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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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法题

动植物检疫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1927年在( )成立的“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 A.北京B.天津C.上海D.广州2、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A.1963B.1965C.1967D.19693、()年10月30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A.1986B.1988C.1989D.19914、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只有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才能保证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

A.强制性B.一般性C.集中性D.服务性5、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 )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A.装运前B.装运后C.报关时D.加工时6、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A.许可B.登记C.卫生注册D.卫生登记7、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A.口岸检验检疫机构B.运输口岸机构C.海关D.口岸卫生局8、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

A.1个月B.3个月C.半年D. 一年9、下列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注册管理的出口商品是()A.纺织品B.水产品C.肉类产品D.食用油10、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由( )办理.A.国家质检总局B.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C.加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D.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11、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A.清洗处理B.消毒处理C.灭害处理D.以上都对1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1998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XXX发放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三)不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待处理的;(四)经检疫不合格等待作退回、销毁、除害、换货等处理的;(五)进境的船舶、飞机、火车配载的自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七)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八)其他因检疫需要施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12.02•【文号】国务院令[第20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专业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2002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入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使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10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现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及《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12•【文号】动植检政字[1997]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动植检政字〔1997〕4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为规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及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国家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相应的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部令第27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结合口岸动植物检疫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核准的下属动植物检疫机关,以及农业部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的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第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四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业务辖区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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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7.10.10
【实施日期】199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10月10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未申报或者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
(二)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
(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的;
(四)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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