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计字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计字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法规标题】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教育部【发文字号】(80)教计字279号【颁布时间】1980年07月19日【生效时间】1980年07月19日【全文】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陕西师范大学: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86.11.13
•【文号】[86]教计字179号
•【施行日期】1986.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3日(86)教计字179
号)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教育部【发文字号】(80)教计字279号【颁布时间】1980年07月19日【生效时间】1980年07月19日【全文】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陕西师范大学: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山东省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东省民办教师⼯龄计算
⼭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件的通知[87]鲁教⼈字111号(1987年12⽉24⽇)各市地教育局(教委)、省属各部
门、各⾼等院校:现将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件关于民办教师计算参加⼯作时间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得省⼈事局同
意,提出如下意见,请⼀并贯彻执⾏。
⼀、民办教师在⼀九七○年⾄⼀九七⼋年期间被推荐或考⼊⾼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学校学习的,其在
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龄。
⼀九七九年以后推荐或考⼊上述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龄。
⼆、民办教师被推荐或考⼊各级各类学
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的,以及由民办教师直接招收、录⽤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的,其最后⼀次民办教师的时间可计算为
连续⼯龄。
三、上述⼯作⼈员更改参加⼯作时间,以及计算连续⼯龄后需要增加⼯龄津贴的,从⽂件下达之⽇起执⾏。
对已离退休的⼈员,在离、退
休待遇时享有⼯龄津贴的,根据本⽂规定,按增加后的⼯龄津贴计算离、退休待遇时,也从本⽂下达之⽇执⾏。
附: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
号⽂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复函[87]教计字160号(1987年8⽉29⽇)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川教厅⼈字[1987]第75号⽂件收悉。
关于民办教师参加⼯作时间问题,经商得劳动⼈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根据劳⼈薪[1985]19号⽂件关于“⼯作年限从参加⾰命⼯作和社会
主义建设⼯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精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作时间,从本⼈计算连续⼯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军队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教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7]教计字15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军队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教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7]教计字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f046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82.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军队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教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军队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教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7〕教计字155号)〔1987〕政干字发第234号《关于军队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教龄计算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军队开办的各类院校(含文化速成学校)、教导队的文化课、专业技术课正式教员,以及五十年代军队连以上单位编配的专职文化教员,转业到地方后,在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的学校,现在继续从事学校教学工作,根据劳人薪〔85〕40号《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中:“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的精神,其在军队任教的年限,可以与在地方学校教学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并享受与之相应的各种待遇,如教龄津贴等。
二、在军队任教的年限,以本人档案履历书的记载为准;五十年代前期军队开始建立干部档案前后任教的人员,如本人档案中确未记载,由现在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若因部队调整撤、并、番号变更等无处查询的,也由所在单位向总政治部干部部发函,请干部部协助调查核实。
三、上述人员在军队任教时间计算为教龄后,需要调整教龄津贴档次的,均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执行,以前少发的部分教龄津贴不补。
如他们中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离、退修时享有教龄津贴,根据本文规定需要调整教龄津贴档次,计算离、退休待遇的,也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c60202--011225fjk——结束——。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1963.08.17
•【文号】[63]教调蒋字第523号
•【施行日期】1963.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63)教调蒋字第523号1963年8月17日)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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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63]教调蒋字第523号):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办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代课教师可计算工龄
2006年09月15日10:03:26 来源:东南早报代课教师可计算工龄
●谢老师:我以前做了8年的代课老师,是否可以计算工龄?
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无论之前工作单位是属于民办或公办学校,如果连续工作的时间没有中断过,教学工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