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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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1]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1]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土地纠纷上访呈迅速上升态势,占上访案件的80%之多,不容懈怠。

针对农村土地纠纷大量产生和恶化的现状,我局对近年来的大量涉及土地纠纷上访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对这种现状的成因、目前的土地现状和存在隐患的分析,对其表现形式和类型进行了划分,对现阶段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处理纠纷和进行整改的建议和意见。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1、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此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

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荒碱地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乡、村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3、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

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

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及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及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及解决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推出以来,其相应的纠纷却也层出不穷,个别纠纷甚至变得复杂而棘手。

这些纠纷虽有个别的是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但更多的却是因为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因及解决方法,并引用三个案例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因有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地价与产业结构的改变导致的密集型土地利用。

这既导致了土地质量的下降,也造成了土地资源利用过度以及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因此,农村居民的重要生存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加剧了。

其次,土地利用的规划实行问题导致了权益歧视及不均等的机会现象。

第三,由于当地政府监管不力,一些不法的土豪及经济实体侵占了其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了非法拆迁现象的不断上演,革命争议的产生。

其次,一些农村居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了解不足,因而易被其他人或外来势力缠扰、欺骗,从而引发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律和政策的配套,在公正、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下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其次,加强政府的社会监管、强化权利人当事人的督察和监督,严厉打击所有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加强对农村土地权益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训练以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

以下是几个案例:1. 2020年,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一村民反映,其土地被闲散人员侵占,当地政府通过媒体曝光,查明了侵占案件的事实,侵占者于阳新县人民法院被判决败诉,负责将土地还原。

此案充分说明了加强权利人的监察和监督,并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是有效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方法。

2. 2019年,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浦东镇卫生扶贫村两个村民因土地纠纷打架,当地政府及时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此案说明了在纠纷解决中,政府调解是一种重要方法。

3. 2021年,安徽省霍山县王砦镇一村民因利益纷争将通往其他村庄的公路刁难残害,当地政府及时调解,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此案说明了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有效方法。

土地纠纷调查情况汇报

土地纠纷调查情况汇报

土地纠纷调查情况汇报根据最近的调查情况汇报,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土地纠纷的情况。

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益用权等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土地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区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纠纷。

一方面是因为流转价格、流转方式等方面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是因为流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出现问题。

其次,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和频率也在逐渐增加。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标准、程序、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成为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些农民因为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或者因为征收程序不合法,导致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发生。

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一些因历史原因产生的土地权属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些土地的权属归属不清、界址不明、土地登记不全等问题成为了纠纷的主要原因。

最后,土地污染和环境保护纠纷。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区出现了土地污染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

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土地污染,另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加强土地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化解机制,加大对土地纠纷的调解力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土地纠纷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的纠纷原因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的纠纷原因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的纠纷原因及解决对策摘要:本文以山东省单县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为例,分析了土地利用中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利用中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对策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农业用地持续升温,导致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利用职务之便低价或无偿耕种土地,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暗箱操作。

甚至有的村委会自作主张发包土地。

2、土地使用权不明引发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地界不清而导致争议。

3、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大幅提升,也是土地纠纷案件的根本原因之一。

4、垦利土地状况特点及合同的不规范性也会导致土地纠纷的产生。

5、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村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相对滞后,不依法进行土地发包之间的矛盾是土地纠纷案件又一重要的因素。

6、承包地被征用,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产生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纠纷的对策1、宣传培训。

提高村干部的调解能力和农民的自行化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宣传制度,组织农村干部深入学习国家的一些针对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2、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创造和谐。

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的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精神,以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妥善化解矛盾,抓好农村土地管理。

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首先来说,农民虽然是长期无偿使用土地,但是基于使用土地而被征收的农业税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再次,农业税免征以后,大部分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已经受到很大影响。

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村公共社会事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

最后,影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和发展。

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该无偿为有偿土地使用制度,可化解一部分或少地农民的负面情绪,同时也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4、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为了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情况,本次调研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1. 调研目的:- 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数量;-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提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建议。

2. 调研方法:- 网上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农民对土地承包纠纷的看法和经验;- 访谈调查:选择了几个农村地区,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了解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 文献资料调研: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分析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三、调研结果1.案件类型和数量:-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比50%- 土地流转纠纷:占比30%- 土地承包权纠纷:占比20%2. 案件产生原因:- 不完善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内容模糊、缺乏明确的权益保障条款;- 土地流转市场乱象:一些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非法收取费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承包纠纷案件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一些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权益纠纷的责任界定不明确,导致争议难以解决。

3. 案件解决方式和途径:- 调解、仲裁和诉讼: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意愿进行解决; -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认知,减少纠纷的发生;- 完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界定,减少争议,保护农民权益。

