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火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doc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劳动争议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订立纠纷,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等;2.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是否提供劳动保护等;3.劳动合同变更纠纷,如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工资待遇等;4.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二、工资报酬纠纷工资报酬纠纷是指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引起的纠纷。
工资报酬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工资标准纠纷,如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工资支付方式纠纷,如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资;3.工资拖欠纠纷,如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三、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险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社会保险缴纳纠纷,如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如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待遇标准是否合法等;3.社会保险转移纠纷,如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遇到的纠纷。
四、福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除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条件。
福利待遇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福利待遇标准纠纷,如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2.福利待遇享受纠纷,如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福利待遇、享受的标准是否合法等。
五、劳动保护纠纷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劳动保护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保护设施纠纷,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2.劳动保护措施纠纷,如用人单位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是否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等。
论述劳动争议的范围

论述劳动争议的范围1.引言1.1 概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纠纷或冲突,涉及到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待遇、条件等方面的分歧。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争议范围也有所差异。
劳动争议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薪资和福利待遇:劳动者可以因为薪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方面与雇主产生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资过低或者福利待遇不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引发争议。
2. 工作条件与环境:劳动者可能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与雇主产生分歧。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过长,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缺乏劳动保护设施,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
3. 劳动合同与权益: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就形成了约束关系。
如果劳动者认为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或者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就可能发生。
4. 组织与集体谈判:劳动争议也可能涉及劳动者组织和劳资双方之间的集体谈判。
劳资双方在谈判中就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如果谈判结果无法达成一致,就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总之,劳动争议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劳动关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
这些争议可能源于不同的利益诉求、理念差异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对于劳动者和雇主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和影响力。
因此,了解劳动争议的范围,并积极推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任务。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文章的逻辑清晰和合理,使读者能够更易于理解和跟随文章的内容和观点。
在本文中,将介绍劳动争议的范围,并展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文章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1.1 概述在这一部分,将简要介绍劳动争议这一主题,并提出一些问题或现象,引起读者的兴趣和思考。
同时,可以提供一些背景信息,为读者提供必要的背景知识。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受理范围有相关的法条来具体的确定,如果你有相关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可以看一下讲解。
下面,赢了网律师就具体讲一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发生的争议;(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
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什么【推荐】

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什么【推荐】?我国法律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前置的程序, 也就是讲,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发生纠纷, 必须要经过仲裁才能提起诉讼。
那么, 一旦劳动关系上升到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以下吧!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 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 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当事人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 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当事人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 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 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当事人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经审查, 确属主体不适格的,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 当事人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给大家做的相关分析。
由劳动争议产生的案件并非所有的案子法院都能受理。
煤火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同名18240).doc

煤火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实务问题】北京市某门窗公司咨询:我公司自2005年未为劳动者支付煤火费,现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问煤火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吗?【义贤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上述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怀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怀仲[2002]001号)收悉。
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会商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1980]([1980]市劳险字第260号、[1980]财行字第895号、市统字第418号,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按本通知发放取暖补贴;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实行取暖补贴制度,但对上述类型之外的用人单位没有纳入规定地。
因此,《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用人单位。
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0]市劳险安第12号、[1980]京人工字第2号、[1980]财行字第40号,以下简称《退休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其取暖补贴发放,按《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取暖补贴,该类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二)项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118号(2002年4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供暖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是“供暖费”问题,与《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取暖补贴”不属同一概念。
劳动争议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
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
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
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
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国《仲裁法》的简介

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
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劳动法取暖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取暖费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对取暖费法律规定进行解读,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取暖费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取暖费,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气候条件,为保障劳动者在冬季取暖期间的生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补贴费用。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提成、补贴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取暖费、降温费、防暑降温费等。
”三、取暖费支付标准及计算方法1. 支付标准取暖费的支付标准由国家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支付取暖费。
2. 计算方法(1)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取暖费,每月支付金额为当地规定的取暖费标准。
(2)按季支付:部分地区规定按季支付取暖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季支付,每季支付金额为当地规定的取暖费标准。
(3)按年度支付:少数地区规定按年度支付取暖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为当地规定的取暖费标准。
四、取暖费支付争议的处理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取暖费支付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取暖费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调解,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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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火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
的范围?
【实务问题】
北京市某门窗公司咨询:我公司自2005年未为劳动者支付煤火费,现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问煤火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吗?
【义贤律师解析】
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上述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怀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怀仲[2002]001号)收悉。
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会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1980]([1980]市劳险字第260号、[1980]财行字第895号、
市统字第418号,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按本通知发放取暖补贴;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实行取暖补贴制度,但对上述
类型之外的用人单位没有纳入规定地。
因此,《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用人单位。
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0]市劳险安第12号、[1980]京人工字第2号、[1980]财行字第40号,以下简称《退休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其取暖补贴发放,按《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取暖补贴,该类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二)项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118号(2002年4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供暖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是“供暖费”问题,与《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取暖补贴”不属同一概念。
因国家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中并未明确规定“供暖费”属于福利范畴,故依据《条例》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争议不予受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