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我国杂技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摘 要 :我 国著作权法 于 2 0 年修 改时 ,规定 杂技 受著作权 法的保护 ,但理论 界与 实务界对杂技 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 01
薄弱。本文探 讨 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主体 与 内容 ,杂技 表演者的权利 ,并着重分析 了侵 害杂技 著作权与表演者权 的各种 行为,呼 吁杂技创作 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 护意识,从 而有 效地运用法律 制度推 动我国杂技 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杂技 著作权 表演者权 权 利保 护 作者简介 : 张爱丽 (91)女 , 17-, 河北元 氏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 师 ,硕士 。 人 中图分类号 :G4 .3 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献编号 :10—382 0)4 04-4 0567 (060- 100 收稿 日 :20- 12 期 06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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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4 06 期
第 3 卷 ( 第 10期 ) 1 总 3
河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f b i i est P io o h n o i ce c ) o r a e v ri o He Un y( hls p ya dS ca S in 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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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杂技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张爱丽 潘海波 徐0 9 ;2 河 北省 新闻出版 局 50 1 . 河 北 石家庄 0 0 6  ̄3 河北科技大学 文 50 1 . 法学 院 ,河北 石家庄 0 0 1) 5 0 8
最初 的脚 本 。当然这 个脚 本 是在 杂技表 演 中 自然 形 成 的,不是 有人 专 门创作 的 ;它 以 口述形 式 相传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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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书面文 字记 载 。 以后 , 再 会有 富于 创新 精神 的杂技演 员结 合表 演 实践对 口 口相传 的杂技脚 本 进行 修 改, 增添 一些 动 作和技 巧编 排之 外 的艺术 性成 分 ,这 就使 得脚本 在 实 际上成 为 了一个 作 品 。当然那 时没 有 著 作权法 ,它不 可能 受 到著作 权保 护 。依托脚 本 的演 出会 更加成 熟 、更具 品位 、更 受欢迎 。但 由于种 种 原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具体包括:(一)、影视剧本: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二、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三、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著作权法保护影视作品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就在于该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版权-著作权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作品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下面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
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
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看过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看过来!1、著作权保护“中外平等”按照国务院359号令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任何一个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
这是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而做出的修改。
2、杂技、建筑、模型也有著作权新条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
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
类似的竞技项目如滑冰、体操、跳水、柔术等也是同样,因为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表演等。
建筑作品在新条例中,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也就是建筑实物,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建筑物本身。
因为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分别列入了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等保护范畴。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与原有条例相比新条例释义条款还发生了诸多变化。
一部分是某些定义性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已经上升为法律,如关于发行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成为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具体方面;还有一部分释义按照执法积累的经验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如舞蹈作品,其定义由“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改为“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等。
3、侵害他人著作权行政处罚有标准对于侵害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有了明确标准:发生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在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等,在实施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自由裁量原则,确定个案的罚款数额。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当于对创业作品的署名权进行保护,不管在什么地方刊登或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级展览,美术作品的署名都是原创作者的名字,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是抄袭。
(二)美术作品的出版、展览等,想要出版或者是展览,不管是在画栏还是在报社展览都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同意,并且要跟原创作者取得相关的展览权利,不能在没有经过购买作品版权的前提下展览,原创作者可以起诉侵权。
(三)原创作品的改编权,如果想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改编该美术作品,必须跟原创作者沟通,要改动什么地方,改成什么样子,改完之后的用途,经过原创同意并且跟原创签订作品的版权转让之后便可以在允许改编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改编,不能违背合同的内容随意改编。
(四)美术作品的外观权利,美术作品的抄袭可以是整个作品的外观抄袭,可以是一大部分的抄袭,也可以是一小部分的抄袭,为作品申请外观专利可以整个保护作品的外观构造,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原创的同意之下,不能进行抄袭。
二、著作权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艺术作品版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保护。
艺术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作品,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就会被滥用或盗用,这对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和收入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正如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艺术是一种个人的表达,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品就会频繁被盗版,导致市场混乱,艺术家的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秩序的竞争和创新,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如著名画家毕加索曾经说过,“艺术市场需要有秩序的竞争,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有利于文化传承和创新。
艺术家的作品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时代的精神和价值观。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就会失去创作的动力,导致文化创新的停滞。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以激励艺术家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为文化传承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正如著名音乐家贝多芬曾经说过,“艺术家的创作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才能为文化传承和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
反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应该有所限制。
首先,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限制公众的文化享受。
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一些经典作品就无法被广泛传播和演出,这对公众的文化享受是一种损失。
艺术作品本身是为了被人们欣赏和传播的,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一些优秀作品失去了应有的传播渠道。
正如著名文学评论家哈罗德·布鲁姆曾经说过,“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被人们广泛传播和欣赏,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这种价值受到损害。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阻碍文化创新。
一些艺术家可能会受到已有作品的版权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创新性的创作。
艺术创作是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的,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就会限制艺术家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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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2004年9月,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三届全国魔术比赛正在进行,当某魔术师应组委会邀请表演一个代表性节目时,他以“参赛节目中有一个是抄袭了我的技巧”为由拒绝演出。
为此,中国杂协专门请专家进行了鉴定,认为参赛节目不存在抄袭等侵权问题。
该魔术师表演节目的关键技巧与他所说的那个“侵权”节目的技巧截然不同。
另外,该魔术师表演节目是另外两个人创作的,并不是他的原创,他只是一个表演者,不能独居其功将节目称为“是我的”。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杂技著作权的一些思考,日前笔者就杂技著作权问题采访了有关艺术家与法律界专家。
浮出水面在我国,杂技被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并不是在《著作权法》刚出台时就有的。
“杂技著作权”这一概念的正式出现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的事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中国杂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将杂技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杂技艺术。
维权难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因此,通常意义上,杂技的著作权人是杂技的创作者,而不是其表演者(创作者与表演者为同一人的除外)。
但事实上,杂技与其他艺术形式重要的不同一点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表演出来,人们才能看到,杂技创作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因此,杂技的创作必须建立在演员可以表演出来的基础上,否则这种创作就无意义。
杂技是一种体能与技能的艺术,其艺术魅力的大小与表演者的功力、演技等息息相关。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杂技的著作权只属于杂技的创作者,表演者只享有邻接权(1.演出组织者负责取得许可,支付报酬;2.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信息网络传播)。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杂技创作的“独创性”很难界定,不同的杂技人在互不接触的情况下,设计出同一种动作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杂技的维权存在着难度。
中国杂协副主席、杂技工作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国家一级编导齐春生告诉笔者,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否则,如果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垄断,别人不能学习,那杂技艺术的发展与推广就很难进行了。
这一点可以参考体育,如体操,体操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可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冠名权。
同样,在杂技著作权的问题上,也是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其创作表演者可以拥有其冠名权。
单个的杂技技巧动作大家都可以练,但整个的表演形式不能抄袭。
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
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
笔者了解到,新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之后,沈阳杂技团对其大型杂技晚会节目《天幻》、杂技节目《双人皮条》、《力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在全国也起到了示范效应。
[!--empirenews.page--] 尚需细化我国《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保护只作了一个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
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仍是法学界和艺术界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