四、对策建议1.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供范本合同样本供农民参考,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2. 加强监管和打击非法中介: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3. 提供法律服务和救助: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体系,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救助服务,保护农民权益;4. 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发展: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走向规范、科学、可持续发展之路。

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已经成为了近年来引发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

土地纠纷源于何处?土地纠纷该如何合理解决?作为法制工作人员,我们对此既有切身的真实感触,又有理性的调查和思考,在此,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对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成因及解决途径作一简要探析。

复议案件中农村土地问题增多的成因从xx年上访群众向县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内容占上访内容总量的30%左右。

在县政府法制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占到35%。

据调查,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能力弱化,不能及时对村委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

农村土地向外发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比例相当低,有些即使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很多承包户根本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造成土地权属模糊。

(二)农民依法用地的观念比较薄弱。

部分农民不是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凭自己的意愿随意使用土地,由此给邻地农户的使用权造成侵害。

(三)有的乡镇干部及村委会对集体土地的开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实。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民讨论,未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自作主张越权越级向外发包土地。

有的村委会严重违背土地操作程序,隐瞒实情,以牺牲农民的承包地为代价,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有的甚至把同一土地重复发包,造成“一地两包”。

某镇某村借划公墓为名,土地未经村民讨论将60多亩私自向外发包,引起群众上访,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四)不少承包商为了短期利益,擅自转包,拿集体的土地作交易,严重损害集体利益。

村民争地案件分析报告

村民争地案件分析报告

村民争地案件分析报告争地案件是指在农村地区因耕地、宅基地、公共用地等资源分配不公导致的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在中国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本报告将侧重从案件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争地案件的产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农村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性,一些官员存在腐败问题,将资源非法占有或向熟悉人士分配,导致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其次,一些村民对土地密集利用的预期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导致争夺土地的冲突。

再次,一些村民受到外部因素的诱导,例如地价上涨、农产品价格波动等,追求短期利益而发起争夺。

最后,一些村民对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等问题了解不足,导致对土地权益的误解和争议。

争地案件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首先,争夺土地资源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其次,大量的争地案件导致背离了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方向,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再次,争地案件加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最后,争地案件对农民群众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不小的伤害,造成一系列安定问题和社会问题。

解决争地案件需要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居民的法律援助力度,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促进争议案件的和解和解决。

再次,政府应当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争地案件涉及的问题和纠纷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于合理解决争议。

此外,农村居民应当加强自我组织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提高对土地资源的认知和理性的利用,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益。

最后,广泛宣传争地案件的危害性和解决方法,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综上所述,农村地区的争地案件是一个复杂而又普遍的问题,对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农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大政策、法规和监管的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农村地区的稳定和繁荣。

农村土地纠纷研究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研究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研究分析农村土地纠纷研究分析一、存在问题土地作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理应为民众的居住需求和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基础性保障。

国家在公共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应当保证民众安居乐业,做到公平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开发和利用价值越来越高,资源越来越溃乏,出于对居住的需要或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城镇还是农村,往往出现寸土必争的现象,进而纷繁复杂的纠纷不断增多。

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群众的生存与土地的潜在性赖性还未完全改变,而监管缺位、农民维权意识落后更将纠纷越演越烈。

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要么未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利,而采用其他过激的方式予以解决;要么拖延维权时间,至纠纷双方矛盾加剧时才选择走向法院寻求处理。

近年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务工人员取得了不菲的收入,表面上淡化了对土地的需求,土地资源出现不同程度的流转或弃耕。

而流转过程中的监管却长期以来未落到实处,因而造成了不同原因的土地纠纷。

二、原因分析具体而言,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不准确,边界不清、四至界线不明。

土地承包时主要采用“手指为界”或估计面积的方式进行分配,导致记载土地面积无法做到准确。

土地面积不准确在征地补偿中往往出现诸多尴尬情况,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只有几亩,被用征土地面积已超过登记土地,农户实际上还有土地耕种,这一现象不但在纠纷处理中出现逻辑混乱,也给国家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决策中带来诸多不便。

边界不清、四至界线不明更是纠纷多发的原因。

二是土地流转监管不力,相关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没有存档。

土地合法流转才能最大限度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让有能力耕种的农户经营土地,让能从事其他产业的人解放出来,这本来既解决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又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现实中多数土地流转纠纷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比如说,规定土地流转(一年以下的代耕除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土地转让必须经村集体同意且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或单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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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探析——来自江汉平原石镇的调研报告2009-12-04 | 作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提要: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价值的上升,土地权属的争议也大量涌现。

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类型: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及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土地争议。

三种类型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升值所导致的利益之争。

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要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石镇位于江汉平原的西北边缘地带,隶属湖北省荆门市,地形上属于丘陵地区。

