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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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如何保护? 面对这些目前仍具争议性的问题,本文将试图一一作出解答。
关键词: 节目模式; 版权保护; 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3. 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04 - 0099 - 03
作者简介: 周倩( 1993 - ) ,女,汉族,山东青岛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著作权。
节目模式的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打击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实践中发生的此类诉讼大多也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将十
分不利于我国电视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因此,有关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综艺节目模式被肆意模仿
而难以维权的原因究竟何在? 这种模式创意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综艺节目的抄袭或侵权问题又该如何界定? 综艺节目的创意应当
二、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分析 一档成功综艺节目的背后所带来的,不仅是高收 视率、高利润,还是电视台树立自己的标杆形象的最好 方式,综艺节目领域的版权交易如火如荼,伴随着的许 可费也逐年水涨船高,综艺节目的跨国交易逐年增加, 全球节目模式产业每年的产值已达 50 亿美元甚至更 高。可见综艺节目模式本身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然 而当前世界各国几乎都没有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做 出明文规定,若不加以规制,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该领 域侵权现象进一步肆虐。 综艺节目 模 式 保 护 的 必 要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两 个 方 面: 其一在于规范综艺节目领域的市场秩序。综艺节 目模式贸易愈繁荣,背后愈加存在数不清的盗版与抄 袭,特别是在这方面法律空白的环境下。因为在市场 交易中,利润是人们永恒的追求,模仿行为零成本,却 可以给制 作 方 带 来 极 大 的 受 益,这 样 一 来,在 高 额 的 “许可费”面前,不少制作方必然会铤而走险去钻法律 的空子,这方面的判例也往往以败诉或原告撤诉而告 终,势必增长抄 袭 者 的“威 风 ”。 长 此 以 往,自 主 创 新 的电视综艺节目越来越少,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电视文 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 提升,这将会给行业乃至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效 果。其二在于保障综艺节目制作者的合法权利。虚弱 的著作权保护,会导致抄袭和盗版成风。③ 当凝聚着作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作者:孙洁丽来源:《传媒》 2017年第2期摘要: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由节目制作人独立创作完成,体现其新颖创意,包含多种要素,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艺术性、可操作性,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经济利益的节目制作方案。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属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可兼采“两步法”和“三段论”两种方法认定节目模式版权侵权。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侵权本土化改造大众传媒时代,电视综艺节目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成为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繁荣与兴盛的标志。

然而,优质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离不开节目制作者的创意与辛勤付出。

如何保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制止剽窃与“搭便车”行为,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

一、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含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

此定义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解读节目模式的含义。

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中期拍摄阶段和后期制作阶段,前期准备阶段的创意与策划体现了制作者的创作主旨,是电视综艺节目的核心,直接决定了本次节目播出后的成败。

在此阶段制作者通常会以文字的形式将其创意撰写成模式创意书或者是节目脚本。

模式创意书初步拟定节目标题、目标受众、播出时间、节目时长、节目游戏规则、广告植入、主持人风格、舞台设计等,尽可能地展现电视节目模式创意的艺术性、新颖性、可操作性和市场可行性。

之后再通过进一步的细化编制成节目方案。

节目的中期拍摄及后期制作是前期模式创意书及节目方案的具体实施。

以我国引进国外版权、取得巨大经济收益的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为例。

原版节目为韩国MBC电视台推出的电视综艺节目《我们的星期天晚上:我是歌手》。

浅谈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电视节⽬模式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在互联⽹媒体的竞争下,电视媒体为了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强势,不断开发或者引进新的电视节⽬吸引观众眼球。

然⽽,有创新就有“跟风”,⼀些媒体为⾛捷径,直接复制和“克隆”优秀的电视节⽬,造成电视节⽬市场的恶性竞争,同质化的电视节⽬充斥着观众的眼球,严重阻碍了电视⾏业的健康发展。

如《超级⼥声》引发的选秀热,《⾮诚勿扰》掀起的相亲热,《爸爸去哪⼉》带动的亲⼦热等,类似节⽬的不断出现引发了各界对电视节⽬模式的关注。

电视节⽬的同质化现象严重,归根结底是对于电视节⽬模式的法律保护不⾜。

⽽对于电视节⽬模式是否应该受著作权保护⾄今仍充满争议。

电视节⽬模式,⼜叫电视节⽬模版、电视节⽬形式、电视节⽬版式等等,是指⼀系列具有相似性、重复性和连续性并且每集节⽬间具有相对独⽴性的,能够规定主⾓做什么,同时⼜给其留有发挥空间的电视节⽬制作框架。

