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开展的,
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建设活动。
二、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
三、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影响
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四、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合理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途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等行为。
六、工程监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七、验收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
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后期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周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上是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文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与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化贯彻落实省政府〔20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开办煤矿和矿井审批工作的规定》(晋煤行发〔2005〕213号)文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与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与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与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与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与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是指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聚焦重点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该管理办法包括从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评价等方面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以确保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规划编制规划是基本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包括年度计划和长期预测。
规划编制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统筹规划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基本建设需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和协调的发展。
同时,需要考虑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局限性和保护措施。
二、审批实施审批实施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一系列环节。
对于符合规划编制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严格、透明、公正,保障各方权益合理得到保护。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效率、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做好工作,确保项目落地见效。
三、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包括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监督主要是指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环境、投资使用、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评价主要是指对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如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是否切实提高生产力、是否提升了生态环境等。
监督评价旨在保证项目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
四、管理要点在基本建设管理中,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1)统筹规划,保证项目结构合理、协调发展;(2)审批程序严谨、透明,保证各方权益合理得到保护;(3)项目实施过程中注重效率、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4)监督评价要全面、科学,切实提高项目效益和管理水平。
总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于国民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此加强宣传教育,深入贯彻执行,不断完善和创新管理方法和体制,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系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及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包括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原材料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坚持集体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审领导小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主任办公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规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对审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4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概述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实施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二、项目管理组织1. 项目管理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2. 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项目立项和规划1. 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项目规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等要素,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1. 项目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进行合理的分包,明确各包的责任和任务,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2. 项目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项目组织,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项目的整体协调和高效运行。
3. 进度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并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成本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成本控制计划,对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 资源配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完成。
6. 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并对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质量把控和监督,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五、项目验收和结算1. 项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交付符合规范和要求。
2. 结算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结算工作,对项目的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和规范。
六、项目管理评估1. 项目管理评估: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五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立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经济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验收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规划。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大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技术条件、土地、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保证项目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依法明确。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校园土地上使用各种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大型维修项目。
第三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学院中长期建设规划、基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校园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报批、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合理利用各种资源,量力而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领导第五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基建管理、招标与采购、财审、纪检监察、基本建设监督小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改造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为学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协调、解决基本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学院基本建设工作责任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第七条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会同发展规划部门,联系组织规划单位,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方案,经学院研究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功能合理和适应现代教育发展趋势的原则。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应严格遵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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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网络建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制。
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落实负责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十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十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项目,根据实际可不订立合同进行非合同建设。
(三)招投标制度。
三十万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
三十万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
第六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
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
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
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第九条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