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供热公司,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以及市建设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使用国家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验收依据(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411-2007);(四)《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改造项目报验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完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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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供热体制改革,降低能耗、提高能效,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吉林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坚持环保节能,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公平用热,促进建筑节能。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达到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包括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政〔2010〕5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城〔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制定创新为动力,因地制宜,统筹实施,着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全面完成节能改造任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是国家政策性规定,也是国家“十一五”期间节能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目前我市大部分既有建筑供热系统普遍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热用户无法自主调节,供热能源浪费严重,供热建筑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
实施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照供热计量收费,可大大提高用户节约用热的积极性,促进供热系统的节能。
同时,对建筑物实施节能改造,可降低热耗约30~50%,有效减少原煤消耗,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使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供热计量改造的计划和目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省政府下达的节能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工作计划和目标:(一)实施供热计量改造,重点通过行为节能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节能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吉建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08〕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建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相关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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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六)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
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三、认真做好改造各项工作(七)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
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线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八)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改造目标,将改造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
指导本辖区内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改造任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改造。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
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十一)总结经验、积极宣传推广。
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动员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要对实施改造的成功范例及时总结并推广,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造任务的落实(十二)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十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十四)完善组织体系。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应充分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建筑科研等机构的作用,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有关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部清算中央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创新改造模式,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逐级分解国务院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国家分解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2、各地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1)按照《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3)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4)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
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确定城市年度改造实施方案1、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市(区、县)制订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灵活选择融资模式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改造。
总结国内外实施改造的经验,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回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1)供热企业改造模式。
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收取新增用户的入网费和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
(2)节能服务公司改造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3)单一产权主体改造模式。
产权单位投资改造,可通过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实现回报。
(4)居民自发改造模式。
居民个人参与投资改造,可通过实施热计量收费降低热费支出获得收益,同时可改善居住环境。
(5)国际合作项目改造模式。
改造主体通过申请国际政府间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等,获得改造资金。
(6)组合改造模式。
以上几种模式的不同组合,例如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居民在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共同实施节能改造,供热企业负责一次管网的改造投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室内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投资,居民负责门窗等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投资。
2、实施节能改造各地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另发)制定改造技术方案,并经必要的技术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
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
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
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
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
燃气锅炉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
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
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
应首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4、开展全过程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