由此可知,电视节⽬模式是⼀种“制作框架”,也就是⼀种结构,⽽结构是⼀种表达,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然⽽,在2015年4⽉8⽇发布的《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著作权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对节⽬模式的定义为综艺节⽬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认为电视节⽬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思想、表达⼆分法原则是著作权理论的⼀个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的思想,⽽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因为“思想和空⽓⼀样都是免费的”,任何⼈都不能将其据为⼰有。

思想表达⼆分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私有领域与公有领域之间的清晰划分,对著作权的侵权认定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然⽽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不清晰,思想表达⼆分法也存在着缺陷。

就电视节⽬模式⽽⾔,它是兼具“思想”和“表达”两种性质的⼀种特殊的版权客体。

因为电视节⽬版式有其有形载体——节⽬创意书,剧情类电视节⽬还有其节⽬脚本。

我国综艺电视节目形态的版权保护探析

我国综艺电视节目形态的版权保护探析

作 机 构支 付 相应 的 版权 费用 。但 是 ,
中 国 在 保 护 创 新 性 综 艺 电 视 节 目 版 权 的 立 法 与 管 理 方 面 、 法 规 的 执 行 在 和 监 督 方 面 。 其 他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与
策 划 和成 功进 行 本 土化 改 造 的 品牌 王牌 栏 目, 全 时 尚游戏 经 典 ” 节 目 完 , 推 出之 后收 视 率持 续 上升 。然而 , 令
电视 台 或 节 目制 作 公 司 依 然 我 行 我 素 。制作 方 向国家 知识产 权局 申请 电 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保 护 ,但 被 拒 绝 受 理 , 由是 以 电视节 目形态 申请 专利 理
研究原 创类节 目。面对激烈 的媒 介竞 争 .电视 节 目制作者 往往 畏于开办 新 节 目的风 险而 宁愿相 互复 制 、克 隆一
制作 方 曾 向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和 国 家版 权 局 申请 电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
和版 权保 护 。 是 中国 内地 电视节 目 这
制 作 方 首次 试 图 申请 节 目形 态 专 利
我 国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版 权 保 护 方 面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些已经在观 众心 目中树 立起 良好 口碑 的 电视节 目。
由 于 国 内 版 权 法 的 不 完 善 . 国 中
策划 创意 、 绎规 则 等 无形 智 力成 果 演 以及一 些编排 方式 等 内容 。 由于没 有 明文 的法 律规 定 导 致版 权保 护 不 力 . 制约 了我国 综艺 电视 节 目的创新 。加 强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的版 权 保 护 是 促 进 中 国综 艺 电视 节 目创 新 和 健 康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什么一、《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什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作品有哪些《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中包含了不同层次的权利,也包含不同形态的权利。

著作权教科书高度重视著作权的分类,但是,由于分类不科学,反而使人们对著作权产生错误的认识。

从著作权的产生来看,只要作者创作作品,就享有著作权,这是著作权和其他权利的不同之处。

侵犯著作权该如何起诉未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怎么办?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综艺节目是当今电视娱乐行业中的一种主流节目类型,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随着综艺节目的不断发展壮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愈发复杂。

本文将从著作权、名誉权、合同法等方面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导。

一、著作权在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各种创作人员共同参与,这就引发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一般来说,综艺节目的制作团队会和工作人员签署相关的合同,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和相关权利义务。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应当属于综艺节目的作者,即节目的主持人、编导、编剧等。

著作权法也规定,对于以非物质形式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的作品,如果不可分割地融入到作品整体中,由他人完成的,该合作完成人对自己完成的部分和作品整体享有共同的著作权。

当一部综艺节目有多个创作人员参与完成时,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综艺节目的所有创作人员共同享有。

对于综艺节目的翻拍、改编、衍生作品等,也需要注意著作权的问题。

在进行翻拍、改编等创作过程中,需要获得原作品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在综艺节目的版权管理上,制作方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原作品创作者的版权合作关系。

二、名誉权综艺节目通常以其娱乐性和娱乐性为导向,节目策划、制作中可能会涉及到对参与者的隐私、名誉等权益的侵害问题。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人格权。

在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制作方需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参与者的名誉权。

对于参与综艺节目的嘉宾、观众等,如果节目对其进行不实报道、恶意揭露隐私、歪曲事实等,将侵犯其名誉权,构成名誉权侵权。

制作方在进行综艺节目创作时,需要在节目策划、制作过程中尊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名誉权。

对于综艺节目中出现的他人姓名、肖像等,也需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等,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各种形式的创造性作品的独有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版权法都扮演着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创作的重要角色。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创意产业中心之一,其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重点介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保护的对象以及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

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美国版权法,几乎所有表现形式的创意作品都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常见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和其他文学作品等。

