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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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深圳市停车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令行业管理D01:10.3963/j.issn.l006-8864.2019.05.01关键词:停车管理;停车位;管理模式;经验借鉴;共享车位;停车资源配置随着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停车难、停车乱"成为深圳市急需解决的难题,停车管理已经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一大难点。

据深圳市交警车管处统计,2018年深圳市机动车总量为336.66万辆,高居全国第六位,深圳市路外停车泊位共191.6万个,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之比为0.57:l o车位数量的严重不足,导致市民停车问题突出,停车管理越来越难。

停车需求较大、车位配建不足,相关的停车管理政策以及停车场的智能化建设和管理都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新时期,深圳市停车管理工作正面临着空前挑战,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车位利用率有待提高、停车相关政策支持尚需加强。

因此,制定相关停车管理对策以及借鉴先进的停车管理经验来改善深圳市的停车环境迫在眉睫。

笔者通过分析相关停车管理手段的利弊,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深圳市停车管理现状提出相关对策。

一、深圳市停车管理发展历程纵观深圳市停车管理发展历程,停车供需失衡是停车问题的根源,其本质是缺乏相关的停车管理政策。

笔者大体上将深圳市停车管理发展政策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

1.停车管理发生阶段自1980深圳设立特区后到2000年,深圳市居民住宅停车规划的标准一直高于居民拥有机动车数量。

在这个阶段中,深圳市机动车辆较少,停车需求较小,供需较为平衡,不过,路边停车现象开始出现,深圳市当时的有关停车管理政策也相对宽松。

随后出台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X简称深标)旨在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住宅停车规划标准,从而使当时的家庭拥车水平与停车规划标准相适应,并且通过引入咪表停车来规范路边停车。

2.停车管理发展阶段进入新世纪以后,深圳市进入小汽车快速增长阶段,老的住宅区停车配建标准已经跟不上机动车增长的速度。

另外,虽然办公楼、商业楼的停车配建标准在法律标准中有所提及,但由于所需建设的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实际配建水平很低,难以满足停车需求,停车问题缺乏政策指导,进而导致路边违章停车问题严重。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深价[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2002年8月28日深价[2002]32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整顿停车场价格秩序,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通告。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商业场所(含室内专业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

(二)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和工业厂房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统一基准价。

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在不高于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价格。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和扣车场(指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或拯救的车辆停放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成本和市场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医院、公办和私立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及新闻单位等场所,下同)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并实行政府定价。

(五)对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统一多层与高层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确定的基准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深价检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深价检字〔2006〕12号)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将于9月1日起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为配合新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做到明明白白交费、清清楚楚收费,现就进一步规范、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调整明码标价的范围。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一)各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以公示牌、公示墙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标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场所属区域类型、停车场许可证号、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明码标价的监制(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责成改正。

(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样版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一)这次监制、更换、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的时间从8月24日开始至9月17日结束。

(二)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新标准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各区物价分局提出监制备案申请,在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5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到期换证表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到期换证表
或连续3天的数据查询结果;
6.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7.有效的物业管理合同(包括业主委员会委托意见、如无业主委员会需相关部门证明);
8.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名授权);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名);法人、责任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
1.复印件须加盖管理单位公章。
民警意见
签名:
停车场地管理科
领导意见
签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管理处停车场地管理科
停车场位置简图


(注:以道路标示车场位置)
到期换证需提供资料:
1.许可证原件;
2.到期换证表;
3.停车场《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停车场专业巡查人员登记备案表;
5.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验收意见书,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停车场保持停车场使用功能□
二、符合《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六、停车场管理秩序良好□
三、标志牌□标线□安全围栏□值班岗亭□收费牌□七、消防设备□
电脑收费□闭路电视监控□八、失窃损坏车辆记录□
本人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签名:单位公章:
停车场地管理科
2.请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深圳市经
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注明的时间申请到期换证。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到期换证表
年月日
停车场管理单位填写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类别
许可证号
停车位数
责任人
座机号码
移动电话
工商登记证号
经办人
座机电话
移动电话
税务登记证号
停车场地址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技术说明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技术说明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技术说明1 范围为规范停车场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管理,保障公安网络的信息数据安全,特制订本技术说明。

本技术说明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69-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GA/T 761-2008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497—20094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 术语和定义3.1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利用光电、计算机、图像处理、模式识别、远程数据通信等技术对出入停车场(库)的车辆图像和车辆信息进行连续全天候实时采集、识别、记录、比对、检测的系统。

3.2车辆图像指采集的车辆特征图像或全景图像,包括车辆号牌及车辆前部或后部特征的彩色图像。

3.3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号牌号码、号牌颜色的车辆特征信息以及车辆出入停车场的时间、出入口编号、停车场位置等信息。

3.4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指停车场按照《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方法》要求安装的可完成采集进出场机动车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车辆图像和车辆信息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信息传送的系统设备。

4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接入设备技术说明:4.1车辆图像捕获率应不小于99%。

车辆图像捕获率为所记录的车辆图像数与实际应记录车辆数的百分比,抽样统计的实际应记录车辆数不低于1000;4.2号牌捕获率应不小于99%。

号牌捕获率为所记录的有效号牌图像数与所记录有效车辆图像数的百分比(有效号牌图像需满足《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七条的要求,有效车辆是指车辆号牌完整清晰、安装规范、无遮挡无污损的车辆),抽样统计的记录有效车辆图像数不低于1000;4.3停车场采用人工登记方式完成号牌信息采集的,系统设备应具有号牌信息即时校验机制,以确保人工登记的号牌信息准确无误。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深公交[2014]310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公交[2014]310号2014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五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简洁、连续。

第六条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八条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空;停车位处低于通道最低限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九条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安装反光警示护板,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十条停车场内有障碍物遮挡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安全反光凸面镜,凸面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直径不小于60厘米。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装置距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应不小于110厘米。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深交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交规〔201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年四月十三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193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交〔2006〕53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05〕56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深交〔2006〕76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107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深交〔2006〕577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706号)8.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05〕61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697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深交〔2003〕146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深交〔2006〕706号)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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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公交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简洁、连续。

第六条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八条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空;停车位处低于通道最低限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九条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安装反光警示护板,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十条停车场内有障碍物遮挡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安全反光凸面镜,凸面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直径不小于60厘米。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装置距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应不小于110厘米。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通道宽度低于6米的应当设置单向循环车道,宽度达到6米以上(含6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

第十三条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入口道闸应当退后停车场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停车场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值班岗亭、道闸、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制度。

第三章监控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

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驶入及驶出停车场时应能捕获机动车图片各不少于1张,图片应当提供机动车前号牌图像;
(二)图像中机动车号牌部分应完整、清晰,号牌边缘应与图像边缘平行,无倾斜;
(三)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04×576个像素点;
(四)图像颜色应不低于24位真彩色;
(五)图像文件的存储大小应不小于20KB且不大于100KB;
(六)在256级灰度标准下,图像中号牌区域平均灰度值应不小于70且不大于130;
(七)图像中的号牌宽度应不小于120个像素点且不大于150个像素点;
(八)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得修改。

以上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停车场的机动车监控设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并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

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的信息数据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停车场登记编号;
(二)停车场出入口编号;
(三)停车场所属派出所编号;
(四)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时间;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信息数据应实时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三)机动车进出停车场的记录时间应真实准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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