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清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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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清运协议

委托方(甲方):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运处置方(乙方):振安区九连城镇敬老院

为加强政府机关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无偿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

二.甲方应将餐厨垃圾废弃物妥善存放,乙方每日按时到现场负责清理和外运,并搞好器具及附近地面清洁卫生,不能污染经过路面,造成二次污染。不能用机关食堂的器具外运餐厨废弃物,运送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低速运行,保证行车安全。

三.乙方必须将餐厨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无需负任何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所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费油、残渣、剩菜等不能出卖给不法生产加工单位用作地沟油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加工的产品。

四.乙方对所收回的餐厨垃圾只能用于九连城镇养老院

养殖使用,不能做其他用途。

五.乙方回收餐厨废弃物时,发现餐厨废弃物桶内有碗、盘等食堂用品时,应主动整理交付甲方。

六.运输餐厨垃圾及废弃物时,不得将废弃物随意丢弃,必须送至制定地点。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乙方不按规定执行,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委托方(甲方):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运处置方(乙方):振安区九连城镇敬老院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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