业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计划科负责建设项目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与可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

第五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单台设备购置及零星建设,不作为单个项目进行审批,可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为了更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对林业建设投入与支持,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储备工作,切实加大储备力度,拓宽储备领域。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投资者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法定注册登记、法定地址等。

2、投资目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规模和范围。

4、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5、主要设备技术的先进性。

6、所需要的水、电、暖、土地等的可能性。

7、组织管理和定员编制。

8、经济效益和经营期分析等。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文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方案可行性及推荐方案、配套条件、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算及依据、经济效益分析等。

2、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报告编制的依据性文件、建设方案论证报告,相关建设协议(土地、水、电、暖、消防、环保、匹配资金等)、鉴定书(房屋、地质、水源等)、国有资源使用批复文件、房屋及大型设备的报废批准文件、主要设备(仪器)清单等。

3、附图主要包括:建设地址地形或位置图、现状图、总平面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的主立面、侧立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主要相关的附表:投资估算表、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计算表等。

第九条计划科按照规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完成。

项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四制”管理。

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合同责任制。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按合同办事。

项目的实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

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

对国家要求执行监理制的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及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的条款。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按国家规定,凡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建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法人需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计划科要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项目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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