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
真题答案解析受版权保护吗

真题答案解析受版权保护吗在当前备考热潮下,各种培训机构和自媒体平台纷纷推出各类真题答案解析文章,供广大考生参考。
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真题答案解析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了版权法的一些复杂细节和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版权的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字、音乐、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版权的产生是作者创作后即刻形成的,无需申请或登记,也无需标明版权符号。
将这个概念应用到真题答案解析中,可以明确一点:只有达到了创作性的要求,真题答案解析才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那什么样的真题答案解析才具备创作性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创作性要求的核心在于工作的原创性。
也就是说,解析的作者必须在其作品中表现出独立的思考和创作过程。
这就要求真题答案解析不能简单地照搬或摘抄参考书籍或其他已有的文章。
解析文章必须经过作者自己的思考、理解和归纳总结,才能具备原创性和创作性。
此外,真题答案解析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独特性。
考虑到真题本身的公开性,如果某个真题答案解析过于普遍或者与其他作者的解析雷同,那么就难以认为它具备独创性和独特性,从而不太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真题答案解析具备了创作性和独创性,其版权保护也是有限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50年后则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
因此,即使某篇真题答案解析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会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大众共享的资料。
然而,即使真题答案解析本身不受版权保护,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它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真题答案解析涉及到教育培训领域,那么就需要注意著作权法对传播和使用的限制。
此外,在使用他人真题答案解析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尊重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
版权(著作权)基础知识课件

多项选择题
❖下面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
❖ A、出租权、广播权 ❖ B、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 C、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D、人身权和财产权
(四)谁是作者?委托作品的权利归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公民 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其担任的作品,法人 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 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 一位画家送给小张一幅画。 ❖ 请问: ❖ 1、小张可以把画卖了吗?或者转送给他的朋友?
为什么? ❖ 2、小张想开一个展览会,展出这幅画,可以吗?
为什么? ❖ 3、如果画家去世了,小张可以把这幅画出版吗?
为什么?
案例分析(一)
❖ (1).可以,因为画已经赠送给小张,他完全可 以行使画的使用权,即赠送给朋友。
著作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作品名 称;专人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 金;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九)发生著作权纠纷,有哪些解决方法
第一:可以调解;
第二: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 著作权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第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著作权客体
❖ 1作品 ❖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3计算机软件
1.3作品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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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 作 品
述 作 品
字 作 品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文 / 罗许生 汪丽摘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展览权和发表权有一定的重合性,当被转让的美术作品未被发表时,该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其对作品原件享有的展览权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从而会引发美术作品的发表权与展览权产生矛盾,同时也会使著作权人和原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遭受侵害。
我国《著作权法》应更注重对发表权的保护,在解决展览权与发表权之间的矛盾时,以双方约定优先。
关键词:美术作品;发表权;展览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持续腾飞,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并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文化产业日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不断有名人手稿被拍“天价”,从而也引发了许多侵权纠纷的产生,诸如“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茅盾手稿拍卖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案件中的书稿、手稿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当然也属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因此,这些案件都不可避免的与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和展览权的矛盾问题有牵连。
一、“茅盾手稿拍卖案”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一)基本案情回顾及审理情况生活实践中,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在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发表权这两种权利时,往往会产生多种形式的冲突。
随着我国的文化市场于近些年来的逐渐繁荣,大量的名人信札、手稿等被拍出“天价”。
与此同时,所引起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日渐攀升,其中就发生过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内部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许生,法学博士,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汪丽,飞客文化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最轰动一时的“茅盾手稿拍卖案”。
茅盾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著作并刊登在《人民文学》第六期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于2014年经南京经典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所有摄影物都受保护

所有摄影物都受保护
所有摄影物都受保护,在这里有个误区,不是每张照片都叫摄影作品,而被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照片一定需要拍摄者付出独有的创造性,体现在对拍摄场景、拍摄对象、拍摄技术等方面的选择上。
只有综合展现出来的效果能够让受众感受到拍摄者创造性的个性化选择,才能被认定为摄影作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摄影作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展览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委托第三方来拍摄照片,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明确版权归属问题,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版权纠纷。
当你需要一张图片进行公开传播,特别是商业使用的时候,需联系版权方授权,由双方协商是否支付稿酬或支付多少稿酬。
如果找不到图片来源,无法判定是否有侵权风险,配图最好自己去拍摄、制作或者放弃不用。
一旦使用他人图片,即使标注了“请图片作者与本人/单位联系收取稿酬”等声明,仍然是不合法的。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影视作品著作权是对影视作品所赋予的法律保护。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公共领域视野的定义涉及到对作品的自由使用和共享。
公共领域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影响在于影响作品的保护范围和期限。
公共领域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制约,但也为作品的再创作和传播提供可能。
法律依据为相关著作权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护期限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同时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将更加注重平衡公共利益和创作者权益,推动作品的创新与传播。
【关键词】关键词:影视作品著作权、公共领域、法律保护、视野、影响、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保护期限、重要性、发展趋势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概述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创作和表现权利的保护。
影视作品是指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介表现出来的作品,包括剧本、角色塑造、音乐、摄影、剪辑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种作品,它涉及到了多个创作者的合作与努力,需要对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等进行全面的保护。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与登记,通常由导演、编剧、演员以及其他相关创作者共同参与。
这些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意和劳动成果,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影视作品著作权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改编等行为,确保创作者获得合法的收益和声誉。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可以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高质量的作品,也可以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和扩大。
建立健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原创性表现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内容享有的权利。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会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法课程03:著作权的内容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 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 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 说法是正确的?
(3)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一般取决于其著作财 产权的归属。在我国,委托作品的发表权归属可以委托 合同中确定,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则按著作财产权的归属 来确定。
发表权(4)
(4)某些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应推定作者同意发 表其作品。
(5)发表权可在作者死亡后,通过继承的方式由 其继承人行使,只要作者生前没有明确反对发表 该作品。
后行使。作者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是作品创作的一 种方式,这种修改没有任何限制。但作品发表后,作者 虽可以行使其修改权,但因涉及到出版发行人等作品使 用者以及作品复制品的所有人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 对作者修改权的行使作了各种限制。
修改权(2)
作者在美术作品原件上的修改将会导致作品原件的价值 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 许多国家,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美术作品,作 者在原件上行使其修改权必须取得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但在作者自己拥有的作品复制品上或在该作品复制、再 制时,作者有权进行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者的修改权的同时,规定图书、 报刊出版者只能对使用的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 作品内容的修改和删节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人许可 他人将其作品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时,视为已同意 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修改权(3)
3、收回权 收回权是作者行使其修改权的一种极端形式,
4.0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著作权的内容(1)
第28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知识产权)

第28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知识产权)指导案例157号裁判要旨: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裁判说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关于甲公司的“A衣帽间家具”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
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
作为美术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甲公司的“A衣帽间家具”具备可复制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A衣帽间家具”上是否具有具备独创性高度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该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否分离。
首先,关于甲公司是否独立完成“A衣帽间家具”的问题。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设计图稿、版权登记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该公司已于2009年独立完成“A衣帽间家具”。
乙公司主张甲公司的“A衣帽间家具”系抄袭自他人的配件设计,并使用通用花色和通用设计,因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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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合法性、可复制性的特性,下面来详细看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
(1)独创性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
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合法性
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关于版权登记的方法其实也有很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以上就是关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相关内容的介绍。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
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