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十节 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法

著作权保护法著作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
本文将就著作权的概念、范围、保护期限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以及其他知识性和文化性作品等。
著作权的对象可以是文字、音乐、戏剧、绘画、摄影、建筑等各种形式的表达作品。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性质和作者的身份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对于个人作者创作并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对于企事业单位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计算自首次发表之日起。
三、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赋予作者一系列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以及改编权等。
这些权利使作者能够对其作品进行控制和管理,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同时,著作权也赋予了作者一定的义务,如标明作者姓名、署名权等。
四、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违反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
主要包括盗版、抄袭、篡改、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侵权人将面临赔偿损失、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品、公开道歉等法律处罚。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国内作品和国际作品的知识产权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也有许多针对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以进一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保护作者的权益。
六、著作权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著作权保护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创作活动的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原创和创意的产生,为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创作氛围。
同时,著作权保护法也为创作和创新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总结:著作权保护法是保护作者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概念、范围、保护期限,明确了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强调了国际保护的重要性。
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人拥有他们所创作的作品的利益和权利。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人的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益:1.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并要求明示其姓名。
2.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
3. 发表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作品。
4. 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5. 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6. 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有权获得其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报酬。
二、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1. 盗版制造和销售的禁止:著作权法明确禁止制造、销售和传播未经授权的盗版作品。
2. 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来确保其权益的保护。
3. 维权救济措施: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 公开展示控制权: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公开展示的控制权。
5. 许可使用制度: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制度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使用。
三、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1. 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著作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在严重侵权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著作权法的适用条件著作权法适用于以下情况:1. 作品属于原创性:著作权只保护原创作品,不适用于常识性作品或生活常识。
2. 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作品。
3. 作品达到一定程度的创作成果:著作权法要求作品达到一定的创作成果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
总结: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旨在确保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作品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作品及其分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保护知识点总结

著作权保护知识点总结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节目、软件、数据库等。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的生产和发展,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著作权的性质和内容1. 著作权的性质著作权是个人财产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永久性、传承性、不可分性等特点。
著作权的本质是对创作者智力劳动的保护,是对作品质量的保证。
2.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1. 作品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指作者独创的具有独创性和客观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节目、软件、数据库等各种创作形式。
2. 著作权的保护人著作权的保护人是指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法将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修改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作品的权利赋予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所获得的利益。
三、著作权的保护条件1. 创作性和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经过作者独立创作,并且具有独创性。
这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得到的成果,不能是简单的抄袭或模仿。
2. 具有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即作品必须是可以感知、表达和复制的。
3. 具有一定创作、非常规表现方式作品必须是创作者的精神劳动得到的成果,不能是机械的重复劳动。
同时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和非常规的表现方式。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长期保护期和短期保护期。
1. 长期保护期长期保护期一般指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的保护期。
在这个期限内,著作权保护人可以享有独占的著作权利,并对他人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
2. 短期保护期短期保护期一般指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继续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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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限制合理使用要件只针对已发表作品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许可而无偿使用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为报道时事新闻 媒体转载其他媒体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媒体转载公众集会讲话,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学校为教学或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合理范围内使用 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保存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摄影、录像等将汉文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将已发表作品改为盲文出版法定许可使用报刊转载摘编除声明不得转载外,可以转载,但应支付报酬录制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 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广播 广播、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教科书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保护期限人身权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死后50年领接权 概念指作品传播者船舶过程中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出版权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期10年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人也不得一稿多投 表演者权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组织演出的,由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 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应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还应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义务制作录音录像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制作录音录像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播放者权权利广播、电视台可以对其播放节目转播广播、电视台可将其节目录制或复制在载体上义务播放未发表作品许可+付费播放已发表作品付费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付费(词曲作者)播放电影、类似电影许可+付费(制片人)录像许可+付费(录像制作者)许可+付费(著作权人)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2年赔偿额实际损失→违法所得→50万以下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小天使家教中心教中心。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有这些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侵犯作者精神权利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A、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其私人书信
例如,鲁迅曾经在发表《答徐懋庸并关于统一战线》一 文时,将徐懋庸写给他的信公开发表。事后,徐懋庸对 鲁迅不应当不经他同意而将他的私信公开发表。但徐懋 庸的意见并没有引起注意。
“1993年10月中旬,吴得知此消息后,认为
