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新规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2023原文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2023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出台也为私募基金行业增添了一抹亮色。
2023年,我国私募基金备案新规正式实施,这一新规为私募基金行业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也对私募基金的注册备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规要点1.备案范围扩大根据新规,私募基金备案的范围将会得到扩大,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承销机构、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等。
这将为更多私募基金市场主体提供备案的机会和条件。
2.备案要求提高新规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手续,备案主体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条件,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备案申请材料和相关业务资质证明。
这些要求的提高将提高私募基金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也将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3.备案流程简化为了方便备案主体的备案申请工作,新规对备案流程进行了简化,明确了备案材料的提交要求和备案审批的时限,以便更好地推动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4.备案监管加强新规对备案后的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备案主体需要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备案主体的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也将接受更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三、新规带来的影响1.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通过新规的实施,私募基金市场将会更加规范和透明,备案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市场的整体素质,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
2.提升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
3.加强行业自律新规的实施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建设,通过备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行业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总结私募基金备案新规2023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监管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将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市场整体风险防范水平,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是指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定和政策,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
以下是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主要条款及其解释:
1. 注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适当的投资风险。
3. 投资者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费用等。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杠杆和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杠杆和投资限制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控制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
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和投资范围。
5. 基金运作和估值,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和估值机制,确保基金的运作安全和准确估值。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 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和临时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7. 外部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禁止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募基金新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
以上是对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条款及其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的新规定。
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开放,专门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基金产品,其投资范围和方式相对较灵活。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二、新规内容1. 准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如个人资产净值达到一定额度、金融资产投资经验丰富等。
•注册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有一定限制,如不得投资于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项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投资于同一行业等。
2.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业绩报告等。
•风险揭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清楚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运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运营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提高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内控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外部合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确保运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组织结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高效有序。
三、影响与展望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发布对私募基金行业和投资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是什么私募基⾦在经济发展中有着很⼤的作⽤,所以对于私募基⾦的要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条⽂的规定的,最为私募基⾦的投资者肯定是有⼀定的要求的,所以我们要知道私募资⾦的投资者认定。
那么私募基⾦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私募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主体的认定⼀、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投资于单只私募基⾦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年均收⼊不低于50万元的个⼈。
⾦融资产包括银⾏存款、股票、债券、基⾦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企业年⾦等养⽼基⾦,慈善基⾦等社会公益基⾦;依法设⽴并在基⾦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的私募基⾦管理⼈及其从业⼈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法⼈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的,私募基⾦管理⼈或者私募基⾦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
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数:社会保障基⾦、企业年⾦等养⽼基⾦,慈善基⾦等社会公益基⾦;依法设⽴并在基⾦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基⾦募集办法出炉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前,中国基⾦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募集⾏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办法”),对私募基⾦销售主体、募集流程、从业⼈员资质、合格投资者认定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引起了私募基⾦⾏业⼴泛关注。
新规⾸先明确了私募基⾦两类销售主体,只有私募管理⼈、拥有基⾦销售资格的机构⽅能销售私募基⾦产品。
此外,募集流程进⼀步严格,根据规定,私募基⾦募集应当履⾏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风险揭⽰,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对应产品类型
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FOF)
私募基金-
有关私募投 资基金“业 私募股权/创 务类型/基金 业投资基金 类型”和 (FOF) “产品类型” 的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 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 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
-
创业投资类 FOF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产品
分级
不分级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注: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分析
我们理解,资产管理产品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其以所持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在《资管新规》下已无法律障碍。 《资管新规》关于负债杠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负债杠杆