石镇现有耕地44105亩,人口32481人。

据该镇相关部门统计,2008年,由村级组织以及乡镇司法人员介入调解的土地纠纷一共有107起,占全镇全年纠纷总数的42%还多。

笔者按照纠纷的主体将当前较突出的土地纠纷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结合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力图展现每种纠纷类型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首先,因不堪税费负担而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在税费改革之前,由于负担沉重,加之粮价低迷,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对于农户来说,土地的面积越多,他所承担的税费也就越重。

在这种条件下,一些农田面积较多的农户以及外出打工者通过放弃一部分农田经营权的方式来减轻负担。

由于每一块农田都承担相应的税费,为了保证税费的收取,村组干部只好通过做工作将土地重新发包给新的农户。

在2004年“土地确权”时,由于国家惠农政策的效果初现,土地的价值上升,一些原来放弃耕种的农户开始要回自己的农田。

针对一块地块出现两个甚至数个经营者的局面,土地确权中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

案例1 2000年,普村沈山家中发生变故,为了减轻负担,就将自己的1.2亩承包田转让给了邻居钟琴。

2004年,土地确权时,沈山找到钟琴,要求其归还自己的农田。

钟以自己家庭为这块田承担了四年的税费负担为理由而不愿意归还,如果沈山坚持要回农田,其必须按照每年300元的价格补偿(当时的亩平负担水平),共计1200元。

由于沈认为钟提出的补偿价格偏高,两家发生争议。

最后,沈山放弃了要回农田的要求。

按照政策规定,土地确权要严格依照1998年“二轮延包”时土地的经营状况为依据。

也就是说,谁在1998年种这块田,谁就应该成为土地确权的法律主体。

因而,沈山完全有理由要回自己的农田,然而,钟琴坚持补偿的要求却是在情理之中。

在相当部分的农户看来,“当初为了逃避税费而放弃耕种,现在政策好了又要回自己的田,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

而且,由于当初农户之间的土地转让大都是口头协议,农户双方往往都无法提供当初的转让协议,村干部必须在法律、政策与乡村社会的情理之间作出平衡。

在这类土地纠纷中,如果土地原来经营者这不主动放弃的话,他们一般是在村组干部的协调下,通过给予现在的经营者适当补偿的方式来重新获得经营权。

这种土地纠纷在土地确权当年及后一年达到高峰,近几年已呈下降趋势。

其次,因房屋买卖而导致的土地流转。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于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考虑,鄂西大山区的移民开始陆续搬迁到条件相对较好的石镇。

外来户的进入为房屋的买卖提供了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由于土地是农户生存的基本保障和收入来源,买房子的前提往往是土地的一并转让。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应该首先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外来户以买房子的方式进入村庄并获得土地经营权事实上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

一般情况下,他们在向村集体缴纳数千元的“落户费”之后,由村干部帮助获得本村的户籍,从而将土地流转的行为合法化。

在负担较重的时期,房屋连同土地出售的价格偏低,而税费改革后,由于土地的价值上升,房屋成交的价格也逐年攀升。

面对新的市场行情,当初一些出卖房屋的农户开始后悔,并萌生要回自己土地的念头,从而外来户之间发生纠纷。

案例2 2000年,岩村王良山将自己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恩施移民曾广福,并连同自己的5亩责任田。

除此之外,王还耕种了一些无人耕种的抛荒田,共计3亩左右,也一并转给了曾广海。

在签订了书面协议之后,王良山和曾之间还达成了口头协议,即以后如果王良义要种田的话,曾广福应该归还2亩的口粮田。

2009年,王良山找到曾广福,却要求其归还自己至少5亩农田(包括3亩的抛荒田和口头协议上的2亩田)。

在王良山看来,当初协议上转让的是自己的责任田,而自己耕种的抛荒田并不在流转范围内,且在土地确权中这部分田并没有确权。

因而,曾广福必须归还这部分田。

但曾却只愿意拿出当初承诺的2亩田。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良山阻止曾广福下田插秧,曾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多次上访反映问题。

最终,在乡镇各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曾广福答应转让3亩农田给王良义,从而结束了争议。

由于曾广福的土地确权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并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曾就无法为自己多余的土地找到合法的依据。

按照情理,土地已经转让给他人,原来的主人已经无权利收回,但王良山却利用土地流转以及登记状况的不规范来作为要田的理由。

事实上,这起土地争议的起因并不在于相应制度建设的缺位,而是因土地迅速升值引发的卖方心理的失衡所导致。

此外,当初卖房子的农户往往秉持着“要吃饭”的理由,以为自己的行动寻求道义的支持。

2008年以来,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返乡农民工也开始为自己当初转让土地的行为后悔,围绕着房屋买卖引发的争议有所增长。

