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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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数量限制。
(二)申请许可方式: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请明确数量)
2、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明确规定的要求)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申请;
2、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
2、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四、申请材料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盖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停车场管理单位
(1)双方单位变更申请;
(2)停车场变更土地使用双方协议书;
(3)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2、变更责任人
(1)变更申请;
(2)法定人的授权证明;
(3)责任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4)责任人一寸彩照二张;
(5)许可证原件。
3、变更车位数
(1)变更申请;
(2)红线图复印件;
(3)车场设施简图;(原件及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峻工验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停车场地址门牌号码
(1)变更申请;
(2)有关部门更改门牌通告;(复印件)
(3)许可证原件。
5、变更停车场名称
(1)变更申请;
(2)许可证原件。
6、停车场申请改变功能
(1)变更申请;
(2)有关部门批示;(原件及复印件)
(3)许可证原件。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
(2)有关部门批示;(原件及复印件)
(3)许可证原件。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申请《许可证》的要求提供材料,由停车场地管理科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交通安全设施合格,颁发《许可证》。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受理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做出许可。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受理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做出许可。
七、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