产品
私募证券基金 新八条底线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
16 页
负债比例上限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140%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0%
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无负债要求 公募产品 资管新规 开放式 封闭式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解读新八条底线

解读新八条底线1、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较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为“八条底线”)的规定,《暂行规定》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并纳入监管体系。
前述扩大适用范围旨在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但《暂行规定》未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基金等纳入监管范围。
2、降低杠杆。
对整个资管市场形成最直接的冲击;诸多正在走流程的产品架构只能停止。
但监管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做有限风险补偿的产品结构且不做超额收益分配,不纳入结构性产品范畴;非常有争议。
中间级别明确纳入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率。
新规明确要求穿透核查嵌套资管产品: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严禁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3、证监会禁止劣后为优先级做任何风险补偿或兜底承诺。
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
对补仓行为是一个高度争议性的内容。
但因为补仓是为了防止强制平仓行为发生,平仓是监管需要重点防止的市场不稳定因素;而且补仓不仅仅是有利于优先,从避免平盘角度也有利于整个产品。
但从产品合约订立时点来看,平仓协议就是一个劣后承诺,虽然不满足本条款列举的差额补足和风险保证金(这些资金是直接补贴优先的),但客观上对优先级起到类似的保护作用。
本文后面将做详细分析。
4、禁止预期收益率禁止宣传;即便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监管就是要禁止劣后为有限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增信,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
具体券商基金在结构性产品优先级销售过程中如何发明新名词?可否只在合同中约定劣后的收益安排,比如产品收益超过5%部分全部作为风险补偿金补偿劣后。
5、同时限定融资杠杆比例为结构性产品40%,非结构化100%;注意这里是融资杠杆,和优先劣后结构化杠杆差异比较大。
新规下私募基金合伙协议(LPA)条款的合规化审核思路

新规下私募基金合伙协议(LPA)条款的合规化审核思路引言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迅猛发展,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
其中,对私募基金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LPA)的合规要求越来越严格。
本文旨在介绍新规下私募基金LPA条款的合规化审核思路。
了解新规定在进行合规化审核之前,了解相关新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当前,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
这些法规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募集、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审核LPA条款1. 合法合规性首先,要确保LPA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合伙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违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
例如,LPA条款是否超出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法定义务和禁止事项的规定。
2. 投资者权益保护合规化审核还需重点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
对于特定类型投资者,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的条款应当合理、平等,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检查条款中关于赎回、分红、投票等事项的安排,以及关于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退出等过程中是否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
3. 信息披露透明度新规规定了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审核LPA条款时要关注信息披露透明度。
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
此外,还需要审查合伙协议中关于投资者权益变动、相关风险及信息更新的条款。
4. 冲突解决机制合规化审核需要重点检查LPA条款中的冲突解决机制。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当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和程序,例如仲裁、诉讼等。
此外,还需注意合伙协议中与合伙人关系、合伙期限、基金运作等相关的条款。
5. 其他合规要求此外,审核LPA条款还需关注其他合规要求,如合伙协议的修改、终止;基金财务管理、投资者监督管理等条款。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业务,其规则适用具体标准为何?答: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 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
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
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 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化产品是否仍应遵守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同亏同赢”,且保证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比例相同?答:结构化产品应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据此,上述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一)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应当“同亏同赢”,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
(二)为拓宽资金来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二者不要求一致。
但风险与收益应当基本匹配,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分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的比例不得少于10%,且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三)现阶段,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以外的其他结构化资管计划参照第(二)项执行。
下一步,将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结构化产品设计相关监管安排。
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其普通合伙人人数及资质要求有哪些?答:为拓展资金来源、便利交易结构设计,现阶段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适当放宽外部普通合伙人相关限制,具体包括:(一)允许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管理人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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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基础法律法规 1.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国人大常委2015年4月24日修 订)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8月 21日实施,“《管理办法》”)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基金业协会2014年2月7日实施,“《备案办法》”)
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
相关服务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
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 金评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7、从业条件审查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3、专业化经营审查
《管理办法》第22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 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 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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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业务突出: 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 管理股权、债 权、债券、证 券投资等多类 别私募基金的, 应多角度论证 专业化管理
已登记申请重 大事项变更 已登记已备案 私募基金产品
《重大事项 变更专项法 律意见书》
申请变更时
《登记法律意 视具体情形要求 见书》 补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五、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1、尽职调查 2、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 3、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4、答复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 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营业场所
• 为享受税收优惠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选择在具有政策优势的
地区设立,但主要营业场所却不在住所地。关注要点:租赁合同 签署、分公司登记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
