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最新)
工程项目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减少工程项目风险,保障项目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等。
二、保险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包括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三、保险责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负责赔偿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负责赔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保险费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工种等因素确定。
(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确定。
(四)工程质量险:根据工程类型、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根据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期限(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第三者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工程质量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保险理赔(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综合建筑工程保险(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综合建筑工程保险(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单1.2 保险条款1.3 保险附录第二条保险范围2.1 建筑工程一切险2.2 第三方责任险2.3 设备一切险2.4 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起始日期3.2 保险终止日期3.3 保险期间的中止与恢复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4.1 保险金额4.2 保险费率4.3 保险费用计算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申请5.2 理赔流程5.3 理赔资料要求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免除6.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6.2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事项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第八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8.1 保险人的权利8.2 保险人的义务第九条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9.1 投保人的权利9.2 投保人的义务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续保11.1 合同的生效11.2 合同的失效11.3 续保条件与流程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流程第十三条合同的索赔13.1 索赔条件13.2 索赔流程13.3 索赔资料要求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14.1 合同解除的条件14.2 合同解除的流程14.3 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载明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关键条款。
1.2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流程等内容,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
1.3 保险附录保险附录包括投保单、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险人出具的批单、保险事故报告书等文件,是保险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建筑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等的损失,以及因建筑工程引发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建筑公司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风险损失,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合理选择,科学理赔;3. 稳健经营,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险种类第四条公司应投保以下保险:1. 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以保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人员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以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以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
4. 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以保障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章保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修订公司保险管理制度;2. 负责公司保险的投保、理赔和续保工作;3. 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确保保险权益;4. 定期对公司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5. 对违反保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投保与理赔第七条投保程序:1. 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2. 编制投保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3.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签订保险合同。
第八条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原因;3.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公司对保险管理部门的保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2. 保险投保、理赔的效率;3. 保险风险的防范措施;4. 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违反保险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施工工程缴纳保险管理制度

施工工程缴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工程的保险管理,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维护工程参与各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施工工程的保险强制性标准,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工程中的工程参与各方依法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险费用缴纳和保险金理赔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工程保险业务,保障施工工程中的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施工工程保险类型第五条施工工程保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一)施工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二)施工工程财产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出现的财产损失事故的赔偿;(三)施工工程责任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出现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的赔偿;(四)施工工程环境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五)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保险类型。
第六条施工工程参与各方根据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择上述保险类型中的一个或多个进行购买。
第三章施工工程保险缴纳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为施工工程参与各方统一购买所需的保险产品,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参与方的保险费用比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启动施工前,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施工工程保险的购买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程期间及时跟进保险事务的进展情况,保证保险费用的及时缴纳,并对相关保险事宜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若施工工程参与方中出现保险费用拖欠或未按时缴纳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准备。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方提供的真实材料,及时出具保险单和相关保险凭证,并保证在施工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理赔。
第四章施工工程保险理赔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工程保险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保险理赔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是指合同双方为了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依照本规定约定保险事项,由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购买保险,将保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包括以下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三)意外伤害险;(四)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的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二)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四)合同约定应当保险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合同双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风险程度和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建设开始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赔偿的程序和金额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合同双方的赔偿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赔偿。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保险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完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编制本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事宜。
三、保险管理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管理制度,并审核和监督全面的保险事务。
2. 建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四、建筑工程保险范围1.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全損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2.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物业保险、建筑物维修保险等。
五、保险责任限额1. 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事故不低于100万。
2. 工程全損保险责任限额为基本保额的三倍。
3. 工程设备保险和建筑物物业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保险费用支付1. 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2.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开工前一周。
3.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应当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
2.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3. 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等事项。
八、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工程施工意外时,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约定赔付相应的款项。
3. 工程竣工后如发生建筑物物业损坏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九、保险资金管理1. 保险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工程保险资金账户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十、保险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保险管理委员会。
2. 保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1. 本保险管理制度由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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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最新)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所涉及到的风险因素较多如政治、社会、经济、自然、技术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建筑工程的实施。
同时,每一种风险因素又都会产生许多不同的风险事件。
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
如何减少和避免风险对建筑工程造成的影响,是广大工程建设单位和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
因此研究探讨风险对策即风险管理技术也就十分必要。
风险对策一般有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而风险转移又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形式。
着重从保险转移入手探讨风险对策。
保险转移亦称保险,对于建筑工程风险而言,则为建筑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1 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 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1.2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范围广。
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
(2) 被保险人范围宽。
被保险人可以包括: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 承包人或分包人;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任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凡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列明在一张保险单上。
(3) 保险期限不等。
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
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2、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2.1 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
: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2.2 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
2.3 投保人
在国外,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因此,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投保。
3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3.1 物质损失
(1)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
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保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应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 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 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 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 超过50%, 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4)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
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5) 工地内原有建筑物,指不在承包工程内,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建筑物或财产。
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 场地清理费,是发生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对大型工程该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对小型工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7)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其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七项保险金额之和,即可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3.2 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则是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3.3 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大小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
4、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4.1 自然事件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4.2 意外事故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4.3 人为风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4.4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5、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不负赔偿责任: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
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
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6、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
6.1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 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 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 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6.2 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 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 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 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 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7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证期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
要确定。
7.1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
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7.2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
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7.3 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
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
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