其从未画过《毛主席画像》并向有关部门反 映了 此情况。为此,上海市文化管理处发通 知指示: “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 拍卖。”对此“朵”答复:此画系“永”在 香港接受的委托品;决定权在“永”;一定 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永” 撤下该作品。之后,“朵”多次与香港“永” 联系,转达意见。“永”在接到通知和意见 后,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认为作者称假 理由不成立。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 为。
(二)第4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可能要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
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 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剽窃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赤裸裸的依样画葫芦的剽窃,把他人的作品 全部或几乎全部作为自己的作品的行为。(字面相 似) 一种是较巧妙的隐蔽的剽窃行为,剽窃者企图掩盖 其行为,将别人的作品的主要或独创性部分的内容 据为己有。(非字面相似或实质相似)。 例如,剧本中的情节、角色及场景等。这是文学作 品中更普遍的一种抄袭形式。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版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版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作品。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中,著作权和版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著作权是指对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则是指对已发表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一、著作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基本手段。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软件等。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和固定表达形式。
著作权的产生是自然的,且不需要注册。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自作者死亡之日起,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单位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决定作品的利用方式,并有权享受经济利益。
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涉及个人权益,也有助于推动创作活动的进行和社会文化的发展。
通过著作权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得到激发,各种类型的作品得以更好地呈现给社会大众,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创新的推动。
二、版权的保护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作品。
版权的产生需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注册。
版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相似,个人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单位版权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
版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原始的复制权、公开发表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
任何未经版权人许可的复制、传播、表演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版权的保护不仅仅关乎经济利益,还涉及到文化传承和社会秩序。
保护版权可以鼓励创新,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让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分享,同时也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活动。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创作成果不被他人侵犯。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某一具体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作品原创者的利益。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软件、建筑设计等创作成果。
不论作品的形式和表现方式如何,只要属于创作成果,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著作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首先是原创作品,只有满足原创性的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其次是作品的登记备案,通过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
四、著作权的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权利是对作品的独占性控制权,创作者可以决定自己作品的出版、发行等行为。
但著作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合理使用和引用、新闻报道、教育科研、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使用,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此外,著作权保护也不包括一些思想、原则、方法等。
五、著作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被侵权方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同时,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
六、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我国也参加了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维护著作权的权益。
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版权保护协定,加强了国际著作权的保护合作。
结语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推动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在实践中,各方需加强对著作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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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该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二审结论
原审法院虽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仍可 维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六百六十五元,由陈喆负担四万三 千三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 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
者录制其表演的。 ➢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五)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公开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 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 按违法收益确定赔偿额 ➢ 法定赔偿额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凡是出版他人已享有专有 出版权的图书的,既是对该出版者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国家出版 产业市场秩序的破坏。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该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1. 违法行为 ➢ 2. 损害事实 ➢ 3. 因果关系 ➢ 4.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二)归责原则
➢ 1. 过错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而是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的 标准(德、澳、加、新)
➢ 2. 无过错原则(法、希) ➢ 3. 综合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日、Trips)
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四)民事侵权行为
➢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 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权。
一审判决内容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 、 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 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 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该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 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如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属侵权行为。
➢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 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四)民事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11 种 情况: ➢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
作的作品发表的。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四)民事侵权行为
➢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5. 剽窃他人作品的(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
• 陈喆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 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 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 《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
权; • 《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万六千八百元,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 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性质不同,危害程度和范围也有区别。有些侵权 行 为只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有些侵权行为还欺骗了广大公 众, 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二章 第十节
著作权的保护
主讲人:李晓鸣 xiaomingli@
序言
• 各国著作权法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对侵权著作权的行为规定 了法律责任制度。
• 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 其著作权的行为。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制度 。
➢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除非著作权法另有规定。
➢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著作权或者邻接 权属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三)我国著作权法实行的归责原则
➢ 1. 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 2. 对某些特殊行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第
53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 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 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