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私募基金募集要点 (1) 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穿透计算) (2) 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3) 合格投资者。 登记备案性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未登记/备案的后果 (1)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2)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将影响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投 资业务。
核查要求
律师工作标准(比照证券发行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基金业协会核查: 约谈高管,现场检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专业 协会征询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五、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2名执业律师签 名,加盖律师 事务所印章
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颁布背景 行业存在问题和风险: 1. 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从事违规行为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2. 私募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齐(未备案基金、不具备运营条 件/展业意愿、缺乏自律和技能) ——期限内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注销管理人登记 3. 缺乏合规意识、未持续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未按期报送勒令整改、暂停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4. 违反违规运营(如:公开推介、承诺保本) ——提交法律意见书(新设、产品备案、变更)
会规定
穿透核查直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 司,以确认是否有外资股东。 如有境外股东,私募投资基金从事的业务可能受到 限制,如证券投资类,创业投资类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5、实际控制人审查
part part part part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 注册信息 实际控制人作用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6、关联性审查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 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 • 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
业
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 或相关服务机构
•
•
金融企业: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旧规” “新规”
《管理办 《备案办法》 4号文 法》 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 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 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 已登记未提交审计报告: 整改前暂停基 金产品备案,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 至少6个月异常公示期 2. 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设立满1年的, 必须提交审计报告;未提交不予登记 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异常机构公示;新 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审计报告
第25条: 1. 私募证券投资基 及时、 金:按月报送 定期更 2. 私募股权投资基 新 金:按季报送 3. 年度报送义务 4. 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
责令警告、处以罚款;相关人 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异常机构公 示、与工商公示系统联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三、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一、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二、及时报送私募基金信息 三、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要求
五、提交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一、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旧规” “新规”
《管理办 《备案办 4号文 法》 法》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 1. 新登记: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只私 毕后20个工作日内 募基金产品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 2. 已登记12个月未备案私募基金的:2016 案系统进行备案 年5月1日前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3. 已登记未满12个月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2016年8月1日前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未规定基金管理人开 未按上述时限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注 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时 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限
1
2
签署日期:基金 管理人提交登记 申请之日前一个 月内
报送后不得 修改
3
4
确需补充、更正: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 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五、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5 关联性 6 从业条件 7 4 专业化经营 3 2 主体资质 1 名称及经营范围
核查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五、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合规情况审查 涉诉审查 12 备案资料 13 其他审查 14 11 从业资格 10 9 风险制度 8 募集方式
核查要点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1、主体资质审查
申请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 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申请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 核查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工商调档文件、外商 设立并有效存续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有权部门就公司成立出具的审批 文件(如有)、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就公司不存在需要 终止经营、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网站进行了网络查询 、公 司书面承诺
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达到一定条件后会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暂停受理基金备案申请,列入异 常机构名单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7、从业条件审查
资本金
• 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从业人员
• • 签署劳动合同 开立社保账户并按时缴纳社保
•
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的高管建议仅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
工商经营范围、实际 业务是否包括可能与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相 冲突的业务 是否兼营与“投资管 理”买方业务存在冲 突的业务、其他非金 融业务
管理不同基金, 可能导致利益 冲突建立防范 利益输送和利 益冲突的机制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4、股权结构审查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穿透后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基金业协
事等
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8、风控、内控制度审查
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 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 及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等。适用于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 卖证券申报制度。 《内部控制指引》第29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 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合规性要求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李佳丽 合伙人律师 陈原 合伙人律师
目录
一
• 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合规性的要求(4号文)
三
• 私募基金 vs. 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私募基金定义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 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 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监管部门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私募基金产品登记流程
私募基金监管概览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 基金业协会出台一系列新规,收紧监管 内部控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1日) 信息披露:《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6年2月4日) 登记和备案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4号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