2. 音乐作品:包括音乐作曲家的音乐创作、歌曲和乐谱等。

3.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和其他视觉艺术作品等。

4.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广告和其他视听作品等。

5.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城市规划和其他建筑设计作品等。

6. 软件和计算机代码:包括计算机程序、应用软件和网站等。

7. 衍生作品:包括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演绎或者二次创作的作品等。

二、版权的保护对象除了特定的作品类型外,版权法对于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也有要求。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作品才能享受版权保护:1. 原创性: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不仅是单纯的复制或模仿。

2. 固定性:作品必须以某种形式予以固定,可以是书面、录音、录像、电子或数字形式等。

版权法并不要求事先登记或标记作品以获得版权保护。

作品在创作者创作的同时就已经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为了在侵权纠纷中拥有更有力的证据,作品的登记和标记仍然被鼓励和推荐。

三、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在美国,作品的版权保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来说,版权保护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作作品: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需要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

2. 登记版权:尽管版权并不需要登记,但是作品的登记可以加强对版权的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美国版权局的网站或邮寄方式进行登记。

登记作品后,创作者可以获得有关作品的官方证明和登记日期等证据。

3. 保留证据:创作者应该保留与作品创作和发表相关的一切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创作过程中的草稿、照片、音频和视频等。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摘要】综艺节目在当今社会备受关注,但其背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从综艺节目的版权法律入手,探讨节目内容的法律保护与侵权风险;其次分析参赛者合同与法律责任,揭示节目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讨论侵权与抄袭的法律风险,指出节目制作中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对节目结果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阐述结果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影响;最后分析节目制作公司与艺人合同的法律规定,强调合同中应注意的条款与义务。

通过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节目制作与播出中的法律风险与规定,为行业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建议相关方加强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综艺节目、法律分析、版权法律、参赛者合同、法律责任、侵权、抄袭、法律风险、节目结果、法律效力、节目制作公司、艺人合同、法律规定、总结、建议、展望1. 引言1.1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主要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与规定,这些问题涵盖了节目的版权保护、参赛者的权益保护、节目内容的原创性等方面。

随着综艺节目在娱乐市场日益增多,其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综艺节目的版权法律涉及到节目中所呈现的内容,包括节目的规划、设计、表演等各个环节。

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旨在保护节目的独创性,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或传播。

参赛者合同与法律责任是指参与综艺节目的个人或团体在节目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包括保密协议、著作权许可等方面。

侵权与抄袭的法律风险是综艺节目中常见的问题,若节目涉及到侵权或抄袭行为,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与诉讼。

节目结果的法律效力指节目产生的效果与影响在法律上的认可与约束。

节目制作公司与艺人合同的法律规定则是指双方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

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分析旨在全面了解综艺节目制作与播出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为综艺节目的合法性与稳定性提供法律保障与依据。

在综艺节目的持续发展与创新中,法律分析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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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

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

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

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

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

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

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

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

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进行整体保护,然而笔者认为,综艺节目模式尤其是体现在思想层面的模式不宜作过度保护。

原因有二:
第一,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来看,保护作者权利和鼓励创作二者缺一不可,过度保护某一概念、某一思想,会对市场造成垄断,且没有哪一种思想是独创的,或多或少都借鉴了前人的经验和思想,因此从繁荣文化市场的角度来说不宜过度保护;第二,有人担心对模式的保护不全面可能造成抄袭之风严重,从而使观众审美疲劳,最终两败俱伤,损害权利人权益。

笔者认为,某一档节目的收视率不仅在于节目模式,与相关的嘉宾、节目主持人等均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观众在某一模式的观看体验中,节目制作人也可以对相关模式进行升级,应当以节目的不断创新、升级抓住观众的眼球,而不是仅凭一种模式的不断适用。

买方签订引进合同的有效约定
综艺节目模式的引进通常是从双方签订合同开始,买方在购买节目模式时应当注意本文上述两点的内容,即购买的不仅仅是节目模式的“思想”范畴,且不应进入公有领域的排除范围内。

一般而言,卖方除了响亮的节目名称外,还应当提供制作内容,包括节目环节的设计、脚本、音乐、流程、道具形式等多个环节的内容,这样做一方面是合同金额的对价,另一方面也是保证节目质量的要求。

《解答》中也提及了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性质——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其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确定。

可见,一档综艺节目的授权,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授权,其中既包含了著作权许可,也包含了对相关摄像、灯光等技术服务的支持。

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购买了节目版权就享有了著作权,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享有,因此,创作出“作品”才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

面对同质化严重的综艺节目,遏制抄袭和克隆现象必不可少,但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综艺节目进行全面解读,才能繁荣电视节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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