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争议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各种乡办、村办企业的建设。

在以石镇为代表的中部农村地区,因缺少外来资本的进入,各种乡办、村办企业一般只能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做文章,比如兴建各种果园、鱼塘等。

由于兴办企业需要占地,村委会就必须从农户手中收回部分农田。

在农户仍然要上缴农业税费的情况下,一旦村委会从农户手中收回了农田,那么农户就不再承担该地块所分摊的税费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户的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田地较多的农户甚至主动要求村委会收回自己的土地。

然而,行政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却并不符合市场的真正需求,以至大部分的村办企业以失败告终。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村委会不得不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发包,而在国家惠农政策实施以后,当初的农户开始要回自己被村集体收回的土地。

当村委会无法将已经承包出去的土地归还给农户时,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纠纷就再所难免。

案例3 1992年冬,张村村委会与本村二组群众协商,将位于白云山脚下的200多亩旱地收回以用于村办石榴园的建设,并口头约定,石榴园受益后,村、组四六分成,且这片旱地的税费不再由二组原农户承担,而由张村全体村民分摊。

由于品种及地理等方面的原因,石榴园建成后没有产生任何效益,荒芜严重。

2000年,村干部将整个石榴园折合面积200亩,以每亩每年50元的价格承包给外来农户经营30年,承包费5年一交。

当时农民对村将石榴园承包没有任何异议。

但随着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产品价格上涨,群众种田积极性高涨,加之村建石榴园以来,二组群众没有得到任何收益,而承包人在经营花卉苗木生产的同时,部分种粮耕地还享受了粮食补贴,二组群众的心理不平衡,开始要求收回耕地。

由于张村村干部无法满足二组群众要求,二组村民不断地进行群体性上访。

张村的这起土地纠纷在当地具有典型性,当时以从农户收回农田的方式兴办企业的村庄基本上面临着类似的问题。

农户收回土地的要求固然合法、合理,但村委会在当时的形势下将土地重新发包的做法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无论是村民,还是村干部都无法预料到土地行情的突然逆转。

在中央政策不断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导向下,当初发包土地的村干部大都陷入了两难的处境: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村庄社会稳定的考虑而尽量地满足农户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如果将土地归还给原有农户,村委会就面临着毁约的可能性,从而要赔偿承包人的资金损失。

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村干部无法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而这又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争议成为了当前土地纠纷中一类棘手的问题,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这一历史的遗留问题正在考验村级组织以及乡镇政府的治理智慧。

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对于土地所有权究竟是在村一级还是村民小组一级的问题,绝大数的村干部都会选择前者,而普通村民则大都选择后者。

在人民公社时期,关于土地权属的表述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后的村民小组正是沿袭了生产队的建制。

一直以来,土地的调整、农业税费的征收以及农田水利的管理都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因而,在农民的认识中,村民小组(生产队)是土地集体所有的象征。

但问题在于,税费改革后,随着村民小组长的取消,村民小组已经失去了组织的基本架构。

在实际的村庄治理中,村委会的强势地位凸显,以至成为村庄土地的实际管理者。

与此同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说明。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法律的模糊性使得法律在农地制度的实践中无法为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提供直接依据。

一般情况下,村民对村委会“集体所有”的代表身份采取默认的态度,一旦涉及巨大利益的分配问题,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以及由此导致的冲突就会涌现出来。

案例4 叶村临近一大型磷化工企业,该企业为了发展,扩建厂房,于1995年至2007年在叶村一组征地水田约400亩以及荒山约600亩,共赔偿250万元。

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村集体本打算将赔偿资金的70%直接补偿给失地农民,而30%作为集体的统筹资金,以用于集体的公益事业。

但由于赔偿金额巨大,对于集体的统筹资金究竟归村民小组还是村集体支配,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发生了巨大争议。

叶村一组村民一开始坚持要求将补偿全部补给本组的农户,在要求无法满足时,才同意集体留下30%作为集体的公益资金,但条件是,这部分资金必须用于本组的公益事业。

村干部考虑到组与组之间的平衡,则主张将这一部分钱由村集体掌握,用于全村的公益事业。

在和村干部的争执中,一组的村民代表进一步提出,如果村干部将统筹资金在全村范围内使用,那么村庄必须打破组的界限,而在全村范围内重新按人口调整土地。

在土地承包30年不动的政策压力下,由于土地调整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而需要巨大的工作量,针对一组的这一要求,村干部无法答应。

由此,一组群众和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加剧,而对于一组群众不愿意利益均沾的做法,其他村民小组群众的不满情绪也开始增长。

分田到户以来,土地的家庭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农户与集体的关系。

税费改革以来,农业税费的不再征收进一步体现出了土地权属的“物权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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